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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畢業實習報告合集九篇

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報告對我們來説並不陌生,要注意報告在寫作時具有一定的格式。那麼,報告到底怎麼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法院畢業實習報告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合集九篇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1

一個月的實習生活,使我對本院受理的案件情況有了大致的瞭解,鹿邑縣人民法院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

1、離婚糾紛。一般情況下第一次離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規定的那幾種,如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改,有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夫妻分居滿兩年等強制規定的,一審都是經調解無效後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但如果半年後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離婚的,法院審理時如果調解無效一般都會判決支持離婚。所以現在要離婚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一次不成,再來一次準行。經過平時和法官們的探討以及一些自己聽過的案子,看過的案卷,我發現現在離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點:①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②30歲以下的離婚的佔多數。③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於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離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這反映出當今婦女維權意識增強,地位提高。④一方不出庭,訴訟文書採取公告送達的增多。⑤因家庭矛盾引起離婚較多。多集中於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節後不久提起離婚。

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共性:一是受害人及其親屬依法維權意識增強,案件增長幅度大。二是原告索賠數額高,獲賠數額相對較低。三是車輛及人員的流動性大。法院受理案件後,送達訴狀副本、舉證通知、開庭傳票比較難,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審理進度,增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審理週期相對較長。四是判決裁定確定的民事賠償執行不到位現象突出。法院受理的該類案件,大多是肇事者無能力賠償或雙方就賠償額度未達成一致意見,交警部門調解不成的情況,這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和司法權威。

3、勞動合同糾紛。在法院聽了一起關於勞動合同的案件,發現在辯論過程中,用人單位的代理人總在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是勞務關係或僱傭關係,而勞動者的代理人則強調是勞動關係,是一種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所以我專程上網查了一下他們的區別:

(一)從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係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二)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定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

(三)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勞動關係支付報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資,有規律性;勞務關係多為一次性的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四)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勞務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來調整解決。

在法院實習的生活中,有緊張、有激動、有忙碌、有嚴肅!我不僅學到了知識,同時也增長了不少見識。不過也發現法治建設中存在一些缺陷與不足:

第一,當今中國社會,司法人員普遍都具備了較高的業務素質,但是往往因為上級的一個指示而使陷入兩難的境地。期待在不久的將來,在號稱“世界大國”的中國,司法權與行政權能夠真正地分開,司法狀況步入一個新的台階。

第二,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氣氛隨便。法警手機響個不停,肆無忌憚地接聽電話,某些不相關人員隨意進出,完全置法庭紀律於不顧,棄法律尊嚴於無物。

第三,在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普法教育是極其重要的,一些人因為不懂法而觸犯法律,還有一些人因為缺乏最起碼的法律常識而問出一些讓人啼笑皆非的問題,令我們愕然不已。法庭不僅僅是一個判刑責罰之所,更應該是教育修正人的思想、行為,指導人向善行正之地。

時間如梭,光陰似箭!一轉眼,實習就結束了。在這段時間裏,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在我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這一個月的實習經歷將是我一生中難忘的回憶,也是一筆寶貴的財富。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2

實習人:

×××

專業:

法學

實習地點:

嶽麓區人民法院

實習時間:

20xx年11月20日~20xx年12月26日

年級:20××級 班級: 3班 學號:8號

關 鍵 詞

行政訴訟 立案程序 訴訟請求 簡易程序 不作為 審理時限 合議庭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嶽麓區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及我的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中南大學法學院和嶽麓區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幾年來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了大量庭審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過程中我還擔任了具體的案卷整理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以下案件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審判的過程,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見:

一:73户居民訴市規劃局侵犯其採光權、陽光權、通風權案

1:案件由來

73個原告認為市規劃局規劃的“亞大數碼港”從佔地面積到與居民住房間距都嚴重違反了GB50180-93強制性國家標準,違反〈〈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具體技術規定即〈〈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並且其通道與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在多次請求政府協調未果後,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行政許可,賠償用户損失。

2:案件主要辯論焦點

被告長沙市規劃管理認為“亞大數碼港”規劃許可的審查核發經過了嚴格的規劃誰廣泛徵求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並嚴格遵照規定的程序核發的,亞大數碼港與其北側的居民所住建築的間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強制性國家標準和〈〈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對原告的合法權益並不構成損害。而且,規劃管理局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亞大數碼港”不適用〈〈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3:原判結果

合議庭經過多次合議討論,做出判決:判定規劃許可,駁回訴訟請求。

本案是一個行政案件,通俗點就是民告官。通過對本案的審理,我認為在現階段中國的行政訴訟原先要勝訴很難。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勝訴了,媒體都會以大力度報道,以此為典範。其實這是個很大的誤區,一個法治的社會不應當存在這樣的現象。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違法了,它就應該承擔相關責任。中國的行政訴訟之所以原告難以勝訴,主要還是司法與行政還沒有完全區別開來,相互制約,相互牽扯。權比法大,政策高於法律。所以才會有這種狀況的出現。在本案中,我覺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響:法院雖為司法機關,可其辦公建築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經規劃局批准。

二:幾起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

這是我第一次看見簡易程序在審理案件中的具體運用。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嶽麓區法院也屬基層法院,符合簡易程序的條件。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審理時限很短,而且感覺開庭審理只是走下過場,法官對於此案如何判早有結論。

通過這幾起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審理,我看到雖然審理時限很短,必備的程序卻很完備的,法院在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認為法院在庭審制度方面還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審理的環境還可以改進。

