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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簡答題專項練習

學習過的考點可能會被遺忘,要想把考點精確牢固地保持在記憶中,最有效地方法就是及時、經常地複習。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簡答題專項練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簡答題專項練習

  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簡答題專項練習

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1 北京一家運輸企業,2010年1月成立,2010年度相關生產經營業務如下:

(1)當年公路運輸收入70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取得對境內非上市公司的權益性投資收益46.8萬元。

(2)全年營業成本為320萬元;營業税金及附加23.1萬元。

(3)全年發生財務費用50萬元,其中10萬元為在建工程的資本化利息支出。

(4)管理費用共計9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25萬元;銷售費用共計40萬元。

(5)營業外支出共計列支通過青少年基金髮展會向農村義務教育捐款30萬,向關聯企業支付管理費用10萬元。

要求:計算2010年該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税。

填寫我的答案插入圖片 本題共6分,您的得分糾錯收藏我要提問參考答案: 請參考解析

系統解析:

【正確答案】 (1)資本化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可扣除的財務費用=50-10=40(萬元)

(2)營業收入=700(萬元)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700×5‰=3.5(萬元)<25×60%=15(萬元),税前可以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是3.5萬元。准予扣除的管理費用=90-25+3.5= 68.5(萬元)

(3)會計利潤=(700+10+46.8)(收入)-23.1(税金)-320(成本)-(50-10)(財務費用)-90(管理費用)-40(銷售費用)-(30+10)(營業外支出)=203.7(萬元)

捐贈限額=203.7×12%=24.44(萬元),實際捐贈為30萬元,按照限額扣除;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可以税前扣除。

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24.44(萬元)

(4)應納税所得額=(700+10+46.8)(收入總額)-(10+46.8)(免税收入)-23.1(税金)-320(成本)-40(財務費用)-68.5(管理費用)-40(銷售費用)-24.44(捐贈)=183.96(萬元)

2010年該企業應納所得税額=183.96×25%=45.99(萬元)

【答案解析】

【該題針對“企業所得税的計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2 A公司為支付貨款,2009年3月1日向B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50萬元、見票後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兑匯票。B公司取得匯票後,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後,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其後,D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但D公司在匯票粘單上記載“只有E公司交貨後,該匯票才發生背書轉讓效力”。後E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2009年3月25日,F公司持匯票向承兑人甲銀行提示承兑,甲銀行以A公司未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承兑,且於當日簽發拒絕證明

2009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應先向C、D、E公司追索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是否具有票據上的效力?簡要説明理由。

(2)B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説明理由。

(3)C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説明理由。填寫我的答案插入圖片 本題共6分,您的得分 糾錯收藏我要提問參考答案: 請參考解析

系統解析:

(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2013年教材P229)

(2)B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2013年教材P237)

(3)C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背面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如其後手再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後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票據責任。

3、2011年,某市擬新成立一家城市商業銀行,提交方案報請銀監會批准,該方案部分內容如下:

(1)該城市商業銀行擬籌資8000萬元人民幣作為註冊資本,成立時籌措5000萬元人民幣,待成立後3個月內籌足剩餘的.3000萬元人民幣。

(2)該城市商業銀行準備設立2個分支機構,總行主管管理工作,主要業務由分支機構承擔,各分支機構實行獨立核算,對各自的經營業務承擔民事責任,總行撥付給2個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總額為6500萬元人民幣。

為儘快產生效益,發起人還計劃在銀行成立後,向該城市商業銀行股東之一的本市樂凱超市提供100萬元人民幣的信用貸款,該超市的董事長兼任該商業銀行的董事。

根據上述材料,請回答下列問題:

(1)以上設立方案哪些不符合《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為什麼?

(2)發起人計劃在銀行成立後向超市提供貸款是否符合《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為什麼? 填寫我的答案插入圖片 本題共6分,您的得分糾錯收藏我要提問參考答案: 請參考解析

系統解析:

(1)①銀行的註冊資本與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因此方案中註冊資本為8000萬元,不符合規定。而且方案中是銀行設立後分期出資,不符合“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的規定。(2013年教材P148)

②分支機構對各自的經營業務承擔民事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2013年教材P149)

總行撥付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2013年教材P148)

(2)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此處所稱關係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人員及其近親屬;上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而該超市的董事長兼任該商業銀行的董事,屬於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