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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列車區間發生火災的應急預案

在現實的學習、工作、生活中,有時會發生突發事件,為了避免造成重大損失和危害,總歸要預先編制應急預案。怎樣寫應急預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地鐵列車區間發生火災的應急預案,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地鐵列車區間發生火災的應急預案

地鐵列車區間發生火災的應急預案1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防範與處置工作,保證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支持和保障經濟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地鐵(包括輕軌)發生的特別重大事故災難,致使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和地鐵的正常運營受到嚴重威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3)超出省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

(5)國務院認為需要國務院或建設部響應。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決策

發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損失放在首位。運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由建設部牽頭負責,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權限,負責有關地鐵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3)屬地為主、分工協作

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實行屬地負責制,城市人民政府是處置事故災難的主體,要承擔處置的首要責任。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省(區、市)人民政府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證事故災難信息的及時準確傳遞、快速有效處置。

(4)應急處置與日常建設相結合、有效應對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軍隊、武警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鐵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對事故災難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調動全社會力量,建立應對事故災難的有效機制,做到常備不懈。應急機制建設和資源準備要堅持應急處置與日常建設相結合,降低運行成本。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國家應急機構

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建設部設立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聯絡組和專家組。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質量安全司,具體負責全國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聯絡組由各成員單位指派的人員組成。領導小組專家組由地鐵、公安、消防、安全生產、衞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2.2 省級、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省級、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比照國家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的組成、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2.3 城市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城市地鐵企業應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有關部門參加的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監測機構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鐵的運行監測、預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鐵監測體系和運行機制;對檢測信息進行彙總分析;對城市地鐵運行狀況進行收集、彙總分析並做出報告,每半年向國家和省級地鐵應急機構做出書面報告。

3.2 監測網絡

由省級、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地鐵企業組成監測網絡,省級、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城市地鐵監察員對城市地鐵進行檢查監督。

3.3 監測內容

城市地鐵的規章制度、強制性標準、設施設備及安全運營管理。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Ⅰ級響應行動(響應標準見l.3)由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當領導小組進入Ⅰ級響應行動時,事發地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並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據事故災難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1 領導小組的響應

建設部在接到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報告2小時內,決定是否啟動Ⅰ級響應。

Ⅰ級響應時,領導小組啟動並實施本預案。及時將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報告國務院並抄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開通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等有關方面的通信聯繫;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機構、事發地城市政府應急機構、現場應急機構、相關專業應急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國務院提出請求。

Ⅱ級以下響應時,及時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機構、事發地城市政府應急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為地方應急指揮救援工作提供協調和技術支持;必要時,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工作。

4.1.2 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的響應

Ⅰ級響應時,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參與應急工作,啟動並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

4.2 不同事故災難的應急響應措施

4.2.1 火災應急響應措施

(1)城市地鐵企業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預案,針對不同車站、列車運行的不同狀態以及消防重點部位制定具體的火災應急響應預案;

(2)貫徹“救人第一,救人與滅火同步進行”的原則,積極施救;

(3)處置火災事件應堅持快速反應的原則,做到反應快、報告快、處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關鍵時間,把損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4)火災發生後,工作人員應立即向“119”、“110”報告。同時組織做好乘客的疏散、救護工作,積極開展滅火自救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火災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2 地震應急響應措施

(1)地震災害緊急處理的原則:

a.實行高度集中,統一指揮。各單位、各部門要聽從事發地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指揮,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後救物,先搶救通信、供電等要害部位,後搶救一般設施。

(2)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地鐵企業負責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及管理工作。

(3)發佈破壞性地震預報後,即進入臨震應急狀態。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採取相應措施:

a.根據震情發展和工程設施情況,發佈避震通知,必要時停止運營和施工,組織避震疏散;

b.對有關工程和設備採取緊急抗震加固等保護措施;

c.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d.及時準確通報地震信息,保護正常工作秩序。

(4)地震發生時,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將災情報有關部門,同時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鐵設備、設施保護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地震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3 地鐵爆炸應急響應措施

(1)迅速反應,及時報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險情,儘快恢復運營;

(2)地鐵企業應針對地鐵列車、地鐵車站、地鐵主變電站、地鐵控制中心,以及地鐵車輛段等重點防範部位制訂防爆措施;

(3)地鐵內發現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排除,任何非專業人員不得隨意觸動;

(4)地鐵爆炸案件一旦發生,市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消防部門、衞生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處理和應急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爆炸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4 地鐵大面積停電應急響應措施

(1)地鐵企業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重點做好日常安全供電保障工作,準備備用電源,防止停電事件的發生;

