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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統計法基礎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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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統計法基礎知識要點

  (一)告知

告知義務(識記):

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統計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證

1.聽證程序(領會)

聽證程序: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

聽證程序是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充分行使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種程序上的制度保障。

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有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有權為自己辯解;有權要求聽證機關提供證據和處罰依據;有權與執法者進行對質和辯論。

2.啟動聽證程序的條件

《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在作出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的.罰款,對公民處以二千元以上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啟動聽證程序應滿足的兩個條件:

(1)對單位罰款超過了一定數額。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3.有關聽證程序的具體規定。(簡單應用)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編制統計調查項目的原則(領會)

1.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應當明確分工,互相銜接。

2.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重複、矛盾,在已經批准實施的各種統計調查中能夠蒐集到資料的,不得重複調查。

3.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的綜合協調部門需要的統計資料,應當從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蒐集;確實需要直接進行統計調查的,應編制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依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實施。

4.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或行政記錄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制發全面統計調查表;一次性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經常性統計調查;按年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統計調查;按季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統計調查;月以下的進度統計調查必須從嚴控制。

5.編制新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事先試點或徵求有關地方、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行可行性論證,保證切實可行,注重調查效益。

6.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應當有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