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外科主治醫師考試報名條件

1、參加外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外科主治醫師考試報名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3)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4)已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2、參加外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2)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3)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4)取得臨牀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5)取得臨牀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外科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 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加外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在報名時提交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兩年。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院校畢業的學歷或學位。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

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工作選擇報考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外科主治醫師考試簡介

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衞生部《關於加強衞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衞生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

一、外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範圍

(一)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內,從事外科學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設置:外科學考試專業設置普通外科學、骨外科學、胸心外科學、神經外科學、泌尿外科學、小兒外科學、燒傷外科學、整形外科學共8個專業。

(三)考試科目設置:考試共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均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考試。

二、外科主治醫師資格取得方式

外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外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相應專業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併計算。已參加外科主治醫師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餘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餘科目考試併合格的,由該在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例:

1、2003年考生甲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後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2004年報考了護理學(士)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甲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

2、異地考生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後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因工作調動原因,2004年在天津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由天津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天津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考生專業資格證書。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乙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衞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衞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三、外科主治醫師資格證書管理

參加外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併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衞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衞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外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 紀行為。

(三)國務院衞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