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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承包經營合同範文彙編七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承包經營合同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承包經營合同範文彙編七篇

承包經營合同 篇1

發包方: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

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經____人民政府批准,將____廠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由____管理局、____財政局、____税務局、____勞動局和中國工商銀行____分行組成的____工業發包委員會作為發包方(以下簡稱:發包方)。發包方通過規定的招標程序最終確定以____為代表的(個人、合夥人、企、事業單位法人)投標者中標,作為本合同規定承包期限內____廠的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招標承包經營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選拔經營者,並以承包合同形式確定發包方、承包方、企業職工三者責、權、利關係,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

第二條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

第三條承包經營期間,本廠獨立核算,照章納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有制、原有行政隸屬關係及財政、税收渠道不變。

第四條承包經營期間,本廠必須堅持生產____產品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以實行多種經營。

第二章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標

第五條本廠本次實行招標承包經營的期限為____年,即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條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形式為:保上繳利潤,保技術改造投資,職工工資總額與上繳利潤掛鈎的承包經營責任制。

第七條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為上繳利潤、技術改造投資、貸款歸還、企業上等級目標。具體如下:

1、以“包死基數、逐年遞增、不足自補、超交分成”為原則,承包經營期間上繳利潤總額為____萬元,其中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

2、承包經營期間,保技術改造項目完成,技術改造投資總額為____萬元。其中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

3、承包經營期間,歸還銀行貸款總額為____萬元。其中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____年為____萬元。

4、本廠企業上等級目標為____年底以前達到國家(市)級企業標準。

第三章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承包方的權利

第八條承包經營期間,承包個人或合夥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簡稱:第一承包人)為該廠法人代表,擔任廠長,享受廠長負責制和本合同賦予廠長的全部權利,並承擔其全部義務,如企、事業法人承包則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僅限一人)作為本廠的法人代表,行使廠長的職權,並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承包方在承包期間,對本廠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

1、有權按國家規定自主聘任副廠長及副廠級行政幹部,組成本廠的領導機構,並報主管局備案,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後,該領導機構即告解體。

2、有權決定本廠的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

3、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職工。

4、有權改革本廠內部分配製度,在上級核定的工資總額範圍內有權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

5、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設備。

6、在不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前提下,有權開發新產品。

第十條承包方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其應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節承包方的義務

第十一條承包方在承包期間應盡義務如下:

1、對本廠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

2、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納應繳納的各種税、費和統籌基金。

3、必須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

4、在承包期間,應保證本廠廠房設備的完好,並按國家規定,分類按比例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5、應完成國家給本廠下達的各項指令性計劃。

6、應負責繼續履行本廠與其它單位已簽訂的一切有效經濟合同,並應承擔本廠與其它單位一切原有合法債權、債務。

7、自覺接受本廠黨組織和本廠職工的監督,尊重和保護本廠職工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本廠職代會報告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8、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廠職工收入,不斷改善職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承包方須以一定的自有資金做抵押(或擔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擔保金)額為____元。

第十三條承包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四章發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發包方的權利如下:

1、有權維護國家利益和本廠利益不受損害。

2、有權監督本廠的產品經營方向。

3、對本廠有財務監督權、審計權和產品質量檢查權。

4、有權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發包方的義務如下:

1、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涉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

2、不得平調本廠資產。

3、必須按本合同規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4、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發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條承包經營者(係指承包個人、合夥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業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間享受經營者收入,原有工資級別存入檔案。本次承包結束後,承包經營者如不繼續承包,按國家有關工資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資級別。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享受本廠職工的福利待遇,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發。

第十七條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的收入按與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掛鈎考核的原則確定。(附加指標係指:銷售收入、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勞動生產率、資金利税率。此項指標按____主管局每年下達的計劃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承包經營者如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其收入以本廠職工當年人均收入為基數,所得是基數的兩倍,上繳利潤每超當年指標1%,再累加相當基數____%的收入,直至基數的四倍。

2、發包方如認為承包經營者作出特殊貢獻時,可另給予特殊獎勵。

3、承包經營者因病、事假實際工作不足九個月,只發給預支生活費。

4、職工人均年收入的計算範圍按______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企、事業單位承包,如超額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其單位承包收入為超承包指標上繳利潤財政返還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歸還本廠作為生產發展基礎。

