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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自然災害事故應急預案

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有時會面對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常常要提前編制一份優秀的應急預案。那麼問題來了,應急預案應該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碼頭自然災害事故應急預案,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碼頭自然災害事故應急預案

碼頭自然災害事故應急預案1

一、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自然災害緊急救助和運行機制,規範緊急救助行為,提高對陣風、颱風、洪澇、地震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的應急反應能力,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中的意外傷害,防止事故災害擴大而造成的惡劣影響,在發生港口、碼頭突發事故時迅速、有效地進行應急救援,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減少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和港口基礎設施造成的危害和損失,針對玖龍碼頭各種突發事件的事前防範、事中應急處置、事後緊急救助等工作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範圍

1、港口的大型機械防陣風、颱風工作。

2、港口區域的防汛抗洪工作。

3、港口區域的預防地震工作。

4、防汛搶險和風雪冰凍、航道阻塞、船舶擱淺等自然災害的預防搶險和救助。

5、其他對港口碼頭有重大危害的自然災害。

三、組織機構與職責

為加強對港口預防自然災害應急工作的領導,成產玖龍碼頭預防自害災害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1、領導小組成員

組長:李劍波

副組長:馮銘、朱忠斌、廖邦紅、黃春義

成員:碼頭全體人員及安保隊、消防隊。

2、主要職責

2.1根據掌握的信息,發佈防風、防颱、防汛和防震命令;

2.2對預防港口自然災害工作進行部署;

2.3監督、檢查預防自然災害措施的落實工作;

2.4負責與有關單位聯繫,及時傳遞信息和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2.5做出優先安排搶險救災物資的港口運輸的決定;

2.6對港口預防自然災害工作進行指導,促進港口生產經營單位提高預防自然災害的技術和水平。

3、辦公室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碼頭,主要負責港口預防自然災害的監督管理和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局領導報告情況,負責應急處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為事故調查提供有關情況、資料;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4、港口自然災害分類

本碼頭可能遭受的自然災害有風暴災害、洪水災害、雷電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自然災害的發生,影響公司安全生產的正常開展,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故。

預防措施:

碼頭在收取自然災害預報信息後即時核查和落實船舶、錨地、港機設備及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將相關事宜報組長備案。

風暴災預防:碼頭接到風汛警報後及時通知碼頭相關人員,要求在港船舶認真檢查繫纜、繫泊設施,加強人員船值班,防止船舶發生鬆、膠纜、走錨等事故;預防雷電災害;的雷暴多發季節碼頭每週組織一次對避雷設施的檢查,做好避雷設施的維護;碼頭作業區高位起重設備操作人員在雷暴前暫停作業,撤離工作崗位。

四、預防自然災害工作要求

1、岸橋防陣風工作的要求;

碼頭負責人要堅持收聽本地天氣預報,當接到陣風預報後,應當及時組織、佈置、檢查和落實防風措施,建立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確保設備安全。 碼頭值班人員要確定事故報警點(一般為碼頭調度室),要配備聯繫電話並做好宣傳,做到24小時有人接電話,並能及時傳遞信息,預案啟動後報警點即為現場指揮部。

岸橋的防風裝置應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其完好並具備正常防風能力。 岸橋應當根據陣風的實際情況設置足夠的錨錠裝置和防風繫纜裝置,對不具備防風能力的港機,應當採取有效的改進措施,確保其具備防風能力。 岸橋應當完備、有效,並具備足夠 的制動力矩。

2、岸橋除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應當配備防滑和制動裝置,其中防滑裝置須保證設備在15米/秒到35米/秒的現場風力作用下不發生滑移。 選取擇配備防止風的水平力和上拔力的裝置時,須保證設備在35米/秒到55米/秒的現場風力作用下不發生傾覆。本地50年最大風速歷史記錄超出上述範圍的,應當按照50年最大風速設防。

行走軌道應當平整,軌道兩端應當設置鋼筋混凝土或者鋼板製成的擋板,並與碼頭基礎緊固聯繫在一起。

應當配備防風預(警)報裝置,並進行技術測試,以滿足對設計風速警示預報的要求。

3、港口預防和應急地震災害工作的要求;

地震發生後,迅速瞭解震情,初步確定應急工作規模,並不斷核實、及時上報。

宣佈碼頭進入震後應急期,啟動港口地震應急預案,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和協調碼頭的地震應急工作,組織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優先保證物品、其他重要物資的運輸和職工的疏散。 儘快恢復碼頭被破壞的通信設施和配電設施。

五、日常管理

碼頭組和各相關部門應做好如下工作:

1、制定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報預防自然災害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各種設施、工具配套齊全。

3、不定期對本單位的預防自然災害預案組織演練。

4、加強對職工的培訓,提高職工對預防自然災害或自然災害搶險的能力和意識。

5、不定期對預防自然災害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設備設施及時進行更新。

6、預防自然災害領導小組負責對碼頭的各相關單位和經營人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各項預防措施得以落實。

六、應急管理

1、掌握或得到自然災害預報信息時,應迅速啟動碼頭預防自然災害預案。

2、遇突性自然災害時,碼頭負責人在確保職工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採取應急行動和相應措施,儘可能防止自然災害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3、遇人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發生時,碼頭負責人首先採取一切措施確保職工人身安全。

4、突發性自然災害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及時報告預防自然災害領導小組辦公室;需要應急救援的,應及時向上級有關救援機構求救。

