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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承包合同集錦6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土地承包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土地承包合同集錦6篇

土地承包合同 篇1

近期隨着國家農業政策的調整,很多省、直轄市、自治區相繼出台減免農業税的政策,特別是黑龍江省、吉林省兩大糧食主產區進行農業税減免試點,由此引發大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急劇增多,訴訟爭議的焦點大多為農業税減免能否引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直接關係到國家農業政策的貫徹執行,直接關係到農村經濟的發展,直接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

在審判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税收減免屬國家政策調整,是合同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見的,是在合同成立後,與合同當事人無關的客觀原因發生的,如果繼續履行合同明顯失去公平,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現行法律並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合同成立後,對雙方當事人風險和機遇共存,當事人既要承擔風險責任,同時也享有機遇所帶來的利益,變更合同反而顯失公平,因此農業税減免不能引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筆者同意後者的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我國現行法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制度或原則,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提出來的,已為一些國家和法律所確定。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成立後,作為合同關係基礎的情勢因不可歸責於合同當事人的原因,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異常變化,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失,該當事人可以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圍繞要不要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存在不同的意見,主張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認為,根據公平原則,應當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反對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認為,什麼是情勢變更,各國的理解不盡一致,界限不好確定,規定會產生情勢變更原則的濫用,會影響合同的履行,不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約定由流轉後享有土地經營權的人向國家繳納農業税,由於國家農業税的減免使土地承包金、出租金、轉讓金提高幅度較大,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獲得較大利益,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因土地流轉沒有享受到國家農業税減免帶來的實惠,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求增加承包金、出租金、轉讓金,甚至要求解除合同,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引發大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諸法院或申請仲裁機構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後可以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視為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於我國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沒有依據,應被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駁回請求。

二、從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勢變更制度的沿革來看,沒有最終確立情勢變更制度。

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規定了因國家税收、價格等政策的調整,致使收益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允許合同變更。

由於我國當時處於商品經濟階段,國民經濟不發達,減免農業税會造成國庫空虛,國家對農業税的徵收只能在徵收幅度上進行微調,不可能大幅度減收或免收;價格也受國家政策的調整,從而引發價格的波動,對合同當事人的收益狀況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平衡合同當事人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可以變更合同的司法解釋,是與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國民經濟狀況及農民的收入狀況相適應的。 國家税收的調整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也是不以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符合情勢變更的特徵。這一情勢變更制度的規定,對於當時農村承包政策的貫徹和執行起到較大作用,也是我國關於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一次償試。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有的司法解釋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文簡稱《規定》)規定了“對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金的,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對當事人單方要求變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這一規定明確了在農業承包合同的履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承包金,對單方變更承包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該《規定》並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制度,並規定“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試行,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可見隨着《意見》的廢止,情勢變更的規定也同時失效。20xx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適應,也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

20xx年7月29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該規定僅限制兩種情況,一種是承包方將土地無償流轉,另一種是承包方不僅不收流轉價款,反而向對方支付費用。這兩種情況之所以可以變更,是因為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是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

排除了承包方將土地無償流轉的情況,承包方將土地有償流轉,依法不應變更合同,更不能解除合同。從適用的原則來看,確定了適用公平原則。從我國情勢變更制度的沿革來看,並沒有最終確立情勢變更制度,最高院雖然曾做過有益的償試,但為了保持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一致性,也已被廢止,所以在審判實踐中,不應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三、從情勢變更的適用程序來看,情勢變更僅適用當事人協商變更。

在發生情勢變更的'情況時,並非自動地發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後果,當事人須經一定的程序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概括起來,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運用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因為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實際上是訂立一個新合同來變更或終止原訂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發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要約予以承諾,變更或解除合同即可成立;如另一方當事人不予承諾,原合同繼續有效。

二是當事人一方行使變更或解除權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變更或解除權是當事人一方以其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權利,屬於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憑自己單方的行為便可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變更權和解除權是形成權的重要表現形式,變更權或解除權的產生,一是合同的約定,二是法律直接的規定。合同約定附變更條件的,系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見發生情勢變更的情況時,一方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具有法律直接規定的事項,這種法定事由不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我國現行法並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享有因“情勢”而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以情勢變更為由向另一方當事人傳達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因對方當事人不享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拒絕承諾,由此產生糾紛,即使訴諸法律,由於不享有變更或解除權,其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我國農業税減免政策的出台,是國家對農業的資金投入,是為了鼓勵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已經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獲得利益。而轉讓土地經營權者早已離開農村,他們在城鎮大多有較穩定的收入,已經融入城鎮建設之中。如果允許合同變更,真正獲得實惠的不是因受讓而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而是轉讓土地經營權的農民,從而改變了我國對農業資金投入的方向,使資金流失,與我國農業税減免政策相悖,也不能起到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的作用,也不利於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