第十九條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年底結算以後,承包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和企、事業法人收入,由發包方一次發給。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條本合同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包、承包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的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國家有關政策與本合同簽訂時相比發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包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本廠造成重大損失或連續兩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並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承包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鬚髮包、承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承包期滿,發包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期滿三十日以前,承包方應接受發包方派出的審計機構對其承包情況進行審核,確定無誤後,雙方代表在審計意見書上簽字後,承包方方可離職。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發包、承包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年度附加指標,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1、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按每降低1%扣減承包經營者個人預支生活費額的7%,直至扣減其檔案工資額的50%。

2、承包方如未成本合同規定的其它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各項附加指標,則由發包方酌情相應扣減承包經營者個人當年收入總額,但最多不超過其當年收入總額的____%。

3、承包經營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如未完成上繳利潤指標,除分別按本條一至三款扣減收入以外,還須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補,直至抵清或全部抵盡為止。

4、企、事業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繳利潤指標,須用本單位自有資金補足。

5、企、事業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繳利潤指標,但未完成其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則由發包方酌情相應扣減承包單位超上繳利潤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過該收入的____%。

6、本條第一至五款所指扣減數額和抵補數額,即為承包方違反本條所應繳納的違約金額數。此項違約金由承包方負責在違約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發包方,承包方對此項違約金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為單位按滯納數額的萬分之三向發包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給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並須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發包方的賠償金和違約金應在違約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發包方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為單位按滯納數額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發包方自理。

第三十條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發包、承包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合夥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業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經營者)如發生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則由承包合夥人(或企、事業法人)另行推選(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經營者),經發包方認定,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期滿後,如本廠仍實行招標承包經營,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況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發包方的《招標書》、承包方的《投標書》、《答辯材料》(合夥人承包者《承包合夥人協議書》),均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與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處,以本合同正文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由發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簽字,並經____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正本____份,發包方、承包方和____公證處各執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報企業承包指導委員會、發包方成員單位備案。本合同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方________代表________(簽字蓋章)

承包方________代表________(簽字簽章)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

承包經營合同 篇2

山地承包經營合同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負責人:

聯繫電話: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湖南省關於加快發展油茶產業發展的相關文件指示,為了進一步促進茶陵縣油茶產業發展,提升茶陵油茶在國內的行業地位,搞活農村經濟,積極帶動廣大農户油茶種植,增強油茶高產示範林的帶動作用。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荒山林地租賃給乙方承包經營,進行油茶種植、綜合開發的相關問題,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 承包山地的地域面積界限

1、土地名稱:

2、土地位置: 組。具體界線由雙方現場確認,

並設定實物標示。面積由專門部門測量所提供紅線圖為準。

3、土地面積:

二、 承包經營的期限

1、 承包期限: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承包經營的範圍

1、 油茶開發、種植

2、 農作物開發、種植

3、 農產品綜合開發、養殖

 四、 承包山地租金的交納方式

山地租賃為: 元/畝,共計: 元。山地劃線定界甲方交

地給乙方之日為第一次付款時間,第一次付10年租金共計元,五年後一次性付清後20年租金共計: 元。

五、承包經營期間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必須按照合同要求,積極配合乙方辦理土地流轉、林權證等相關手續。

2、甲方應支持乙方的山地開發,由村委妥善協調好乙方在山地開發過程中的水源供應、電路及道路的使用。

3、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在開發期間、承包經營期間的防火防盜工作,如發生責任事故,積極協助乙方調查事故責任人,報有關部門處理。

4、甲方需保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乙方租賃用地,同時嚴禁村民在租地內放牧、打柴,不得在租地內進行葬墳等損壞基地的行為,但原有墳葬保持現狀。

5、甲方負責租地周邊環境的關係處理,保證乙方經營期間內不受打擾,如遭村民阻工、佔地、鬧事或人為損害基地的,由甲方負責出面協調處理。

6、甲方以前關於山地的一切糾紛及矛盾與乙方無關,乙方屬於獨立經營開發,在約定的經營權限內,甲方不得進行任何干涉。如因租賃前山地權屬引發糾紛,一切損失及後果由甲方全部承擔。

