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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考高起點《語文》常用文言虛詞闡釋

《大學語文》大綱在“漢語基本知識”中提出的第二項要求為:“掌握常用文言虛詞之、其、者、所、諸、焉、則、而、於、以、且、乃等的用法,識別同一個文言虛詞在不同語言環境中的不同含義。”此項要求側重於對課文中出現的常見文言虛詞意義或用法的掌握。以下是本站小編搜索整理的關於2017年成考高起點《語文》常用文言虛詞闡釋,供參考複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成考高起點《語文》常用文言虛詞闡釋

  之

  代詞

可指代人、事、物等,通常充當句中的賓語。例如:

(1)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為之辭。(《季氏將伐顓臾》之:指代所行之事,可譯作“這樣做”,分別充當“欲”和“為”的賓語)

(2)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飢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寡人之於國也》之:提到動詞“有”之前的賓語,指代前面所説的情況。)

(3)野語有之曰。(《莊子·秋水》之:指代“野語”的內容,可譯為“這樣的話”,充當“有”的賓語。)

(4)孟嘗君怪其疾也,衣冠而見之。(《馮諼客孟嘗君》之:指代馮諼,充當“見”的賓語)

(5)公賜之食,食舍肉。(《鄭伯克段於鄢》之:指代潁考叔,充當“賜”的近賓語。)

用於賓語前置的結構中,復指提到動詞之前的賓語。此時原有的代詞詞彙意義消隱,

只起提賓的語法作用。例如:

野語有之曰,“聞道百,以為莫己若”者,我之謂也。(《莊子·秋水》我之謂:謂我。)

《詩》曰:“孝子不匱,永錫爾類。”其是之謂乎?(《鄭伯克段於鄢》其是之謂乎:大概説的就是這吧。)

其李將軍之謂乎?(《李將軍列傳》其李將軍之謂乎:也許説的就是李將軍這類人吧。)

惟陳言之務去。(《答李翊書》陳言之務去:務去陳言。)

  其

  (一) 代詞

可指代人、事、物等。與“之”不同的是,上古漢語中“其”時常隱含結構助詞“之”的

意思,與後續詞語組成名詞性結構,因此通常只用作定語。魏晉以後,“其”的適用範圍有所擴大,也可用作主語。例如:

(1)河內兇,則移其民於河東,移其粟於河內。(《寡人之於國也》前一“其”指河內,可譯為“那裏的”;後一“其”指河東,可譯為“河東的”)

(2)於是焉河伯始旋其面目,望洋向若而歎曰。(《莊子·秋水》其:指代河伯,可譯為“他的”)

(3)其後用兵,則遣從事以一少牢告廟。(《五代史伶官傳序》其:指代前事,可譯為“此”、“這”。)

(4)愈嘗從事於汴、徐二府,屢道於兩府間,親祭於其所謂雙廟者。(《張中丞傳後敍》其:指代當地百姓,充當主謂結構中的主語。)

(5)夫其以李伶為絕技,無所幹求。(《馬伶傳》其:指代馬伶,可譯為“他”,充當句中主語。)

  此外需要説明的是,古漢語中“其”的指代對象可以靈活多樣,作為指示代詞,可用作特

指、遠指、近指;指代人物時,不僅可指代第三人稱,也可指代第一、第二人稱,這都需要根據上下文確定。例如:

(1)長者聞之,得無厭其為迂乎?(《報劉一丈書》其:此為作者自指,可譯為“我”)

(2)李生足下:生之書辭甚高,而其問何下而恭也!(《答李翊書》其:指李生,這裏可譯為“你”)

  諸

  合音詞

1.“之於”的合音(即取“之”的聲母、“於”的韻母和聲調拼合而成。“於”古音同“乎”)。 “之”為指示代詞,“於”為介詞,所以此時“諸”只出現在句中:“之”是前面出現的動詞的賓語,指代上文提到的人、事、物;“於”則與後面的詞或短語組成介賓結構,介紹前面的動賓結構關涉到對象、處所、地點、內容等。例如:

(1)用與舍屬諸人。(《答李翊書》)

(2)用則施諸人,舍則傳諸其徒,垂諸文而為後世法。(《答李翊書》)

(3)更譬諸操舟……(《論毅力》)

(4)公伐諸鄢。(《鄭伯克段於鄢》)

2.“之乎”的合音。“之”為指示代詞,“乎”為語氣詞,此時“諸”只出現在句末:

“之”是前面出現的動詞的賓語,“乎”用來結束句子。例如:

(1)有美玉於斯,韞櫝而藏諸?求善賈而沽諸?(《論語·子罕》)

(2)文王之囿方七十里,有諸?(《孟子·梁惠王下》)

約數詞

此時“諸”作定語,表示某一範圍的全體,或全體中的.每一個體,可譯為“各位”、

“眾”等。例如:

驅而之薛,使吏召諸民當償者,悉來合卷。(《馮諼客孟嘗君》)

而諸部校尉以下,才能不及中人,然以擊胡軍功取侯者數十人。(《李將軍列傳》)

  者

起輔助作用的代詞。與一般代詞不同的是,“者”不能獨立充當句子成分,必須附着於其他詞或短語之後,共同構成名詞性結構,以指代一定的人、事、物,可在句中充當主語、定語、賓語、中心語等。可以與“者”組合的詞類較多,意義或作用也各不相同,主要有:

與名詞組合:

主要可分兩類:

復指名詞或名詞性主語,引出謂語。此時“者”通常可以不譯,也可視需要譯為

“……此人”、“……這個人”、“……的情況”等。例如:

李將軍廣者,隴西成紀人也。(《李將軍列傳》)

馬伶者,金陵梨園部也。(《馬伶傳》)

氣盛則言之短長與聲之高下者皆宜。(《答李翊書》)

2.復指名詞或名詞結構,充當動詞賓語。此時“者”通常可以不譯,也可視需要譯為“……此人”、“……的人(情況)”等。例如:

(1)齊人有馮諼者,貧乏不能自存。(《馮諼客孟嘗君》)

與數量詞組合:

表示數量的種類。可譯為“種”、“樣”、“類”、“方面”等,也可不譯。例如:

(1)夫子欲之,吾二臣者皆不欲也。(《季氏將伐顓臾》)

(2)此三者,吾遺恨也。(《五代史伶官傳序》)

(3)此五子者,不產於秦。(《諫逐客書》)

(4)此數寶者,秦不生一焉。(《諫逐客書》)

時間詞組合:

表示一定的時間範圍,可譯為“……的時候”等。例如:

(1)昔者先王以為東蒙主。(《季氏將伐顓臾》)

(2)始者,非三代兩漢之書不敢觀,非聖人之志不敢存。(《答李翊書》)

  所

  代詞

“所”也是不能獨立充當句子成分的輔助性代詞,所組成的結構也是名詞性結構。與

“者”不同的是:(1)“所”置於其他詞或短語之前,而不是其後;(2)“所”的後面只能接動詞,而且通常是及物動詞。因此,如果不及物動詞、形容詞等與“所”字組合,它們自身一般也都變得具有及物動詞的性質;(3)“所”字之所以通常與及物動詞組合,是因為此時的“所”具有動詞賓語的性質。因此,“所”字結構説明的是受動作行為支配的對象物,而“者”字結構則是説明發出動作行為的主動者、實施者(如“所見”指看到的東西;“見者”則指看東西的主體),二者的意義差別是明顯的,決不可混為一談。例如:

(1)君臣相顧,不知所歸。(《五代史伶官傳序》)――所歸:歸處。

(2)豈敢盤桓,有所希冀?(《陳情表》)――所希冀:企盼的內容。

(3)五帝之所連,三王之所爭,仁人之所憂,任士之所勞,盡此矣。(《莊子·秋水》)――所連:指禪讓的君位;所爭:爭奪的政權;所憂、所勞:指為此而憂慮、操勞的國事。

(4)大軍不知廣所之,故弗從。(《李將軍列傳》)――所之:去的地方、去處。

(5)非臣隕首所能上報。(《陳情表》)――所能上報:指能夠回報的恩德。

(6)縱一葦之所如,凌萬頃之茫然。(《前赤壁賦》)――所如:去往的地方。

此外,還有一些由“所”組成的常見結構應當注意:

1.“所……者”

此一結構表達的意義等同於“所”字結構,而不等同於“者”結構,亦即説明受動作行為

支配的對象,而不是發出或實施動作行為的主體。例如:

(1)然則是所重者在乎色、樂、珠、玉,而所輕者在乎人民也。(《諫逐客書》)――所重者:看重的東西;所輕者:輕視的東西。

(2)生所為者與所期者,甚似而幾矣。(《答李翊書》)――所為者與所期者:指文章的寫作與期盼達到的水平。

(3)孟嘗君曰:“視吾家所寡有者。”(《馮諼客孟嘗君》)――所寡有者:缺少的東西。

(4)所欲忠者,國與主耳。(《張中丞傳後敍》)――所欲忠者:願意效忠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