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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級會計師考試案例試題

  案例(一)

2016年高級會計師考試案例試題

1.紅星公司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企業,適用的增值税率為17%.該公司2003年度發生如下銷售業務,銷售價款均不含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税額。

(1)紅星公司與A公司簽訂一項購銷合同,合同規定,紅星公司為A企業建造安裝兩台電梯,合同價款為800萬元。按合同規定,A企業在紅星公司交付商品前預付價款的20%,其餘價款將在紅星公司將商品運抵A公司並安裝檢驗合格後才予以支付。紅星公司於本年度12月25日將完成的商品運抵A企業,預計於次年1月 31日全部安裝完成。該電梯的實際成本為580萬元,預計安裝費用為10萬元。

(2)紅星公司本年度銷售給C企業一台機牀,銷售價款50萬元,紅星公司已開出增值税專用發票,並將提貨單交與C企業,C企業已開出商業承兑匯票,商業匯票期限為三個月,到期日為次年2月3日。由於C企業車間內旋轉該項新設備的場地尚未確定,經紅星公司同意,機牀待次年1月20日再予提貨。該機牀的實際成本為35萬元。

(3)紅星公司本年度1月5日銷售給D企業一台大型設備。銷售價款200萬元。按合同規定,D企業於1月5日先支付貨款的20%,其餘價款分四次平均支付,於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設備已發出,D企業已驗收合格。該設備實際成本為120萬元。

(4)紅星公司本年度委託×商店代銷一批零配件,代銷價款40萬元;本年度收到×商店交來的代銷清單,代銷清單列明已銷售代銷零配件的80%,×商店按代銷價款的5%收取手續費。該批零配件的實際成本為25萬元。

(5)紅星公司本年度銷售給×企業一台機牀,銷售價款為35萬元,對企業已支付全部價款。該機牀本年12月31日尚未完工,已發生的實際成本為15萬元。

(6)紅星公司於4月20日以託收承付方式向B企業銷售一批商品,成本為6萬元,增值税發票上註明:售價10萬元,增值税17000元。該批商品已經發出,並已向銀行辦妥託收手續。此時得知B企業在另一項交易中發生鉅額損失,資金週轉十分困難,已經拖欠另一公司的貨款。

(7)紅星公司本年度12月1日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税發票上的售價8萬元,增值税額13600元,銷售成本為6萬元,貨到後買方發現商品質量不合格,電話告知紅星公司,提出只要紅星公司在價格上給予5%的折讓,3天內保證付款,紅星公司應允並已通知買方。

(8)紅星公司上年度12月18日銷售A商品一批,售價5萬元,增值税額8500元,成本2.6萬元。合同規定現金折扣條件為2/10;l /20;n/30.買方於上年度12月27日付款,享受現金折扣1000元。紅星公司現金折扣處理採用總價法處理。本年度5月20日該批產品因質量嚴重不合格被退回。

要求:根據上述所給資料,計算紅星公司2003年度實現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要求列出計算過程,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參考答案

營業收入=50+200×60%+40×80%+7.6-5=204.6(萬元)

營業成本=35+120×60%+25×80%+6-2.6=130.4(萬元)

「分析」會計制度規定,如果銷售方對出售的商品還留有所有權的重要風險,如銷售方對出售的商品負責安裝、檢驗等過程,在這種情況下,這種交易通常不確認收入。因此:

(1)中的購銷業務不能在2003年確認收入,因為安裝服務為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2)中商品所有權已經轉移,相關的收入已經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證據,因此應當確認收入、結轉成本。營業收入為50萬元、營業成本為35萬元。

(3)為分期收款銷售,在這種方式下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營業收人。根據合同D企業在1月5日、6月 30日、12月 31日分別支付了60%的價款,因而2003年共實現營業收入200×60%萬元,營業成本120×60%萬元。

(4)中的委託代銷商品在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時再確認營業收入。因而按代銷清單所列本年營業收入為40×80%萬元,營業成本為25×80%萬元。

(5)屬於訂貨銷售業務。按照訂貨銷售業務確認收入的原則,訂貨銷售業務應在將商品交付購買方時確認收入,並結轉相關的成本。因此,該項業務不應確認收入,也不可結轉相關成本。

(6)此項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應暫不確認收入。

(7)該項業務屬於銷售折讓,也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確認的營業收入為76000元(80000-4000),同時結轉營業成本6萬元。

(8)此項銷售退回應衝減退回月份的收入及成本。由於此項業務涉及現金折扣問題,但總價法核算,原收入的確認是不考慮現金折扣,其折扣是作為財務費用處理的。所以衝減的收入為5萬元,成本2.6萬元,還應衝減財務費用、所得税等。

「案例(二)」

甲公司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適用的增值税税率為17%;產品的銷售價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額;不考慮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關税費。甲公司2002年發生的有關交易如下:

(1) 2002年1月1日,甲公司與A公司簽訂受託經營協議,受託經營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B公司,受託期限2年。協議約定:甲公司每年按B公司當年實現淨利潤 (或淨虧損)的70%獲得託管收益(或承擔虧損)。A公司系C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董事會9名成員中有7名由甲公司委派。

2002年度,甲公司根據受託經營協議經營管理B公司。2002年1月1日, B公司的淨資產為 12000萬元。2002年度,B公司實現淨利潤1000萬元(除實現淨利潤外,無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至2002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從A公司收到託管收益。

(2) 2002年2月10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向D公司銷售產品一批。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格為1000萬元,增值税額為170萬元。該批產品的實際成本為75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產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存銀行。甲公司系D公司的母公司,其生產的該產品96%以上均銷往D公司,且市場上無同類產品。

(3)2002年4月11日,甲公司與 E公司簽訂協議銷售產品一批。協議規定:該批產品的銷售價格為21000萬元;甲公司應按E公司提出的技術要求專門設計製造該批產品,自協議簽訂日起2個月內交貨。至2002年6月7日,甲公司已完成該批產品的設計製造,並運抵E公司由其驗收入庫;貨款已收取。甲公司所售該批產品的實際成本為 14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