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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主觀題考點解析

下面重點闡述一下第3章和第4章的主觀題考點,並附上重要法條。第3章和第4章分兩部分進行闡述,一部分為客觀題,一部分為主觀題,本文為主觀題部分。客觀題部分以後會在2015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客觀題考點攻略(三)中進行説明。合同法可以分時點看成前、中、後。通俗解釋一下,前就是怎樣的才能簽訂合同。還有啊,如果合同中不順呢,因為有曲折,就會產生解決曲折的方法。合同法説的就是解決方法,也是規矩,無規矩不成方圓。合同中發生的歷險記,又一部電視劇,你得好好看看。後也就是,這事兒就完了嗎?哎呀,商品大多有售後服務。合同出問題了,也就是合同的售後就這麼來了。物權法,字面意思,這個東西是誰滴,你的?我的?還是大家的?下面是一些常考的考點,好好看一下。

2015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主觀題考點解析

  【考點1】合同的訂立

1.實際履行原則(2000年案例分析題、2001年案例分析題)

(1)合同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合同當事人約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免責條款的無效(2012年案例分析題)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考點2】可撤銷的合同

1.可撤銷的合同的界定

(1)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才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2)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2.撤銷權的消滅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2005年案例分析題)

  【考點3】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1.狹義的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1)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表見代理(2001年案例分析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1)相對人如果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於無效,被代理人不得基於表見代理而對相對人主張代理效果。

(2)相對人如果主張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3.無權處分(2014年案例分析題)

(1)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考點4】約定不明的處理(2006年案例分析題、2007年案例分析題)

1.總原則

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具體規則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考點5】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考點6】抗辯權

1.先履行抗辯權(2011年案例分析題)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辯權(2007年案例分析題)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