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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湛江2016會考招生政策的七大變化

會考2.97W

導讀:為進一步深化湛江市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和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改革,完善和規範高中階段考試招生工作,湛江市教育局日前印發了《關於湛江市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改革方案(修訂)》。修訂後的方案與原方案相比,主要有七個新變化。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培訓網!

廣東湛江2016會考招生政策的七大變化

  ■變化一:總分不變但調整考試科目分值

從2016年起,對個別科目分值進行調整。調整之後,各考試科目分值為:語文、數學、英語(含聽力)各120分,物理、化學、思想品德、歷史各100分,生物、地理各50分(卷面分值各100分,分別以50%計入總分),體育70分,總分仍為930分。

  ■變化二:擴大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自主權

一是批准湛江一中、湛江市二中在全市各提前招收一個實驗班52人。實驗班招生原則上不組織考試,由兩校自主採取面試和測試相結合的方式,面試和測試時間由兩校自主確定,擬錄工作要在7月4日前完成。實驗班擬錄學生須參加當年會考,且其會考成績不低於兩校在學生所在縣(市、區)普通生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95%方能被正式錄取,被正式錄取學生不再參加全市統一招生劃線錄取,佔兩校在各縣(市、區)的普通生招生名額。

二是允許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根據實際選擇部分計劃自主招生、部分計劃參加全市統一招生,或全部計劃參加全市統一招生。自主招生的比例控制在學校招生計劃總數的30%以內,具體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被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提前自主錄取的學生,不再參加全市統一招生劃線和錄取,但需參加會考,其會考成績只作為其國中畢業學業成績記入學籍檔案。民辦普通高中學校自主招生工作須在7月4日前完成。

  ■變化三:完善“指標到校”招生機制

根據國家和省招生改革意見和“指標到校”機制設置要求,繼續執行指標生計劃佔招生學校總計劃50%的分配比例,指標生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應達到招生學校在當地普通生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90%以上才能被錄取。市直屬公辦示範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級普通高中的指標生計劃面向全市分配(其中湛江農墾實驗中學面向湛江農墾系統國中學校分配,湛江市實驗中學面向雷州市國中學校分配);縣(市、區)屬公辦示範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級普通高中指標生計劃面向本縣(市、區)國中學校分配。維持按各國中學校參加會考報考人數比例分配的辦法。

  ■變化四:調整志願結構和錄取時間

會考招生設置第一批和第二批兩個批次錄取。為了平衡普通高中學校的生源結構和提大學聯考生志願的有效性,第一批普通高中從原來3個學校志願增加到4個學校志願。第一批省一級中學按1:1比例劃線,第二批面上中學按1:1.2比例劃線。會考成績和各批次分數線公佈後,各批次學校錄取時間3天,補錄時間3天。經補錄後生源仍不足的'民辦普通高中學校和第二批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允許在該批次普通高中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按本校招生範圍自行組織補錄參加本市會考的在庫考生和在外市、外省參加會考的本縣(市、區)户籍考生,但參加普通高中自主補錄的外市、外省考生,其會考成績經摺算後需達到我市相應批次高中學校最低控制線。

  ■變化五:調整特長生文化分數線

由市教育局統一制定特長生招生指導意見。調整體育、藝術特長生文化成績須達到招生學校普通生最低控制分數線的70%以上,國家二級以上運動員可免試入學;備戰廣東省運動會學校體育組比賽運動隊的考生文化成績為招生學校普通生最低控制分數線的30%;提高省一級普通高中學校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的比例,特長生可佔本校招生計劃總數的10%,其中,有組建備戰廣東省運動會學校體育組比賽運動隊任務的省一級中學,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比例可提高到12%。

提醒廣大考生注意:報考體育、藝術特長生的考生,除參加全市統一的文化課考試和體育考試外,還須參加縣(市、區)教育局或普通高中學校組織的體育、藝術術科考試。每位考生在同一批次限報考兩所普通高中學校特長生,每所學校限報考一個專業。如果考生違反規定報名參加同一批次超過兩所學校特長生考試,或參加同一所學校多個專業特長生考試的,均視為無效。

  ■變化六:加強會考招生政策宣傳力度

市教育局統一製作高中階段學校招生政策宣傳資料(包括會考政策文件及解讀、招生計劃、往年各高中學校錄取分數線等),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站掛網公開,以便考生和家長查詢;設立會考招生政策宣傳週,各縣(市、區)教育局採取現場、電話諮詢和網絡在線諮詢等多種方式加大招生政策宣傳力度。

  ■變化七:加大對違規招生學校懲處力度

對經查實封鎖會考招生政策、故意誤導考生填報志願的國中學校進行全市通報,取消學校當年會考評優評先資格;對經查實違規招生、並經教育行政部門責令糾正但拒不糾正的公民辦普通高中學校進行全市通報,核減學校次年10%的招生計劃;對嚴重違反招生政策的民辦學校,取消當年政府專項扶持資金,同時按《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