七、善後處理職責

1、發生破壞性災害時,立即做好抗災自救工作,在上級領導下,發揚艱苦奮鬥、自力更生精神,開展自救活動。

2、做好衞生防疫工作,做好災後衞生消毒,防止傳染性疾病在公司滋生蔓延,做到大災之後無大疫。

3、災後要科學工作,使公司所有工作儘快恢復正常。

八、預案更新

根據本預案的適用情況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對本預案及時進行修訂和更新。

九、其他及附則

1、玖龍碼頭區域內發生影響特大或特別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時需要緊急疏散和救援的,立即啟動本預案。

2、在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確定演練項目、範圍和方法時,可根據實際演習情況,對本應急預案做出適應性調整和修訂。

3、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應在24小時內填報事故報告,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及時調整和修訂和完善本預案。

4、本預案頒佈之日起實施。

碼頭自然災害事故應急預案2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全面提高全市港口處置各種突發安全事故的能力,加強對全市港口突發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港口生產正常運行,維護地區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全市港口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港口條例》、《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的實際情況,編制本預案。

1.3 港口安全事故分級

港口安全事故按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一、特別重大港口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港口安全事故(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港口安全事故;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港口突發事件或港口保安事件,對港口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3.國家級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港口碼頭及大型機械設備設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5.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港口安全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港口突發事件或保安事件;

3.地區性重要港口癱瘓或國家級重點港口遭受嚴重損壞,面臨癱瘓的危險;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港口碼頭及大型機械設備設施或人為因素造成重大人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5.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港口安全、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三、較大港口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港口安全事故(Ⅲ級):

1.重要港口設施遭受嚴重損失,一般港口設施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

2.對外開放的港口設施發生一般保安事件;

3.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死亡3人(含失蹤)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港口突發事件或保安事件;

4.造成較重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衞生危害;

5.調用本市資源能夠控制的安全事故;

6.對本市社會、經濟產生重要影響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港口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港口安全事故(Ⅳ級):

1.一般港口設施局部遭受嚴重損失;

2.造成一般人員傷亡,死亡3人(含失蹤)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港口突發事件或保安事件;

3.造成一般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衞生危害;

4.調用港口內部資源能夠控制的安全事故;

5.對本港區產生重要影響的安全事故。

1.4 適用範圍

1.4.1 適用的區域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轄區內,在下列範圍發生的安全事故:

(1)碼頭及其附屬水工建築物;

(2)港口水域;

(3)港口陸域設施。

1.4.2 適用的事故類型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南通市沿江沿海各港口發生的Ⅲ級(較大)以上港口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則

1.5.1 統一指揮原則

港口應急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工作。

1.5.2 分級負責原則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園區),港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本地港口突發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處置工作以屬地為主。

各港口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負有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應急預案的職責,配備適應應急要求的救援隊伍、器材、設備等救援物資,以保障在本企業一旦發生事故時,有效實施第一時間的自救互救。

1.5.3 以人為本原則

以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首要任務,平時充分做好預防工作;事故發生後,立即營救受傷人員,組織撤離或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1.5.4 預防為主原則

堅持應急與預防相結合,做好應急管理的思想準備、預案准備和機制準備,強化應急裝備和力量建設,加強宣傳、培訓、預防和演練等工作,形成指揮通暢、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港口應急管理體系。重視併發揮先進科技、專家隊伍及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強對危險目標的監測、監控,實施監督管理,建立港口事故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各類事故,及時控制和消除事故隱患。

1.6 危險目標

在港口水域、陸域等港口作業中,涉及危險化學品、可燃物以及大宗物資,存在火災、爆炸、環境污染以及坍塌等危險,容易導致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中毒、環境污染、船舶損壞、設備、設施損壞等重、特大事故,對現場人員及周圍羣眾、農作物、建築物造成傷害或損壞,對周邊的大氣及江、河、海水體造成環境污染的重、特大事故。

沿江沿海港口還容易受到颱風、大風、風暴潮、海嘯、特大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的襲擊,造成港口局部災難性損害及重大財產損失。

1.6.1 目標確定

危險目標確定,依據下列標準:

(1)危險化學品倉儲場所;

(2)人員密集,容易引發大量人員傷亡的場所;

(3)財產密集,容易引發重、特大財產損失的場所。

1.6.2 重點目標

根據南通港總體規劃,南通沿江沿海設有如皋港區、天生港區、南通港區、任港港區、狼山港區、富民港區、江海港區、通海港區、啟海港區、呂四港區、洋口港區、通州灣港區。綜合考慮碼頭靠泊能力、貨物性質、庫區容量、社會影響四方面因素,按潛在危險目標嚴重程度依次為:洋口港區、如皋港區、江海港區、呂四港區、富民港區、狼山港區、通海港區、啟海港區、南通港區、任港港區、天生港區、通州灣港區。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體系

2.1.1 組織體系構成

市沿江沿海港口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應急指揮部以及各應急小組組成。(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結構見附件1)

2.1.2 應急指揮部

為確保本預案的有效實施,市政府成立南通市港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發生Ⅲ級港口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祕書長、市港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發生Ⅰ級、Ⅱ級港口安全事故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市分管領導擔任副總指揮。

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1)定期召開成員例會,組織指揮預案演練;

(2)決定啟動本預案;

(3)審核重、特大險情及救援進展等情況的新聞報道;

(4)發佈警戒和疏散命令;

(5)宣佈相應級別的應急工作結束和應急狀態解除。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由以下單位組成: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辦公室(市應急辦)、市港口管理局、市安監局、市經信委、市檢察院、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衞生計生委、市環保局、南通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城鄉建設局、市質監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消防支隊、市水利局、市海洋與漁業局、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市氣象局、南通邊防檢查站、長江引航中心南通引航站、南通港沿海港區引航站、南通電信公司、南通移動公司、南通聯通公司、南通供電公司等。

