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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一練習題(附答案)

1. 【真題難度】下列關於二審審限的表述,説法正確的是: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一練習題(附答案)

A.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

B.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C.對於可能判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三個月

D.對於可能判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

2.【簡單】下列關於涉案財物和證據處理的説法,正確的是:

A.公檢法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製作清單,隨案移送

B.公檢法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C.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D.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3.【真題難度】請根據修訂的刑訴法的規定,判斷下列有關死刑複核程序的説法正確的是:

A.應當訊問被告人

B.可以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C.必要時,可以聽取證人的意見

D.可以聽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

參考答案

1.【答案】B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所以ACD三個選項均錯誤。

【陷阱分析】此題主要是和普通程序一審審限比較而出的。

新《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審普通程序審限,新刑訴法第202條對原刑訴法第168條做了三處修改:1、時間延長了,原來是1+0.5+1+N;新刑訴法是2+1+3+N;2、經批准可以延長的情形增加了“可能判刑的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3、批准的機關由原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調整為“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審審限,新刑訴法第232條對原刑訴法做了兩處修改:1、時間延長了,原審是1+0.5+1+N;新刑訴法是2+2+N;2、經批准可以延長的情形增加了“可能判刑的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另外,要把一審和二審審限對比記憶。這一點2012年被考的可能性很大,因為他們很想似還有特容易相混淆。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所以ABCD四個選項均當選。

【陷阱分析】本題比較簡單,識記性題目,命題老師想出難題,不容易。

3.【答案】A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據此確定A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本題主要和審查批捕、偵查終結、審查起訴、二審不開庭審理處理程序中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區別。涉及的具體條文是: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九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此五種情形,針對辯護人(審查起訴和二審不開庭審理中)或辯護律師(審查批捕、偵查終結和死刑複核中只能是辯護律師),只有在審查起訴和二審不開庭審理兩種情形中,是應當聽取辯護人或辯護律師的意見,其他情形都是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