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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導遊資格考試改革消息

導遊證1.11W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局:

全國導遊資格考試改革消息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導遊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核發”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工作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則

(一)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全國統一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製度。國家旅遊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準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級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具體工作。

(二)按分級管理、便於操作的原則,對現行的審批工作進行調整。充分發揮各級旅遊主管部門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審批管理成本。

二、工作任務

(三)統一考試組織工作

1.考試時間

自2016年起,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暫定於每年11月舉行,每年一次,具體時間由國家旅遊局當年確定。

2.考試科目與內容

考試科目為“政策法規”、“導遊業務”、“全國導遊基礎知識”、“地方導遊基礎知識”、“導遊服務能力”五科。

科目一:“政策法規”,考試內容為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旅遊業發展方針政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導遊人員應該具備的法律、法規知識。

科目二:“導遊業務”,考試內容為導遊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導遊人員素質要求和行為規範,導遊服務程序和內容、相關知識在導遊服務中的應用。

科目三:“全國導遊基礎知識”,考試內容為全國旅遊行業通識知識。

科目四:“地方導遊基礎知識”,考試內容為地方旅遊知識。

科目五:“導遊服務能力”,考試內容為景點講解、導遊規範、應變能力和綜合知識。外語類考生須用所報考語種的語言進行本科目考試並進行口譯測試。

3.考試形式

考試形式分筆試與現場考試兩種,科目一、二、三、四為筆試,科目五為現場考試。其中科目一、二合併為1張試卷進行測試,考試時間為90分鐘;科目三、四合併為1張試卷進行測試,考試時間為90分鐘,其中科目四佔比不少於50%。科目五中文類考生考試時間不少於15分鐘,外語類考生考試時間不少於25分鐘。

筆試科目採用機考,各地使用國家旅遊局統一的計算機考試系統進行考試。現場考試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根據現場考試工作標準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考試。

4.考試結果

考試結果以筆試成績、現場考試成績和總成績分別劃定分數線,筆試成績、現場考試成績和總成績均滿足劃線要求的為合格。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應於考試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擬定劃線方案報國家旅遊局,待國家旅遊局批覆後向考生公佈結果。

5.考試大綱與命題

國家旅遊局制定併發布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大綱,同時依據大綱組織各科目的命題,並逐步開發完善題庫。

6.考試組織工作

考試工作按照當年印發的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工作實施意見組織。國家旅遊局使用統一的網上報名接口,省級旅遊主管部門負責進行網上預受理和預審核,組織現場審核,並協助國家旅遊局承擔考試相關工作。

(四)統一考試規則

國家旅遊局制定《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五)規範服務標準

國家旅遊局統一編制服務規範、服務指南、受理單樣表、審查工作細則、申請人滿意度評價表樣等行政審批事項備查材料,申請人可自行從國家旅遊局網站“辦事大廳”欄目下“辦事指南”中下載。

(六)規範費用收取

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915號)的要求,國家旅遊局收取考務費,用於補償考務成本支出。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可向省級發改和財政部門申請向考生收取考試費,用於上繳考務費和補償省級旅遊主管部門考試所產生的成本。已經批准收費的.,按規定執行。

(七)規範證書核發

規範導遊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核發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提高證書核發工作效率。國家旅遊局統一制證、統一編號規則,並逐步完善數據,建立電子檔案。同時實行審批時限承諾制,承諾自考試結果可查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證書,最大限度方便考生。

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是簡政放權、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是轉變政風、密切聯繫羣眾的重要舉措。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管理、精心組織、紮實推進,保證“導遊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核發”行政審批事項規範有序、公開公正、高效便民。

(八)加強審批管理。各級旅遊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落實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行政審批事項。嚴格遵守行政審批規範,加強對審批事項中報名審核、考試組織、費用收取、結果發佈、證件核發等各環節的全過程管理,嚴格按照審批時限開展審批工作。

(九)提高審批質量。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提高工作質量,積極創造條件為申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應同時完善審批信息發佈與統計制度。

(十)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旅遊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和權威性。對在考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違紀、違規事件,國家旅遊局將嚴肅查處,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國家旅遊局制定了《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請遵照執行。對在實施和工作調整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有關情況要及時報告國家旅遊局。

