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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集錦七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勞動合同集錦七篇

勞動合同 篇1

連續曠工幾天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沒有統一規定,這個問題是由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但是,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有效,也就是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製定企業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若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注意,適用此規定有兩份個前提,一是用人單位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二是適用時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也就是説單位應當提出員工嚴重違反規章的證據,方可得到支持。

針對上述問題,有兩種解決辦法:

1、建議你單位把曠工多少天以上定為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在員工曠工的時候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解除合同,這樣可以避免經濟補償的糾紛。

2、若直接規定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而沒有對其定性為違規行為的話,實質上可以認為是單位與員工之間的離職約定,屬於直協商解除合同,雖然是由於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以曠工的實際行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從方便單位管理角度來看,建議適用第一種,這樣單位可以掌握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權,而第二種則是員工只要想何時走,就直接曠工,這是非常不利於用人單位的。

勞動合同 篇2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 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三)以完成 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止(不得約定試用期)。

實行試用期的,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崗位(工種)工作。在 履行。如甲方變動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應雙方協商一致,並變更勞動合同。

(二)甲方對乙方的工作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甲方生產經營特點,依法約定執行以下第項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度;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2、計件工作制度; 4、不定時工作制(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執行標準、計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二)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包括加班加點工資)。

(二)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含試用期),乙方的工資為每月元。(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確定每月日為發薪日,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由乙方簽字確認。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社會保險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甲方應當將為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

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鑑定,併為其享受工傷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病危害防護。

(一)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按規定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二)甲方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三)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

(四)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七、規章制度

甲方制訂的規章制度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並向乙方告知或公示。 乙方應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條款無效)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項約定條款:

(一)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祕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簽訂保守商業祕密的專項協議。

(二)由甲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三)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違反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甲乙雙方違反約定的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金元人民幣(對勞動者僅限於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兩種情形)。

十一、合同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五日

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全 日 制 勞 動 合 同 書

法定代表人(簽名):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勞 動 合 同 變 更 協 議

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如下: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 [用人單位] 單位名稱: 單位住所: 工商登記註冊類型: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聯繫電話:

乙方 [被聘(勞動)者]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現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社會保障個人編號: 就業登記證編號: 聯繫電話:

勞動合同 篇3

《勞動法》對勞動者利益保護的不充分而引發的爭議越來越多。主要是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低,內容不規範勞動者權利得不到保障,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在經過對《勞動法》實施十多年實踐運行的總結,並借鑑國外一些國家勞動合同制度的基礎上,我國於20xx年1月1日正式實施《勞動合同法》。這部法律從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終止、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等多個方面對勞動合同進行了完善和規範,加強了對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對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具有重要的意義。由於《勞動合同法》涉及我國用工制度,影響重大,從制定之初就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和爭議;本文試圖以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為切入點,對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單方解除制度對我國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問題進行研究,同時針對有關提出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法律規範的建議。

一、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含義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解除一般發生在勞動合同訂立生效以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如果雙方處於商談階段或是合同還沒有簽字,就談不上解除。如果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其法律後果是終止,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合同雙方或單方的行為導致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①]。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的解除必然會給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帶來很大的影響。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制度中最關係雙方利益的行為。

(二)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我國勞動立法對單方解除,規定了嚴格的法定條件,包括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

單方解除權為法定權利,主要體現在:一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法定的。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除此之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屬於違法解除。二是行使單方解除權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提前30天通知。三是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是一方單獨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對方同意。四是從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宣告終結,已經履行的繼續具有法律效力,沒有履行的不需要再履行。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②],合同的解除針對的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因為,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也就談不上解除。但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39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在符合法定情形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效的勞動合同。這樣的規定在法理上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按照合同法的理論,無效合同並不存在解除的問題。如果將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就可以避免法理上的障礙,因為可撤銷合同過了除斥期間就成為有效合同,自然可以解除;如果當事人在除斥期間行使撤銷權,因為撤銷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法理上也可以順利成章。筆者認為,雖然目前的這種規定,有利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時能獲得經濟補償,但在法理上確實需要立法機關作進一步的解釋,以免引起理解上的混亂。

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的分類

根據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的理論研究和法律規定,可依據不同的標準對其進行分類。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按照行使單方解除權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對不同主體的單方解除,立法規定了不同的要求。就勞動者單方解除而言,立法僅規定了勞動者行使即時解除權時需要受到法定條件的限制,對於預告解除,沒有任何實體上的限制。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來説,不管即時解除還是預告解除,都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而且,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根據條件的不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用人單位辭退無過錯勞動者時,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二)單方預告解除和單方即時解除

按照一方行使解除權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另一方,分為單方預告解除和單方即時解除。預告解除是指需要提前一定時期通知對方以後,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即時解除則是指在通知對方的同時,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下,法律賦予無過錯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三)有過錯解除和無過錯解除

按照解除原因是否有過錯,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分為有過錯解除和無過錯解除。所謂有過錯解除,是指由於一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已經達到法律所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辭職和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的過錯辭退。這種過錯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主動權在無過錯方,而且,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行使。所謂無過錯解除,則是指由於客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一方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種狀況下,法律規定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時,需要提前通知對方,即預告解除。在解除的法律後果上,立法不僅對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除規定了嚴格的法定條件,而且還要求用人單位對辭退或辭職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