2.1.3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市港口管理局,由市港口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日常值守工作;編制(修訂)市港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編制港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檢查指導縣(市、區)政府(區管委)會各項應急工作的落實情況;組織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人員培訓,籌劃、組織、評估港口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收集、分析有關港口應急工作信息並及時報告;擬製市應急指揮部的通告、公告等文稿;

(2)接到事故報警後,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有關領導報告事故情況;

(3)執行總指揮的指令;

(4)按照事故的性質、規模、現場情況,根據市應急指揮部的指示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5)及時瞭解事故狀況,密切注視事態發展,上傳下達救援指令和現場信息,做好聯絡和組織工作;

(6)直接領導專家技術組和應急保障組的工作。

2.1.4 現場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視情在事故救援期間設立現場應急指揮部並確定現場應急指揮部成員。

現場應急指揮部是港口安全事故的現場應急處置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事故現場的救援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根據事故情況,組織研判,及時向總指揮提供切實必要的應急疏散處置決定,並根據事故救援工作的實際進展,及時組織最有效的應急步驟;

(2)負責港口企業範圍內應急資源的調集和利用,在確保安全、有效地完成應急任務的前提下,努力節約資源、保障供給;

(3)負責與市應急指揮部的聯繫,合理利用政府和社會的救援資源;

(4)通過應急保障組、協調聯絡組,及時與相關部門進行信息交流;

(5)根據事故及救援資源情況,及時組建各應急小組,指揮應急小組進行具體的應急救援工作,始終保持與所有應急救援小組的聯絡;

(6)確定事故現場的危險區域、緩衝區和安全區,並通知安全警戒小組開展具體工作;

(7)確保參與救援人員的個人防護設備,能有效防護應急救援中可能遇到的危險;

(8)負責檢查所採取的每一步救援行動,是否對人員的生命和健康構成威脅,有權修改、推遲或中止被認為有威脅的救援行動;

(9)決定是否執行事故現場恢復程序,根據總指揮的指令宣佈現場應急行動的結束;

(10)現場應急結束後,確認事故現場是否存在對人體、環境等的潛在危險,並採取必要的淨化措施;

(11)應急行動結束以後,進行事故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總結,並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交書面報告;

(12)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及善後處理工作。

2.1.5 應急專業組

根據港口碼頭事故性質及救援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10個應急專業小組,分別為:專家技術組、協調聯絡組、搶險救援組、事故調查組、滅火救援組、應急救護組、監測預警組、安全警戒組、應急保障組、宣傳報道組。

專家技術組為常設小組;協調聯絡組、搶險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滅火救援組、監測預警組、安全警戒組、應急救護組、宣傳報道組和事故調查組9個救援小組為非常設小組,由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的性質、規模等臨時組成,救援小組成員主要來源於港口企業內部的救援小組、政府和社會的專業救援隊伍。各救援小組在事故應急救援期間,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

2.2 港口企業、各級地方政府及成員單位職責

2.2.1 港口企業職責

港口企業應根據企業的基本情況,對可能發生事故類型、影響範圍進行分析評估,並結合自身的救援資源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作為本預案的基礎和補充,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各港口企業應將本企業應急救援指揮圖、應急救援資源表等信息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港口企業應切實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各項事故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港口企業應加強本預案的宣傳工作,對有關人員(有關領導、重要崗位作業人員)進行本預案基本知識的培訓。

港口企業應組織預案的演練,配備應急搶險隊伍、技術力量和必要的應急搶險物資,一旦發生港口安全事故,及時組織實施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2.2 各級地方政府職責

負責建立和完善本轄區內港口安全事故的應急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港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在發生安全事故時,參與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應急行動結束後,負責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2.2.3 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統一港口事故宣傳口徑和港口事故信息發佈工作;做好應急救援中的輿情引導和新聞報道。

市政府辦公室(市應急辦):根據市應急指揮部命令,協助市領導做好值守應急、信息彙總、綜合協調等工作。

市港口管理局: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職能,協助相關部門緊急調動應急隊伍、物資和設備,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

市經信委:負責應急保障物資信息的提供。

市檢察院: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事故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

市安監局:協助做好應急救援的現場指導工作,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南通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水上交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反應行動、水上搜救、水域環境污染處置等工作;負責管轄水域內事故現場的交通管制;負責管轄水域內交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事故可能涉及到的相關內河及船舶的警戒工作,以及事故現場道路的維護,保障救援物資運輸的暢通。

長江引航中心南通引航站、南通港沿海港區引航站:負責組織引航員對事故船舶以及事故周圍外籍船舶的移泊,並疏導其它船舶。

市公安局、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負責事故現場(包括水域)的安全警戒工作,發出警戒信號,根據劃定的警戒邊界,實施人員、車輛與船舶的管制,維護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的社會治安,積極參與救助,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協助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對涉及刑事、治安的案件進行立案調查。

南通邊防檢查站:負責涉外事故中外籍人員的救援管理,積極參與救助,並及時將外籍人員傷亡情況通報市外事管理部門;在邊防警戒區內維護秩序,協助公安機關保護現場。

市消防支隊、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水上消防支隊:迅速出動消防力量,負責現場滅火救援行動的指揮,負責消防增援力量的快速調配,指導疏散人羣撤離至安全地帶,組織專業人員應急處置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對事故救援提供專業技術指導。

市衞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對受傷人員開展現場檢傷、院前急救、院內救治等衞生應急工作。對救援行動提供相關專業技術指導。

