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第二學歷 > 自學考試

2017自學考試《公文選讀》名詞解釋重點記憶

愛迪生説得好:“天才=99%的汗水+1%的靈感。”為幫助考生們更好地備考2017年自學考試,以下是本站小編搜索整理的關於自學考試《公文選讀》名詞解釋重點記憶,供參考練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自學考試《公文選讀》名詞解釋重點記憶

1.1.文種:是同一歷史時期全部公文內在本質用途分工的外在表現形式。

1.2.公文程式:是公文各若干組成部分的整體結構方式,及某些特定結構部分的固定要素、特殊用語之組合規定。

1.3.公文的文面款式:是公文文字的書面位置安排。包括:行款;各程式結構部分的先後;位置等。

1.4.公文的載體規格:載體是公文文字所附着的書面物質。其規格是指載體的質地和型制。

1.5.公文特定詞語:主要包括:程式套語;稱謂代詞;層次結構詞語。

1.6.上書:是由先秦“書”文種的上行用途演化成的分支文種,並作為“奏”前身的殘留狀態在封建社會長期沿用的非正規上奏文種。

1.7.奏:是我國封建社會中,由臣僚上於皇帝陳述庶政的重要公文文種。

1.8.疏:是由奏的別稱、各類上奏公文的泛稱,逐漸演變為我國封建社會沿用於向皇帝陳述政見的上奏文種。

1.9.鑲嵌格:是在詞語裏插進別的詞,或把特定的詞加入句中。分為鑲字、嵌字、拼字。如:《請均田疏》中的強宗豪族是強豪和宗族的間錯,屬鑲嵌格的拼字。

1.10.聯用格:把結構相同或相似、意思關聯、語氣一致的詞語成串排用或單音節詞聯用。如:《請均田疏》一文中的“田”和“萊”、“膏”、“腴”等聯用。

1.11.避諱制度:封建時代説話寫文章時,遇到君主或尊親的名字不能直接説出或寫出的公文撰寫規定謂之避諱制度。《諫造大像疏》一文為避諱唐太宗李世民的名諱,多處以“人”字代替“民”字。

1.12.借喻:為比喻之一種,本體和比喻詞都不出現,直接由喻體來代替本體。如《諫造大像疏》中,用“得,筏尚舍”一語來比喻並直接取代“既悟,佛法尚可捨去。”

