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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法律基礎

導語: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在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可能會涉及哪些相關的內容吧。

最新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法律基礎

  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徵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範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自願原則;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獨立仲裁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四)仲裁機構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五)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仲裁協議的內容應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仲裁裁決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庭可以由 3 名仲裁員或者 1 名仲裁員組成。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

家祕密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三、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範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二)審判制度

1 . 合議制度。

2. 迴避制度。

3. 公開審判制度。

4. 兩審終審制度。

  (三)訴訟管轄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

1 .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範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 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按照地域標準也即按照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四)訴訟時效

1 .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 . 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 1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 2 年。

( 2 )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於特定民 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期間 ^

( 3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 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 2 0 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3 .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 1 )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 6 個月內,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 2 )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 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於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3 )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基於某種正當 理由要求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法院審查確認後決定延長的制度。

  (五)判決和執行

1 . 判決。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2. 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四、行政複議

  (一)行政複議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範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申請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 ) 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複議參加人和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參加人是指具體參加行政複議活動全過程,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複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複議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稱為行政複議機構。

  (四)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査的方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行政複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6 0 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 6 0 日的除外。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五、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範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 )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 ) 海關處理的案件; (3 ) 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4 ) 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四)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 、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