三:一收廢品公民訴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區分局行政不作為案

本案案件由來:20××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從中南大學收購到的廢品時被廢品中摻雜的雷guan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guan受傷,經簽定為四級殘疾。事發報案後他將餘下雷guan交給被告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區分局,要求其查出該雷guan出處,而被告稱無法查出雷guan出處。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給予原告一個關於雷guan出處的明確的書面結論。

因本案尚未審結,故無法得知法院將會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過了對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瞭解,我感想頗多:表面看,原告是一個以收廢品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這説明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地加強,法治的思想已經逐漸深入人心。然而從深層次來看:一方面也正是因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他不知道委託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呈給合議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為明顯已經構成行政不作為,因為保衞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統的最基本行政職能,對於雷guan這類嚴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險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請求,被告也應本着盡職盡責的態度查明其來源,消除安全隱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國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遠,同時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報告政府職能中強調服務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經結婚的情況下,通過欺詐騙婚與另一女性結婚。原告自訴其重婚。通過此案不由得聯想起新實行的《婚姻登記條例》。新《婚姻登記條例》在簡化婚姻登記程序,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風險,一系列的問題也將隨之而來。政府和個人誰該承擔婚姻風險?個人在婚姻風險中如何自我保護?政府又如何加強管理降低婚姻風險?我想,這些問題應該是新條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後,作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應該考慮的問題。

在實習過程中還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讓我學到了很多東西。在近一個月的實習時間裏,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訂卷、貼封條等工作具體操作細節;在實踐鞏固了一些司法文書如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換押證、上訴函、開庭公告、提押票、傳票等的書寫;進一步鞏固了一些具體的司法程序知識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審的簡易程序、普通程序。

這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穫和意義可見一斑。通過實習,我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專業用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從他們身上我學到很多為人處世的方法,這些都是在書上學不到的。在整個實習過程中,作為一箇中南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中南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中南,使他們走近中南,瞭解中南。最後,我想借此機會,再一次向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嶽麓區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及我的老師,在實習過程中幫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學致以衷心的感謝!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3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於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託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築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託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傑,

委託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於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

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築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築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託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於支付工程款。此後經貿公司於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對建築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傑重複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後的XX年5月,同尹傑算帳“換據”是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傑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後重複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傑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准開發建設座落於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並組織建築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築施工是建築公司。工程於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築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託),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 - b 軸,建築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傑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 ⑥-⑦ ,2/0 - b ,軸建築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築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築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築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傑在未取得進户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佔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築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過去委託建築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傑送達瞭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並要求解決善後事宜。後因尹傑強行佔有了合同約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公司給尹傑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築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託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為項目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於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

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並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並未確定。但後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並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係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傑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

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於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於待定狀態。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為無效合同。

雖然當時籤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築公司,後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於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於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開發公司向尹傑下發瞭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於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築公司。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築公司收取並出具發票,後來又由經貿公司換髮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複出售是明知的。而尹傑對開發公司的重複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於案件牽涉關係複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併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於對於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採取了其他觀點,即由於尹傑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係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築公司負擔。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於第三人尹傑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

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興建築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對於無效合同依法律規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於以上兩點原因,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穫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瞭解南開。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4

一、初到法院滿腔激情

20xx年7月15日,我們來到南匯區人民法院,法院政治部的領導接待了我們,對我們表示了熱烈的歡迎,並提出了一些希望和要求,實習生們認真聽取了領導們的講話,個個充滿熱情。

我被分配到了速裁組。速裁組?第一次聽到這個名字哎!這是我當時的第一反應。不過沒關係,我敢於挑戰新鮮事物,就這樣,我滿懷激情,正式開始了在南匯法院的實習生活會議結束後,同學們都跟着各自庭的庭長去熟悉了工作環境。我被帶到了速裁組辦公室,與我的指導老師審判員張老師,書記員童老師見了面。

第一天的工作由此拉開了午間休息時,還在想着速裁組這三字,突然腦子裏閃過民事速裁,這不就是嗎!民事速裁程序是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契約予以法律保護,並賦予該契約以國家強制力。民事速裁程序自始至終均反映着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法院在速裁程序中僅僅扮演一個引導者、詢問者角色。在引導過程中,儘量通過協調,達成雙方當事人在實體權利以及訴訟權利方面的各種合意,從而突破民事訴訟法普通程序、簡易程序規定的答辯期間等訴訟期間的硬性規定,靈活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訴訟糾紛,縮短了訴訟週期,提高了訴訟效率,降低了訴訟成本,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案件各方當事人的損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想通了,感覺人也舒暢了,接下去的日子,不再茫然!

二、結案日的來臨

實習的這一個月正好趕上南匯法院的結案日,加之下個月是南匯法院併入浦東法院,所以好多的交接工作,案件特別多。

排序、敲章、敲頁碼、打目錄、電腦結案、打印卷宗封面、裝定卷宗、塗漿糊、貼封條到最後的歸檔,一份看似薄薄的簡單的卷宗,卻經過了那麼多的程序,足見其嚴謹性,卻也是一件機械化的工作,在機械中尋找快樂,在裝定了幾份卷宗後,根據其每個步驟的特點,想了個好聽的名字給它們,如,我把敲章、敲頁碼稱之為內裝修,把塗漿糊、貼封條稱之為烤雞翅等等。

結案日的來臨,就是我們每天都面對着堆積如山的案件,為忙碌的工作添加點樂趣,解除點無聊,這就是我面對忙碌的態度。忙碌中,我們尋找娛樂,實習的一個月,正值上海的酷暑,法院有時到下午2:30才上班,所以,約上三五好友及其他庭的同學,書記員姐姐請我們唱ktv。我們忙碌並快樂着

三、離開時的不捨

即使很短暫,但是已經相處的有感情了!