7、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要求按期支付租金,若因乙方拖延、拖欠租金,甲方有權收回林地。

五、 承包經營期間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乙方必須按照合同

要求按期支付山地租金,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進行山地開發和承包經營。

2、乙方不得隨意變更用地途徑,若因發展需要變更用地途徑的,需告知甲方,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可變更,不得進行破壞用地環境,損害土地資源,影響周邊村民生活的化工類行業。

3、乙方在山地開發,承包經營期間,在同等用工條件下,應優先考慮使用甲方村組勞動力。

4、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有權對山地進行股份和承包方式進行變更,在告知甲方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干涉。

5、承包經營期間,如遇國家政策扶持、項目補助等收益行為,均由乙方享有,如遇國家土地徵收,土地徵收補助費歸甲方享有,地上相關建築、林地樹木等附着物補助歸乙方所有。

6、乙方有權對租賃山地進行抵押、質押等處理行為。

7、乙方在承包期間應合法經營和開發,不得在租賃山地內從事任何違法行為。若因乙方一方行為引起的任何法律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8、承包期間,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無法經營、土地荒蕪的,甲方有權收回山地,承包租金不予退還。

六、 雙方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因山地租賃所發生的糾紛矛盾,應採取友好協商的方式調解處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過激行為,破壞對方財產和影響對方生產經營合同。協商尚未處理的,需請求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進行

調解處理。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條款,不得因人事變更等影響合同條款執行。

3、承包期限屆滿,乙方享有對該地的優先承包權,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優先將該地租賃給乙方。若同等條件下,甲方需另行租賃給他方,乙方有權對該地進行資產評估,保留對甲方、第三租賃方的財產追償權。

4、合同簽訂時,甲方需提供該地租賃的村民小組會議決定書、全體村民同意租賃簽字書、山地租賃承包紅線圖、林權證(林業部分出具的山地權屬證明)給乙方。

5、本合同生效日期為合同簽訂日期。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當地村委會一份,當地鄉鎮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甲方經辦人簽字:乙方經辦人簽字:

簽約地:

簽約時間:

承包經營合同 篇3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户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餘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着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於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着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後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着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瞭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並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於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於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

(3)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户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户,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餘索取權,農户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徵購任務和農村税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主要是一種契約關係。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於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後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户,由農户在承擔農業税、糧食徵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基本做法是將承包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口糧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税,其他收入歸農户,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為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税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並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採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為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於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為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為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區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為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後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後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説、民事合同説和經濟合同説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説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鈎,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佔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説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説認為,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於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穫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户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户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户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係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着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係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後,國家通過陸續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户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户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為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為這些概念涵攝,然後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徵,將其類推於被認為屬於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着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徵,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徵,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於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為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徵的一面。從農户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説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

菲爾德的法律關係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鑑。根據該理論,對複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係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係,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係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係的元形式。儘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於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係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乾到户稱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係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户。我認為,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户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税,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税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為對合同的當事人徵税就認為國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為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説法了。

下面,為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佔有權

佔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佔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於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後,統購統銷的範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户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税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税收外,其他負擔的徵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徵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係。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這説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於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鬆態度,而對於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為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範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佔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為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願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願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運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後果:第一,本來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於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為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於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幹部憑藉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為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裏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户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係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問題在於: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這裏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為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並不是恆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着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着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於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几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於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麼義務,而農户除了負有對於因為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範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為藉口收回土地然後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為名非法徵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為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為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為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税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項目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幹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説,就是“頭税輕、二税重,三税是個無底洞”。更為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採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説由習慣法來規範,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着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後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範了呢?我認為,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為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後,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係發生糾紛後,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這説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於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

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於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於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願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於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範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麼廣泛存在着的事項進行規範,任其遊離於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我認為,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並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託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願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於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可見,村民會議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後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係就是委託代理的關係,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後果。

承包方應為農村最小的經濟核算單位-農户,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為: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户已經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户為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户成為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於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為承包主體。因為,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並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於模糊。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項目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並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後,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説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我認為,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裕或貧窮地區的制度需求,並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於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

