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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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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 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法律普及知識,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普及知識

  法律基礎常識

一、《信訪條例》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知識案例解析

2012年2月4日,私人房主陸某為建造自家一棟四層高的民房,將房屋承包給當地的一個建築包工頭黃某建造,並簽訂了書面承攬合同。

在黃某建好該民房前兩層時,由於物價上漲,建房成本增加,陸某覺得將房屋建造繼續承包給黃某不划算,於是跟黃某解除了承攬合同,之後與黃某達成口頭協議,約定由黃某負責找人幫建房,陸某按80元每天支付給黃某及其他人工錢。

2012年5月14日,在建造該民房第四層時,正在建房的廖某被房頂的一根木樁砸中腦部,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

事故發生後,死者家屬與陸某、黃某未達成賠償協議,遂起訴至平果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陸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庭審過程中,被告陸某以自己與被告黃某簽訂書面承攬合同為由,堅持認為自己跟被告黃某之間存在承攬關係,本案事故責任應由被告黃某承擔。黃某則堅稱自己在建完第二層房屋時被告陸某已經與自己解除了承攬合同,不存在承攬關係,而是勞務關係,本案事故責任應由被告陸某承擔。另外被告陸某在庭審中也承認自己在建造房屋後兩層時是按每天80元的標準給付被告黃某及其他人。

庭審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陸某在建造其民房前兩層時與被告黃某存在承攬合同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在此期間發生事故的責任應由被告黃某承擔;但在建造完兩層民房後陸某已經與黃某解除了承攬合同,而是僱請黃某及其他人建造後兩層民房,此時陸某跟黃某及其他人之間是勞務合同關係,而不是承攬合同關係,而本案事故發生在房屋建造後兩層期間,故本案事故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被告陸某承擔。另外,死者在建房時沒有采取安全措施,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過錯,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陸某承擔本案事故80%的民事責任,死者廖某承擔20%的民事責任,被告黃某不承擔民事責任。

人物關係

陸某

前期與黃某屬於承攬合同關係,是定作人;後期與黃某、廖某等人存在勞務合同關係。

黃某

前期與陸某屬於承攬合同關係中的承攬人,與下屬民工屬於勞務合同關係(俗稱包工頭),對雙方負責;後期與陸某存在勞務合同關係。

廖某

後期與陸某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

諾成合同: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

非要式合同:法律、法規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備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可口頭約定生效。

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3.內容的任意性。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

  日常生活法律知識

在親朋好友之間相互借錢是常有的事情,借錢歸借錢,可是很多人借了錢就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還錢的日期,因為是熟人朋友,大家都想着,什麼時候有錢了就什麼時候還,何必在意這些細節呢?殊不知,往往細節就是最重要的,若是你遇上了一個賴皮,死活不還錢,你的好心就害了你。接下來,要告訴大家,借條也有“保質期”(即訴訟時效),借條過了保質期,你的借條就不受法律保護,錢有可能要不回來了,所以你還是要上點心。

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規定。

《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所以,債務履行期限不明確屬於履行期限未屆至的情形,債權人雖然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在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如下幾種類型:

一、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而在此,債權人何時催告並沒有時間上的任何限制。

二、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麼,債務人於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如果當事人就履行期限協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後,訴訟時效自該合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三、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當即明確拒絕,而該拒絕又是在行使抗辯權,例如,債權人未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拒絕即屬於行使抗辯權,或者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那麼,債務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訴訟時效期間不起算;

四、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並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麼,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五、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瞭解了借條的訴訟時效類型,那麼問題來了,若是借條註明了還款時間,但是卻未及時催債,如何讓借條的兩年訴訟時效中斷並且重新起算呢?

在這裏,列舉幾個常見的中斷訴訟時效的妙招:

1、保留催討債務的各種證據

2、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

3、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擔保

4、找第三方證明曾催討債務

5、與債務人對賬並簽章確認

6、讓債務人同意履行

7、提起訴訟

上述手段可幫您在訴訟時效快到期時,採取相關自救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變被動為主動,繼而實現自己的權利。

那麼,過了兩年“保質期”的借條,怎麼才能把錢要回來?!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喪失的是實體勝訴權,程序上還是可以起訴的。法院受理,但是對方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法院會判原告敗訴。

不過,大家可以通過這三種情形進行救濟:

1、債務人自願還款;

2、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標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