土地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將該自然村土地流轉租給乙方,用於開發。

二、該地佔地位置位於 。

三、被承包土地四至為:東至 ;南至至 ;經甲乙雙方實地測量,乙方承包土地面積 畝。

四、付款方式:承包金按每年計算,每畝 元,五年一次付清。先付定金每畝 元,如乙方開發此定金充當土地承包金,如不開發定金不在退還。待甲方使用時將剩餘款項一次性付清,承包期內甲方不得與第三方簽訂類似協議。如單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五、乙方在協議期內有權在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將此協議轉讓給第三方,一切收入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六、在乙方施工期內,甲方負責協調村委會與村組關係,不能耽誤乙方的正常生產。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進行協商解決。

甲方簽約代表:

乙方簽約代表: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充分利用XX鄉冬閒田,發展經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將甲方水田的冬季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種植澤瀉,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位於XX縣XX鄉XX村的水田192畝的小春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用於種植澤瀉。

二、合同期限從20xx年9月20日起到20xx年3月20日止。

三、轉讓價格及結算方式:按每畝100元,共計19200元,以現金一次付清。

四、甲方負責做好所涉及的農户工作,並造具花名冊由各農户簽字認可後交乙方存檔。

五、甲方在大春收完水稻後不能把水放掉,小春季節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權利,但不能改變土地用地性質。

六、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自願出租冬水田小春使用權農户簽字:

土地承包合同 篇4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自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承包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承包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條:承包費為每年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交付方式為: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______年承包費,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第四條:甲方保證發包土地使用權的完整,並幫助乙方協調本宗土地的周邊四鄰可能出現的有關事宜。合同到期後,乙方要保證甲方土地的完整。

第五條:乙方承包本宗土地必須合法經營。

第六條: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解除本合同,否則應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在承包期限內,若遇國家政策變化,甲方應退還乙方相應期限的承包費。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乙方在承包期內,對土地佈局進行改動要經甲方同意。

第九條:本合同滿後,甲方若繼續對外承包或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或承租權。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5

訂立合同雙方:

______縣______公社(鄉)_____大隊(村)___生產隊,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户主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落實聯產承包責任制,充分調動社員的生產積極性,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央(83),(84)一號文件精神,經社員大會討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土地的面積,地點,等級

甲方將______畝土地(田)發包給乙方,該土地位於______,東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其中,一等地______畝,二等地______畝,三等地______畝,四等地______畝,。承包土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荒蕪,不準轉作宅基地。

二,承包時間

承包時間共______年,從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一九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三, 乙方的權利義務

⒈ 乙方有權獲得國家下撥用於發展農業生產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業物資。

⒉ 乙方必須完成上級下達的種植計劃,在完成種植計劃的前提下,可以自己決定種植經營。

⒊ 乙方必須完成按土地畝數攤派的統購指標任務和上繳農業税的任務,每年向國家交售______斤______,______斤 ______,______斤______,。交售時間是____________。每年向國家繳納農業税______元,納税時間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須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積金______元,公益金______元,管理費______元,上交時間為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乙方必須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畝數攤派的義務工日,或上交按義務工日折價的金額。

(本條亦可採取列表形式,見後)

⒋ 乙方經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對象轉包土地,可以與轉承包户協商,平價購買生活用糧。土地轉包後,轉包户必須承擔原由乙方承擔的所有統購任務和繳納農業税任務,承擔向甲方上交三金和完成義務工任務。

⒌ 乙方如遇生(不能違背計劃生育規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變動,但必須按規定調整所承擔的義務。乙方如因勞動力減少,無法繼續承包土地,又無人願轉承包時,可以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統一安排。乙方對國家、集體承擔的義務相應減少或免除。

⒍ 乙方有責任保護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電等國家或集體設施。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⒈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完成國家下達的種植計劃、統購任務和納税任務,有權敦促乙方完成對集體的義務。

⒉ 國家按計劃分配用於農業生產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用物資,甲方應及時按承包土地的數量和等級分配給乙方。

