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快遞實名制不能有名無實

要改變快遞實名制有名無實的現狀,有必要推動快遞實名制入法,先從修改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入手,將快遞實名制的要求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載入其中。

快遞實名制不能有名無實

2016年6月1日起,快遞實名制作為國家行業標準正式開始施行。根據《快遞安全生產操作規範》,除收寄快遞必須出示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外,快遞單必須實名,並且需先通過快遞員檢查驗視。一年過去了,記者走訪發現,實名制實施持續遇冷,使用“哆啦a夢”“歡樂頌”等名字可以無阻礙寄件(6月21日《北京晨報》)。

快遞實名制自2010年6月1日公安部在浙江紹興試點,到2012年2月23日圓通快遞率先推出快遞實名制,再到2016年快遞實名制作為國家行業標準開始實施,一路走來,可謂循序漸進、穩步推行。但是實際效果事與願違,快遞實名制儼然有名無實,這種現狀應當儘快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之所以要實行快遞實名制,一方面是因為有杭州快遞包裹爆炸事件、山東奪命毒快遞等教訓在先,另一方面也是有從源頭遏制通過快遞實施犯罪的現實需要。可快遞實名制陷入有名無實的尷尬境地,乍一看原因很簡單:一者,寄件人從個人信息安全的角度不願意提供;二者,快遞企業落實不徹底,尤其在別的企業不堅持、自家企業堅持會影響業務量的擔憂下,更是缺乏落實快遞實名制的'積極性;再者,部分快遞員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對快遞包裹基本不進行實名審查

其實,這些原因都是表面的,快遞企業、快遞員、寄件人都對實名制不反對卻也不重視、不牴觸卻也不落實,根本原因在於快遞實名制對三方都缺乏約束力和強制力。儘管快遞實名制已列為國家行業標準,但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也好,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也罷,都未對快遞實名制作出規定,更勿談未按快遞實名制操作將面臨何種處罰的問題。如此就給實際執行帶來一系列問題:寄件人不願意提供個人信息進行實名登記,包裹又非法律法規禁止郵寄的物品,快遞企業能否拒收?由誰來監督快遞企業執行實名制?對沒有執行實名制的快遞企業又能怎麼辦?

要改變快遞實名制有名無實的現狀,有必要推動快遞實名制入法,先從修改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入手,將快遞實名制的要求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載入其中,應規定凡是不願意提供實名的包裹,快遞企業應當一律拒收,否則就要對快遞企業予以行政處罰。當然,快遞企業必須加強對寄件人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泄露寄件人信息的,既要苛以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也要對寄件人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經濟和精神上彌補寄件人的損失。

此外,光有法律法規的規定還不行,還應當明確監管部門及其監管職責。從現行的快遞行業監管體系來看,可將實名制的監管職責交由郵政管理部門履行。同時,快遞行業協會也應當充分發揮自律作用,通過完善行業內部規則促進快遞行業規範實名制的執行,對未執行實名制的企業,可在行業內部進行懲戒。只有這樣,快遞實名制才會走出有名無實的局面,從源頭上切實防範不法之人通過快遞實施犯罪,讓快遞更可控、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