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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房屋租賃合同樣本

特別告知

無錫市房屋租賃合同樣本

一、本合同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商品房預租以及按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租金的房屋租賃,不包括按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調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條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賃。

二、預租僅限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造,並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預售的商品房不得預租。

三、本合同條款中的[出租]或[預租]為

提示性符號,表示該條款適用於出租行為或預租行為。本合同作為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時,只能採用標有[出租]部分的內容;而作為商品房預租合同使用時,則[預租]部分的條款和補充條款中的"預租有關事宜"部分的條款。其他未標有[ ]符號的條款作為通用性條款,不論預租或出租都適用。

四、本合同用於商品房預租的,在該商品房竣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了房地產權徵後,預租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商品房使用交接書。商品房使用交接書生效後該合同內的原預租條款履行完畢。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資源局和無錫市工商管理局根據《無錫市房屋租賃條例》制定的示範文本(試行)。其合同條款均為

提示性條款,供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採用。本合同中的示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訂立補充條款予以明確。

六、本合同簽訂前,出租人應向承租人出具房地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預租人出具預售許可證。並相互交驗有關身份證明。其中將房屋出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出租人還應出示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七、本合同簽訂後的15日內當事人應按規定辦理合同登記備案。其中,屬房屋租賃的,應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領取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屬於商品房預租的,外銷商品房應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內銷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預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產權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後,再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租賃合同經登記備案扣,當發生重複預租、出租、租賃期間房屋轉讓或設定抵押後被處分等事實時,可以對抗第三人。

八、凡當事人一方要求登記備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記備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證明等有關文件辦理登記備案。

九、房屋租賃保證金是一種履約保證的措施。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的數額由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租賃關係終止時,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外,剩餘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購取。雙方當事人使用本合同前應仔細閲讀,認真瞭解各條款內容。

十一、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賃關係由經紀機構代理或居間的,則租賃當事人應當要求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在本合同的最後頁簽字、蓋章。

(合同編號: )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預出租方(甲方):

[預租]

預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無錫市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出租/預租)的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