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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師考試《初級基礎》備考知識點

統計師1.51W

統計師,國家統計局和人事部成立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負責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和考務工作,考試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人事司。那麼統計師考試《初級基礎》備考知識點是怎樣的呢?以下僅供參考!

統計師考試《初級基礎》備考知識點

統計行政許可制度

統計行政許可項目有三項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

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製度

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負責編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命題、制定考試管理辦法和考務規則等工作,統一設計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統一制定編號規則,依法撤銷已經授予的統計從業資格等。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

例外規定,在必要時,經少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決定,可以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有關工作。

二、取得從業資格的程序

1.申請,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熟悉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且必須經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併成績合格。

2.受理,

3.審查,初審和終審。初步審核完畢後,承辦機關應當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報送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由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進行終審。終審時間為二十日。不能在二十日內審查完畢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日,但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4.決定,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加蓋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印章。

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要主動接受繼續教育。

四、涉外調查機構的認定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個人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統計調查活動的.,應當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涉外統計調查資格的機構進行。

國家統計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為涉外調查機構進行資格認定的機關。調查範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向國家統計局提出申請,調查範圍限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的,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經營範圍或業務範圍包含市場調查或者社會調查內容.具有熟悉國家有關涉外調查管理規定的人員.具備與所從事涉外調查相適應的調查能力.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開展三項以上調查項目,或者調查營業額達到三十萬元.有嚴格、健全的資料保密制度.在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

受理的統計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逾期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關於涉外調查許可證件的有關規定,

涉外調查行可證就當註明調查機構的名稱、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再負責人、依據和頒發機關、頒發日期、編號、許可範圍、有效期等項內容。

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年,涉外調查機構需要延續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頒發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的,將不再延續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有效期。終止涉外調查業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後三十日內,向原頒發機關繳回涉外調查許可證。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屆滿後三十日內,向原頒發機關繳回已過期的涉外調查許可證。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或者轉讓涉外調查許可證。

五、涉外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國家統計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對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的審批。

申請批准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應提交的文件.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申請表,涉外調查許可證複印件,委託、資助、合作的合同複印件,調查方案,包括調查的目的、內容、範圍、時間、對象、方式等,調查問卷、表格或者訪談、觀察提綱,與調查項目有關的其他背景材料。

經批准的涉外社會調查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涉外調查機構應當就變更部分向原批准機關提出申請。

經批准的,應當在調查問卷、表格或者訪談、觀察提綱首頁顯著位置標明並向調查對象説明下列事項.涉外調查許可證編號,調查項目的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本調查為調查對象自願接受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