(十二)請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儘快完善科目四、五的大綱內容,並將有關材料電子版於2015年9月15日前報送我局,並於2016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科目四、五的題庫。

附件:《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聯繫人: 金寶石 顧至欣

電 話:010-65201924 65201925

傳 真:010-65201900

郵 箱: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2015年8月5日

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導遊隊伍素質,規範國家統一導遊資格考試製度,根據《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製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導遊人員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註冊的,可以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員證》從事導遊工作。

第三條 國家旅遊局對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實行統一管理。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導遊資格考試具體工作。

第二章 報名組織

第四條 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和報名事項在國家旅遊局網站及有關文件中公佈。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旅遊局公告和有關文件,確定並公佈本地具體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及有關事項。

第五條 考試採取網上報名方式,報名人員在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名地點辦理現場確認手續後方可參加考試。

第六條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在辦理報名確認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對報名材料進行審查。對於報名材料及填報內容不齊全的,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報名人員補齊後另行辦理報名手續;對於不符合報名條件的,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向當事人説明不予辦理報名手續的原因和情況;對於報名人員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騙取報名的,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認報名無效。

第七條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自報名工作結束之日起10日內,將本地區報名情況上報國家旅遊局。

第三章 考區考點和考場設置

第八條 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考區是指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按照當年參加考試的人員所在區域劃分的考試管理責任區。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當年應考人數及分佈情況設置若干考區。考區設置應當相對集中。考區下設置若干考點。

第九條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報名結束後的30日內將本地區考區、考點、考場的設置、考場的標準人數、應試人員准考證編號等情況上報國家旅遊局。

第十條 考區設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交通便利,有標準考場和監考人員;

(二)具備計算機設備與網絡條件;

(三)具備必要的通訊和自動化辦公設備。

第十一條 各考區應當制定考試實施方案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預案。

第十二條 一個考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一個或一個以上考點。考點設置,應當遵循便於管理、集中少設的原則。

第十三條 考點設立監考辦公室及保衞、醫務、後勤等小組。考點根據應試人員人數設置考場,並設置備用考場。

第十四條 考場設置,應當方便應試人員答卷,方便監考人員工作,有利於維持考試秩序。

考場設置的具體要求為:

(一)安全、安靜、通風,採光、照明條件好;

(二)每個考場機房配備服務器1台,服務器與考生計算機組成局域網;

(三)每個考場最多配置120台考生計算機,每場考試根據考場配備的計算機安排考生考試,每個試室需配10%的備用計算機;

(四)考生之間的座位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平行座位至少間隔1.5米,前後之間至少間隔1米;

(五)每個考場必須設有監控設備。

第四章 試卷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旅遊局建設計算機網上考試系統,並負責制題、組卷、試卷加密、試卷上傳、試卷評判和試卷銷燬等考試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主動與保密部門聯繫、協調,對考試實施和試卷管理中的保密工作進行監管。

第五章 考試實施

第十七條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考前逐項檢查落實如下事項:

(一)妥善安排監考辦公室,組成考務、保衞、醫療、後勤等臨時小組;

(二)在考點設置明顯標誌;

(三)在考點的醒目位置張貼考場分佈示意圖、考試有關規定和考試時間表等材料;

(四)考場周圍5米處劃有警戒線並安排警戒人員;

(五)每個考場門外張貼有該考場序號和准考證號起止號;

(六)座位號及對應的准考證號統一佈置;

(七)各考場內已清理完畢並門上貼有封條;

(八)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 導遊資格考試考點設總監考人1名,副總監考人若干名,流動監考員若干名。

總監考人職責為:

(一)負責組織考務管理人員檢查考場準備情況;

(二)負責本考點的監考工作;

(三)依照規定權限處理考試過程中發生的情況和違紀行為;

(四)負責考試的保密、安全工作;

(五)向上級導遊資格考試機構提交監考工作報告。

副總監考人負責協助總監考人管理本考點的考務工作。

流動監考員的職責為:

(一)負責考場外秩序及聯絡事宜,配合各考場監考人員處理各種突發情況;

(二)檢查、監督考場監考人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