市環保局:負責環保污染事故現場的調查取證,蒐集事故原因及過程相關的信息資料,負責現場分析主要污染物種類、濃度、污染程度和範圍,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並提出對環境和人員保護措施的建議;對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等級和危害作出恰當的認定;分析對周邊生態環境的影響,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對取水口水源危害進行分析評估,並在第一時間傳遞給市城鄉建設局。

市城鄉建設局:做好水污染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市氣象局、水利局、海洋與漁業局:提供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的氣象、水文資料,為救援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市質監局:負責事故現場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港口大型機械中的起重設備等特種設備檢測,協助應急救援方案的制定。

市財政局:負責事故應急資金的撥付。

市民政局:參與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與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南通移動公司、南通電信公司、南通聯通公司及南通供電公司:為應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電力供應保障。

3 預防與預警

3.1 信息內容及來源

市氣象局、水利局、海洋與漁業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及職責要求,加強對引起或可能引起港口安全生產事故的危險源、自然災害(如氣象、海洋、水文等)等相關信息的監測並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安全生產事故監測預警體系,監測與收集安全生產事故相關信息,進行必要的風險分析,預測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概率及後果,做出相應判斷,發佈預警信息,採取預防措施。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協調安排人員值班,注意接收來自市氣象局的氣象(颱風、暴雨、風暴潮、大霧等)預警信息、市海洋與漁業局播報的海洋預報信息以及上級有關部門傳達的有關自然災害信息。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接收到的可能誘發突發事件的自然災害(如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等相關信息,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並傳達到各相關部門和企業,做好相關突發事件的預防準備工作。

3.2 預警與預防

3.2.1 預警級別確定原則

按照港口事故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將預警分為以下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事故(I級 紅色預警)

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級 橙色預警)

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Ⅲ級 黃色預警)

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級 藍色預警)

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2.2 預警發佈與解除

預警發佈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獲取的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預測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市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發佈預警信息;對預測可能影響到周邊相鄰區域的突發事件,要同時向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周邊相鄰區域發佈預警信息,並根據事態的發展和最新情況,及時進行後續報告。

(1)預警信息包括: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別和性質、預警起止時間、預警級別、可能影響區域(場所)、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自防自救措施及發佈部門等。

(2)預警信息主要採用短信平台、網絡羣發、電話(手機)電台、電視等方式傳遞。

(3)預警信息發佈後,預警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發佈變更信息。

預警解除

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市應急指揮部應適時調整或解除預警狀態,程序如下: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預警監測追蹤信息,確認預警涉及的突發事件危險已經消除,需要調整預警級別或解除,應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狀態解除建議。

(2)各級預警在所對應的應急響應啟動後,預警自動終止,不再單獨啟動預警解除程序。

3.2.3 預防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各方面獲取的突發事件信息,對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開展必要的風險分析,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後果,並做出相應的判斷,向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報告,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根據預警信息及分析判斷結果,迅速組織做好有關準備工作,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2)相關部門和企業在接到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後,應按照制定的有關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迅速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事態發展,及時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南通海事局、市消防支隊、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等部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備勤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市港口局、市經信委等部門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市公安局、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衞,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市交通運輸局、市城鄉建設局、市通信及供電單位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由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落實相關安全防範工作。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1.1 信息報告制度

港口安全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信息。事發地政府是港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應按規定向市政府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港口安全事故信息。

發生Ⅲ級以上港口安全事故,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立即報告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後1小時,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應急處置過程中,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及時向市政府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應急結束後,報送事件總結材料。

4.1.2 信息報告內容

突發事件報告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突發事件的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繫電話;

(2)突發事件發生單位、時間、地點;

(3)突發事件現場情況及事件的類型和性質的初步判斷;

(4)突發事件起因及簡要經過,人員傷亡及設備設施損壞初步估計情況;

(5)突發事件搶救處理的情況、已經採取或準備採取的應急應對措施;

(6)突發事件影響範圍、發展勢態及可能擴大影響範圍的初步判斷;

(7)突發事件後需要保護的環境敏感點(如取水口、居民點等);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援和確保的資源等有關事宜。

4.1.3 信息確認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事故的有關信息進行確認,並進一步向發生事故企業的有關負責人瞭解事故的信息和現場救援情況;

(2)將事故信息報告市應急指揮部。

4.2 先期處置

市港口管理局、事發地政府及港口管理部門、事故企業根據本部門、單位的相關預案進行事故先前處置,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切斷事件傳播、擴大的渠道與途徑。同時立即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先期處置措施主要包括:

(1)事發單位立即採取措施自救互救;

(2)先期到達的相關職能部門和應急救援專業隊伍開展搶險救援、現場控制等工作;

(3)事發地政府第一時間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4.3 啟動預案

(1)發生Ⅲ級港口安全事故時,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指揮,決定啟動預案並趕赴事故現場;

(2)發生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港口安全事故時,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決定啟動預案並趕赴事故現場。

4.4 基本應急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掌握的事故信息,通知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的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將事故有關信息通報給有關企業和相關部門;根據事故性質及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應急專業小組。

各專業小組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各救援小組具體組成成員及職責如下:

(1)專家技術組:由安監、港口、海事、引航、消防、環保、衞生、通訊、氣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有關企業等單位的專家組成,由市港口管理局牽頭。負責提供應急處置技術支撐。

(2)協調聯絡組:由港口、通信和事故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由市港口管理局牽頭。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聯絡、應急物資的調度等工作。市港口管理局負責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與各應急小組之間的協調和通信聯絡工作,包括傳送現場指揮部的各種救援指令和各救援小組向現場指揮部的請求指令;負責現場應急指揮部與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通信聯絡工作;負責與港區有關企業之間的協調與聯絡工作。市港口管理局負責事故現場所需的各類生活物資、救援器材及運輸車輛的調度工作。相關通信單位負責通信聯絡暢通。

