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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商品房買賣合同集合十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實用】商品房買賣合同集合十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範圍的限制,並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範與效力規範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基於此類問題的複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集體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隨着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湧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並未把佔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範圍,不能不説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於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着於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築於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築於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並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於向社會銷售並移轉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於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於經濟學,其着眼點在於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係上,普遍採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歸屬於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並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説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着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着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湧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於農用地。其三,國家徵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後,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並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可以説,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並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並不斷髮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於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其實質仍擺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徵為國有後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説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並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麼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於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並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後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

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於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於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對於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説認為,由於《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一)合同無效論的依據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於《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裏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於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説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願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基於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二)合同有效論的依據

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後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裏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裏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定了土地徵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説,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於“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法律規範可以區分為任意法規和強行法規,而強行法規又可以區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二種。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並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後者系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於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屬於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並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於違反效力性規範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並不必然無效,只是屬於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範圍而已,但此種結果並不必然及於私法。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捨。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第一章總則的規定得到説明。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同時,該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説,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農業的穩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穩定,才會有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是在現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並不構成影響,那麼,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衝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法律的正式淵源並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揮其創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範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願。實現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於《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雖然主要目的是用於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後的房屋才被用於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説,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羣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展城市低收入人羣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並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於行政機關的執法乏力,在集體土地上進行的商品房開發已經在全國各地廣泛出現,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問題。如何處理這類商品房的買房者與賣房者的利益,就成為一個直接關乎社會穩定的政治問題。確認合同無效,必然導致退房退款,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將所收房款用於房屋開發或者其他支出,不可能退還出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買房者關心的更是有房住,如此一來買

者與賣者都將遭受巨大損失。那麼,國家如果調整法律、確認此類合同有效又會失去什麼呢?國家要求集體土地必須徵用後由使用者支付出讓金才能用於商品房建設,這一前提是國家要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徵地補償費,如果補償費高於出讓金,則國家就會遭受損失,如此一來國家就要“賠錢”;如果補償費低於出讓金,則意味着國家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也就是農民處獲得了額外的利益,農民就遭受了“盤剝”。也就是説,補償費無論是高是低,都缺乏合理的依據。而如果確認合同有效,開發商品房使用集體土地而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不會有“賠錢”或是“盤剝”的出現,國家只要加強對土地用途的監管就可以了。目前實踐中出現的障礙主要是無法為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商品房辦理權屬證書,而這完全是由於國家法律政策造成,對國家而言輕而易舉毫無損失,對房屋的買賣者則是利益巨大。這也就是為什麼此類合同在國家法律上存在障礙,而實踐中有大量出現的根本原因。

從法律演變的歷史原因看,國家之所以調整《土地管理法》,禁止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主要是為了有力遏止1992年之後出現的開發區熱、房地產熱對新興土地市場的過度衝擊,改變耕地大量閒置、用地結構失衡的惡性局面。但是,“社會現象日新月異,立法者有非萬能,苟發生立法當時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價值判斷之各種變化,以探求立法者於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始能掌握法律的‘一般妥當性’”。經濟的發展,現實的需要,都要求國家調整立法政策,對需求作出合理的反映。“太陽、月亮和星星今天看上去一如幾千年以前;玫瑰仍像在伊甸園裏那樣開放;但法律從來是另一回事。婚姻、家庭、國家、財產經歷了最多種多樣的形態。”如果一味地因循守舊固守現有法律不變,實在不是明智之舉。

最後還有一個因素,但並非是最不重要的,就是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其邏輯的必然結果是退房退款,而事實上的失控已使數量眾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個人、城市居民捲入到此類合同中來,退房退款必將極大影響他們的切身利益,極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與其硬性取締,不如調整政策而疏導之,畢竟國家的政策要以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歸依。

綜上,基於對上述兩種觀點的利益衡量,筆者認為,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的觀點在現階段更為可取。

五、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處理

基於對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可以採取一種更加靈活務實的策略來對待這一日益突出的問題,具體的可以採取以下處理方法:

第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保護基本農田的前提下,使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轉讓享有與國有土地同等的待遇。這是一種最直接、最簡單的辦法。《憲法》的原則性規定看,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都是可以依法轉讓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是使具體法律與《憲法》的根本意旨相符合。從財產權的性質看,無論是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國家,還是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性質上,都是土地這種特殊財產的財產所有人,它們在私法上的地位應當是平等的,所有權具體權能的內容應是無差異的,即都應包含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雖然由於土地資源具有稀缺性的特點和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對土地的用途應從法律上作出統一規定,但是在合理使用土地和確保耕地數量的基礎上,應當允許土地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的所有人所能享有的財產權內容相同的權利,其中當然包括用益物權的設立,此時的制度設計可以傳統的地上權制度為藍本。

