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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相關知識競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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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安全?什麼又是安全生產?不懂安全相關知識的趕緊看下文!

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相關知識競答

  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相關知識競答

1.我國安全生產的方針是什麼?

答:《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明確要求堅持安全發展,並提出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這一方針反映了我們黨對安全生產規律的新認識,對於指導新時期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2."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三個方面的含義是什麼?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產過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堅持安全第一,是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預防為主,就是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關口前移,超前防範,建立預教、預測、預想、預報、預警、預防的遞進式、立體化事故隱患預防體系,改善安全狀況,預防安全事故。在新時期,預防為主就是通過建設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實安全責任、加大安全投入,構築堅固的安全防線。

綜合治理,是指適應我國安全生產形勢的要求,自覺遵循安全生產規律,正視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期性、艱鉅性和複雜性,抓住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關鍵環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齊下,並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有效解決安全生產領域的問題。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三者之間的關係?

答:"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安全第一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統帥和靈魂,沒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預防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撐,綜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據。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徑。只有把安全生產的重點放在建立事故隱患預防體系上,超前防範,才能有效減少事故損失,實現安全第一。綜合治理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斷健全和完善綜合治理工作機制,才能有效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真正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落到實處,不斷開創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是什麼?

答:(1)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2)應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3)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並及時處理事故隱患;

(4)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6.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答: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

(1)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2)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1)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7.生產經營單位應如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答: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8.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方可任職?

答: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9.什麼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

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0.違反安全生產法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答:(1)行政責任。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2)民事責任。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造成民事損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強制其進行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

(3)刑事責任。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給予刑罰的法律責任。

1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哪些單位的安全責任?

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機械設備供應和出租單位、設備檢測單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等單位的安全責任。

12.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哪些內容?

答:(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2)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4)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13.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職責主要有那幾個方面?

答: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安全全面負責。並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4. 什麼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答: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包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5.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有哪些?

答: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的有關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於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16. 總承包單位有哪些安全責任?

答: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範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17.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如何劃分?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18.國家對哪些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答: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19.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提出的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奮鬥目標是什麼?

答:到2007年,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築等重點行業和領域事故多髮狀況得到扭轉,工礦企業事故死亡人數、煤礦百萬噸死亡率、道路交通運輸萬車死亡率等指標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規範完善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全國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數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力爭到2020年,我國安全生產狀況實現根本性好轉,億元國內生產總值死亡率、十萬人死亡率等指標達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

20. 什麼是"四不放過"原則?

答:(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人沒處理不放過;

(3)事故相關者沒得到應有的教育不放過;

(4)事故的規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21. 什麼是安全生產費用?

答: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22.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範圍是什麼?

答: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範圍使用: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6)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23. 哪些費用不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答:(1)企業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人員辦理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2)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的費用。

24.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使用範圍有哪些?

答:(1)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2)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後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25. 什麼叫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

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是指對作出違法、不當的安全監管行政執法行為(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行為),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責任追究。

26.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原則和要求是什麼?

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公正公平、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27. 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採取哪些現場處理措施?

答:(1)當場予以糾正;

(2)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3)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

(4)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

(5)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應當採取的其他現場處理措施。

28. 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有權依法採取哪些行政強制措施?

答:(1)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作出查封、扣押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2)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或其有關部門通報。

29.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答:(1)批評教育;

(2)離崗培訓;

(3)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4)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5)調離執法崗位;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責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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