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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協議書3篇

婚姻協議書 篇1

男方: 身份證:

婚姻協議書3篇

女方: 身份證:

為了保障家庭的安定,維護彼此的合法權益,杜絕婚外情情況的發生,經男女雙方商定,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如果夫妻任何一方與其他異性發生婚外情或與其他異性存在超正常友誼的情感問題,(出現以上情況的一方在協議中稱為“過錯方”),另一方(以下稱“受害方”)享受以下協議規定:

1、 離婚時,孩子撫養權歸過錯方享有,關於家庭的所有財產(存款、房產、車)歸受害方所有,過錯方淨身出户。

2、 離婚時,只承認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債務或欠條, 其餘欠條誰簽字由誰負責償還。

3、 離婚後,受害方可自己決定給孩子改名,過錯方應無條件同意和配合。 以上協議作為因婚外情情況而離婚時的夫妻雙方財產分割憑證,以上協議內容由夫妻雙方共同擬定,自願簽字,一經簽字即生效!

男方:

女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婚姻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自願結成婚姻關係,並就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財產

(一)甲、乙所得財產均為個人財產,不得歸為共同所有。個人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受贈財產、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財產。

(二)位於房屋內財產均為甲方所有;位於房屋內財產均為乙方所有。

(三)除上述財產外,收益人、購買人為財產所有人。財產權屬難以確認的,以財產所有權證確認權利人,財產權證未具名的,如無其他證據證明,權證持有人為該財產所有權人。

(四)如基於甲(乙)方原因,雙方共同繼承或受贈第三人財產的,乙(甲)方須放棄權利主張,所得財產全部歸甲(乙)方所有。

  第二條費用

(一)甲、乙分別承擔本人、本人親屬及其他與自身相關聯的費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費用支出。

(二)甲、乙雙方未經協商單方生養或領養子女,由生養或領養方承擔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法律義務。

由於單方原因需採取與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費用及法律責任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子女生活、教育、醫療及其他費用,也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

如單方選擇領養方式,有關事宜應參照前款。

(三)財產的修繕、維護由財產所有權人負責,有關費用及衍生費用由財產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條債務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甲或乙單方行為產生的任何債務均不得歸為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必須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

(二)個人債務僅以負債方所有財產為限清償,不得涉及另一方財產。因一方負債致另一方財產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三)債權債務關係形成前,負債方應將上述債務約定告知債權人或第三人,債權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該約定為由要求甲乙共同償還,並致另一方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第四條繼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諾自願放棄對另一方及其親屬財產或權益的繼承權,對另一方處置個人財產及權益行為無任何異議。

(二)甲、乙或第三人為其中一方購買保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確定保險受益人,未約定受益人、受益人約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糾紛的,應依照被保險人意願確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應自動放棄受益,由被保險人直系親屬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於婚姻關係受益,並可能導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損失的,受益方應在受益財產數額以內予以合理補償。

  第五條行為

(一)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生活彼此獨立、互不干涉。

(二)甲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無性婚姻,如甲(乙)單方違反規定,甲(乙)承擔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間如發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擔撫養義務。

(四)甲乙雙方應相互體諒,謹言慎行,避免給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和傷害。

  第六條補充事項

  第七條其他

(一)未盡事宜及爭議,應充分協商,本着責、權、利一致原則,公平合理解決。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協議或履行協議不當,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導致協議無效或無法履行,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獨立條款,不受協議效力影響)

(四)本協議另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即按協議履行。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婚姻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自願結成婚姻關係,並就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財產

(一)甲、乙所得財產均為個人財產,不得歸為共同所有。個人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受贈財產、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財產。

(二)位於 房屋內財產均為甲方所有;位於 房屋內財產均為乙方所有。並以法律公證。

(三)除上述財產外,收益人、購買人為財產所有人。財產權屬難以確認的,以財產所有權證確認權利人,財產權證未具名的,如無其他證據證明,權證持有人為該財產所有權人。

(四)如基於甲(乙)方原因,雙方共同繼承或受贈第三人財產的,乙(甲)方須放棄權利主張,所得財產全部歸甲(乙)方所有。

第二條 費用

(一)甲、乙分別承擔本人、本人親屬及其他與自身相關聯的費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費用支出。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的除外。