1.13.誇張:是用來渲染氣氛、突出形象、加強藝術效果的一種辭格。《諫造大像疏》一文中多處用此格,例如“今之伽藍,制過宮闕”、“逃丁避罪,並集法門”等等。

1.14.擬人:比擬之一。把物當作人來描寫,使物人性化。《諫造大像疏》“尊容既廣,不可露居”就是把大像當人來寫的。

1.15.換算:辭格之一。把抽象的數字換算成具體可感的事物。如《諫造大像疏》:“覆以百層”即是。

1.16.奏狀:亦稱“表狀”,在漢代是奏的別稱,演化至唐、宋時期,成為向皇帝陳事的上奏公文文種名稱。

1.17.明喻:為,比喻之一,亦稱直喻。通常用“像”、“好像”、“如”、“好比”、“好似”等詞來聯結本體和喻體,表明相似關係。

1.18.暗喻:為比喻之一,亦稱隱喻。本體和喻體同時並舉,表示相同關係。

1.19.精警:辭格之一。指語簡言奇,含義精切動人的句子,又名“警句”、“警策”。

1.20.互文:又名“互辭”、“互文見義”。在連貫性的話語中,將本應連在一起説出的兩個詞語,分開上下各出現一個,參互成文,合而見義。

1.21.排比:又名排迭。三個或三個以上的結構相同或相似、意義相關、語氣一致的詞組成句子成串排列,形成一個整體。

1.22.奏本:是明、清兩朝正式設置,由臣下進於皇帝的上奏文種。

1.23.題本:是明清時期在京衙門及地方官員因奏報政事而使用的主要上奏文種。

1.24.奏摺:是清朝中、後期,由高級官員和近臣向皇帝言事的重要機密文書。

1.25.議:是古代臣屬向帝王陳述意見或議事説理的上奏文種。

1.26.排偶:是一種整散結合的句式。在散句中插入整句,或在整句中插入散句。

1.27.引用:辭格之一。為了簡練、有力地説明問題,可以引別人的話或成語、諺語、格言等。

1.28.表:是我國封建社會所設置,由臣下對君主陳情的上奏文種。

1.29.示現:辭格之一。把不再眼前的事物説得如同在眼前一樣。讓人“如見其人,如歷其境”。

1.30.聯用:是把結構相同或相似、意思關聯、語氣一致的詞語排用。

1.31.反覆:根據表達的需要連續或間隔使用同一詞語、句子或句羣,以抒發強烈感情,表達深刻思想,或藉以分清文章的脈絡層次,加強語言的節奏感。

1.32.同異:是將字數相等,字面同中有異的幾個詞,特意安排在相鄰幾句的句尾的修辭方式。如《羣臣勸魏王曹丕受禪表》中“漢帝奉天命以固禪,羣臣因天命以固請,陛下違天命以固辭”。三句之“固”是同,“禪、請、辭”是異。這三句構成排比。句中三個“天命”又構成反覆。

1.33.章:是古代臣下向君主表示謝賀的公文文種。“章”字義同“彰”,“顯明”的意思。即向君主明白表述心中謝忱。

1.34.啟:是晉代大臣上於皇帝的公文。唐代以後逐漸定型為對皇太子、諸王陳言的準上奏文種。

1.35.疊字:又名疊音,將音節相同的詞或詞素重疊起來使用。如“家家户户”、“朝朝暮暮”等。

1.36.節省:又叫省略,有省文、省語、省字三種類型。這一修辭法是憑藉一定的語言環境把句子或句子成分省略,以使語言簡潔明快。

2.1.策:是我國封建社會中,由皇帝用於重大人事的君命文種。

2.2.冊:古代皇帝用於特別重大人事和祭祀活動的君命文種。

2.3.制:是封建社會中,由皇帝頒佈可垂為後世遵守的重大制度性舉措時所使用的君命文種。

2.4.詔:是封建社會初期所設之公文文種。是皇帝主要用於指揮庶政的君命文種。

2.5.密詔:是由密使交付重臣的祕密詔書。往往不採用正常傳遞途徑,不舉行頒給儀式。

2.6.親詔:是由皇帝親自擬稿的詔書。

2.7.手詔:是由皇帝親筆書寫的詔書,亦稱“詔記”、“手記”即“手詔”。

2.8.詔版:(板)用竹、木書寫的詔書。

2.9.詔黃:以紙代簡之後,用黃紙書寫的詔書謂詔黃。

2.10.璽書:秦始皇以後,皇帝之印稱璽。有皇帝之印的詔書稱璽書。

2.11.批答:為唐朝至清初,由皇帝採納或贊同、讚賞臣下所上章疏的內容,所做出的答覆性君命公文。

2.12.聖旨:是元代皇帝頒發政令的君命文種名稱。

2.13.鐵券:是封建帝王賜給功臣以世代保持優遇及免罪等特權的憑證。

2.14.敕:南北朝以後、形成限由皇帝對臣下訓誡、授任、封贈等用途的君命文種。到清代,敕書亦稱“敕諭”,簡稱“敕”,是皇帝授任地方重要文武官員,並規定其職權範圍、任事要求的憑證性君命文種。作為履行職權、明確責任、考績優劣的法定依據。

2.15.上諭:是清代皇帝處理日常政務中以發佈命令、指示的君命文種。“上”為皇帝之稱,以區別於文武官員所使用的一般下行文種“諭”。

3.1.奏記:為封建社會前期,由朝官對三公、州郡僚屬對長官、士人對官府,用書面陳述意見的上行文種。

3.2.牒:是漢、唐期間由下級向上級、民眾對官府陳事所用的上行文種。

3.3.狀:是漢代始設,由下級對上級、民眾對官府陳述事實的上行文種。

3.4.避諱制度:是我國古代對尊長表示尊敬的制度。這裏的“諱”,指名諱。“避諱”,是根據封建禮法,居下者不得直稱尊長者之名,以示敬。即《公羊傳·閔公元年》謂:《春秋》“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例如:臣民諱君主之名;下屬諱長官之名;晚輩諱長輩之名。

