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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學英語等級考試簡介

大學英語等級考試簡介

有關大學英語等級考試簡介

考試性質:

全國大學英語考試是根據理工科本科和文理科本科用的兩個《大學英語教學大綱》,由教育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高等教育司組織的全國統一的單科性標準化教學考試,分大學英語四級考試(CET-4)和大學英語六級考試(CET-6)兩種。考試合格者發給大學英語四級或六級考試合格證書,成績優秀者註明“優秀”字樣。 教育部在 1985 年批轉《大學英語教學大綱》的通知中指出:“《大綱》確定的教學目的和教學要求反映了當前國家對高等專業人才外語方面的要求,是我委今後檢查大學英語教學質量的依據”,通知還指出:“重點院校一般應達到基礎階段四級教學要求,非重點院校應達到的級別由各校自定”。“凡執行本大綱的`學校,教育部將……對結束四、六級學習的學生進行統一的標準測試”。 大學英語四級和六級考試就是根據上述規定設計的,目的是測量考生是否達到了《教學大綱》中規定的大學英語四級和六級的教學要求,促進和檢查《教學大綱》的貫徹執行,從而提高大學英語教學的水平。

考試日期:

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每年舉行兩次,1 月、6 月各一次,四級和六級同時進行

報名資格:

全國大學英語四級和六級考試的主要對象分別是高等學校修完大學英語四級或六級的本科生; 同等程度的大專生或碩士研究生經所在學校同意,可在本校報名參加考試; 同等程度的夜大或函授大學學生經所在學校同意,可在本校報名參加考試; 凡已取得 CET-4 合格證書者不能再參加 CET-4 考試;凡已取得 CET-6 合格證書者不能再參加 CET-6 考試。但參加過 CET-4 或 CET-6 考試未及格者,可以再次報名參加考試; 1987 年後畢業需要補考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注: 1. 本校已設考點的在校學生不得跨校參加考試,一經查出,取消考試成績; 2. 對第 5 條中規定的考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主考委託一、二所大學設置專門考點。

報名方法:

以學校為單位自願參加,集體報名; 考試日若考生在外地實習,仍應在所在學校報名; 報名截止後,不再接受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