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自动离职
我和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了四个月之后,我实在不是想做了,工资很满意,十九号领完上个月的工次后就自动离职了。这样我会被要求负法律责任吗?要赔偿吗?(主管这样跟我说的)问题补充:
我没想要这十九天的工资,也没给公司造成损失,倒是公司要出五百块给百货公司,因为百货公司规定没做满半年要扣代理商五百。 但我这19天工资有570,后面她说就用这个抵那五百,要我交辞职报告,但她说还要我自己赔公司这个月发工资时交的社保的钱。
最佳答案 您好: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您如果想离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而您一声不吭就走了,如果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您应当赔偿由此损失的数额。另外,如果公司曾经给您进行过公司付费的.培训,您还需要偿还公司相应的培训费。如果没有这两条,则您不需要赔偿。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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