3.5.副職虛列前銜制度:狀文首稱格式,由時間、作者、套語“叩頭死罪敢言之”三要素構成。首稱的作者,又稱“前銜”。正職擬寫、上呈的狀文,往往在前銜中也列上副職的職務、姓名,這就叫副職虛列前銜制度。這也是漢代公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的寫作慣例。

3.6.狀上:是唐代為區別於其他狀體文,而對官署上行文種“狀”所稱的別名。

3.7.過所:是古代官府發給官吏、平民使之得以通過關津的憑照。

3.8.呈狀、呈:在封建社會是由下級官署、屬官對長官彙報工作、陳述事宜或報送文件、物件等使用的上行公文文種。

3.9.詳:在我國古代,主要運用於明清時期,是由下級就重要事項向直接上級詳細申報、請示政務的上行公文文種。

3.10,詳冊:為方便上級衙署存案備查,詳的制發者須呈報二份,合為一套,其中用冊式紙者,稱為“詳冊”,由上級留存。

3.11.詳文:制發者呈報給上級衙署的詳,如果用的是狀式紙,就稱“詳文”。詳文在成文日期之前應留有空白,供上級批示後退回原報衙署。

3.12.長詳:凡詳文文字與詳冊文字完全一致者,稱“長詳”。

3.13.由詳:凡詳文內容較詳冊為簡者,稱“由詳”。

3.14.省略兼語後的預期連動結構句式:有一種句式表面看像是一般連動結構句式,其實是省略了兩個動詞之間的兼語,而且這些動詞,是預計其後各衙門將進行的動作。所以,把這種句式稱為省略兼語後的預期連動結構句式。

3.15.稟:是清代由書札發展為公文,用於下級對上級、屬員對長官、民眾對官府陳述事宜的非經規範的上行文種。

3.16.核定:清代地方衙門,由書吏起草的公文文稿,例須由師爺核稿。核稿時,通常要作文字修改。

3.17.清稿:經核定後的公文草稿,鬚髮交書吏謄正,這一程序叫“發謄”,謄正後的文稿,稱為“清稿”。

3.18.判行:經謄正的清稿,須經長官再次審閲文稿中有無誤失,然後批示能否行文。這一程序稱為“判行”,類似於今之“簽發”制度。經長官判行的文稿,才能定稿。

3.19.紅、白稟制度:下級上呈上級的稟文,用白紙書寫。同時附呈銜名手本,即用紅紙書寫呈送者的官銜、姓名,以示對上官尊敬。上司在銜名手本上批示,退交下級據以執行後與稟稿一起存檔,稱為“紅稟”;上級衙門在稟文上照錄批語後歸檔備查,因稱“白稟”。此後遂成定製,上報時,例須上紅、白稟一套。

4.1.移:是封建社會由無隸屬關係的官署或官員間相互行文使用的平行文種。

4.2.關:是我國古代由同級或不相隸屬官署、官員之間聯繫公務的平行公文。

4.3.刺:作為南北朝至唐代,中央各官衙間自相質詢的平行文種。

4.4.諮:是地位相當的高級官署間相互行文使用的平行公文文種。

4.5.議復:指對皇帝批示“交某部議”的事件,由部議妥後,用題本奏復。

4.6.案呈:為清代呈堂稿的首稱用語。部文例由各司司員起草,當面向部長官(稱堂官)宣讀並解釋,供審定,稱為説堂;此稿稱呈堂稿。“案呈”一詞,淵源於宋朝,為部文裝套呈堂稿的領述詞。