一個月,很快!實習就這樣結束了,離開的時候很不捨!這一個月,通過實習,我瞭解了大量庭審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

一個月的實習,其中,有困惑,有感動,有迷茫也有反思。對一些現實中的案件與所學東西有較大的出入時,會困惑;面對平易近人的法院的同事,面對每一個質樸渴望得到幫助的羣眾,會感動;遇到社會上的一些不好的風氣,實實在在的去面對一些暴力案件,離婚案件時,心裏有一種説不出的難受和迷茫;而對於在實習期間關於純粹的法學理論及法律事務方面的問題,我又會積極的反思和總結。

作為一個將來的法律人,看着現實中的境況似乎也看到了自己將來的路,一方面,看着人們越來越強烈的法律意識甚至用法律來替代道德層面的問題,我很開心,而另一方面,我更痛苦。法律只是法律,在現實中很多問題還是要通過道德來約束,這樣可以讓當事人少受傷害,也可避免資源浪費。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5

在大學的最後的一個暑假裏,我來到了我自己的家鄉榮成法院實習,實習的時間是20xx。7。31——20xx。8。13,在這段時間裏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儘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早退,認真完成領導和法院人員交辦的工作,得到院領導及全體法院幹警的一致好評,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是我自己以後要認真的改進的。

這次實習我主要是在我們榮成法院的刑事審判庭,在和庭裏的同事相處的半個月的時間裏我學多了很多我課本里學不到的內容,其中有很多的體會是我在上課的時候是無法理解的,到現在為止我有幾點的體會是讓我自己都很吃驚的,在實際的工作中我發現我們書生是有很多的東西是很不切實際的,想出來的東西在實際的應用中是無法進行的!

一,對判決書的重新認識

我以前是覺得判決書是寫的越多越好的,由於我在大一的時候,我的法理老師曾經是給我們讀了一篇德國的判決書,他就是用了一個半小時的時間來讀的,那時候給我的感覺是判決書要寫的長,只有寫的長了才能是詳細,才能是論證的精密。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我覺得不是那樣的,其實我那樣看是很片面的,我們的高級法院實際是有多的論證的很好的,描述的也是很詳細的判決書的,可是我在基層法院實習的過程中是有多的案件都是相當的簡單的,許多的案件都是事實很清楚的,當事人對於案件的事實部分都是沒有什麼異議的,法院要做的主要的工作是在定罪和量刑上,而對於爭議的焦點的事實和證據部分都是沒有過多的機會來論述的,而大部分是法理上的闡述是犯了什麼罪,對於刑期的確定的依據是什麼的。對於這樣的案件來説,其中在判決書的闡述的過程中就少了很多的地方。其中要體現出法官在對事實的認定的過程中的推理和論證都是省去了。這樣法官在判決書的書寫的過程中就少了很多發揮的空間的,這樣就使的我們的判決書的內容是很少的,其實我的那位法理老師是給我們讀的是德國的優秀的判決書的,而我們卻是拿着德國的優秀的判決書和我們的基層法院的判決書來比較的,這樣的話,肯定是不佔優勢的,對我們的判決書也是不公平的,其實在德國也是有我們這樣的簡單的案件的,許多的判決書也是相當的簡單的,並不是我們想象的那樣的複雜的。

還有一個對於判決書的重新認識,以前我太輕視寫判決書了,我經常是説這個或者是那個判決書是寫的如何的垃圾的,他們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還經常的抱怨的,但是在法院的實習的過程中我有了很多的機會去接觸判決書,我就開始尊重它了。我去的第一天的下午就和帶我的王法官一起整理一個案件的綜合報告的,其中的許多的措辭就很讓我頭疼的。那天下午我們就整理了200多字的,其實很多的內容都是我們不好把握的。後來我爭取到了去搞判決書的機會了,我在幫法官起草判決書的時間就有一種明顯的感覺是用什麼詞都是不好,怎麼想也想不到一個周全的詞,那時候就是一個痛苦撒,真的是很難的,想什麼都不好,但是又不能不寫的,真的是在兩難中求的發展,寫也不好不寫也不好,就這樣我就開始寫的撒,寫了好多,自己看了都不是很滿意的。可是又沒有其他的辦法,任務是交的,最後判決書是要下的,不可能一直讓你在想啊。就這樣出的判決書我是自己都無法讓自己信服的,也不指望是別人能看着是很爽的,我估計其實在中國有很多的法官在寫判決書的時候和我的感覺是很相似的,就是這樣出的判決書,其實他們已經是盡力的,但是能力的問題的,我們不能給他們太多的批評的,我們要尊重他們的勞動的成果的,我以前是經常看到這樣的判決書,覺得是寫的很不好的,就開始用很激烈的語言來批評的,現在我想不會了。那也是別人的一種勞動的成果的,是他們盡力的產物,我們不應該這樣的藐視這樣,這樣也是很不禮貌的,俗話説“不入行,就不知道里面的苦”,我現在體會到了他們自己的辛苦,也就更尊重和理解他們了。而這些都是在書本中無法學到的知識的,我們在學習中,就是學習怎麼提高我們的寫作水平的,不會講其中的枯澀和辛酸的。

