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全文,僅供大家閲讀交流!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對城市環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等實施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於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區縣政府所在街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
(二)堅持體制創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機制創新,健全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
(四)堅持教育引導與依法嚴管相結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辦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準,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城市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三)協調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
(四)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着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
第七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城市長效管理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對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鼓勵市民志願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衞生、園林綠化和燈光照明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級公園、垃圾轉運和處理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委託市電力公司承擔路燈照明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二)市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喪葬祭奠和社區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客運交通以及機場、鐵路客運站和港口客運碼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標誌、標線附屬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六)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統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七)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111號)和市政府相關決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城市管理工作是區縣政府的主要職責。區縣政府對本轄區城市管理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本轄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
(二)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衞生、綠化、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非機動車存車處以及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管理責任,按照維修、養護標準和定額,足額保障相關經費;
(三)組織本轄區城市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理。
區縣政府對其他區縣政府委託管理的區域承擔全面城市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按照分工落實養護、維護責任,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係。
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接受委託,對轄區內城市管理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動員居民羣眾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 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依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7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衞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海河旅遊船舶及碼頭的環境衞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電力、通信、供熱、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變電箱、控制櫃及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杆架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管線的設置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的要求和管理,採取埋地敷設的方式。對不具備條件埋設入地的,依法經批准後可以設置架空管線,但應當採取隱蔽措施。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有保持門前責任區域乾淨整潔、清雪鏟冰的責任。
第十六條 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續的,由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標準
第十七條 市容市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範圍內無違法建設,無違法佔路,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塗亂畫;
(二)户外廣告、商業牌匾等設置符合規劃和規範要求;
(三)建築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城市雕塑、時鐘等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四)管線入地埋設,架空管線隱蔽設置;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八條 環境衞生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幹道路、各類橋樑(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幹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衚衕里巷、樓羣、甬路路面淨、人行道淨、綠地淨、樹穴淨、排水口淨,無亂堆亂放、亂潑亂倒,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清掃保潔率達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密閉運輸、無撒漏,生活廢棄物每日收運2次,重點繁華地區每日收運4次以上,清運土方、建築垃圾達到100%密閉運輸,主要幹道無大型貨車、清運土方車通行;
(三)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市場內外無垃圾堆存,無亂擺亂賣;
(四)公共廁所設施齊全完備,內外乾淨、整潔、無異味;
(五)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衞生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佈局合理,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病蟲害處理及時;
(二)道路綠化植物品種多樣,樹形整齊,行道樹樹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到95%以上、保存率達到100%;
(三)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 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完好、路通燈亮,路燈照明和街景照明無損壞、斷亮,路燈亮化率達到100%;
(二)夜景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與城市景觀協調,節能環保,開啟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杆、燈具、光源、安裝要統一、整齊、協調;
(四)各類照明設施無亂塗畫、亂張貼,整潔美觀;
(五)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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