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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共有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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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共有的概念

財產共有的法律知識

財產共有,即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財產共同享有財產所有權。

二、財產共有的法律特徵

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一款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物權法》第93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這表明法律確認並保護合法的共有關係。

共有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財產共有的權利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主體。共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比如,某一間房屋可以屬於兩個以上自然人所有,也可以屬於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有。

第二,財產共有關係的客體應是同一項特定財產。所謂同一項特定財產,可以是獨立物,如一幢房屋、一輛汽車;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繼承的遺產。共有人對同一項特定財產的共有權,主要表現在對該特定財產所有權的共同享有,而不是對該特定財產所有權的分別所有,即不是把一物共分成幾部分,共有人各自就某一部分獨立享有財產所有權,而只能是各共有人對共有特定財產共同享有財產所有權。

第三,財產共有關係的內容具有兩重性,既包括共有人內部的權利、義務,也包括共有人對外與第三人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預先確定的財產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的共有形式。按份共有關係一般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而形成。共同購買物品、共同出資建房、興修水利、合夥辦企業、共同開發自然資源以及物的添附等,都可能形成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形成,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各共有人須預先訂立合同,以合同來確定彼此的按份共有關係。

(二)按份共有的'行使

1、按份共有人應依據協商一致的原則共同行使共有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對共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應依據當事人的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應依擁有財產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見辦理,但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2、按份共有人對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依法享有分割請求權和轉讓權。《民法通則》第78條第三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所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應當包括按份共有人將自己的份額贈與他人、與他人互易,或者按份共有人死亡,他所有的份額作為遺產為繼承人所繼承,或者按份共有人將自己的份額出售。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的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3、按份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這是指,當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但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不得損害出售自己份額的共有人的利益。

4、按份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採取合理的方式,以保持共有財產的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可供選擇的分割方法包括:對可分物可實物分割,對不可分物可作價補償或者變價補償。

四、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徵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也稱不確定份額的共有。

共同共有的特徵如下:

1、共同共有關係的形成是基於共有人之間的共同法律關係,即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基於夫妻關係而發生的夫妻共同共有關係;家庭成員間因共同勞動、共同積累而形成的家庭共有關係。例如,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一款、第17條的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各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都享有不分份額的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只有共同關係解除才可以確定每個共有人的份額。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全部而不是分為幾個部分享有權利。

3、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平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78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物權法》第95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二)共同共有的行使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不能分出自己的份額,當然也不能出售自己的份額,更不存在優先購買權。但是共同共有物分割後,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部分,如果該部分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部分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也有權主張優先購買。

標籤:財產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