二、對於法院中的安置軍人的態度

我以前是很討厭軍人進入我們的公檢法系統的,但是在我實習的期間內我認識了一位好法官,使我徹底改變了軍人進入法院的態度。在我實習的刑事審判庭中,有位姓王的男法官,是位部隊安置的軍人,給我了深刻的印象,使我對軍人又多出了幾點的尊敬,如果是説到對軍人的感情,在軍訓的時候是我們體會到了什麼教軍人,我們體會的更多的是軍人的作風,但是,我們的這位王法官是給我做了一個好的榜樣,告訴我們什麼是軍人的精神,在實習的過程中,我時刻體會到了他的氣質,是在很多小的方面是給我深刻的打擊的,我覺得這是一個法官應該具備的素質,也許是由於我們的國家缺少的法律的文化的基礎,所以我們在對待法律的時候是少了很多的尊敬的,以前記得有位老師這樣説的,在法制比較好的國家,人民對於法官的尊敬就像是我們中國人對有着長長的花白的鬍子的老中醫的尊敬,人們完全沒有我們學習法律的人所要求的那種對法律的理解和尊重的感情的,而能找到這樣一絲不苟的感情的是我們的軍人,我們的剛毅的性格,對於程序的把握是一絲不苟的認真,都不是我們這些一直在書堆裏泡大的書生一樣,我們不可能有那種氣質,也許這種感情是隻有軍隊裏才有的,只有軍隊才會造就這樣的人,造就這樣的適合我們法律執行的人,也只有這樣的人才不會是像我們書生搞那麼多的彎,他們直萊直去的性格是我們的法律在運用和執行的過程中真正的做到了公正和公平的。我想到其中的幾個經典的事件,公安機關最初是有一次把王法官開了庭的犯罪嫌疑人給放走了。這使得王法官很生氣,就責令他們把人給抓回來,但是就是第二天當人回來的時候卻怎麼都想不到是什麼理由抓的人的,本來這個時候就想讓王法官趕快下個裁決就放人的。其實案件是證據不足,是要放人的,但是王法官就是不下,要拖,但是公安機關是拖不下去,就讓我們法院的領導來幫説下話,結果一個下午家一個上午也沒有結果,從我們庭長到我們法院的副院長,都説了,但是就是沒有用,王法官還是堅持自己的做法,按照開庭的時間來辦,也不給他們任何的理由。就在讓公安機關吃了點苦頭了,後來的事情我就不太知道了。就知道那天的上午是鬧的很兇的。還有一件事情是,一個警察來要我們的案卷回去協助查另外的案件,本來是找的我們的劉姐借的,剛好是王法官是從旁邊路過就詢問了事情,當知道是要用工作證來借東西的時候就説不行,一定要他們領導開的證明才行,還一直強調是我們去你們那裏都是這樣辦的,現在你們到我們這裏也要這樣的,不能壞了規矩,以前就知道公檢法是一家的,但是在我們的王法官的眼裏就是法院一家的,根本就不管你們公安機關是什麼態度的.,想的是我們程序的公正,這和其他的法官有很大的不同,還有平時他在辦公室裏都是説話最有氣魄的一個,説我們副庭長的錯誤的時候也是很嚴厲的,搞的我最初的時候以為他是很大的官了,可以隨便説任何人的錯誤的,但是現在明白了。他是我們最最需要的人,也只有軍人才有這樣真正的實事求是的態度,而其他的好多人在説事實求實的時候都是很虛偽的,沒有望法官這麼的赤誠的。

我是很尊敬他的,我想我要是從事法律工作的時候我也要做這樣的人,儘管我知道像他這樣的人是很難往上發展的,就像他自己説的一樣,他永遠是一個兵蛋子,但是我覺得這樣的做人的方式也是人坦蕩的,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對得起自己的良知,也對得起自己的信仰,在凡人的眼裏是一個另類。但是在自己的天堂中確是無比的幸福的。

三、對於程序的公正性我有了更多的認識

在實際的工作當中我認識到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在有很多的時候我們的程序的正當使用沒有發揮起真正的作用的,很多的時候是發揮着相反的作用的。我現在儘管是在做着一個很重要的工作——程序正當進行到底,但是我們沒有考慮的是,在我們進行程序的正當的研究的時候我們就沒有研究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我們的程序文化土壤的不足,是我們的程序正當也無法發揮其應該有的作用的,我舉一個例子,在我的實習日記中提到了,法院在開庭的過程中就僅僅是告訴當事人就開庭的是附帶的民事的部分,沒有開刑事的內容,但是,在開庭的過程中卻是都開了。這樣當事人就根本沒有準其中的很多證據,有的可能收集的證據也沒有找來,就錯過了,法庭的審理的機會,在程序來看説是很完善了。但是我們當事人的權利是沒有保護,並且也沒有相關的內容來補充的,這樣對於我們的當事人來説是很不公平的,其實這樣的程序是沒有和程序當初的立法的原則相違背的,是我們不能允許的。我們可以看到程序的再怎麼規範還是可以被人來鑽空子的,法律也是無法達到一種十分的完美的境界的,因為是我們的實際情況是一直的在變化的,我們立法是相對於實際來説是永遠的滯後的,而要真正的要達到我們在制定我們程序的原則的時候,是需要我們來理解,需要有更多的人來關心和呵護的,不僅僅是我們搞法律的,還應該是有其他的一般的人民羣眾,只有這樣才能是是使程序不在是強者手中的利器,而是要變成是若者有中的救命符。所以我們在以後一味的強調我們的程序要完善的時候要好好考慮的,要更加好好完善的是我們的羣眾的法律意識,而不是現在在法律。