(2)停電事件發生後,地鐵企業要做好信息發佈工作,做好乘客緊急疏散、安撫工作,協助做好地鐵的治安防護工作;

(3)供電部門在事故災難發生後,應根據事故災難性質、特點,立即實施事故災難搶修、搶險有關預案,儘快恢復供電;

(4)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停電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3 應急情況報告

應急情況報告的基本原則是:快捷、準確、直報、續報。

4.3.1 快捷

最先接到事故災難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最遲不能超過1小時。

4.3.2 準確

報告內容要真實,不得瞞報、虛報、漏報。

4.3.3 直報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要直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報省、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國務院,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4.3.4 續報

在事故災難發生一段時間內,要連續上報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及有關內容。

4.3.5 報告內容

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快報及續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件單位的名稱、負責人、聯繫電話及地址;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

(4)事件的簡要經過;

(5)其他需上報的有關事項。

4.4 報告程序

4.4.1 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後,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警,並報告地鐵企業應急機構。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迅速確認事故災難性質和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的預案,並向上級地鐵應急機構報告。

4.4.2 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發生單位、屬地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後必須做到:

(1)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災難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災難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災難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地方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故災難情況,協調組織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4.4.3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災難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災難現場的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4.4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的單位及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在事故災難發生後4小時內寫出事故災難快報,分別報送國家、省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4.5 情況接報

4.5.1 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發生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後,迅速通知領導小組,並根據事故災難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4.5.2 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應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務院,同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4.6 緊急處置

緊急處置應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依靠本行政區域的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後,地鐵企業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按照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措施,使事故災難損失降到最低。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應急處置方案,依法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4.7 醫療衞生救助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衞生救援應急預案》,組織做好應急準備,在應急響應時,組織、協調開展應急醫療衞生救援工作,保護人民羣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需要佩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災難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機構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城市人民政府應事先為城市地鐵企業配備響應的專業防護裝備。

4.9 羣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機構負責組織羣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事故災難的特點,確定保護羣眾安全需要採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緊急狀態下羣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和程序,指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疏散、轉移和安置;

(3)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維護事發現場的治安秩序。

4.10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機構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工作。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的處置能力時,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

4.11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機構成立事故災難現場檢測與評估小組,負責檢測、分析和評估工作,查找事故災難的原因和評估事態的發展趨勢,預測事故災難的後果,為現場應急決策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4.12 信息發佈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信息的公開發布由各級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決定。對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和應急響應的信息實行統一、快速、有序、規範管理。

信息發佈應明確事件的地點、事件的性質、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以及臨時交通措施等。

4.13 應急結束

Ⅰ級響應行動由領導小組決定終止。

Ⅱ級以下響應行動的終止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地鐵事故災難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救援物資供應和及時補充、恢復生產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災難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地鐵正常運營秩序。

5.2 保險理賠

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 調查報告

屬於Ⅰ級響應行動的地鐵事故災難由領導小組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直接組成調查組。屬於Ⅱ級以下響應行動的地鐵事故災難調查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必要時,領導小組可以牽頭組成調查組。

應急狀態解除後,現場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災難原因和在應急期間採取的主要行動;必要時,修訂城市地鐵應急預案,並及時作出書面報告。

(1)應急狀態終止後的兩個月內,現場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向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2)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發生事故災難的地鐵基本情況,事故災難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和事故災難責任人及其處理結果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領導小組應指定專門場所並建設相應的設施滿足進行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的需要。

逐步建立並完善全國地鐵安全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庫,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佈、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市級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

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領導小組同國務院,省級、市級和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急支援單位通信聯絡的需要;明確聯繫人、聯繫方式。

能夠接受、顯示和傳達地鐵事故災難信息,為應急決策和專家諮詢提供依據;能夠接受、傳遞省級、市級地鐵應急機構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能夠為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對省級、市級和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預案及地鐵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備案。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 救援裝備保障

有地鐵運營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地鐵應急裝備的保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地鐵應急裝備保障工作。

6.2.2 應急隊伍保障

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應急支援力量準備。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並完善以消防部隊為骨幹的應急隊伍。

6.2.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事故災難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事發現場和相關區域進行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需要。

6.2.4 醫療衞生保障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衞生救援應急預案》落實醫療衞生應急的各項保障措施。

6.2.5 治安秩序保障

應急響應時,事發地公安機關負責事故災難現場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

6.2.6 物資保障

省級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應急設備、救治藥物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

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協調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跨地區的物資調用。

6.2.7 資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事故災難應急資金準備。領導小組應急處置資金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2.8 社會動員保障