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佔有是那裏的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劇;第二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裏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為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為,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範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衝突。我認為,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於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衝突時,公平應優先於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鋭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

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麼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為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範承包費的範圍。我認為,應該將不是作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税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税,應按税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隻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於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户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户身上,因為作為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於同一範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來分擔。但村提留裏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裏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為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係。但在於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槓桿,一般是低於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於地租,因為農村土地屬於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範圍限制得過於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為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範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範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係,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範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序,並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為,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於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鑑。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於,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為,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為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於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於合同目的消滅和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係不復存在三種情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係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採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閒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脱出來,不利於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於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承包經營合同 篇4

土地承包合同

×村村委會(甲方)

立合同者:

村民趙×× (方)

為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充分調動村民農業生產的積極性,經雙方民主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乙方承包甲方高產田十畝,按照全村統一規劃,村西甲方的十畝淤地歸‘方承包。

二、乙方承包的土地、只有管理權和使用權,不準出賣、荒廢、破壞土地。否則,甲方有權收回並過究責任。、

三、土地承包費每年每畝一百元計。乙方向甲方每年交納承包費一千元,超產自餘,減產自負。

四、承包期間,乙方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過成減產減收。其核減數額須經全休村民委員會民主討論核定,任何一方不得隨意修改或濤級合同。

五、本合同自19× ×年×月×日起生效,三年不變。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如發生爭執,須經報請上級裁決。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村黨支部一份。

甲方:×村村委會(章)代表人:郭××七方:趙××(印)

承包經營合同 篇5

訂立合同雙方 :

______縣________鄉______村______組,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____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發展水果生產,增強農民經營果園的責任心,滿足城鄉人民生活和對外出口的需要,增加集體和個人的經濟收入,根據中央(83)、(84)一號文件精神,經村民大會認真討論,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果園的地點和數量

甲方將坐落在________的果園_______畝承包給乙方,其中:_________樹____株,____樹____株。土地及果樹所有權歸甲方,乙方只有經營管理權和承包受益權,在合同期內乙方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但不得買賣和出租。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_年,從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陰曆)止。

第三條 承包費、交費時間及辦法

乙方在承包期內,自__年起,第一年上交承包費人民幣______元,第二年上交承包費人民幣_______元,……。承包期均以現金上交,甲方收費後開出收據。交費時間均為每年的_____月___日(陰曆)以前。

(本條也可採用列表形式,見後表)。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共為乙方提供貸款_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清;甲方每年撥給乙方上級分配的化肥指標______公斤,農藥指標______公斤,……。

2.甲方提供果園內守護房___間(如果有此條件)供給乙方使用以下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執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但不得千涉乙方的自主經營權。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加強對果園的管理,及時中耕除草培土、施肥、防治病蟲害,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負。

2.加強果樹生長期內的修枝撫育,整形修剪,冬季塗白,保持良好的樹勢樹形,以延長果樹的結果期。果樹修枝材歸乙方。

3.乙方有果園的自主經營權,有水果銷售權。如果承包期間國家有派購水果任務,乙方必須優先滿足國家的需要。

4.在承包期間,乙方應加強守護,日夜有專人看守,防止人畜糟踏。如乙方捉住損壞、糟踏果樹的人或畜,由甲方協助處理,損壞或糟踏一株果樹,罰款一元,甲乙雙方按_:_的比例分成。

5.乙方抓住偷摘水果者,偷摘一個水果,罰款______元,由甲方協助處理,幾罰款收人歸乙方。

6.在承包期內,果園範圍內的空隙地,乙方新種植的果樹,結果收益甲乙雙方按___:___的比例分成;承包期滿後,由甲方一次付給乙方新種果樹年產價值的______倍(或付給______元)。

7.乙方對果樹噴灑藥物,應提前通知周圍羣眾,以防發生事故。

8.合同履行期屆滿,乙方應全部還清貸款並將果園、房屋、工具等物資如數交還甲方。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無故終止合同,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__元。

2.甲方不按合同規定提供貸款和化肥、農藥……指標,不提供看護果園的房屋(如果有此條款)和工具;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元。