第二,貫徹兩權分離,規範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要堅持和維護國家就土地所有制問題上的基本原則不動搖,確保土地所有制上的公有制度,在此基礎上實現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使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源在市場上合理流動。在這一過程中,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從土地用途管理和國家總體規劃入手,保護耕地、節約耕地,通過集體存量用地的流轉減少建設用地增量的增加,減少閒置土地數量。目前,廣東在這一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正式出台了《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在土地總體規劃中確定並經批准為建設用地用途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從而在國家土地一級市場外全新生成一個區域性的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在我國集體土地管理改革進程中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被稱為土地管理“二次創業”。為有力支持這一改革,廣東省在堅持佔補平衡、切實保護耕地,全面進行農村土地產權登記調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服務系統及建立以農村土地交易為核心的有形土地市場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為農村集體土地這一“農民的資產”正式進入可經營範圍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第三,以上兩點主要是對今後立法提出的一點建議,但立法的修訂總是需要一個週期,如何在現有法律條文修訂前處理實踐中出現的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是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迫切問題,這也是我們司法實務工作者義不容辭的義務。

根據上述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的分析,筆者提出一個大膽的處理意見,僅供參考,即確認此類合同有效,但賦予購房者以選擇權。這裏的選擇權的具體內容包括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維持使用房屋的現狀,如果購房者要求辦理相關證件,則可以辦理“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並待國家政策調整後再作出進一步處理。

下面進一步闡述一下筆者提出上述建議的理由。

1、解除合同。雖然通過對合同效力的分析,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由於目前實踐中的現狀,比如產權證照辦理不能,對購房者權利的保護措施仍然不健全,其權利處於一種不能完全行使的狀態,因此,應當設立一種相應的救濟途徑以示公平。同時,由於目前經濟的持續發展,商品房市場的走勢良好,房價不斷攀升,而這種房屋的購買者又往往住房條件差、急需購房。在這種條件下,解除合同的做法其實是由購房者自己選擇,是否讓自己失去已得利益或可得利益,這種當事人自願放棄利益的行為法律自然沒有必要強行干預。在這種房價持續上漲的狀況下,也不宜賦予開發商以解除權,因為那樣一來,對開發商有利而對購房者不利,容易助長開發商追逐利益的恣意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的情況下,所退房款應當只是房屋價款的本金,而不應當包含利息。

2、履行合同。在購房者未選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由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則雙方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購房者交納購房款,開發商交付房屋。只是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目前體制上和行政管理上的問題,可能在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上會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到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和今後房屋的再次轉讓等方面,但這是一個需要協調各方面的系統工程,又涉及到前文對立法方面的建議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以上述甲方系夫妻關係):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房屋狀況:(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1、甲方所擁有的'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現用途為__________。

2、甲方已於房屋所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已於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自願將上訴房屋所有權及所屬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自願購買該房屋。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無財產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房屋價款:

買賣雙方同意按套計價,該房屋總價款為___________(RMB: 元整)

三、付款方式:

四、房屋支付:

甲方應於辦理房屋立契過户之日起5日內按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在辦理產權過户手續時,所產生的費用,一切由甲方負責。

2、房屋交付前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六、甲乙雙方若出現法律糾紛,可向房屋所在法院進行起訴。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按手印: 乙方簽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姓名:___________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姓名:_________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為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屬_____結構,層高為____,建築層數地上____層,地下____層。

該商品房陽台是。

該商品房建築面積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由於商品房的用途為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公寓及其他高檔住宅等居住類房屋,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1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商品房的用途為非住宅的,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幣)每平方米______元,總金額(幣)_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_百___拾__元整。

2.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元,總金額(幣)____千_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幣)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4.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根據本合同第四條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套內建築面積大於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時,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套內建築面積小於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時,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套內建築面積-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

3.根據本合同第四條按建築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3%以內(含3%)的,根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結算房價款;

(2)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有一項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大於合同約定建築面積時,建築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小於合同約定建築面積時,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應不簽訂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1種、第2種和第___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該商品房取得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司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前期物業服務

本物業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服務內容及質量等見附件四;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為___/月平方米(建築面積),由物業管理企業按年(半年、季)收取。價格構成包括物業區域內保潔費、公共秩序維護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費、綠化養護費、綜合管理費、

出賣人負責監督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的內容和本物業業主臨時公約

買受人已詳細閲讀本合同附件四有關物業服務的全部內容和本物業業主臨時公約,買受人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同意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約定的價格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並同意遵守業主臨時公約。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五)。

第二十三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頁,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___份,買受人___份,___份,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________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 買受人(簽章):

:__________ :