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地鐵事故災難的應急。領導小組協調事發地以外的社會力量參與救援。

6.2.9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規劃與建設能夠基本滿足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2.10 應急保障的銜接

省級、市級的應急保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各自批准的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應為各自所需的應急響應能力提供保證,並保證各級響應的相互銜接與協調。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領導小組專家組對應急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省級人民政府應比照領導小組專家組的設置,建立相應的機構,對應急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市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地鐵安全保障技術的研究,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

公眾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鐵企業負責,主要內容是城市地鐵安全運營及應急的基本常識和救助知識等。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制訂宣傳內容、方式等,並組織地鐵企業實施。

6.4.2 培訓

對所有參與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準備與響應的人員進行培訓。

6.4.3 演習

省級人民政府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每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習。城市(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習。

6.5 監督檢查

領導小組對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7 附則

7.1 名詞解釋

7.1.1 地鐵

本預案所稱地鐵是指承擔城市公共客運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 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

本預案所稱的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是指需要啟動本預案中規定的Ⅲ級以上應急響應的災難事故。

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類型主要包括:

(1)地鐵遭受火災、爆炸等事故災難;

(2)地鐵發生大面積停電;

(3)地鐵發生一條線路全線停運或兩條以上線路同時停運;

(4)地鐵車站內發生聚眾鬧事等突發事件;

(5)地鐵遭受颱風、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侵襲。

7.1.3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建設部根據國家應急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資源的變化情況,以及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出現的新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在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災難有功,使人民羣眾的生命和國家、集體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準備或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 責任追究

在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人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定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4 國際交流與合作

領導小組要積極建立與國際地鐵應急機構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活動。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鐵列車區間發生火災的應急預案2

一、區間火災的相關分析

1、火災按發生地點分類

(1)車站火災:車站火災可分為發生在站廳和站台的火災,火災發生的地點不同,那麼實際處理的方法也不一樣,可分為站台火災、站廳火災;

(2)列車火災:列車發生火災時分為兩種,一是列車在車站站台時發生火災,一是列車在區間發生火災列車能夠動車或列車不能動車,可分為列車站台火災和列車區間火災;

(3)區間火災:區間發生火災主要是由行車設備或軌旁設備等引起的,可發生在區間設備處和區間列車上,分為區間設備火災和區間列車火災。

2、區間火災的處理

(1)及時確認火災發生的具體位置,並扣停後續列車。

(2)確認火災區域是否有列車。如果有列車,先確認該列車的具體位置,若該列車已經駛過火災區域,令該列車及時到下一站進行乘降。若該列車在着火區域前停車,立即令該退回車站。

(3)當確認是列車區間火災時,如列車能夠行駛到達前方車站,則按“列車在車站發生火災”應急處理程序進行處理,如列車不能行駛到達前方車站,就組織隧道清客疏散。

3、列車在隧道發生火災

(1)確定火點,火情及傷亡情況,報告值班主任;

(2)要求發生火災的列車司機盡力駕駛列車到達前方站;

(3)立即扣停後續列車,通報個站,調整列車運行;

(4)如列車能夠行駛到達前方車站,則按“列車在車站發生火災”應急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5)如列車不能行駛到達前方車站,就組織隧道清客疏散;

(6)如火災發生在客車車頭,則通知司機組織乘客向火災發生位置另一端疏散,若火災發生在列車中部,則通知司機組織乘客向兩端疏散;

(7)通知相鄰兩站值班站長派人引導乘客進站;

(8)扣停開往疏散區域的鄰線列車,通知電調停止該區域的供電;

(9)視情況組織有限度的列車服務,如小交路運行,反方向運行,安排備用客車上線階接替火災列車。

列車區間火災疏散示意圖:

情況一 :列車頭部着火且停在區間任意位置

4、列車在高架區間發生火災

(1)確定火點,火情及傷亡情況,報告值班主任;

(2)要求發生火災的列車司機盡力駕駛列車到達前方站;

(3)立即扣停後續列車,通報個站,調整列車運行;

(4)如列車能夠行駛到達前方車站,則按“列車在車站發生火災”應急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5)如列車不能行駛到達前方車站,就組織乘客在區間清客疏散;

(6)如火災發生在客車車頭,則通知司機組織乘客向火災發生位置另一端疏散,若火災發生在列車中部,則通知司機組織乘客向兩端疏散;

(7)通知相鄰兩站值班站長派人引導乘客進站;

(8)扣停開往疏散區域的鄰線列車,通知電調停止該區域的供電;