4.7.揭帖:是清代隨本章附送相關部、院、科、館,以方便相關部院預先商議對本章處理意見的平行公文文種。

4.8.塘報:明清,各省督撫選派武職官員駐京,掌本省與京師間的公文傳遞,稱提塘官。提塘官公所設有“報房”,將有關上諭、本章折件印發本省,稱“塘報”。

4.9.照會:是明清兩朝設置,由不相隸屬官署間使用的,時或帶有準下行屬性的平行文種。

4.10.硃筆照會:是清代照會的分支類型之一,用於地位高低懸殊的不相隸屬官署間,帶有準下行屬性。例如:總督對總兵;提督對司、道、鹽運使司;總兵對府、廳、州縣行文。其成文日期用紅筆書寫,並在重要文字部位(如文種名稱、事由、結語中表示要求的特定提示用語等),用紅筆加點,稱為“標朱”,以示威嚴。

4.11.墨筆照會:全文用墨筆書寫,是清朝照會的分支類型之一,用於地位平行或高低差別不大的官署。例如,知府(從四品官)行文直隸州知州(正五品),用墨筆照會。

4.12.案:清代,一事之始末的全部公文歸檔,稱為一案。既往已確定之案,謂之“成案”。皇帝諭旨中,或奏經皇帝批准的公文中,凡“嗣後”二字後的文字,稱為“例”,即今後同類事宜,可比照執行。內容可作為例的公文,遂稱“例案”。將歷年之例分門別類彙編成的專書,稱為“則例”。則例分為兩類:其一,抄白事例,為未正式刊行,留本部備查的則例;其二,刊刷例本,為經批准正式編印頒行的則例。

5.1.教:是封建社會由王侯、長官訓誨僚屬的下行文種。

5.2.符:是我國古代由唐朝至明朝相沿設置的一種下行公文。

5.3.諾:畫諾。是長官批准公文生效的制度。畫,為寫字動作;諾,為所寫文字,意為贊同、應允。

5.4.指揮:是唐、宋特定公文用語。用於概括指稱高層上級的下行公文。既可以指稱皇帝的“詔”、“敕”,也可以指上級官署的公文。“指揮”雖稱上級公文,但並不侷限於指某一文種的公文。

5.5.本寺:該寺。宋代公文中的稱謂“本”,有時不是自稱,屬於特殊用法。

5.6.者:為古代表示公文正文結束的語氣詞,起截止符號的作用,無實意。

5.7.詞語的詞彙義:是指根據詞語通常適用範圍以詞典規範了的詞義。

5.8.詞語的語境義:是指根據由行文對象、指稱事物、講話場合或前後文意等所構成的語言環境,經補足或選擇後所確定的詞義。

5.9.詞語的修辭義:是指作者在該文中特別賦予該詞的臨時義,亦即該詞語原本不具備的含義。

5.10.牌:是清朝沿襲明代而正式設置的法定下行公文文種,由各文、武衙門向所轄下級發佈命令、指示性內容的公文。

5.11.標朱:是發文衙署長官用紅筆在下行公文上點圈、勾勒或加書文字,以提示要點並顯示威嚴的一種文書處理制度。

5.12.札子:是宋代中央衙署變異“堂札子”而創設的下行文種。其名稱經歷了“堂札子——中書札子——札子”的演化,並進而演變為“札付”文種。

5.13.札:是清代從札付文種分化,融匯上級長官行於屬下的書札而形成的下行公文文種。

5.14.諭:是清代由長官告曉屬員的下行公文文種。

5.15.畫行:是我國古代,由下行公文的責任人批准公文生效發出的法定行為。其中,“畫”也稱“判”,是長官加書批語的動作;“行”,是批語的文字內容。

5.16.票:是清代作為派遣官、役執行任務憑證,或向屬下發布命令、指示的下行文種。

5.17.票銀:亦稱“紅票”,為完納税金的憑證。後演變為向錢莊、票號兑取銀、錢的憑證“銀票”、“錢票”。

5.18.火票:是動用各驛站馬匹遞送緊急公文的兵部憑證性文書。多預印空白,交司員收存,“遇有急需,方可填寫”。

5.19.差票:是官府差遣衙役勘查案情、傳喚人證、拘押人犯的憑證性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