(3)搶險救援組:由事故單位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單位牽頭。負責事故現場的搶險,及時控制危險源,遏制事態擴大;負責堵漏、有害物質的消除、危險源的轉移;負責人員、物資的轉移和搶救;負責重要設備、設施的緊急關閉;負責應急供電或斷電。

(4)應急救護組:由醫療、衞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市衞生計生委牽頭。市衞生計生委負責協調事故現場人員救護工作;負責對受傷人員實施現場緊急救護;負責和醫療部門取得聯繫,並護送重傷人員去醫院治療。

(5)滅火救援組:由市消防支隊、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水上消防支隊和相關企業的消防隊伍組成,市消防支隊牽頭。市消防支隊負責組織專業人員開展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現場火災撲救工作;負責搜救被困及受傷人員。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水上消防支隊負責事故水域火災撲救工作。

(6)監測預警組:由環保、質監、衞生及事故單位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市環保局牽頭。市環保局負責現場分析主要污染物種類、濃度、污染程度和範圍,提出對環境和人員保護措施的建議,防止污染擴大,負責調查重、特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市質監局負責對事故現場壓力容器、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檢測,並提出處置方案。

(7)安全警戒組:由公安、邊防、交通、海事及事故單位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市公安局牽頭。市公安局負責安全警戒,維護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的秩序,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根據指令,對可能危及到的區域內人員進行撤離和疏散,並負責警戒區內的社會治安;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證救援道路的暢通;南通海事局負責協調並進行水上交通管制;南通邊防檢查站負責涉外事故中外籍人員及設施的應急管理。

(8)應急保障組:由港口、經信、財政、交通及事故單位等方面人員組成,市港口管理局牽頭。市港口管理局負責應急救援資源(包括物資、設備、器材、工具)的調動工作,負責事故救援過程中各種信息的搜尋、採集和管理工作並及時為總指揮、現場總指揮提供各種信息資料;市經信委負責應急救援物資的信息提供;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救援物資的運輸工作;市財政局負責事故應急資金的撥付。

(9)宣傳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港口管理局、事發地政府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牽頭。負責港口安全事故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的對外發布。信息發佈主要方式包括:新聞發佈會、新聞通氣會、記者招待會、輿情引導、新聞報道、媒體共同採訪或獨家專訪、發佈新聞通稿等。

(10)事故調查組,由安監、港口、公安、檢察、監察、海事、市消防支隊、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總工會、事故所在地政府、事故單位等方面的有關負責人組成,市安監局牽頭。協助現場指揮部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中傷亡人員的賠償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中財產損失的賠償工作。

4.5 擴大響應

Ⅲ級及以上港口安全事故發生後,基本應急程序難以有效控制事態,或發生特殊災害事故,尤其是出現跨區域、大面積的態勢時,應立即轉入擴大應急狀態。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擴大搶險救災資源使用、徵用、調用的範圍和數量,必要時依法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

當港口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嚴重、超出南通自身控制能力範圍,需要省或者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市政府將情況立即上報省應急指揮中心,由省直接指揮或授權南通市指揮。

4.6 應急結束

港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依據法定程序,經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宣佈解除災情,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秩序。

Ⅲ級及以上港口安全事故應急結束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彙總各方情況,形成全面總結材料,報市應急指揮部。

市各有關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及時調查統計事件影響範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事件所造成損失、綜合減災情況,分析事故產生的具體原因,研究加強管理的工作措施,並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1)應急結束後,市應急指揮部及事故發生企業要組織做好善後處置工作,確保生產秩序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生產作業。

(2)對突發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對傷亡人員家屬進行安撫。

(3)對應急物資進行檢查,補充應急過程中使用的應急物資。

(4)針對突發事件危害介質對人體、土壤、水源、空氣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應聯繫有關專業機構進行監測,提供處置建議,落實處置措施,直到符合上級有關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5)相關單位財務部門負責向保險公司的具體理賠工作。

5.2 調查評估

(1)應急結束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現場應急指揮部應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做好配合工作。

(2)應急處置結束後,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件性質和總結報告,負責對應急過程、應急能力等進行綜合評估,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報市應急指揮部。應急總結、評估至少包括下列內容:事件情況(類型、時間、地點、損失情況);應急處置過程;處置過程中動用的應急資源;應急能力;處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和應吸取的教訓;對應急預案的修改建議等。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港口單位及各成員單位要保證通訊聯繫暢通,應急電話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

市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港口企業應急救援指揮部、市安監局、市港口管理局、港口救援物資儲備單位、市醫療救護中心等建立暢通的應急救援指揮通信信息系統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各成員單位和人員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時聯繫,信息暢通。港口企業負責保障本單位應急通信、信息網絡的暢通。

6.2 救援裝備保障

港口發生重大事故時,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港口設備、消防設施、防污材料等救災裝備和儲備物資開展救援。應急救援儲備資源不足時徵用備用救援裝備,徵用救援裝備所需的費用,由事故發生地政府和事故單位予以解決。

6.3 救援隊伍保障

港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依託南通市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各縣(市)、區應成立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港口單位均應成立相應事故救護小組或應急救援組織。

6.4 交通運輸保障

在應急響應時,在現有交通資源下,及時處理港口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人員、隊伍、裝備、物資。公安部門負責組織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最大限度地贏得應急救援時間。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羣、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羣眾。

6.6 經費保障

港口企業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事故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由現場應急指揮部請示市應急指揮部,經總指揮同意後,宣佈解除事故應急狀態,恢復正常生產。