(9)視情況組織有限度的列車服務,如小交路運行,反方向運行。安排備用客車上線階接替火災列車。

二、武漢地鐵1號線列車火災處理流程

武漢地鐵1號線整條線都屬於高架線路,相對隧道而言區間火災的處理要比隧道火災處理起來相對容易些,如上圖所示,當列車在區間發生火災時,事故處理的關鍵點如下:

1、後續列車的扣停:後續列車的及時扣停,可以給調度員足夠的時間和空間來處理故障區域的列車,同時為小交路運行的組織提供了條件,扣停後續列車是調度員為減少誤操作而必須進行的關鍵操作;

2、與司機確認現場火災位置和火勢情況:確認好列車火災的位置以方便後續故障的處理,為車站人員安排的進入和119、120到達後的介入做好鋪墊;火勢可控和不可控時的處理是截然不同的操作,可控時司機撲滅火災後可視情況組織列車前往前方站,線路即可疏通,不可控時需要組織區間疏散,為後續的安排埋下伏筆;

3、區間疏散的執行:確認區間疏散的方向,方便組織人員往正確的方向疏散和安排車站人員前往協助疏散;向電環調申請接觸軌停電,由於1號線是高架線路,因此不需要申請送風,但是接觸軌申請停電時,上下線接觸軌都需要停電,同時由於是區段停電,還需組織相應的列車駛離該停電區域或降弓停車等待;最後是關於調度命令的擬寫、通知司機做好疏散準備以及通知車站做好進入區間協助疏散的準備工作,待所有的準備工作完成後,執行組織乘客疏散的命令。

4、非故障區域的.列車組織:組織乘客疏散時線路必定是處在堵塞狀態的,此時一定要儘快組織維持非故障區域的小交路運營組織,不能因為一處堵塞而擴大為整條線路的堵塞。

5、火勢撲滅後列車的處理:火勢撲滅後若列車還具備運行能力,組織列車退出運營,如果不具備運行能力還需組織列車救援,將故障列車組織退出運營,從而維持整條線路的運行。

6、調度員之間的協作:調度員之間的協作在故障處理時大致分為故障區域、非故障區域和協調確認三個部分,為了儘快的將故障處理完畢,每個人在做好自己所負責的區域時,還應想的更多一些,儘量做到未雨綢繆、相互提醒,確認安全的前提下,保持效率。

7、接觸軌在送電前,須有車站行車值班員確認現場的具體情況,反覆廣播,再得到車站行車值班員可以送電的報告後方可通知電力調度將相關區域接觸軌送電。

三、武漢地鐵1號線不同位置區間火災時列車的運行組織

根據列車區間火災位置的不同,為最大程度的保障運力,我們需要把握好以下的幾個關鍵點:

1、後續列車要及時扣停:故障區域和非故障區域儘量減少交集,尤其是兩個區域有列車進出時尤其要重點關注,將列車儘量扣停在非故障區域,同時利用中間有折返能力的車站組織列車進行繞行;

2、列車小交路運行的選定:

(1)需考慮電分段的位置:當列車火災位置在藤子崗-灄口新城下行區間時,漢口北岔區將不再能夠維持線上列車的運行,因為列車將不再開往漢口北,此時我們可以考慮列車經過堤角3站台進行折返或者利用二七站3、4站台進行折返維持小交路的運行,這個時候就存在一個方案的選擇問題,但是我們不能僅僅考慮線路情況就組織小家路運行,還要考慮區間疏散時停電區域的範圍。

組織區間疏散時要求藤子崗-灄口新城上下行區間接觸軌停電,但是由於電分段為位置問題,停電申請單的停電區域必須擴大為堤角-漢口北上下行接觸軌停電(堤角上行帶電、下行不帶電;漢口北上行不帶電、下行帶電)才能保證區間疏散區域的安全,因此小交路運行的選擇就不能是堤角-徑河而是二七路-徑河。

(2)需考慮線路的條件:CR5道岔已經發文是不允許使用的,因此不能考慮崇仁路進行折返;大智路道岔已經拆除,因此不能考慮利用大智路的折返線進行小交路折返。

(3)場段接發車條件:古田車輛段和漢口北車場是具備接發車條件的,在正線運力過剩或者運力不足時,要確認場段是否帶電和具備接發車條件後組織列車回場段或是備用車上線;礄口車場只有西口轉換軌可用,但是沒有可以用的備用車,因此在小交路的時候不考慮礄口車場的接發車能力。

