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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大全(5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轉讓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轉讓合同大全(5篇)

轉讓合同 篇1

商標權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

商標權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_____________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並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國別:__________________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_____________

五、該商標取得註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六、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註冊所有人。在本合同簽訂前,該商標曾與簽訂過非獨佔(或獨佔)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本商標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原與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轉由受讓方為合同當事人,原合同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所有權轉讓事宜由轉讓方通告方。

七、商標權轉讓後,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範圍:_____________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辦妥商標轉讓變更註冊手續後,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後的變更手續: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後,辦理變更註冊人的手續,變更註冊人所需費用由___方承擔。

十一、商品質量的保證: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質量不低於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製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可另外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還可提供商品説明書、商品包裝、商品維修法,在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商品的客户名單。屬非永久性轉讓的,轉讓方可以監督受讓方的生產,並有權檢查受讓方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

十二、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祕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後,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祕密與商業祕密。

十三、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並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四、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的權限計算共___萬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時間:

十五、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十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後,違反合同規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的,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並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3.其他:---------------------------------------------------------------------------------

----------------------------------------------------------------------------------。產權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

十七、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八、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深圳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轉讓方:(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受讓方:(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轉讓合同 篇2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於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准,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農民不願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繫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於政府的徵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並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並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並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着大量現實的購買羣。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衝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於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説、無效説和部分有效説。[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羣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並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於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佔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範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穫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於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衝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説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於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於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文件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於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説,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於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發佈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台,也意味着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於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麼,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後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基於雙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裏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於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於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麼,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着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後有效,意思就是説,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麼由賣方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並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於,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於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後又由於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於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係等。其賠償範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於買方的損失了,相對於賣方而言,由於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於買方。並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後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於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於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麼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後,應採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於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文件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後,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範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並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於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

轉讓合同 篇3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林地轉讓合同。

一、林地基本情景及轉讓期限

1、甲方將坐落在的林地畝,依法轉讓給乙方經營管理。該林地四至是:南至,北至,西至,東至。森林類別,地類。

2、轉讓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林地面積、四至以林權證及其附圖為準。

二、轉讓林地的用途

轉讓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1、轉讓後,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甲方確認上述轉讓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

2、乙方對轉讓林地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

3、在合同生效後,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由乙方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

四、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和時光

本合同林地轉讓價格為元畝,合計元。支付的時光為。

五、其他條款

1、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元。

2、本林地轉讓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xxx

4、本林地轉讓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林地轉讓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發包方、鄉政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人:

年月日

轉讓合同 篇4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地址:

中介方(丙方):

鑑於:

加油站(以下簡稱“加油站”)系甲方所有,由甲方個人投資成立,加油站全部整體資產屬甲方所有,並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願意將加油站及與此相關的合法權益(以下統稱“整體資產”)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出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標的。

本協議項下的甲乙雙方轉讓標的為xx加油站全部及其整體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有形固定資產(房權證中房字第001376號房屋所有權證下全部房產及房屋內的裝修和配套設施、中方國用出20xx字第6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下全部土地以及加油站所屬土地範圍內的其他建(構)築物、加油機、油罐等配套設施設備)、無形資產(營業執照、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證書)等】(具體見附件一《加油站全部整體資產清單》)。

第二條 轉讓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幣大寫 元(¥元)的價格將其所有的第一條約定的加油站全部及其整體資產轉讓給乙方。

2、為保證本協議項下甲方、乙方交易的安全性,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並應丙方認可採取以下付款方式:

(1)本協議簽訂後 日內乙方支付人民幣800萬元轉讓款至中介人丙方賬户(本賬户由丙方及乙方實施共管),由丙方在收到轉讓款後當日將其中100萬元立即付至甲方指定賬户,作為本協議項下甲方收取的轉讓定金。

