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
最新版的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是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條例的全文,歡迎閲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行為,明確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創造和保持安全、整潔、文明、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由房地產開發商建設,出售、出租給兩個以上業主共同使用的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業,業主自願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或業主組織對其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已建成用於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業的所有權人除外。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組織。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服務相結合的體制。
鼓勵物業管理向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方向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全省的物業管理活動。
市、縣(市)人民的政府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的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進行監督、管理。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享有表決權;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享有與所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相應的服務;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五)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二)遵守業主公約;
(三)遵守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制度、規定;
(四)執行業主大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五)按時、足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二)審議通過或者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聽取並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決定或者授權業主委員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六)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過十二個月,尚未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第十條 召開業主大會,應當由過半數以上有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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