3.由於乙方管理看護不善,果樹被偷砍或損害一株,應向甲方償付違金______元。

4.乙方通期不交承包費,每逾期___天,應向甲方償付欠交款___%的違約金,並限期____月內交清,如仍然不交,甲方有權收回果園另包。

5.乙方噴灑藥物不按農藥使用規定操作,造成人畜中毒死亡,由乙方負責。

6.合同期屆滿,乙方如丟失、損壞甲方提供的房屋、工具等,應據實賠償。甲方提供房、工具的自然損耗,乙方不負責任。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在承包期間,果園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致使當年水果減產和絕收,可減少或免交當年承包費;如造成絕收,可減少或免交當年承包費;如造成減產,由雙方協商,據實遞減乙方的承包費。不可抗力造成的果樹損害,乙方不負責任。

第八條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和終止合同。如甲方代表人發生變更,不得變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補充規定。補充規定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期滿獷甲乙雙方如願意繼續承包,應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合同期滿後甲方如重新發包,在同等承包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的權利。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鑑證,應交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或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訂附件 果園經營承包費數量及上交時間表上 交 時 間上交承包費(大寫甲方收費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共交承包費: (大寫)

承包經營合同 篇6

發包方:______(簡稱甲方),地址:______,法人代表:______。

承包方:_______(簡稱乙方),地址:_____,企業經營者: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__________________。

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為上繳利潤遞增包乾。

二、承包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三、上繳利潤數額1.乙方以___元為上繳利潤包乾基數,自___年起,按平均每年遞增___%的比例上繳利潤,即___年為___元,___年為___元,___年為___元。

2.上繳利潤後剩餘部分,全部留給乙方,由乙方首先歸還國家貸款,然後建立生產發展基金、獎勵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各項基金的比例為:

生產發展基金 獎勵基金 福利基金 備註

3.乙方完不成上繳利潤時,其差額由乙方用當年留利抵交。不足時,用企業資金抵交。

四、承包期間,乙方保證完成國家的指令性計劃。

五、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1.乙方保證___年達到___企業標準,___年達到____企業標準。

2.承包期間,新增固定資產總額為____元,其中___年___元,___年____元,___年___元。

3.新產品開發數分別為:____年____個,___年___個,___年___個;主要項目是___;新產品產值率___年____,___年___,___年___。

4.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投資總額共____元,新增總產值___元,利潤____元。

5.承包期間產品質量達到___級標準,新創___。

六、承包期間,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有權________承包期間,甲方必須尊重乙方自主權,不干預乙方正常經營活動;並幫助乙方解決下述問題:________

七、承包期間,乙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經營自主權。企業經營者為乙方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下列事項,有依法自主決定的權利。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1.甲方無理干擾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從上繳利潤中扣除賠償金額。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____

2.甲方不按合同條約____條規定為乙方解決___問題時,按___的___%交付違約金,違約金從上交利潤中扣除。

3.乙方未按合同完成上繳利潤總額或年度上繳利潤額,按下述辦法交付違約金:______

4.乙方未實現第___條規定的經濟技術指標的,按下述辦法交納違約金;未實現企業升級時,_______;新增固定資產達不到規定數額時,_______;技術改造任務未完成時,________;產品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時,________。

5.乙方承包期間,給企業財產造成損害的,按下述辦法支付賠償金:___。

……

九、企業經營者的獎懲

乙方完不成承包指標時,分別下列情況對企業經營者進行處罰:

1.________。

2.________。

乙方完成或超額完成承包指標時,分別下列情況,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獎勵:

1.______

2._______

十、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________

2.________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以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交___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

2.交___法院審判。

十二、本合同自___時起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_________。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或個人簽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簽章): 企業經營者(簽章):

代理人(簽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 地點:

承包經營合同 篇7

[ ]土讓字第 號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 鄉(鎮) 村 組 地塊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 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總價格為人民幣 元。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 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採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支付的時間為 年 月 日。

2、乙方採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實物名稱為 ,數量 公斤,時間為 年 月 日。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於 年 月 日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 。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約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具體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經營決策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税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並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人民幣 元。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承包經營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簽證、備案後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轉讓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鑑證單位一份、土地所有權單位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 址: 住 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