:__________ :

(簽章) (簽章)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籤於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1、 納入該商品房分攤的共用部位:本棟樓一層至屋頂的樓梯間、電梯井道、門廳、電梯前室、走道、水電間、電梯機房、外牆。

2、 未納入該商品房分攤的共用部位:本棟樓一層的架空通道。

附件五 關於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具體約定

1、 物業用房位於1#、8#樓一層、13#樓一層及二層。

2、 門衞位於8#樓一層。

3、 消控中心位於9#樓一層。

4、 公共衞生間位於9#樓一層。

5、 水泵房、發電機房、消防水池、水箱、通信機房、電視設備間、專用配電室等位於8#樓地下一層

附件六 關於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的.約定

交付的商品方達不到本附件約定裝修標準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三)款約定處理。出賣人未經雙方約定增加的裝置、裝修、裝飾,視為無條件贈送給買受人。 雙方就裝飾裝修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產地、規格、數量等內容約定如下:

1、

2、 起居室:

(1) 內牆:牆面砂漿打底。

(2) 頂棚:樑面砂漿打底,板底刮膩子。

(3) 室內地面:地面砂漿找平層。

3、 廚房:

(1) 地面:地面砂漿找平層。

(2) 牆面:牆面砂漿打底。

(3) 頂棚:樑面砂漿打底,板底刮膩子。

(4) 廚具:無

4、 衞生間:

(1) 地面:地面砂漿找平層。

(2) 牆面:牆面砂漿打底。

(3) 頂棚:樑面砂漿打底,板底刮膩子。

(4) 衞生器具:無

5、 漿找平層,頂棚刮膩子,鋁合金窗。

6、 電梯:

(1) 品牌:國內知名品牌;

(2) 型號:普通電梯(非擔架梯)。

7、 8、

9、試水龍頭。(2)電:總線到各户配電箱,户內安裝一盞試電照明燈泡,其餘只預留電工套管。

10間隔牆及推拉門無分隔由買受人自行分隔與安裝;陽台花池由買受人自行分隔。

附件十 出賣人關於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情況的説明

1、 門廳、走道的消防箱及水電間檢修時打開門可能會對通道通行造成妨礙;

附件十一補充協議

增加:

1、 室外箱式配電房、景觀綠化的樹木可能會對一樓個別套房產生遮擋,買受方同意接受免除出賣方的責任。

2、 本項目在景觀施工過程需要對景觀設計方案不斷優化修改,可能會和原總平面圖有不相一致的地方,買受方同意接受並免除出賣方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5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甲方如有多個產權人,必須全部產權人共同簽訂,否則合同無效)

甲乙雙方經過有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

(注:面積必須嚴格按照房產證面積填寫,贈送面積在其他條款註明)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見房產證;

(注:四至房屋東南西北四個方向牆體的位置或坐落)

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出賣人還應當將附屬於該房屋的陽台、走道、樓梯、電梯、樓頂、裝修、衞生間、院壩、其他設施、設備,轉讓給買受人,其轉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第二條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建築面積計算價款,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房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為: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款的調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後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

(注: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不能超過總房價款________%;如買方違約,定金不予退還,如賣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第四條房屋價款乙方分________期付給甲方:

第一期: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二期:在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過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款______萬元。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______萬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後出具收據。

第五條房屋交付

1、甲、乙雙方定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2、雙方定於______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3、甲方應在______前將其落户於該房屋的户籍關係遷出。

4、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過户手續。

在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移轉過户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過户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辦理過户登記,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並按本合同第________條承擔違約責任。並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按下列約定辦理: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其土地使用權證證載權利和相關出讓合同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乙方。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根據有關規定,其轉讓需交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雙方約定,該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除本條第二款已有約定外,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税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第八條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房產過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____天按房價的總額________‰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第九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________‰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__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甲、乙雙方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則雙方提出申請的時間為該房屋所有權按的轉移時間。

第十一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十二條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________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自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6

甲方(出賣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基本情況

1、甲方自願將以下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1)該房屋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2)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見房產證。

2、附屬於該房屋的陽台、走道、樓梯、電梯、樓頂、裝修、衞生間、院壩等其他設施、設備,將隨該房屋一併轉讓,且轉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3、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第二條、保證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抵押等任何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房價款與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上述房屋(包含第一條第二款列明的配套設施等)總房價款為: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給甲方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整,(小寫:¥________________元),作為乙方購買甲方房屋的定金。

(2)在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過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________日內,乙方________次性支付剩餘房款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後,應當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並註明收款時間。

第四條、交付期限

1、甲、乙雙方同意,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生效且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過户手續。

2、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應於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過户手續辦理完畢且乙方全額支付房款次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保證正式交付給乙方的房屋為空房。