四、其他的隨想

其實在實習的過程中還是有很多的感受的,有許多都是我一輩子的財產的,在去檢察院的聯繫中我們知道了許多檢察的內容的,還有我還去了幾趟的看守所的,和裏面的幹警和犯罪嫌疑人接觸,我知道了很多其中不知道的內容,像是看守所的收費,我所知道是看守所的時間裏要家裏出錢的,但是他們在看守所的期間還是要幹活的我就有點想不太明白的,既然都要幹活了難道就不算錢了麼?為什麼還要家裏來承擔費用呢。還有在對待法院的關係中我也有多認識,在一些小的知識上的學習就是更多了。最後還要説的一點是,我在實習前曾經是聽嚴本道老師説我們實習就去學了訂案卷的活了,其他的什麼都沒學好,我就在開始的時候就把自己定位了,我去就不是訂案卷的,我要做其他的東西,我來不是出賣勞動力的,我要做我們法學院應該搞的。所以第一天我就爭取到了寫上訴狀的機會了。後來我就做的就很好了。我也還是在期間學會了訂案卷了。還是很複雜了。但是我絕對不是把它當作我主要做的。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這半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認為對我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樑的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着很大幫助。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這一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領導和幹警們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這次實習也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係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於自己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説,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我們可以向他們學習很多知識、道理。

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羣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為我們的依法治國服務的。高等法學教育在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擔當着重要的角色,其培養的具備一定基本理論知識,技術應用能力強、素質高的專業技能人才,將在社會上起到重要作用。現代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是一個處處充滿規則的社會,我們的國家要與世界接軌,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必不可少。因此,對人才的培養,應當面向實際,面向社會,面向國際。法學教育本身的實踐性很強,所以採用理論聯繫實際,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是比較可行的,大學的法學院應當與公、檢、法、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係,定期安排學生見習,讓學生更好的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避免畢業後的眼高手低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6

一、實習單位及崗位簡介

在大四的最終一個學期,我迎來了畢業實習。本次實習安排在開學後的六週,其主要目的是讓我們把在學校所學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經過對司法實踐的瞭解進一步深化對所學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xx縣人民法院實習。xx縣人民法院是基層法院,共有四個民事審判庭、兩個刑事審判庭、一個行政審判庭以及六個派出法庭(分別是西黃村鎮派出法庭、南石門鎮派出法庭、將軍墓鎮派出法庭、路羅鎮派出法庭、東旺鎮派出法庭及黃寺鎮派出法庭),還有立案庭、高審庭、審監庭、執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審判庭,民一審判庭主要負責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後我又到執行局呆了一段時間。我在那裏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聽庭審、練習撰寫判決書,還有幾次與其他工作人員到當事人住所地調查。

二、實習過程概述

去實習時教師對我們説實習能否學到東西,關鍵不在於教師和法官,而在於自我,僅有你帶着一雙求知的眼睛去觀察、探求,才能學有所獲。並且教師反覆強調實習的重要性,異常要求我們認真對待實習。

實習的第一天,確定實習崗位後我到民一審判庭去報到。民一庭內正在開庭,我便坐在旁聽席上旁聽。這是一齊比較簡單的合同糾紛案件,庭審程序進行得很快,在雙方當事人拒絕調解後,法庭聽取了當事人的最終陳述,法官宣佈合議庭和議後擇日宣判,庭審結束。午時我被安排在庭內整理卷宗。

從第二天開始,我每一天8點15左右趕到法院,先把庭內的衞生打掃一下。我們庭基本上每一天上午開庭,不開庭又沒什麼具體工作時我就到其他庭裏旁聽。中午11點40分結束工作去吃飯。午時很少開庭,僅有一次因上午沒有審理完畢,午時繼續開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裝訂、登記)。庭長還給我安排了練習撰寫判決書的工作,把經過開庭審理的案卷讓我每三天寫一個判決書,寫完後再交庭長修改。在執行局呆的幾天除了和執行人員外出調查取證或送達傳票、執行令外,也同樣是整理卷宗。

三、實習主要情景及體會

在實習期間,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

在實習期間幫忙法官和書記員整理卷宗多份。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信、職責的劃分等。在此過程中,經過對卷宗的翻閲和向書記員諮詢,我對合同糾紛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以及各種歸檔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瞭解。

2、旁聽案件。

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人們法律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再加上仲裁等非訴程序糾紛解決機構較少,導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對較多,且呈逐年遞增趨勢。這對我來説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聽。以前在學校我參加過刑事案件的模擬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審理嚴肅。但在那裏,旁聽民事審判後感覺庭審比較隨便,氣氛比較緩和,有些程序性問題也省略了。經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審判的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瞭解,認識到民事案件的審理關鍵在於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刑事案件着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一樣,民事案件的夢想結果應當是讓雙方當事人實現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對法官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知識要淵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書寫法律文書。

在實習的6週中,幫忙庭長草擬了7份民事判決書,在撰寫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的錯誤。判決書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尾部。首部寫當事人的基本情景,然後是原告訴稱,寫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再寫“被告辨稱”,其資料是被告的抗辯理由和事實。然後是“經審理查明”部分,寫法院對證據的採納和不予採納的理由及認定的事實。此後是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最終寫判決結果。我寫完第一個判決後交給庭長,他對我寫的判決書做了很多修改。他説:“你前邊寫的還能夠,但在‘經審理查明’一部分存在問題較多,措辭不夠嚴謹,用語欠規範,陳述過於簡單,邏輯有失嚴密,説服力不足。”的確。