(二)甲、乙雙方未經協商單方生養或領養子女,由生養或領養方承擔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法律義務。 由於單方原因需採取與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費用及法律責任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子女生活、教育、醫療及其他費用,也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 擔。另一方有義務協助孩子的一切撫養事項。(此事項依據《形婚後孩子的生育撫養協議》執行。) 如單方選擇領養方式,有關事宜應參照前款。

(三)財產的修繕、維護由財產所有權人負責,有關費用及衍生費用由財產所有權人承擔。

(四)結婚期間費用,一些不可避免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協議分攤。

第三條 債務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甲或乙單方行為產生的任何債務均不得歸為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必須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

(二)個人債務僅以負債方所有財產為限清償,不得涉及另一方財產。因一方負債致另一方財產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三)債權債務關係形成前,負債方應將上述債務約定告知債權人或第三人,債權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該約定為由要求甲乙共同償還,並致另一方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第四條 繼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諾自願放棄對另一方及其親屬財產或權益的繼承權,對另一方處置個人財產及權益行為無任何異議。

(二)甲、乙或第三人為其中一方購買保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確定保險受益人,未約定受益人、受益人約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糾紛的,應依照被保險人意願確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應自動放棄受益,由被保險人直系親屬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於婚姻關係受益,並可能導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損失的,受益方應在受益財產數額以內予以合理補償。

第五條 行為

(一)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生活彼此獨立、互不干涉。婚後,雙方各自管理自己房門鑰匙,以避免無必要的干涉。

(二)甲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無性婚姻,如甲(乙)單方違反規定,甲(乙)承擔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間如發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擔撫養義務。

(四)甲乙雙方應相互體諒,謹言慎行,避免給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和傷害。

(五)由乙方主觀原因或乙方無故主動提出造成離婚,乙方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不低於30%。同時享有一週至少一次的探望權利。

(六)非乙方主觀原因造成離婚,或由甲方無故提出離婚的,甲方需按需負責孩子撫養費用不少於85%。並享有至少一週一次的探望權利。

第六條 補充條列

(一)結婚的初衷,雙方任何時候都必須保密,無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告知對方家長及讓對方家長知曉。如為某一方泄密而導致婚姻失敗不得不離婚的,該方應無條件賠償對方名譽損失50000元人民幣。如因單方的泄密導致對方家長精神大受打擊而導致身體狀況發生較大的不良影響的,泄密方負有一半的醫療責任。

(二)如平時過年過節雙方在對方家中做客或探親時所收受的紅包,因金額較少,不歸還對方屬合情合理。其中一方探望對方家長或親戚時的來回車費及住宿問題,應獨自承擔,而送給對方家人的禮物,原則上一兩百的由送禮方獨自承擔則可,但如超五百元以上的,則應由雙方分攤。而跟對方家長見面交代時,為照顧彼此面子,應説禮物是對方準備的,不能説是自己準備的。

(三)有關婚禮,原則上一切從簡。婚紗照及男方家裏的訂婚酒席可免,蜜月旅遊可免。但男方應按照女方當地的習俗交付一定金額的禮金給予女方/女方家長。具體數額,雙方協議解決。

(四)婚後居住問題,經協商: 不可以無辜打攪對方生活。

(五)雙方老人的贍養,主要經濟責任歸各自處理,夫妻雙方均有責任以及義務在適當而必要的(日子)時期或者特別的節假日與對方一起探望對方的家人,尤其 對方的父母。平均一年最少3次。雙方都應本着孝敬老人的思想盡力為對方以及父母做出應有的貢獻,如探望以及照顧。

(六)如婚後其中一方本人或其家人出現意外的疾病或事故需要對方的經濟上的支援的,對方應盡力所能及的經濟支援或物質支援以及必要且應該的慰問及安撫(如對方親屬生病住院時的探望)。此類別的問題為道德倫理上該盡的責任,而非義務。(因為雙方協議同意通過醫學方式共同擁有孩子。)

(七)形式婚姻後,雙方不受婚姻法條列的任何管束,只本有互助的原則,一方不可以持《婚姻法》要挾對方,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八)形式婚姻後,夫妻雙方應互尊互助,和諧平等地相處。

第七條 其他

(一)未盡事宜及爭議,應充分協商,本着責、權、利一致原則,公平合理解決。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協議或履行協議不當,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導致協議無效或無法履行,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獨立條款,不受協議效力影響)

(四)本協議另有《形婚後孩子的生育撫養協議》約定應遵從該約定,無約定的條款即按協議履行。

第八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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