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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點: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

導語:試卷四中,法理學也佔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近幾年往往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憲法、行政法等結合起來考查,所佔分值與前三卷總計分值基本持平。因此,對於法理學,考生應當在掌握重點的基礎上,特別注重理論知識的應用。

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點: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

1.《立法法》的四十二條,需要法律解釋的情況,及四十三條法律解釋的提案主體(兩央、兩高、兩委)。

  2.分類

根據解釋主體和解釋效力的不同,分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二者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3.法律解釋的方法(重點)

①文義解釋和立法者的目的解釋是使法律使用者在做法律決定時嚴格受制於制定法,相對於其他解釋方法這兩種解釋方法使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證。

②歷史解釋和比較解釋容許法律適用者在做法律決定時可以參酌歷史法律經驗和其他國家或社會的法律經驗。

③體系解釋有助於維護特定國家法律秩序的統一,從而保障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④客觀目的解釋可以使法律決定與特定社會的倫理與道德要相一致,從而使法律決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當性。

  4.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

(1)在具體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對同一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釋結果,這種結果的出現導致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消除這種不確定性的方法是在各種法律解釋之間確立一個位階關係。

(2)現在大部分法學家都認可下列位階:

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立法者的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客觀目的解釋

(3)上述位階關係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在具體案件中可能會有不同。但是法律人在推翻上述位階所確定的各種方法之間優先性關係時,必須要予以充分論證,即只有存在更強理由的情況下,法律人才可以推翻那些有限性關係。

5.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有演繹推理、歸納推理、類比推理、設證推理。

演繹推理:從一般到個例;

歸納推理:從個例到一般,主要是英美法系;

類比推理:從個例到個例,一般用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形;

設證推理:從已知的規律和已知的特殊到未知的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