7 綜合管理

7.1 獎勵與責任追究

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及相關企業貫徹執行應急預案情況,並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年度安全考核之中。

7.1.1 獎勵

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部門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在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

(2)防止突發事件發生或搶救救援工作中貢獻突出,使人員或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着的;

(4)做出其它顯着貢獻的。

7.1.2 責任追究

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應急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

(2)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

(3)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4)散佈謠言,擾亂正常生產秩序,阻礙應急人員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5)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2 預案的宣傳與培訓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做好港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類媒體,加大對港口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

7.3 預案演練

市應急指揮部應有針對性地組織港口安全事故應急綜合演練和專項事故應急演練,提高突發事故的應急反應能力,在演練中不斷完善本預案。

市港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擬定演練計劃,報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實施。

7.4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港口管理局負責本預案的編制和日常管理,並根據形勢發展變化需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8 附則

8.1 術語説明

8.1.1 碼頭及其附屬水工建築物

指船舶靠泊和進行裝卸作業、旅客上下的必要設施,是港口的主要水工建築物。

8.1.2 港口水域(港內水域)

包括錨地、進港航道、港池以及船舶制動水域、迴旋水域、碼頭前沿停泊水域。

8.1.3 港口陸域設施

包括企業港區內部的庫場、鐵路、道路以及為港口作業服務的各種設施及建築物。

8.1.4 港口大型機械

是指門座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吸糧機、軌道式龍門起重機、裝(卸)船機、輪胎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鬥輪堆取料機、露天固定帶式輸送機、輪胎起重機(25噸級及以上)和輸油臂等。

8.1.5 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和腐蝕品。

8.2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港口管理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發佈之日起施行。

碼頭自然災害事故應急預案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株洲港口突發自然災害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規範株洲港口突發自然災害緊急救援行動,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和協調應急力量,實施預警和緊急救援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損失,維護株洲港口的安全和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株洲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株洲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應急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株洲港口發生大風、大霧、暴雨、洪水、冰凍等自然災害的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指導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2)反應及時、措施果斷;

(3)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4)依法依規、科學決策。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港口突發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市地方海事局成立港口突發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株洲港口突發事故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株洲港口突發事故的應急指揮、組織協調等工作。小組組成:

組長:株洲市地方海事局局長。

副組長:株洲市地方海事局分管港口工作的副局長(局領導)。

成員:株洲市地方海事局辦公室、人事科、財務科、法規科、安全監督科、港政運政科、船舶檢驗科、船舶船員科、航道科、各地方海事處等科(處)室負責人。

港口突發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對株洲港口發生的Ⅰ~Ⅳ級突發事故予以對應響應及先期處置。主要職責包括:

(1)指導編制港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當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本轄區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面臨的事故風險、重要應急資源及預案中其他重要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時提出修訂應急預案的要求;

(2)督促港口經營人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督促轄區港口經營人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進行備案、開展預案演練,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

(3)建立和完善與港口經營人間協調處置突發事故的有關機制;

(4)統一組織、指揮、協調株洲港口突發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研究、決定株洲港口突發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有關重大問題;

(5)根據港口突發事故的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決定或提請啟動、終止本預案的應急響應,調集港口應急救援資源;

(6)完成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2領導小組辦公室

略,同《株洲港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2.3應急救援工作組

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後勤保障等、事故調查組等若干個應急救援工作組,負責應急處置具體實施,由市地方海事局局內相關科(處)室組建,在領導小組統一協調下開展工作。

(1)綜合協調組

由局辦公室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為安全科、港政運政科、船舶檢驗科、船舶船員科、航道科、財務科、法規科、相關海事處負責人。主要負責內外工作協調;負責收集、發佈信息,彙總、彙報事故及救援情況和工作動態;負責宣傳報道工作。

(2)現場處置組

由港政運政科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為相關科室、處負責人。主要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救援方案,組織開展事故現場處置。

(3)後勤保障組

由局辦公室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為相關科室、處負責人。主要負責應急設備和物資的供應、應急車(船)的調度、受災人員的轉移安置等後勤保障工作。

(4)事故調查組

由安全監督科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為港政運政科、法規科、相關海事處負責人。主要負責事故調查處理、原因分析;負責事故善後處理。

2.4專家組

市地方海事局根據需要聘請港口、海事、航道、安全、消防、危險化學品、環保、氣象等專業的有關專家,成立專家組。應對自然災害時,其主要職責是:

(1)開展港口自然災害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和諮詢服務工作,為港口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應急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2)預測自然災害對港口的影響,對各類自然災害的救災方法、處置措施、災害損失等方案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3)為評估港口基礎設施的損失,分析自然災害對港口、水路交通、環境和社會的影響,為確定應急相應級別提供決策依據;

(4)提供港口自然災害應急方面的技術支持。

3預警與信息發佈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整合信息監測、預測資源,建立健全港口自然災害預測制度,通過多種途徑收集自然災害相關信息。

3.1預警分級

根據自然災害嚴重程度一般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3.2預警信息發佈

當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渠道接收到自然災害預測信息後,按以下程序發佈預警信息:

(1)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將接受到的自然災害預測信息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

(2)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將自然災害信息報告領導小組及相關成員;

(3)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接受到的自然災害預測信息轉發給相應的應急責任單位和各港口經營人,並確認其收悉。

3.3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期後,領導小組根據預警級別和實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向相關單位公告採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等。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自然災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並進行妥善安置。

(3)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協調可依託的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救援準備。

(4)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工具和設備,準備應急設施和場所,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協調有關部門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廣播電視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

4應急響應

按照自然災害影響範圍、危害程度等,港口自然災害應急響應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個等級。