一)勞動者單方即時解除

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出現法定事由時,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也被稱為“勞動者的特別解除權”。現實生活中,有的用人單位勞動保護措施不到位,讓勞動者在無防護設備的環境下勞動;有的用人單位任意剋扣、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職工工資,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明確規定,出現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以行使無條件的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條充分考慮到了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其主要特點有:一是預告解除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受用人單位制約。二是預告解除除了以預告為程序性條件外,不附加實體性條件,故也可以認為預告解除是勞動者享有的無條件的單方解除權。但是,勞動者行使預告解除權的同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免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用人單位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的辭職會給用人單位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用人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應對上述情形有較為完備的準備工作。

勞動者在行使單方預告解除權時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要遵守預告期的規定,二是要注意以書面的形式進行通知。《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同時,通知用人單位的時間直接關係到勞動者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經濟利益,所以立法要求勞動者行使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預告解除權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以示慎重。若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依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履行。但是,這兩部法律又規定了勞動者在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後,可以任意辭職的權利。這種提前解約是否會產生勞動者的違約責任?筆者認為,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行使的是解除權,

勞動合同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户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

勞動合同 篇5

實務中經常有HR問及,員工不見了,聯繫不上,不來上班很多天,想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但無法通知到本人,應該怎麼辦。還有部分員工,故意不接收用人單位的通知。 這樣的問題在企業的日常人力資源管理中經常遇到。如果不能及時聯繫到勞動者本人,可能會有極大的風險。雙方的勞動關係一直存續,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也在延續。由於無法聯繫本人,想做出相應的決定,也無法實現。這個問題如果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就能較好的解決,至少能讓企業的這項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有一定訴訟經驗的HR知道,在勞動仲裁或法院訴訟時,仲裁或法院會讓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之所以要確認送達地址,一方面是為了準確聯繫到各方當事人,提高辦案效率。另一方面是當出現無法聯繫當事人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將訴訟程序進行下去。依確認的送達地址確認後,申請人或原告不出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申請人或被告不出庭的,可進行缺席審判。我們也可以採取這樣的方式來規避送達不能的法律風險。這就涉及到勞動合同條款的制定問題。

通常情況下,大多數企業使用的勞動合同為各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這樣的合同適用於大多數企業,沒有特殊針對性,且對勞動者是比較有利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所以勞動合同的條款可以進行變動。針對以上問題,可以在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送達地址進行確認。具體約定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送達地址均按該地址進行,如勞動者變更通訊地址的,應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未能通知的,用人單位可按原地址送達。送達後如發生退件或拒收,視為已經送達”。同時,在合同中約定緊急聯繫人,並將處理緊急事務的權限委託給緊急聯繫人處理。可以約定為,“勞動者同意,在其處於聯繫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疾病、發生意外事故、喪失人身自由等情況時,委託緊急狀態聯繫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聯繫電話)作為勞動者的受託人,該受託人享有全權代理處理本合同項下所涉一切問題的權限,包括但不限於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談判、和解、代為收付有關款項及代為收發有關文書等權限”。

送達地址和緊急聯繫人的約定至關重要,通過一個簡單的方法,就可以使單位化被動為主動,避免因聯繫不暢帶來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固定期限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試用期自 年月 日至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

第五條 乙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七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 、 、 、其標準分別為 元/月、 元/月、/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 元。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在本合同二十一條中明確。

第九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三十日。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代扣代繳。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其他待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十二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三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四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是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七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十八條 甲方違法勞動合同的,應按國家規定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十九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 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 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十、競業限制

第二十條 與甲方訂立《保密協議》的乙方,負有對在甲方工作期間知悉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進行保密的義務。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後兩年內,乙方不得到於甲方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關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申請調節;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衝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訂立的其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係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一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名)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日年月 日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簽定勞動合同如下: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年(或____個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或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乙方試用期滿合格的,甲方應定崗使用,不合格的甲方有權予以辭退。

第二條、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安排乙方擔任__________職務(或從事某工作),並有權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第三條、工作時間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工作制。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由雙方商定。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四條、勞動報酬

乙方在試用期間,月薪為____元。試用期滿後,按乙方的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和工作效率評定,根據所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時間為合同期限的,也可按工作量確定報酬。實行計件工資的,按計件付酬。)

第五條、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

1.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

2.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婚喪假、探親假及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待遇。

3.甲方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女職工特殊保護方面的法規、政策,採取勞動保護措施,保護安全生產和乙方健康。甲方應根據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用品。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________執行。

5.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或患職業病的,醫療期間的醫療費用、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方因工死亡的,甲方能夠應依法支付死亡喪葬補助、乙方所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及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六條、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

1.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2.乙方對甲方生產經營有特殊貢獻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晉升或物質上的獎勵。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其他錯誤的,甲方有權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與續訂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因工負傷或患有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期間和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其他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形。

5.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6.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或延期。

第八條、經濟補償與賠償

1.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4.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5.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7.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服務(工作)每滿一年按培訓費和招接收費總額的20%遞減;服務(工作)滿五年不再償付。

第九條、勞動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本合同內容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