3、根據線上列車的數量和折返位置的折返能力,適量組織多餘運力的列車退回場段或者組織備用車上線。

當發生火災,應及時向車站或司機確認火點,火情及傷亡情況,並及時將具體情況上報相關領導,確定應急處理措施後,應及時通知車站和司機做好相應的準備,列車發生火災時,與司機確認是否可以運行至下一站清客,儘量避免在區間疏散乘客,若需區間疏散乘客時,應通知電力調度將相關區域接觸軌停電,並通知車站和司機做好疏散的準備,處理火災事故時,應及時封鎖該區域,扣停後續列車,防止後續列車進入該區域影響救援,並利用有限的列車維持正線其他區域的正常運營,疏散完畢後,應及時疏通堵塞區域,恢復線路的正常運營,接觸軌在送電前,須有車站行車值班員確認現場的具體情況,反覆廣播,再得到車站行車值班員可以送電的報告後方可通知電力調度將相關區域接觸軌送電。

城市軌道交通作為獨特的、大運量的現代化城市公共運輸系統,其運營安全被社會密切關注,在武漢軌道交通日常運營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一些意想不到的突發情況,在面對緊急情況時,為了把威脅地鐵系統安全的各種安全隱患和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就必須要克服許多不安全因素和困難,在最短的時間內採取正確的措施,縮短事故處理時間,增加事故處理效率,平時注意舉一反三,未雨綢繆。

地鐵列車區間發生火災的應急預案3

1、完善逃生裝備的防護設置。

隧道內設置揚聲器,方便地鐵工作人員對人羣的疏導指揮,同時可供被困人員同救援人員之間的通訊聯絡。在列車和候車大廳等人員密集處設置防煙防毒面具、濾器罐、逃生頭盔、毛巾和口罩這些裝備,以延長疏散人羣在濃煙、毒氣、高温環境下的生存時間。隧道、站台通道、樓梯口設置移動照明設備,供人羣疏散時使用。各通道轉角、樓梯口地面、牆面及隧道牆面應設置發光疏導標誌,可以更有效地幫助人們在濃煙瀰漫的情況下,及時識別疏散位置和方向。

2、地鐵列車火災的應急處置措施。

列車行駛發生火災,列車在行進過程中要通知前方站台做好救人、疏散、滅火等各項準備,地鐵內部工作人員應先疏散在站台候車的乘客,同時阻止其他乘客再進入站台。對起火列車而言,當起火點所在的車廂在整個列車的中部,則引導乘客向兩邊車廂疏散。如起火點所在的車廂在整個列車的後部,則儘量引導乘客往前面的車廂疏散。在疏散過程中,地鐵內部工作人員如列車上的乘務員應採取有效措施阻止火勢擴大蔓延,並最好要保證乘客特別是離火點位置比較近的乘客每人都有防煙防毒面具、濾器罐、逃生頭盔、毛巾和口罩等裝備。如果列車不能駛入前方車站,或者在中途停運有利於疏散則就地停運,停在區間隧道,乘務員應及時打開列車安全門,提醒乘客拿着照明燈具或打開手機靠着手機的光亮。隧道通風系統迅速啟動,排除煙氣,並向乘客提供必要的新風,形成一定的迎面風速,誘導乘客安全撤離。本區間的列車運行立即中止,另一條隧道也應立即停止正常的行車。

3、地鐵車站上列車火災的應急處置措施。

如果列車在車站發生火災,應該立即執行火災緊急疏散計劃,停止路線上的其他地鐵開行和其他乘客進入火場,並利用車站樓梯、出入口疏散乘客,其疏散的具體措施基本同下。

4、地鐵車站火災的應急處置措施。

車站內火災分為站台火災和站廳火災,無論何者都應該立即採取緊急措施,第一時間安全疏散乘客,要保證所有人員都有防煙防毒面具、濾器罐、逃生頭盔、毛巾和口罩等裝備,同時停止車站空調水系統,將地鐵站的普通通風空調模式改為火災情況下的通風模式。其次,地鐵內部工作人員一定要按照分工分頭組織向不同的出口疏散。再次,地鐵內部調度中心要及時通知地鐵內部的各個相關列車不許乘客在該站下車,繼續前進,以減少疏散人員。在火點附近的列車行進時速度不宜太快,以免引起強烈的空氣對流,導致火勢的擴大蔓延。最後,地鐵內部工作人員要有效利用地鐵內部的固定消防設施,積極配合疏散。

5、地鐵火災的教育宣傳及演練。

地鐵火災人員疏散,除了地鐵工作人員要制定相關的應急制度外,也需進行經常性的演練,同時也要向社會進行相關知識的宣傳。學校也因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上,從小對孩子進行教育,政府及相關部門也應面向社會進行這方面的教育,加強人們的安全意識及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