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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法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解讀

2015年11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了《關於2016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公佈了《2016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

新安全法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解讀

註冊安全工程師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團隊也越來越規模化,對於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專業化和規範化起到的積極的作用,為了更好的實現注安的價值,注安制度正式被寫進法律條例,成為新安法亮點之一,今天小編就為大家剖析一下新安法裏注安制度規定。首先我們來看看新安法第二十四條原文: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從最後一段的注安制度中我們可以提煉出三個要點:

  一、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單位都必須有註冊安全工程師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對於一般的企業,危險性更大,對安全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有着更高的要求,所以在這些單位必須有注安在場,據統計:目前,14000多家煤礦單位中,有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僅僅有2700多家;9萬多家非煤礦山單位中,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僅僅也只有3400多家;2萬多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中,有註冊安全工程師的有6900多家,所以現在注安的就業前景還是很樂觀的,供不應求,也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加大這方面的監管力度,完善注安的配備情況。

  二、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

對於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法律並不強求安全工程師的配備,但是明確鼓勵聘用安全工程師進行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因為現在注安人數不夠,不可能每個經營單位都配備註安,法律表明了立場,又結合了相關事實留有餘地。

  三、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

各行各業、生產領域不同,所以對於安全管理的針對性就很大,所具備的專業知識差別也很大,安全工程師不可能是全部都知道,所以必須按專業分來管理,按照《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2007年1月11日發佈) 的規定,註冊安全工程師分為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建築施工安全、危險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五類。以後可能還會不斷的細化,完善安全工程師制度。

確立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也能看出國家對於安全工程師的重視,注安以後的前途也會越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