3、甲、乙雙方應於房屋正式交付乙方後________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4、甲方應於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內將其落户於該房屋的户籍關係遷出。

5、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6、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違約責任

1、在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移轉過户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過户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房產過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____天按房價的總額________‰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除應按本條約定支付違約金外,同時應雙倍返還定金以及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3、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________‰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__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其他

1、該房屋正式交付前,甲方應結清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________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7

出賣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買受人: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賣人和買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商品房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平方米,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所有土地用途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該商品房為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一幢第一單元四層一號。該房號為暫定編號,最終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房號為準。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住宅,層高為2、8米。該商品房朝向為座北朝南。

該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出賣人委託預測該商品房面積的房產測繪機構是通江縣精全測繪隊,其預測建築面積共____平方米。

第三條 抵押情況

該商品房所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均未設定抵押。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總價款________元人民幣。

第五條 付款方式

採取分期付款。第一次在簽訂合同時付該房總價款的____%,第二次在交付使用時一次性付清下餘款項。

第六條 出賣人保證該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逾期付款責任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付款的,逾期在____日之內,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的違約金,並於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___日內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 交付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後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

第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和其他設施的承諾

水、電、氣均通到用户門口。

第十條 逾期交房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未按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的,按照房屋總價款3‰作違約處理。

第十一條 面積差異處理

該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公示其委託的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並向買受人提供該商品房的面積實測數據(以下簡稱實測面積)。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發生誤差的,雙方協商處理。

第十二條 交接手續

驗收交接後,雙方簽署商品房交接單。

第十三條 產權登記

出賣人應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如因出賣人的責任未能在本款約定期限內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的,按照買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並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_____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通江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合同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補充,但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賣人一人,買受人一份。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訂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時間:___年___月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8

(一)出賣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守合同承諾。首先,出賣方應遵守國家工程質量的有關規定,保證售房質量,配套設施要齊全,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一致。其次,銷售行為要規範,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不得誇大其辭。最後,要確保房屋按期交付,如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二)買受方應正確理解銷售廣告與合同之間的區別。開發商的宣傳廣告普遍存在誇大其辭的情況,但廣告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對開發商也是沒

有任何約束力的。而 90% 的購房者首先是從廣告中瞭解到房屋的大致情況,沒有或是無法實地考察辨別真偽。因此,購房者在購房時不應把宣傳廣告與商品房合同劃等號,必要時,可以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中的承諾寫入合同,或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買受方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應當持有“一照”、“五證”。“一照”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首先要清楚房地產開發商是否具有開發建設銷售商品房的法定資質。“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些是購房人能否取得產權憑證的關鍵。消費者如購買現房,還應當瞭解該房屋是否已經驗收合格,向開發商瞭解相關的`驗收合格的證明,即《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

(四)買受方簽訂合同時條款要約定得明確、具體、細緻、規範。房屋買賣合同標的,較之於一般標的物的買賣更復雜,購房者對以下條款要特別明確約定:

(1)面積的確認及面積差異的處理;

(2)規劃設計變更的處理;

(3)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等;

(4)對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具體日期;

(5)交付房屋及辦理產權證的時間及處理方式;

(6)適用解除合同的條件和行使解除權的時限、方式等。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9

1、本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也可以作為簽約使用文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閲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諮詢。

2、本合同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出售的房屋。

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後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貨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本合同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5、對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6、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聯繫電話:_____

郵政編碼: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

地址: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 土地使用權。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0

出售方(甲方):

地址:

電話:

購買方(乙方):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國籍: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定。

第二條 甲方經 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取得位於 市 地段,佔地面積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自 至 止,共計 年,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屬 結構,定名為 ,由甲方出售。

第三條 乙方自願向甲方購買上述樓宇內的第 座(幢)樓 單元,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佔地(分攤面積 平方米) 平方米。由甲方於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的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須以 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樓宇單元售價為 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整。

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銀行:

賬户名稱: 賬號: 付款辦法: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以應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 銀行當時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如乙方逾期三十天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還甲方之款時,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轉售盈利則盈利屬甲方所有。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的規定將樓宇單元交付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以當時 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 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將乙方原認購時所交付的定金 退回給乙方或抵作購樓價款。

第八條 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 市建築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後甲方應將乙方付款在三十天內退回乙方。

第九條 乙方在交清購樓款後,由 市房管部門發給房產權證書,業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轉讓等權利。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聯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乙方購置的樓宇所佔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乙方所購樓宇,如發生出租、抵押、轉讓等法律行為,應經 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後,由 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用鋼筆填寫的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並經 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如發生糾紛,雙方應本着友好精神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共 頁,為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售方(甲方): 購買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