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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報關基礎知識:海關的權力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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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大家知道海關權力的特點是什麼嗎?除了特定性、複合性、強制性之外還有哪些內容?跟着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詳細介紹吧。

2017報關基礎知識:海關的權力特點

海關權力屬於行政權力,與其他國家權力和社會組織、個人的權利不同,主要有下列特點。

  1.特定性

海關權力的特定性是指海關依法具有行使進出境監督管理職權的資格。《海關法》規定:“海關是國家的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第一,它表明海關具有進出境的監督管理權,國家設立海關,通過法律賦予海關管理進出境事務的權力,具有對進出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資格,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個人都不具備行使海關權力的資格,不擁有這種權力;第二,它表明海關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在法律範圍內依照自己的判斷做出決定,發佈命令,獨立地組織和實施行政行為;第三,海關還能夠獨立參加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活動,獨立承擔因實施權力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所以,《海關法》明確了海關管理進出境活動的主體資格,決定了海關權力具有的特定性。

  2.複合性

海關權力的複合性是指海關依據法律授權以行使行政職權為主的同時,還可以依據法律授權行使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傳統的權力理論認為,立法權力、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應由不同部門分別執行。但是,由於現代工業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對管理要求的不斷增長,導致大量複合型權力部門的`產生。這些部門除原有的傳統的行政權力之外,還具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這是權力理論的一種新發展。海關權力就是一種典型的複合型權力。如海關在打擊私運犯罪活動中依據法律授權具有司法和行政兩種手段;又如海關可以參與行政立法活動,提出立法建議和起草制定一些行政法規,經國務院頒佈實施等。因此,行政和司法、立法的相互融合在海關工作領域顯得尤為突出。隨着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入發展,海關權力的複合性不僅是必要的,而且將迅速發展,以促進海關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利於維護國際經濟貿易秩序。

  3.強制性

海關權力的行使以法律為依據,以海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乃至國家的強制力為後盾,無須與相對人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具有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海關依法所實施的管理活動,相對人有服從、接受和協助的義務,如果相對人不服從海關監督管理或妨礙海關行使職權,海關可以運用其權力和手段,強制相對人執行和服從自己的行政決定,以保障行政行為的實施。相對人無權拒絕海關依法和依職權實施的行為,相對人拒不履行海關的行政命令或行政處理,海關可以依法強制其履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使相對人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也只能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解決,但在相應機關未作出裁決前,海關行使職權行為推定為合法,相對人必須履行進出境義務,服從海關行政決定。

  4.自由裁量性

自由裁量性是指海關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基於法律的目的,根據具體情況和意志進行具體分析,並在一定範圍和幅度內而自行判斷和選擇自己認為正確的行為的權力,從而更加準確地貫徹法律的意圖,體現公正的要求。任何一部行政法規範,無論如何嚴密,都不可能將行政機關的每一個行政行為的每一個細節都予以規定,海關也是如此。雖然法律上要求海關的行政行為必須依法而行,必須有法律依據,但是這並不意味着法律應該將海關行使權力的每一個細節都予以嚴格的規範,並不意味着海關權力的行使只能機械地按照法律預先設計的具體路線、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選擇、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動性參與。再説,法律是具有相對穩定性的,一旦制定就不能隨意修改。因此,自由裁量是必需的。

事實上,由於海關行政管理的客體非常廣泛,內容和形式也常有變化,在監管和處罰的過程中往往有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這就需要海關執法人員在法律許可的幅度範圍內具體靈活地掌握、運用和處理。如對違規、私運的處理上,特別是在沒收、罰款和罰沒並處的量罰上,不可否認其自由裁量往往伸縮性較大,這既是對海關的一種信任授權,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執法難度。

  5.廣泛性

由於海關在口岸上代表國家對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及其相關事務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能的性質和作用具有廣泛性,同時,其管理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諸多方面,既有中國人,又有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既有個人,也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面臨如此複雜的對象和艱鉅任務,為了更好地履行職責,國家賦予了海關比較廣泛的權力,細分起來有行政法規創制權、進出口監督管理權、税費徵收管理權、行政處罰權等8個方面29項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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