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试卷真题一
(不定项选择题)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B.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
C.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D.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
【本题来源】2014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92题
【正确答案】ABCD
正当性反应实质法治,而不是形式法治的要求,A正确;可预测性是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要求,B正确;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C正确;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D正确。
每日一讲:
(不定项选择题)
(一)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构成单方允诺
B.构成保证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本题来源】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91题
【正确答案】AC
试题解析:
协议一中“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 000万元的返还义务”是单方允诺,但并没有免除甲的债务,是丁公司加入到这个债务中,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
每日一讲:
(不定项选择题)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
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本题来源】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92题
【正确答案】 ABD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第2款的规定,对尸体这一特定对象进行辨认,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选项A表述正确,本题当选。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0条和251条的规定,辨认应在不少于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不得少于7人,实行个别辨认,所以选项B表述正确,本题当选;选项C,被辨认对象是5人,少于7人,所以表述错误。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2条的规定,经辨认人要求,辨认可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选项D表述为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表述不一致,但不暴露身份理应是不暴露个人的应有含义之中,表述是正确的,本题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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