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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手抄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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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十字標誌的使用

紅十字會手抄報內容

按照1949年8月12日第一項日內瓦公約第44條的規定,紅十字標誌(紅新月標誌同樣適用)具有保護和説明兩種截然不同的性質。前者指使用標誌的人員、器材、車輛、機構等,是受到公約有關條款的保護;後者只是説明或表明使用標誌的人員或某種東西,只是與紅十字會有關係,或從屬於紅十字會,並不受公約的保護。紅十字標誌的使用,首先是軍事當局的權限,特別是武裝部隊醫療部門的權限。據此,紅十字標誌的使用,一般應由有關軍事當局授權,不得使用於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在戰時,這種受權特別給予從事救護傷病員的軍隊醫療隊,即它的.人員在戰地救護過程中可以佩戴紅十字臂章;它的救護車、醫院船、醫療飛機、醫院等可以懸掛紅十字旗幟;它的醫療器材可以貼上紅十字標誌;等等。交戰雙方應按公約給予保護,不得有違。但是,這些人員、器材、設施、機構等,一旦不再為戰地傷病員服務,就不再受公約的保護;醫院、救護車等如用於掩護或運送作戰部隊,那就構成違犯公約的行為了。

日內瓦公約參加國,根據公約的要求制定了嚴格的國內立法,明確規定了紅十字標誌的使用方法。一般講來,紅十字會無權使用保護性質的標誌,但在和平時期它可以根據國內立法的規定,使用紅十字標誌,當然這種使用不含有任何保護意義。國際紅十字規定,各國紅十字會會員、青少年會員、紅十字會訓練的急救員、衞生員等,均可佩戴紅十字證章、肩章、領章。胸章、帽徽、別針等,最好在這類證章等的紅十字標誌周圍鑲飾些花紋,或鑄刻上佩戴人員類別字樣。標忠尤應儘量小些,不宜過大。紅十字會全部佔用的房舍,也可塗有紅十字標誌,或懸掛紅十字旗幟;一部分佔用的,只在佔用部分的辦公室懸掛紅十字標誌;如屬紅十字會所有而未佔用的房舍,只能懸掛不帶標誌的會牌。其他如救護車、急救站等,如系紅十字會所有並由紅十字會在使用,也可塗上有或懸掛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會的出版物,或募捐時出售的物品,也可印上紅十字標誌。向災民免費散發的救濟品,也可印上紅十字標誌。運往國外的救濟物資,貼上紅十字標誌,還可以得到減免運輸費的優惠待遇,特別是緊急救濟物資還能優先搶運。非紅十字組織使用標誌,事先須得到有關當局和紅十字會的同意,不得自行其是。

  中國紅十字會簡史

清光緒帝30年(1904年)2月,日本和沙皇俄國為爭奪殖民地,在我國東北發動了日俄戰爭,東北人民被鐵蹄和戰火蹂躪。當時的社會名扼對此十分關注。工部尚書呂海寰約集上海官納及各駐滬代表,倡議成立紅十字會。由海關道沈敦和等三位中國辦事總董與英、法、德、美等國人士組成的外國辦事總董們擬定了會章。同年,國際紅十字會上海支會成立。

紅十字會剛一建立,就利用各地紳商將勸募的20餘萬兩款銀和清廷頒發的內帝銀10萬兩組派義務工作隊趕赴東北,救出難民敦萬人,並對他們進行了賑濟、救護、資譴和留養。

1906年,清政府簽署承認了日內瓦公約。翌年,萬國紅十字會上海支會改為大清紅十字會。1911年清朝覆滅,1912年將大清紅十字會改為中國紅十字會。

中國紅十字會在歷次戰亂、災荒中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國際上的重視。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於1912年1月15日通報各國,正式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為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1919年,紅十字會國際協會成立後,中國紅十字會於當年7月8日加入該協會。在軍閥混戰、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期間,中國紅十字會做了大量救護、賑災及查人轉信等工作。

1950年8月2日中國紅十字會召開了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次代表會議,協商改組事宜,並向政務院作了彙報。周恩來總理親自審閲了報告,親筆修改了會章9月6日批准了章程和領導機構。10月,改組後的中國紅十字會在國際紅十字會第21屆理事會上當選為協會執行理事。1952年,恩來總理代表政府發表聲明,承認1949年關於改善戰地傷病員境遇等4項日內瓦公約,同年7月,第8屆國際紅十字大會承認中國紅十字會是中國唯-合法的全國性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因而成為新中國在國際組織中第一個恢復合法席位的團體。

此後,紅十字會在愛國衞生運動,衞生救護訓練及交換戰俘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