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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房屋租賃合同樣本

出租方(簡稱甲方):

濱州房屋租賃合同樣本

承租方(簡稱乙方):

一、建物地址:

甲方將位於號樓房屋及附屬設施在良好狀態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

二、房屋面積:

出租房登記面積為 平方米。

三、租賃期限:

租賃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為期叁拾陸個月。

四、租金:

1.數額:雙方議定租金為每月

2.支付方式: 租金按陸個月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於2015年2月24日付清,以後每期租金於24日前繳納,先付後住,甲方收到租金後應予以書面簽收。

3.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且未能取得甲方的諒解和許可,則須支付每天相當於月租金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若逾期且在經甲方正式通知後仍未付租金超過十個工作日,則視為乙方自動退租,構成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五、其他費用:

1.乙方應承擔租賃期內的水,電,天然氣,物業管理費等一切因乙方實際使用而產生的費用,並按單如期繳納。

2.地租,房屋維修費等原由甲方支付的費用,仍由甲方承擔。

六、甲方的義務:

1.甲方須按時將房屋及附屬設施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設施如因質量原因,自然損耗或災害而受到損壞時,甲方有修繕的責任並承擔相關的費用。

3.甲方應確保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該房屋發生所有權全部或部分的轉移,設定他項物權或其他影響乙方權益的事情時,甲方應保證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他影響乙方權益的第三者,能繼續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反之如乙方權益因此而受損害,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七、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項應付的費用。

2.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合法使用租賃房屋,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應存放危險物品,如因此發生損害,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不得在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如發現有違法行為,甲方將通知執法機關,依法辦事。

3.乙方應管護屋內設施,家中傢俱損壞應及時修理,退租時完好交還甲方。

八、合同終止及解釋的規定:

1.乙方在租賃期滿後,若需續約,則在同等租賃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但應當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由雙方另行具體協商續租事宜。

2.在租賃期限內,如遇一切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意外情況,如戰爭,外交,暴-亂,自然災害等,而導致的合同意外中止,則不視為違約處理。

3.租賃期滿後,乙方在3天內將承租的房屋交給甲方,如有留置物品,在未取得甲方的諒解之下,均視為放棄,任憑甲方處置,乙方決無異議。

4.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立即生效,未經雙方同意,不得任意終止,如果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

九、違約處理: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條款履行,導致中途終止本合同,並且過錯方在未徵得對方諒解的情況下,則視為違約,雙方同意違約金為 玖佰 圓整,若違約金不足彌補無過錯方損失,則違約方還需就不足部分支付賠償金。

2.凡在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事情時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順延條件:

另雙方約定本合同暫定有效期為叁年。如無特殊情況(例如:小區業主投訴或者國家有關部門查處等不可抗力)則此本合同順延叁年。租金上浮10%(大寫:百分之十)

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甲乙雙方如有特殊事項,可以在本款另行約定。

4、本物業的附屬設施詳見合同附件(傢俱清單)。

5、2015年2月24日—3月24日為裝修期,此期間不收租金及物業費。

訂約人: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證件號: 證件號: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時間: 時間:

濱州房屋租賃合同樣本 [篇2]

1.有關税法和鎮政發(90)第34號文件規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負擔;

2.甲、乙雙方議定。

第四條 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和裝飾

修繕房屋是甲方的義務。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設備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繕範圍和標準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號通知執行。

甲方修繕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繕,經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述第 款辦法處理:

1.按規定的維修範圍,由甲方出資並組織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諾的維修範圍和工程項目內,先行墊支維修費並組織施工,竣工後,其維修費用憑正式發票在乙方應交納的房租中分 次扣除;

3.由乙方負責維修;

4.甲乙雙方議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房屋進行裝飾,但其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均應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後方可施工。對裝飾物的工料費和租賃期滿後的權屬處理,雙方議定:

工料費由 方承擔( );

所有權屬 方( )。

第五條 租賃雙方的變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須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3.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用房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負責賠償元。

2.租賃雙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條約定的'有關條款的,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欠租外,並按租金的 %,以天數計算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5.乙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甲方有權責令停止轉讓行為,終止租賃合同。同時按約定租金的 %,以天數計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本合同期滿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繼續使用承租房屋,按約定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後,甲方仍有終止合同的申訴權。

上述違約行為的經濟索賠事宜,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簽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

第七條 免責條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宜 無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

議報送市房屋租賃管理機關認可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執3份,乙方執1份,工商局1份,省商貿局1份。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地址: 地址: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電話:

簽約地點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帳號: 電話: 簽約時間: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