4.1分級響應

4.1.1Ⅳ級響應

Ⅳ級應急響由領導小組啟動並負責應急指揮,組織相關成員按預案要求做好事故防範和應急反應的各項工作,加強督查在建港口工程搶險救護措施,指派相關人員到工程現場進行檢查;港口經營人做好自然災害應對工作,召開預防工作部署會議,認真組織預防自然災害的前期準備工作,加強自然災害衍生事故的防範措施;對重要設備、設施和人員落實安全防護和應急措置的基礎上,加強對重點保護目標的監護,並落實企業實行專人24小時值班,保持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實時聯繫。

4.2.2Ⅰ級、Ⅱ級、Ⅲ級響應

Ⅰ級、Ⅱ級、Ⅲ級響應由領導小組報請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並立即組織開展前期應急處置工作,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Ⅲ級及以上應急響應後,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救援工作。

4.2應急處置

4.2.1分類應急處置

根據株洲港氣象條件,針對主要自然災害列明瞭處置要點。

防抗大風應急處置要點

(1)在每年大風季節來臨前應召開全港防大風工作會議,部署當年的防抗大風任務;

(2)領導小組辦公室值班人員要注意收集大風預測信息,當收到大風預警信息後,應及時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按程序報告領導小組並通知港口經營人做好防抗大風的工作;

(3)防抗大風過程中,重點是預防。當發佈大風預警信息時,各港口經營人應警惕大風對本企業的影響,注意接收氣象信息;當發佈藍色預警信號時就應做好各項應急準備;當發佈黃色預警信號時,港口經營人要視情停止裝卸作業,固定好岸吊等;當發佈紅色或橙色預警信號時領導小組要隨時準備應對突發險情的處置。

防抗雷暴應急處置要點

(1)按規定週期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碼頭設施的防雷接地裝置進行檢測,確保時刻處於完好狀態;

(2)當氣象部門發佈雷暴預警藍色信號時,碼頭停止作業,關閉一切非應急用途的電氣設備的總電源;

(3)禁止人員在碼頭、設備上停留,儘量不要再空曠處逗留及在室外使用手機通信;

(4)當發生人員遭受雷擊的情況,應及時採取醫療救護措施。

防抗暴雨應急處置要點

(1)容易受淹的港口經營人做好防抗暴雨的準備工作,及時轉移低窪易受淹地區的貨物;

(2)暴雨可能引發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相關港口經營人要加強防範工作;

(3)處於危險地帶的港口經營人應停止辦公,立即將人員轉移到安全的地方暫避;

(4)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時,由於降雨較大,能見度低,因此暫停靠離泊作業。

防抗洪水應急處置要點

(1)領導小組應加強研究防禦重點和對策,密切監視水情、雨情的發展變化,加強對港口經營人防汛工作指導;

(2)港口經營人在防洪期間要同時注意降雨情況,防止因暴雨而水位急漲造成的險情;

(3)領導小組辦公室值班人員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聯繫,及時掌握洪水水位情況;

(4)港口經營人檢查防洪措施,準備好沙袋、救生衣等應急物資,做好防抗洪水工作。

(5)處於危險地帶的港口經營人要及時疏散人員到安全地帶。

防抗大霧應急處置要點

(1)企業應採取開啟碼頭燈光等措施;

(2)碼頭應和船舶保持聯繫,將有關情況告知船舶,並要求船舶顯示航行燈,注意觀察航道情況,保持安全航速,靠近碼頭時要控制好餘速;

(3)必要時停止船舶靠離泊作業;

(4)港內作業要注意安全,裝卸機械和車輛駕駛人員應控制速度,確保作業安全;作業場所增加安全監護人員,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必要時停止裝卸作業。

防抗冰凍應急處置要點

(1)企業應在冰凍天氣加強值班;

(2)準備好相應的鐵鍬、稻草等工具,做好港口上的除冰和防滑工作,準備好救生衣等設備,防止人員意外落水;

(3)港口運輸的車輛應在車輪上加裝鏈條等防滑設施等;

(4)當出現港口水域冰凍情況時,應停止港口裝卸作業。

4.3應急結束

應急響應終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市氣象部門發佈預警信號解除通知;

(2)現場指揮部已確認災害現場應急行動結束,災害後果得以控制,導致次生、衍生災害事故隱患消除。

確認符合應急響應終止條件後,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宣佈應急響應終止。

5 後期處置

略,同《株洲港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6 應急保障

略,同《株洲港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7 監督管理

略,同《株洲港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更新

本預案由株洲市地方海事局制定,並對預案實施或應急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研究、分析,根據實際情況和法規要求及時修訂本預案,並每三年對預案進行重新修訂。

9附錄

附件1自然災害預警信息記錄表

附件2自然災害引發事故接警記錄表

碼頭自然災害事故應急預案4

為提高廈門港應對台風、地震、海嘯、洪澇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的應急反應能力,防止災害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福建省防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福建省防洪防颱風應急預案》、《廈門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廈門港口實際,特制訂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預防自然災害工作的方針、政策,充分認識其長期性、艱鉅性和緊迫性,把防止人員傷亡和減輕港口設施損失作為首要任務。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各項措施和規章制度,結合港口特點,做到責任、組織、預案、物資“四個落實”,本着“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防為主,防抗結合,快速反應,全力搶險,常備不懈”的工作方針,真正把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組織機構

廈門港口預防自然災害預案組織指揮機構為廈門港口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負責指揮全港預防自然災害工作,人員組成如下:

組長

成員:

(二)主要職責

1.落實省、市領導和相關上級部門指示;