(2)甲方將中方縣新懷加油站的工商登

記(含經營業主、工商營業執照等)辦至乙方名下後 日內,由丙方將轉讓款600萬元支付至甲方指定賬户。

(3)甲、乙雙方共同辦妥第一條約定的加油站其它資產的過户和交接手續後 日內,由丙方將剩餘轉讓款100萬元支付至甲方指定賬户。

(4)甲方指定賬户是指:

户 名:

賬 號:

開户行:

第三條 各方權利義務。

1、甲方須在本協議簽訂後確認乙方的800萬元轉讓款已付至丙方賬户並收到100萬轉讓定金後 日內將加油站整體資產【有形固定資產(房權證中房字第001376號房屋所有權證下全部房產、中方國用20xx字第出6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下全部土地)、無形資產(營業執照、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證書)】全部過户至乙方名下。

2、涉及本合同項下的資產轉讓、受讓事項所產生的税、費,國家有明確規定應由轉讓方或受讓方繳納的,由各方自行繳納與負擔;國家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甲乙雙方平攤。

3、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將加油站轉讓款及時足額支付至丙方賬户。

4、乙方在履行付款義務後,有權對受讓的加油站進行裝修,裝修規模由甲方自行決定,與甲方不干預,裝修費由乙方承擔。

5、丙方必須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中介責任。在付款條件成就時及時支付相應款項,不得挪用、侵吞甲乙雙方的加油站轉讓款。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各方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必須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否則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或直接單方面解除協議並要求違約方支付 元作為違約金。

2、甲方保證對加油站整體資產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加油站及其整體資產上未設定抵押、質押等擔保,保證資產未被查封,保證該加油站沒有未清償的債務,保證資產不受任何第三方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如果乙方受讓後,承擔了加油站受讓前發生的、應由甲方及其前手承擔的法律責任,甲方應雙倍賠償乙方承擔的經濟損失。為此,甲方在簽訂本協議

的`同時,願意提供經乙方認可的第三方(吳長雲,身份證號碼:)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第三方以甲方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身份在本協議中籤字(蓋章)確認。

3、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4、如由於甲方單方面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辦理加油站主體資格、證照手續、所有資產的變更登記,或者致使乙方無法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或因加油站轉讓前的糾紛導致乙方無法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協議,甲方應雙倍返還定金,且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返還的雙倍定金低於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行予以賠償。

5、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遭遇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導致協議無法按時履行或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甲、乙雙方應解除合同,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的,雙方應另行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第六條 其它事項。

1、附件一《加油站全部整體資產清單》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2、在辦理加油站交接時,甲方應如實、完整地提供所有涉及企業的有關資產、設備、財務資料、人員信息、權證資料、印章等。

3、加油站及其整體資產、證照手續全部過户至乙方名下及甲方收到全部轉讓款後本協議履行完畢。

4、本協議的條款內容及協議任何一方提供的與本協議有關的非公開的商業信息或技術信息(以下統稱保密信息),只能由本協議各方及其相關人員使用。未經本協議雙方或提供方的書面同意,協議各方及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員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給任何第三方。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除,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長沙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 生效條件

1、本協議書經甲乙丙三方及擔保人簽字後生效。

2、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保證人各執一份。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中介方(丙方):

甲方連帶責任保證人:年日 月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現將一台塔吊轉讓於乙方。現簽訂此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轉讓合同如下:

第一條:塔機情況:本次轉讓共計一台塔吊,機械設備具體情況如下:

1、QTZ63C塔機是山東乳山乳塔建築機械有限公司xxxx年x月生產,出廠編號:xxxxxx。

第二條:塔機價格:經雙方協商塔機的轉讓價為人民幣xxx萬元整。

第三條:權利義務:

1、甲方向乙方轉讓塔機時向買受人提供塔機證件;説明塔機的`現狀。

2、乙方在購塔機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塔機證件、手續是否齊全、並且應對所購塔機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塔機後,負責塔機的維修。

第四條:結算方式及期限:乙方將塔機驗收合格後,支付貳拾貳萬元給甲方。

第五條: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六條: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七條:違約責任:按(合同法)參照執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仲裁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定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定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