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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

勞動合同起始時間

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這表明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是員工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開始工作的時間。一旦雙方就合同的起始時間作出約定,那麼雙方當事人就應當按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應當先訂立勞動合同,再按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那麼,勞動合同上填寫的日期晚於實際履行時間,對員工有什麼利害關係呢?這是用人單位沒依法辦理招工登記手續,為少繳社會保險費設下的陷阱。員工要引起警惕。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和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時,員工要意識到應以實際履行的時間為準。員工可以與單位協商,要求單位改正錯誤,如果用人單位堅持不改正錯誤的,員工一定要在自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件事發生的60天內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實際履行時間、具體簽定時間的關係?

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和實際履行時間往往不一致,有可能早於或者晚於實際履行時間。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早於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時間的,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因此雙方勞動關係起始時間是實際履行時間。

勞動合同起始時間晚於勞動合同實際履行時間一個月以上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就超過部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和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時,員工要意識到應以實際履行的時間為準。

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與具體簽定時間往往也是不一致的,如果具體簽定時間晚於書面記載的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勞動者應當在向用人單位瞭解情況以後,決定是否簽署。根據上海市高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訂立等情況。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雙倍工資;但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已經生效半年了,我有個問題想與大家請教一下:有個女孩05年就來到一家醫院工作,想着有機會成為正式護士,每月僅拿最低工資標準從事護士工作。醫院直至08年6月也未與該女孩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超過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勞動合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該法已經給醫院充足改正錯誤的時間,但醫院拒不改正,所以我認為女孩應該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內容要求醫院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且同工同酬,補繳社會保險。 請問:上述認定的期間,有道理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司法解釋,或案例。二、現在的市級醫院到底什麼性質,這種事業單位有沒有集體勞動合同,向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