我在寫“經審理查明”部分時,寫得過於概括,庭長説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關事實都加以分析,寫出對證據採納和不採納的理由,因為判決要讓原告、被告雙方看,他們可能都不懂法律,作為一個法律文書撰寫者,你要讓訴訟雙方看了以後,經過對判決書中認定事實的邏輯分析得出與判決書相同的判決,這樣才能讓判決具有説服力,才會是一個成功的判決。而我的判決只是對原告、被告存在爭議的部分事實作了分析,並不能讓人從我的“經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部分想當然的得出我做的判決。法律文書寫作這門課我在大二時學過,可惜當時認為只是考查課,沒有認真學習。此刻很後悔在學校是沒能好好學習這門課,以至此刻不能完成實習中法官交給給我的工作。回學校後我會努力補充文書寫作方面的知識,期望下次遇到類似情景時能夠出色完成。

4、跟隨執行人員到被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去執行。一般到了強制執行階段的案件都是很難執行的,有一部分是被執行人的確沒錢無力給付賠償款,即無財產可供執行;還有一類是有錢但還是不能順利執行,這些被執行人大多都提前把財產轉移或隱匿,因為他們通曉法律。以往有一個案件,申請人明白被執行人把錢存進了銀行,但執行人員去查詢後根本沒有發現被申請人的賬户,這肯定是把錢存進了他人的賬户。對於這類案件如果部門之間協調合力執行,會大大提高執行的效率。

實習期間,我利用這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我,虛心向法官求教,努力學習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餘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之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了自我所學的知識,為以後真正從事法律實踐工作打下了基礎。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地感覺到自我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對一些工作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十分難過。在學校時總以為自我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我知之甚少,需要學的很多,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真正含義。

以上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可是有一點參加實習的同學都應當有所認識: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要求是有必須距離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需要理論的指導,但其發展和意義要在實踐中才能實現,並且它的主要目的是為社會實踐服務。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更緊密的結合起來,在採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時,對實踐加以重視,更多的增加實踐所佔比例。

在實習過程中,我發現法律的普及與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十分重要。我國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我參加旁聽的好幾起案件中,當事人都沒有請代理律師,而是自行抗辯和辯護,並且他們所運用的法律和抗辯的理由都很到位。

雖然我國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可是我們不能否認在普法的深度和廣度上還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法律條文是明白的,但卻未能正確的理解它,以至於觸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當事人由於平時不注重用法律保護自我的合法權益,最終導致矛盾加深,對簿公堂,以至於本來能夠避免經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案件佔用司法資源。社會上還存在一些當事人對法律不信任的情景,他們質疑發律的公平和正義。所以我國應當並且必須加大法制貫徹、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僅有這樣法治建設才能取得巨大的提高。

這一個多月的實習使我深刻的認識到,除了要有很好的業務素質外,在工作中與同事堅持良好的關係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僅有先處理好人際關係,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績。對於我們這樣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説,需要學的東西很多,周圍的每個人都可能是我們的教師,只要我們注意觀察和學習,工作與生活中周圍的同事和朋友會教給我們很多知識和道理。

四、自我評價

在實習期間,我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完成法官和書記員交給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體人員的好評,同時也發現了自我的許多不足之處,找到了以後努力的方向。

經過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發現實踐經驗的欠缺使自我在工作中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在幾位法官的幫忙下,實習期間我努力將自我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用理論指導實踐,在實踐中自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和發展,解決實際問題的本事也得到了鍛鍊。

同時,實習開闊了自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程序有所瞭解,對專業用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法律文書的寫作本事也有了顯著的提高。

此外,我還認識了幾位法官和律師朋友,經過與他們的交流和相處交流,使我學到很多為人處世的方法,這些都是在書上學不到的。最終,我想借此機會,再一次向為我的實習供給幫忙和指導的邢台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教師、及在實習過程中幫忙我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激!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7

為期一個月的民法實習已經結束了,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在實習過程中提供幫助的鐵鋒區人民法院民三庭(經濟庭)的法官們和我的帶隊老師表示忠心的感謝!

通過此次民法實習,我的專業知識也得到了應用,這也是我第一次將理論知識應用於法律的實踐中去。實習期間,我深學習了案件審判的的全部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我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 由於我在的庭是經濟審判庭,《合同法》應用比較廣泛,因此我學習了我們還沒有學到的《合同法》的相關內容,,我想這樣能使我對案件有更深的理解和認識,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注意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習結束了,我在實習時的表現得到了民三庭法官們的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這是我甚為高興的。

在鐵鋒區法院實習期間我針對該法院辦理的供暖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和分析。

調查內容:供暖糾紛的特點及其產生的原因

調查時間:20xx年8月29日—20xx年9月23

調查地點: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人民法院民三庭

調查方式:資料彙總

調查目的:因城市供暖而產生的糾紛越演越烈,供暖糾紛案件大幅激增,成為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增長最為迅速的一類。供暖作為一項社會公用事業,維持着城市功能的正常運轉,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關係到社會的穩定。由於供暖糾紛涉及面廣,影響面大,一旦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所以要想妥善處理該類糾紛,還必須對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章進一步完善,建立一個適應社會發展的供暖模式。因此,通過對供暖糾紛的特點及產生的原因的調查分析,來解決供暖領域尚存在的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缺位的問題。

調查結果:在實習期間我有針對性的對在齊齊哈爾市鐵鋒區法院辦理的供暖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了資料彙總: 20xx年鐵鋒區法院共受理供暖糾紛案件132件;20xx年上升為206件,增幅56.1%;20xx年更猛增到398件,與上年同期相比增幅93.2%,與20xx年相比增幅高達129%。

近三年來,供暖合同糾紛案件成倍增長,我認為供暖糾紛案件激增現象的產生包括下面六個方面的原因:

一、因房地產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導致業主拒交供暖費。近年來,大批住宅小區建成使用,房地產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因利益不同存在多種矛盾,業主因此而拒交供暖費的現象非常普遍。

二、業主個人因下崗、失業等客觀經濟原因而無力支付取暖費,從而造成拖欠。下崗工人、失業人員等社會低收入人羣因經濟拮据無力承擔取暖費、而被供暖單位告上法庭,這類情況約佔供暖糾紛案件的80%。

三、供暖單位供暖質量不合格導致用户拒交取暖費。例如住户室內温度不達標,沒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温度標準、時間標準,所以用户拒交取暖費。此類案件比重很大。

四、用熱單位無力支付供暖費引發糾紛。根據相關規定,供暖費原則上由單位負擔,除非採暖人沒有單位。隨着供暖費成本的逐年上升,單位的採暖費用負擔越來越大,有相當一部分用熱單位由於改制、重組,職工下崗、分流,以及企業破產等變化因素,出現了無人交費,無力交費或者不願意交費的現象,造成供熱企業收費困難,致使供熱單位被欠費拖累的難以為繼。

五、用熱方未及時變更供暖協議引發糾紛。這種情況主要包括三種因素。

其一,隨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熱單位對供暖費的承擔方式也隨之進行了改革。用熱單位與職工約定,職工承擔一部分供暖費用,或是將供暖費用直接發放給職工個人,由個人直接交納供暖費,單位不再負擔該項費用。但是用熱單位卻未曾對原供熱協議中供暖費的承擔條款作出相應變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熱協議的一方相對人,仍應對供暖費承擔付款義務。

其二,有些單位與供暖方簽訂供暖協議後,部分職工用户與該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或調離本單位,而單位沒有及時與供暖方就職工供暖費的支付方式等條款進行變更或解除,當供暖單位收取供暖費用時,又拒絕為該部分職工支付供暖費,從而產生糾紛。

其三,有些單位職工購買了單位房屋的產權,但是未及時通知供暖單位變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職工不知交納,所在單位誤以為職工已經交納,而供暖單位等待用暖單位交納的脱節現象。

六、整體串聯供暖體系使得不需集體供暖的用户失去選擇權,導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費。

目前的整體串聯供暖體系,在技術上無法滿足用户自自願選擇的要求,在供暖費用較高的情況下,部分不需集體供暖的用户以拒交供暖費的方式表示抗拒,從而引發糾紛。

因此,供暖方只有訴至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從而也就使得供暖費糾紛的案件大量湧現。因供暖合同具有連續性的特點,而一次訴訟或追討只能解決之前拖欠的費用,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下一個供暖季到來時往往會再次產生新的大量糾紛。

為了使上述供暖合同糾紛案件激增現象得到切實的解決,我認為應該採取以下措施:

一、政府應當對供暖的章程、規定、標準予以明確,建構起完善的供暖機制,減少房地產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

二、當用户確實因經濟困難而無法交納時,政府應當進行行政給付,給困難户一定的補助。特別是對於鰥、寡、孤、老、殘、軍烈屬等重點優撫保障對象和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需要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

三、研究制定供熱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範供熱行業的管理標準,重新制定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辦法,使供熱行業逐漸形成政府宏觀控制、特許經營、適度競爭的市場準入機制。

同時,採暖户應當及時交納取暖費,如果認為供暖的温度達不到標準,首先要先自查一下是否裝修時對房屋的結構作了更改,改變了供暖線路。另外一般剛開始供暖時供暖辦設有監督電話,用户可以請他們來測量温度,儘早解決問題。

四、不管單位是出於什麼原因,經營不善還是職工過多,總之取暖費是單位對職工的福利,在國家沒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單位有義務替職工交納。

五、相關單位應將合同主體變更、供暖價格調整等情況及時通知用暖方,並變更相應條款,以免發生糾紛。

六、通過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提高齊齊哈爾市供熱基礎設施的管理水平和運行效益,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成本,加速城市供熱事業發展,以解決整體串聯供暖體系使得不需集體供暖的用户失去選擇權,導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費的情況。

這次一個月的民法實習,我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專業術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我想在這裏我要感謝所有法官們,因為他們給予了我很大的信任、幫助與肯定。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8

一、實習單位及崗位簡介

在大四的最後一個學期,我迎來了畢業實習。本次實習安排在開學後的六週,其主要目的是讓我們把在學校所學知識與實踐相結合,通過對司法實踐的瞭解進一步深化對所學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縣人民法院實習。××縣人民法院是基層法院,共有四個民事審判庭、兩個刑事審判庭、一個行政審判庭以及六個派出法庭(分別是××村鎮派出法庭、××鎮派出法庭、××鎮派出法庭、××鎮派出法庭、××鎮派出法庭及××鎮派出法庭),還有立案庭、高審庭、審監庭、執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審判庭,民一審判庭主要負責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後我又到執行局呆了一段時間。我在這裏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聽庭審、練習撰寫判決書,還有幾次與其他工作人員到當事人住所地調查。

二、實習過程概述

去實習時老師對我們説實習能否學到東西,關鍵不在於老師和法官,而在於自己,只有你帶着一雙求知的眼睛去觀察、探求,才能學有所獲。而且老師反覆強調實習的重要性,特別要求我們認真對待實習。

實習的第一天,確定實習崗位後我到民一審判庭去報到。民一庭內正在開庭,我便坐在旁聽席上旁聽。這是一起比較簡單的合同糾紛案件,庭審程序進行得很快,在雙方當事人拒絕調解後,法庭聽取了當事人的最後陳述,法官宣佈合議庭和議後擇日宣判,庭審結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內整理卷宗。

