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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土地糾紛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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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土地糾紛是農村裏常見的土地糾紛之一,當遇到農村宅基土地糾紛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農村宅基土地糾紛處理步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農村宅基土地糾紛處理方法

  農村宅基土地糾紛處理技巧

1.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2.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3.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範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相關知識延伸閲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

確權,指的是確認權利,就是你現在的權利狀態。現在的農村土地確權工作指的是對農村集體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工作。確權的目的是明晰產權,防止因為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的土地權屬糾紛。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廣農村集體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確權只是一個手段,是對現在擁有的各項權利的確認。現有政策已經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和流轉。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方法

一是充分調查研究,找準問題的癥結。

正確的判斷,來源於正確的分析,而正確的分析,又依賴於詳實

的第一手資料,充分的調查研究,就是要深入基層、沉到底、鑽進去,通過現場查看,走訪當事人、村幹部、鄰居及其相關羣眾,掌握引起糾紛的第一手材料,並善於從紛繁、零亂、龐雜的調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偽存真,透過現象看本質,縷清糾紛的來龍去脈,摸清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圖,找準問題癥結,正確把握解決糾紛的切入點,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善於利用關係,拉近情感距離。

農村宅基地糾紛,除個別的特殊情況外,多數屬於歷史遺留、久拖未決的疑難雜症,在長時間無休止的爭強鬥氣中,糾紛雙方積怨頗深,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常常會把我們的工作人員視為對立面,或強詞奪理,或胡攪蠻纏,或歪曲事實,或以偏蓋全,甚至拒不配合。怎麼辦呢?我的體會是:遇到這種情況,首先要做到不急不躁,要善於利用當事人的親戚、同學、朋友、單位領導等各種社會關係進行協調和溝通,我們知道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關鍵我們如何去利用,人們常有這樣的經驗之談,感情牴觸時,一點“鹽巴”也揉不進去,感情好了,説啥都行,這話雖不科學,但説明一個道理,做好糾紛調解工作,必須奠定思想感情基礎,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適度運用法律,營造調處氛圍。

對宅基地糾紛,首先我們要進行的是當事人雙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審查,這既是我們進行調解的基礎也是保障調解成功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糾紛的調解過程中,適時、適度運用法律的武器,能為我們營造良好的調處氛圍。

所謂調解,簡單地説,其實就是一個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對於一宗宅基地糾紛來説,調解的過程很少是一帆風順的,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和挫折,面對當事人提出的許多不適當要求和不切實際的願望,調解既不能充當和事佬,各打五十大板,又不能一味遷就和縱容那種自私自利極端個人主義思想的蔓延,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適時指出當事人主觀意願的不合理性或違法性以及將會造成的嚴重後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復理智,並引導其權衡利弊,拋棄幻想,以正確的心態對待爭議的問題。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在調解過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務必要把握好時機、場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動。

四是堅持“四心”原則,贏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工作人員應具備基本的思想素質,要堅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誠心、公心、責任心。”如果説“四心”原則是水,那麼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澆灌出的鮮豔之花,其最終必然達到成功調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於農村宅基地糾紛的尖鋭性、複雜性以及處理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矛盾對立性、多變性,我們常常要面對當事人或者個別不明事理羣眾的圍攻、羞辱、甚至是責罵,有的當事人,當面一套,背後一套,言而無信,反覆無常,着實令人生氣。出現這種情況,就需要我們要有耐心,想法使發熱的頭腦冷靜下來,須知人的思想轉變需要一個過程,欲速則不達,火上澆油,只能適得其反。

其次是誠心。調解的過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過程,我們的態度客觀上能影響和決定當事人的態度,能否使當事人主動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對待老百姓的真摯感情,俗話説:“人心換人心,八兩換半斤”、“心誠則靈”,可見,誠心能融化心靈的堅冰,誠心能換來真誠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們做調解工作的同志,應時刻牢記“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講情面、坐偏車,以權壓人,打擊報復,又不能見利忘義,以權謀私,失去人格民心。須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們離開了公心這個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調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最後是責任心。用時下流行的説法,就是要求我們務必“恪守為民之責”,急羣眾之所急,想羣眾之所想,以羣眾利益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村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

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我國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的,不予保護。法人、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經統一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對非法擴大、搶佔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為應依法宣佈其無效,並可給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風、採光等相鄰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佔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關於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即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佈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准手續;但自該《條例》之後,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准後方可隨房轉移。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方,房屋買賣亦無效,但買主可將房屋拆走。村民遷居或者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作統一安排。但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