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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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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1.基本醫療保險也採用“統賬結合”模式,即分別設立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户基金。

2.單位繳費

(1)單位繳費率一般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

(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户;用人單位繳費部分劃入個人賬户的具體比例,一般為30%左右。

3.個人繳費:個人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4.個人賬户存儲額依法計付利息。

5.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6.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未達到國家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結算

1.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或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參保人員在看病就醫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給付標準。

2.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然後向第三人追償);

(3)應當由公共衞生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3.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的支付

(1)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一般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以上與最高支付限額(一般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左右)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一定比例(一般為90%)支付。

(2)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部分,由個人賬户資金支付或個人自付;參保人員在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部分,可以通過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或者參加商業保險等途徑解決。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醫療期

1.概念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2.醫療期期間

(1)醫療期期間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①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②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①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②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③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④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⑤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⑥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3.醫療期內的待遇

(1)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