⒊ 甲方應定期公佈集體財務帳目和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的使用情況,必須接受乙方的監督檢查。

五,違約責任

⒈ 乙方如不按時履行對國家和集體的義務,除應繼續履行外,還應按遲延項目價值的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義務的,甲方除可請求有關

部門處理外,有權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⒉ 乙方如荒蕪承包的土地,除應履行對國家、集體的一切義務外,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賣和租讓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佈買賣與租讓關係無效,並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毀壞承包土地上的樹木和集體設施,應照價(毀壞樹木折價)賠償。

⒊ 甲方如不及時撥給乙方國家分配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用物資,應按其價值的__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並應如數補發所欠物資。

六,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承包土地內農作物的減產或絕產,經調查核實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對國家或集體的義務。

七,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從承包期開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內,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甲方:

乙方:

日期:

土地承包合同 篇6

合同編號: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通訊地址:

身份證號:

為乙方承包甲方土地一事,根據《合同法》及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現就下列土地承包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發包的土地位於 號地共 畝。現土地價值: 元。發包土地範圍內的地上設施、物品(具體名稱及價值詳見設施、物品清單)。乙方對該土地已充分了解,願意承租該土地。

乙方承包土地的用途為:種植糧食。

、承包期限為 年。即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金:乙方每年每畝向甲方交納合格小麥種子 公斤(以某某種子公司檢驗為準)。或者乙方每年每畝向甲方交納承包金 元。

交納期限為:於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結清。乙方若不種植小麥種子的,須先交錢後用地。第二年承包金於20xx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交清。

四、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向甲方交納履約保證金 元,該履約保證金在乙方結清承包手續後無息退還給乙方。

五、承包期間的水費、電費等相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以上事項在承包期間由乙方向有關部門繳清,承包合同期滿或者解除時由乙方以書面清單的形式與甲方進行交接。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約:

1、拖欠承包金的;

2、改變土地用途、轉包土地、轉讓土地或破環土地的;

3、不注重生產管理,致使土地撂荒或嚴重減產;

4、使林木、水利、電力等設施受到損害的;

5、破壞土地成分的;

6、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險物品或違禁物品的;

7、利用承租土地進行非法活動的;

8、乙方在承包過程中嚴重影響周邊農户正常作業,經甲方限期整改,乙方不按要求整改的;

8、承包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逾期交還土地及地上物品的;

9、逾期交清承包期間水電費用的;

10、未以書面清單的形式與甲方進行交接。

11、甲方認為乙方違約的其它情形。

七、乙方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除支付承包金外,還應按所租土地價值的日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乙方將違約的情形消除。

2、乙方造成土地及相關設施損壞的,應當首先進行修復。由此造成損失或潛在損失的,還應按損失的2倍對甲方進行賠償。

八、乙方違約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承包合同,有權單方收回土地;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變更合同。因而導致土地不能承包的,不屬於甲方違約。但甲方應當在合理時間內通知乙方。

1、如遇國家或甲方總場規劃需要及政策調整的。

2、其他原因經甲方總場研究需要變更的。

十、承包合同解除、終止後二十日內,乙方仍未交還土地且聯繫不到乙方,如土地範圍內留有乙方的種植物等物品的,甲方可按無主財產自行處理,甲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

十一、乙方在承包期屆滿後如需繼續承包該土地,應在承包期屆滿的2個月前與甲方協商,另行簽訂承包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的權利。如果乙方未提前2個月提出續訂承包合同或者甲方不再發包該土地或者雙方達不成承包合同的,乙方應按期交還土地並結清相關手續。如果乙方既不簽訂合同又繼續使用土地而拒不交還該土地的,甲方從原合同期屆滿後開始按原承包金的3倍收取新的承包金。

十二、乙方承租期間所建設的固定設施,在承包期滿後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故意損毀或者放任損毀結果的發生。

十三、擔保人願為乙方按約履行合同而提供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

十四、在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本合同首部、尾部所列乙方住址、電話為乙方的法定通訊地址、電話、郵箱,如若按此通知不到乙方的,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按此地址寄出的郵件(包括法律文書)被退回的,視為乙方已經收到。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擔保人各執一份。

甲方(發包方):

乙方(營業執照複印件或附身份證複印件):

固定電話: 手 機:

電子郵箱:

乙方的擔保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身份證複印件):

電話: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