從第二天開始,我每天8點15左右趕到法院,先把庭內的衞生打掃一下。我們庭基本上每天上午開庭,不開庭又沒什麼具體工作時我就到其他庭裏旁聽。中午11點40分結束工作去吃飯。下午很少開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沒有審理完畢,下午繼續開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裝訂、登記)。庭長還給我安排了練習撰寫判決書的工作,把經過開庭審理的案卷讓我每三天寫一個判決書,寫完後再交庭長修改。在執行局呆的幾天除了和執行人員外出調查取證或送達傳票、執行令外,也同樣是整理卷宗。

三、實習主要情況及體會

在實習期間,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在實習期間幫助法官和書記員整理卷宗多份。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信、責任的劃分等。在此過程中,通過對卷宗的翻閲和向書記員諮詢,我對合同糾紛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以及各種歸檔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瞭解。

2、旁聽案件。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人們法律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再加上仲裁等非訴程序糾紛解決機構較少,導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對較多,且呈逐年遞增趨勢。這對我來説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聽。以前在學校我參加過刑事案件的模擬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審理嚴肅。但在這裏,旁聽民事審判後感覺庭審比較隨便,氣氛比較緩和,有些程序性問題也省略了。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審判的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瞭解,認識到民事案件的審理關鍵在於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刑事案件着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理想結果應該是讓雙方當事人實現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對法官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知識要淵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書寫法律文書。在實習的6週中,幫助庭長草擬了7份民事判決書,在撰寫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的錯誤。判決書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尾部。首部寫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然後是原告訴稱,寫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再寫“被告辨稱”,其內容是被告的抗辯理由和事實。然後是“經審理查明”部分,寫法院對證據的採納和不予採納的理由及認定的事實。此後是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最後寫判決結果。我寫完第一個判決後交給庭長,他對我寫的判決書做了很多修改。

他説:“你前邊寫的還可以,但在‘經審理查明’一部分存在問題較多,措辭不夠嚴謹,用語欠規範,陳述過於簡單,邏輯有失嚴密,説服力不足。”的確,我在寫“經審理查明”部分時,寫得過於概括,庭長説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關事實都加以分析,寫出對證據採納和不採納的理由,因為判決要讓原告、被告雙方看,他們可能都不懂法律,作為一個法律文書撰寫者,你要讓訴訟雙方看了以後,通過對判決書中認定事實的邏輯分析得出與判決書相同的判決,這樣才能讓判決具有説服力,才會是一個成功的判決。

而我的判決只是對原告、被告存在爭議的部分事實作了分析,並不能讓人從我的“經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部分想當然的得出我做的判決。法律文書寫作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9

x月份的天氣,酷熱加暴雨。實習就在這樣的天氣下,不知不覺進入了第二階段,也不知不覺地結束。在這段實習的時間中,少了第一階段的好奇、新鮮、膽怯與謹慎,取而代之的是對法院工作的熟稔、心情的穩重、以及對這些工作多了份思考。我將自己的畢業實習報告總結如下:

在六月份的提到的對卷宗的排序、送達、對判決書的校對、宣判等一些零散而瑣碎的工作每天都在繼續着,充實着實習的每一天,但在這個月的實習中對這些工作不是為做而做,而是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和了解,有了一個整體的把握:

在立案庭立案後,會把案子隨機地分到每一個法官手中,於是每個被受理的案子開始了它在法院的歷程:

首先,第一步是聯繫被告。聯繫被告是審理案子前首先要做的第一步,需要告知被告被起訴這件事情,告知開庭時間以及相應的訴訟權利但要完成這一步步卻一點也不簡單:首先,是要求原告提供能夠聯繫得上被告的聯繫方式;如通過電話沒能聯繫得上被告,則通過郵寄的方式按照身份證上的地址郵寄送達,如無人簽收或被退回,則就需要派車出去親自送達,如送達不成功,剩下的就是聯繫途徑是公告送達。這通常都是很令人頭疼的事情。

其次,在聯繫上被告後,法院要做的是根據雙方提交的各項新的證據、事實材料負責送達對方,以便質證。同時,在這過程中,即開庭前,雙方有可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或是財產擔保請求,或是要求法院調查取證,或是延期審理等事項請求,這時就要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法官在這過程一般都還要主持當事人的調解。

接下來的是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則還需要約人民陪審員開庭,這項工作也是法院中一項必不可少的卻又很重要的工作。

然後,接下來的是法官寫判決書的工作。在一份判決書寫出來後的工作便是校對判決書,校對的內容很繁瑣,要注意到每一個細節,包括判決書的格式、判決書所涉及到當事人身份、訴訟請求、所引用的證據材料是否和原件相符等等,甚至包括到標點符號。一般的校對都是要兩遍以上的,不能不説是個大工程。在確保判決書準確無誤後,便是對當事人的宣判。

在對當事人進行宣判或送達判決書後,接下來的工作便是卷宗的歸檔工作:

歸檔的工作也很瑣碎,一般包括排序、裝訂、查漏補缺,寫皮,蓋好籤名印章以及短期章後,便可以把卷宗移送當檔案儲存室保存。

以上便是我的實習工作總結。這段實習經驗使我明白,一個案子在走完了上述程序後,便終結了它在法院的歷程。所以,案子卷宗是工作的核心,一切工作都圍着它展開。正如我們庭的書記員陳宇所説的:“卷宗是我們工作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