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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代理詞範文

尊敬的審判員:

房屋租賃合同代理詞範文

雲南南廣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委託,指派我作為原告代理人蔘加原告訴被告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現根據本案事實、法律及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雙方對其於20XX年XX月所簽訂的門面租賃合同書之真實性、合法性均不持異議,故該門面租賃合同書合法有效,應對原被告產生約束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先後向被告支付了20XX年XX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租金和水電費,並交納了保證金8000元。

二、被告確認,其已經於20XX年4月把原告向其承租的門面房另租給他人,以實際行為違約,應承擔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被告以原告未付租金為由,徑自單方面解除合同,既與事實不符也無法律依據。

1、在20XX年3月,原告與被告商談20XX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房租支付一事,被告明確告知不再把房屋租給原告,並要求原告及時搬走。因被告岳母去世佔用了門面房一定時間,被告同意把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租期延長6天到4月6日;在4月1日至6日,原告仍然與被告協商承租事宜,被告稱房子已經另租給隔壁賣服裝的老闆,不可能租給原告。因被告實際的不履約行為,4月6日,原告被迫搬離承租門面。原告未能向被告支付租金完全系被告違約所致,不能成為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

2、退一步説,根據《合同法》第227條之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 也就是説,做為出租方即使在承租方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的情況下,也必須給承租方留有合理的支付期限。即使如被告所説原告未按時支付租金,在未給原告確定合理的支付期限的情況下,於20XX年4月7日就把門面房另租他人,悍然違約,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合乎情理。且本案中原告未交納租金是因被告不收,顯然不屬“無正當理由”。並且在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房租支付中,雙方都達成了可緩繳的口頭補充協議。

3、被告稱擔心原告交不起房租或猜測原告不租房,均不能成為其違約把房屋另租他人的理由。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以想當然的不安抗辯且沒有通知原告就毀約,不符合適用不安抗辯權的情形。

4、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訴訟原則,原告應舉證證明其在把門面房另租他人之前,已履行了相應的告知及要求支付租金的義務。事實上,被告是因門面租金上漲的直接原因,又有隔壁租其門面的賣服裝老闆願意出遠遠高於原租金價承租房屋,才找藉口違約,有意損害原告的權益的。

5、“鼓勵交易原則”為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嚴格限制瞭解除合同的條件,根據該原則,並不意味着一旦違約都可導致合同解除,解除從實質上來説是消滅一項交易,一旦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於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也不能體現合同的鼓勵交易的目的。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一方根本違約時才能宣告合同解除。本案原告多次主動向被告履行交付租金的義務而原告對此不聞不問,一味迴避不理,其行為與合同法規定的“誠信原則”背道而馳。

三、原告訴求被告返還保證金8000元並賠償裝修折舊損失25000元,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1、因被告違約把房另租他人,致使原告與被告的租賃合同實際不能履行;新承租人又拆毀原裝修裝飾,致使原告裝修全部喪失。按雙方《門面租賃合同書》第六條、第九條“乙方租賃期間,甲方保證乙方門面的正常經營活動的使用。甲方不得把門面另租給他(她)人。如有,甲方賠償乙方所有的損失”的約定,被告應承擔返還及賠償責任。

2、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應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費32050元的殘值損失即25000元。

3、退一步説,即使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有小過錯,因被告毀約另租房給他人是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根本原因, 據上述第(三)款“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

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被告也要承擔退還保證金和賠償裝修損失的責任。

綜上,被告以另租他人的實際行為違約,造成了原告繼續使用承租房屋不能,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並採納。

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