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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協議書3篇

現如今,需要使用協議書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簽訂協議書可以使事務的結果更加完美化。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協議書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婚姻協議書3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關於婚姻協議書3篇

婚姻協議書 篇1

男方:xxx,×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單位:xxx,現住址:xxx。

女方:xxx,×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單位:xxx,現住址:xxx。

雙方於 ×年×月×日在×市×城區(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xxx(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願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婚姻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xxx與女方xxx自願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於×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女兒,取名:xxx,離婚後兒子/女兒隨男方/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xxx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週日接兒子/女兒隨其生活或娛樂。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兒子/女兒10週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房產:a夫妻雙方婚後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登記在男方/女方(或雙方)名下,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税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xxx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

b夫妻雙方婚後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購房時以男方/女方為主貸人向×銀行按揭貸款購買,首付及按揭還款都來源於夫妻共有存款,該房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税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xxx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xxx萬元,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xxx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2、機動車輛:×年×月×日購有×牌汽車一輛,離婚後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xxx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3、股權、股票、債券等:(如前述 依協議詳定)

4、債權與債務:(如前述 依協議詳定)

5、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

四、離婚後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xxxxxx

女方住:xxxxxx

五、其他協議事項:xxxxxx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xxx(簽章) 女方:xxx(簽章)

×年×月×日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婚姻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自願結成婚姻關係,並就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財產

(一)甲、乙所得財產均為個人財產,不得歸為共同所有。個人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受贈財產、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財產。

(二)位於 房屋內財產均為甲方所有;位於 房屋內財產均為乙方所有。並以法律公證。

(三)除上述財產外,收益人、購買人為財產所有人。財產權屬難以確認的,以財產所有權證確認權利人,財產權證未具名的,如無其他證據證明,權證持有人為該財產所有權人。

(四)如基於甲(乙)方原因,雙方共同繼承或受贈第三人財產的,乙(甲)方須放棄權利主張,所得財產全部歸甲(乙)方所有。

第二條 費用

(一)甲、乙分別承擔本人、本人親屬及其他與自身相關聯的費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費用支出。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的除外。

(二)甲、乙雙方未經協商單方生養或領養子女,由生養或領養方承擔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法律義務。 由於單方原因需採取與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費用及法律責任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子女生活、教育、醫療及其他費用,也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 擔。另一方有義務協助孩子的一切撫養事項。(此事項依據《形婚後孩子的生育撫養協議》執行。) 如單方選擇領養方式,有關事宜應參照前款。

(三)財產的修繕、維護由財產所有權人負責,有關費用及衍生費用由財產所有權人承擔。

(四)結婚期間費用,一些不可避免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協議分攤。

第三條 債務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甲或乙單方行為產生的任何債務均不得歸為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必須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

(二)個人債務僅以負債方所有財產為限清償,不得涉及另一方財產。因一方負債致另一方財產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三)債權債務關係形成前,負債方應將上述債務約定告知債權人或第三人,債權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該約定為由要求甲乙共同償還,並致另一方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第四條 繼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諾自願放棄對另一方及其親屬財產或權益的繼承權,對另一方處置個人財產及權益行為無任何異議。

(二)甲、乙或第三人為其中一方購買保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確定保險受益人,未約定受益人、受益人約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糾紛的,應依照被保險人意願確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應自動放棄受益,由被保險人直系親屬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於婚姻關係受益,並可能導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損失的,受益方應在受益財產數額以內予以合理補償。

第五條 行為

(一)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生活彼此獨立、互不干涉。婚後,雙方各自管理自己房門鑰匙,以避免無必要的干涉。

(二)甲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無性婚姻,如甲(乙)單方違反規定,甲(乙)承擔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間如發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擔撫養義務。

(四)甲乙雙方應相互體諒,謹言慎行,避免給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和傷害。

(五)由乙方主觀原因或乙方無故主動提出造成離婚,乙方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不低於30%。同時享有一週至少一次的探望權利。

(六)非乙方主觀原因造成離婚,或由甲方無故提出離婚的,甲方需按需負責孩子撫養費用不少於85%。並享有至少一週一次的探望權利。

第六條 補充條列

(一)結婚的初衷,雙方任何時候都必須保密,無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告知對方家長及讓對方家長知曉。如為某一方泄密而導致婚姻失敗不得不離婚的,該方應無條件賠償對方名譽損失50000元人民幣。如因單方的泄密導致對方家長精神大受打擊而導致身體狀況發生較大的不良影響的,泄密方負有一半的醫療責任。

(二)如平時過年過節雙方在對方家中做客或探親時所收受的紅包,因金額較少,不歸還對方屬合情合理。其中一方探望對方家長或親戚時的來回車費及住宿問題,應獨自承擔,而送給對方家人的禮物,原則上一兩百的由送禮方獨自承擔則可,但如超五百元以上的,則應由雙方分攤。而跟對方家長見面交代時,為照顧彼此面子,應説禮物是對方準備的,不能説是自己準備的。

(三)有關婚禮,原則上一切從簡。婚紗照及男方家裏的訂婚酒席可免,蜜月旅遊可免。但男方應按照女方當地的習俗交付一定金額的禮金給予女方/女方家長。具體數額,雙方協議解決。

(四)婚後居住問題,經協商: 不可以無辜打攪對方生活。

(五)雙方老人的贍養,主要經濟責任歸各自處理,夫妻雙方均有責任以及義務在適當而必要的(日子)時期或者特別的節假日與對方一起探望對方的家人,尤其 對方的父母。平均一年最少3次。雙方都應本着孝敬老人的思想盡力為對方以及父母做出應有的貢獻,如探望以及照顧。

(六)如婚後其中一方本人或其家人出現意外的疾病或事故需要對方的經濟上的支援的,對方應盡力所能及的經濟支援或物質支援以及必要且應該的慰問及安撫(如對方親屬生病住院時的探望)。此類別的問題為道德倫理上該盡的責任,而非義務。(因為雙方協議同意通過醫學方式共同擁有孩子。)

(七)形式婚姻後,雙方不受婚姻法條列的任何管束,只本有互助的原則,一方不可以持《婚姻法》要挾對方,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八)形式婚姻後,夫妻雙方應互尊互助,和諧平等地相處。

第七條 其他

(一)未盡事宜及爭議,應充分協商,本着責、權、利一致原則,公平合理解決。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協議或履行協議不當,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導致協議無效或無法履行,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獨立條款,不受協議效力影響)

(四)本協議另有《形婚後孩子的生育撫養協議》約定應遵從該約定,無約定的條款即按協議履行。

第八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婚姻協議書 篇3

婚姻協議書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協議只要是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約定財產製是夫妻通過協議確定財產的產權制度。

約定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結婚後,約定的財產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財產的權屬關係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據我國現行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就財產關係所作的書面約定及無爭議的口頭約定,除規避法律的外,均為有效約定,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

夫妻針對雙方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契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如約定財產的歸屬,約定一方有不忠行為時給對方的賠償數額,甚至有約定空牀費的情形。

《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即關於婚姻關係的協議不能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婚姻法》對於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只要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如有的協議約定“婚後雙方任意一方提出離婚的,向對方予以賠償”,該約定即為無效,因違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標籤:協議書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