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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敲詐勒索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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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着勒索罪與相似罪名怎樣區分?

關於敲詐勒索的法律知識

敲詐勒索是指的以非為目的,對他人使用威脅,強行索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也是使用威脅等其他方式獲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具體怎樣區這些相似罪名呢?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歡迎瀏覽!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判罰標準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俱,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1、行為特徵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完全以假象矇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徵。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後,“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範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於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本罪和詐騙罪的界限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罪的根本區別在於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體上,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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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並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將受到刑事追訴,特別是財產犯罪,財產犯罪一般是根據犯罪數額確定是否應該提起公訴或者根據犯罪數額確定量刑標準,敲詐勒索罪作為一種常見罪名,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呢?詳情請看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立案標準:

根據上述條文,敲詐數額較大的應予立案追究。 敲詐勒索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才構成敲詐勒索罪,予以立案偵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通過、5月18日起施行的《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

犯敲詐勒索罪的(以1000至3000元為起點),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為起點),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構成要件

敲詐勒索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犯罪主觀方面敲詐勒索罪犯罪主觀方面 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敲詐勒索罪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

敲詐勒索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敲詐勒索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界限(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敲詐勒索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達到敲詐勒索罪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數額標準。同時,要注意區分敲詐勒索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數額較大的標準是1000——3000元,立案標準還是比較低的,同時上述還介紹了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希望對你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有一定的幫助。

敲詐勒索未遂怎麼判?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怎麼認定未遂?敲詐勒索未遂怎麼判?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瀏覽!

按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既遂的類型包括行為犯、舉動犯、結果犯和危險犯等:

1、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區分標誌。

2、舉動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説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

4、危險犯,指危害行為和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共同構成犯罪客觀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須符合3個條件;(1)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按《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敲詐勒索財物的數額較大時,依法才構成犯罪。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至3萬元為起點。

在行為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敲詐勒索他人較大數額錢財的行為後,犯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已具備,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財物,就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因此,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即使未遂,依法也構成犯罪,仍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按《刑法》第274條的規定,犯敲詐勒索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敲詐勒索罪未遂的認定以及量刑規定,敲詐勒索要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才會認定為既遂,所以沒有達到數額的即是敲詐勒索罪未遂,對於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哪些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從輕處罰的情形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敲詐勒索罪呢?在敲詐勒索的過程中哪些行為會使得嫌疑人減輕處罰呢?

本文將會為您詳細介紹。

一、哪些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量。

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肋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

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後為了保護目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並不限於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係的第三者基於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

二、敲詐勒索罪從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下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一)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諒解的;

(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三)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以上就是哪些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從輕處罰的情形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解釋》規定了敲詐勒索罪酌情從輕處罰的情形,想要獲得法院適用這一規定,需要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積極爭取。

以上文章是小編整理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及減輕處罰情形,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瀏覽!

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個罪名,屬於財產犯罪。財產犯罪定罪;量刑一般是按照犯罪數額認定的。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小編為你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量刑標準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 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量刑數額認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數額特別巨大,上述都作了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有什麼區別?

敲詐勒索罪是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在行為方式上與敲詐勒索罪有一定的相似性,那麼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有什麼區別?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看下文。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別,雖然都是可以是使用威脅方法,但是在程度或者實現威脅的時間上來看是不一樣的,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助你理解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之間,謝謝瀏覽!

標籤:敲詐勒索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