2.制訂應急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

3.指揮協調現場的搶險救災工作,組織調集搶險人員和搶險物資等,督促檢查各項搶險救災工作的落實;

4.瞭解和掌握現場處置情況和事態發展情況,並及時向市政府和相關上級部門報告;

5.決定應急工作是否結束並轉入正常工作;

6.負責現場新聞報道的指導工作;

7.指導善後處理工作等。

三、防颱防汛、防抗地震海嘯、防抗洪澇預案

(一)防颱防汛預案

內容見《廈門港防颱防汛預案》(附件)。

(二)防抗地震、海嘯預案

1、通信系統

(1)應急聯絡方式:

廈門港口管理局值班室電話:XX,傳真:XX,實行24小時值班

廈門市人民政府值班室:XX

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XX

相關社會救援組織機構聯絡通訊如下:

緊急救護120

火警救援119

公安救援110

電力搶修XX

廈門海事局XX

(2)通信手段

災害發生時,當有線電話還沒有受到破壞時,可以使用有線電話進行通信;當有線電話受到破壞時,可以使用高頻無線集羣電話或手機通信。

(3)預警發佈

根據《福建省海嘯災害應急預案》,將海嘯災害預警級別分為Ⅰ、Ⅱ、Ⅲ、Ⅳ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海嘯災害、重大海嘯災害、較大海嘯災害、一般海嘯災害。其中,受海嘯影響,預計福建沿岸驗潮站出現200釐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嘯波高時,發佈海嘯災害Ⅰ級警報。受海嘯影響,預計福建沿岸驗潮站出現150釐米~200釐米(不含)海嘯波高時,發佈海嘯災害Ⅱ級警報。受海嘯影響,預計福建沿岸驗潮站出現100釐米~150釐米(不含)海嘯波高時,發佈海嘯災害Ⅲ級警報。受海嘯影響,預計福建沿岸驗潮站出現50釐米~100釐米(不含)海嘯波高時,發佈海嘯災害Ⅳ級警報。

廈門港口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根據省海嘯應急指揮部發布的海嘯警報發出相應通知。

2、應急物資準備

安全帽、應急燈、救生衣、帳篷和必備的工具(如刀子、鉗子)等救生物資、器材、設備要充分準備到位,各種車輛、機械、船舶及其它設備要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各港口經營人要相應配備以上應急救生物資,做到有備無患。

3、減少損失的應急措施

(1)切斷電源

港口局辦公樓應指定專人負責切斷電源;港口經營人也應相應指定專人負責切斷電源。

(2)人員疏散

港口局人員的疏散由安全技術處負責,撤離後到指定的集中點集中,必須立即清點人數和查明人員受傷情況。

各單位要相應指定專人負責員工疏散,員工比較多的單位要分成幾組,並明確各組的人員和負責人。

(3)重點物資的管理

各單位對重點物資(如危險物品)要加強管理,專人負責,防止災後損害擴大。

4、災後調查

(1)各單位災後24小時內要及時開展災後調查,明確調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分工和職責。

(2)調查工作的主要內容有:

a.死亡人數

b.受傷人數

c.財產損失情況

(3)廈門港口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及時彙總港口損失情況,上報市相關單位(部門)和省交通運輸廳。損失較大的,同時上報交通運輸部。

5、災後恢復生產

災後24小時內,廈門港口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根據港口生產要求及時安排船舶靠泊,儘可能恢復港口生產。

各港口企業要及時清理港區道路,修復港口機械設備,儘快恢復生產。

(三)防抗洪澇預案

1、通訊指揮系統

同《防抗地震、海嘯預案》。

2、應急物資準備

同《防抗地震、海嘯預案》,特別要增加水上救助船舶和救生衣等設備。

3、減少損失的應急措施

(1)港口局和各單位都要相應指定專人負責切斷電源。

(2)平時加強設備絕緣性能的檢測和防雷擊設備的檢查。

(3)各單位汛前要對所屬碼頭、堤防、閘口、躉船、系錨船舶及其它水上設施和容易受淹的要害部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尤其是對老舊船、水泥船、危險貨物碼頭等重點和薄弱環節要勤查並立即整改。

(4)低窪地段物資(如糧食、化肥)、設備要及時轉移,危險化學物質要專人負責管理,及時轉移堆放。

(5)客運碼頭要根據水位變化,鬆、絞躉船錨鏈,隨時搭好跳板、拉好安全護欄,確保旅客上下船安全暢通。

4、災後調查和恢復生產

同《防抗地震、海嘯預案》。

四、日常管理

各單位應做好如下工作:

1、制定本單位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報廈門港口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2、定期對本單位的預防自然災害預案組織演練。

3、加強對職工的培訓,提高職工對預防自然災害或自然災害搶險的能力和意識。

4、定期對預防自然災害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設備設施及時進行更新。

5、廈門港口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對港口行業的各相關單位和經營人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各項預防措施得以落實。

五、應急管理

1、各單位獲知自然災害預報信息時,應迅速啟動本單位預防自然災害預案。

2、遇突發性自然災害時,各港口經營人在確保職工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採取應急行動和相應措施,儘可能防止自然災害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3、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發生時,各港口經營人首先採取一切措施確保職工的人身安全。

4、突發性自然災害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及時報告廈門港口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需要應急救援的,應及時報告廈門港口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啟動相關應急救援體系和預案。

六、附則

1、漳州分局、招銀港區和石碼港區應分別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報當地政府部門審批,並送各相關單位(部門)備案。

2、各單位應在本預案的基礎上,制定本單位相應的應急預案,報廈門港口管理局備案,以形成整個港口的預防自然災害應急預案體系。

3、本預案由廈門港口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