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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練習試題及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練習試題及答案

1.甲、乙、丙擬設立一個普通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為4∶4∶2。合夥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是( )。

A.按4∶4∶2的比例分配損益

B.在合夥人之間平均分配損益

C.按3∶3∶4的比例分配損益

D.利潤按3∶3∶4的比例分配,虧損由丙承擔

【正確答案】 D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普通合夥企業。

【答案解析】 (1)選項ABC:合夥企業屬於契約式企業,其損益分配比例由合夥協議自由約定,與出資比例無關;(2)選項D: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2.下列有關有限合夥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是( )。

A.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B.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C.有限合夥人可以用知識產權作價出資

D.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

【正確答案】 B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有限合夥企業。

【答案解析】 (1)選項A: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和1個有限合夥人;(2)選項B: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3)選項C: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可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出資。

3.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甲、乙、丙為普通合夥人,丁、戊為有限合夥人。執行合夥人甲提議接收庚為新合夥人,乙、丙反對,丁、戊同意。合夥協議對新合夥人入夥的表決辦法未作約定。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庚可以入夥,因甲作為執行合夥人有權自行決定接收新合夥人

B.庚可以入夥,因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

C.庚不得入夥,因丁、戊作為有限合夥人無表決權,而反對庚入夥的普通合夥人佔全體普通合夥人的`2/3

D.庚不得入夥,因未得到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正確答案】 D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有限合夥企業。

【答案解析】 (1)選項ABD: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2)選項C:有限合夥人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的,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4.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的下列約定中,符合合夥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普通合夥人以現金出資,有限合夥人以勞務出資

B.合夥企業成立後前3年的利潤全部分配給普通合夥人

C.有限合夥人甲對外代表本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D.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1人、有限合夥人99人組成

【正確答案】 B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有限合夥企業。

【答案解析】 (1)選項A: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2)選項B: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3)選項C: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4)選項D:有限合夥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

5.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合夥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是( )。

A.合夥人因決策失誤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B.合夥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C.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D.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無法實現

【正確答案】 A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答案解析】 選項A: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屬於應“除名”的情形。

  二、多項選擇題

1.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普通合夥****利和義務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B.合夥人可以查閲企業會計賬簿

C.合夥人可以自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D.執行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

【正確答案】 AB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普通合夥企業。

【答案解析】 (1)選項C: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2)選項D:合夥事務執行人“有義務”(而非自行決定)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事務執行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合夥人為法人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

B.合夥人可以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事務

C.合夥人不得自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D.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可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正確答案】 ACD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普通合夥企業。

【答案解析】 (1)選項BC:普通合夥人絕對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2)選項D: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3.某社會團體與某私立學校共同出資設立一合夥企業,經營文具用品。兩年後,因經營虧損,該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下列關於各合夥人承擔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有( )。

A.該社會團體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B.該私立學校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C.該社會團體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D.該私立學校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正確答案】 AD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有限合夥企業。

【答案解析】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在本題中,“某社會團體”只能作為有限合夥人,該合夥企業只能為有限合夥企業;(2)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在本題中,“某私立學校”只能作為普通合夥人,應對該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