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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轉讓合同(15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關轉讓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有關轉讓合同(15篇)

有關轉讓合同1

轉讓方:__________ (以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轉接方:__________ (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攤位轉讓達成下列協議,並共同遵守:

1:甲方將位於 __________號攤位轉讓給乙方使用。

2:雙方商定轉讓費為人民幣__________ 元整(¥: __________元),此金額包含:剩餘房租(剩餘房租至__________ )。

3: 攤位租金為500元/月,這個由乙方自付。

4:電箱鑰匙甲方轉交給乙方,甲方使用的'電費截止目前以付清。之後乙方使用自行交費。

5:轉讓費須簽在訂合時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以甲方開具的收款證明或銀行轉賬發票為據。

6:簽訂合同並完成付款後,該攤位的使用權即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參與和干涉乙方的商業活動。該攤位即由乙方使用自主經營,攤位使用者的權利、義務等一切事務皆由乙方負責。

7:此合同一式兩份,簽字付款後起生效。

8:補充項:

甲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

有關轉讓合同2

受讓方:__________地點: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轉讓方:__________地點: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主要設備,附刀具工裝夾具量具。經雙方約定價格為10萬元人民幣。

第二條:付款方式

甲方在簽訂合同同時付50000元至乙方指定賬户,餘下50000元分5個月還清(不計息)。

第三條:設備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50000元后,乙方將機器設備交付甲方,並負責進行技術指導,。

第四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第五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印章後生效。

第六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設備一經轉讓,由此設備引發的一切事宜包括維修、安全事故、經濟事件等由甲方完全承擔。

3、設備明細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設備明細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3

售車方(甲方):

身份證號:

户籍所在地:

購車方(乙方):

身份證號:

户籍所在地:

甲方將自己所有的一輛色牌汽車的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行駛證登記人:

於20xx 年1月 日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交易金額為人民幣____萬__千__百元整(¥________.00),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一致協議:

(一) 自協議簽訂,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乙方向甲方支付購車款起,該車所有權歸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轉讓及報廢等權利。

(二)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以後,所出現的一切問題(損壞、維護修理或被盜)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三)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日期(時間)以後,購車方(乙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而產生的本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四)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以後,購車方(乙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五) 該汽車在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之前,售車方(甲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購車方(乙方)無關;

(六) 售車方(甲方)向購車方(乙方)提供該車輛的一切真實、有效、合法的手續、票據和證件,並對車輛來歷及所有手續、票據和證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事後如調查發現售車方(甲方)提供的該車輛的手續、票據和證件系虛假、偽造證件,或車輛來歷不明,購車方(乙方)有權退回車輛給售車方(甲方)並要求售車方(甲方)退回購車款,同時因偽造證件而給購車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及產生相關的法律責任均由售車方(甲方)承擔。

(七) 雙方約定於20xx年___月日前過户,過户所需費用由_______(___ 方)承擔,由_______(___ 方)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户手續,_______(___ 方)協助辦理。車輛必須按合法的手續過户,如不過户,由乙方承擔車輛轉讓之日起一切法律責任及相關後果。

(八) 該車以後辦理年審、保險等事宜由乙方承擔。

(九) 該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簽訂時間20xx年___月日,時間:

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雙方均不得違背以上各條款。

(十) 附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售車方(甲方)簽字:

購車方(乙方)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訂日期:20xx年__月 日 簽訂日期:20xx年__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4

一、限制一方在合同技術標的上進行新的技術研究或要進行新的技術研究必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定是阻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壟斷行為,是不利於社會進步的約定。

二、阻礙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合理的方式實施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技術實施的期限、地域、方式進行約定,但是,不得限制當事人一方運用合同標的的技術按市場的需求在約定的期限、地域和按約定的方式限制其生產規模、產量、價格、銷售渠道等方式限制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實施技術。

三、不允許合同當事人一方從其他渠道取得技術,如在合同中不得約定當事人一方在接受了另一方的技術並得到指導後,一方不得從其他渠道取得技術的限制性規定。

四、不得有阻止國家指定推廣、使用的技術約定。國家指定推廣、應用的技術,是國家依據產業政策的規定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決定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能使用轉讓的'技術,不能使用國家決定推廣、應用的技術,是明顯的不合法條款,是不利於社會進步,不利於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的。

技術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指讓與人),應當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遵循法定原則,以免產生無效內容和無效條款。

有關轉讓合同5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好友協商,就店面轉讓達成以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與 年 月 日前將位於 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 甲方與房東簽訂了租憑合同,合同到期 月租為 人民幣,店面交給乙方使用後,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厲行租憑合同,每月交納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甲方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 該店鋪現有裝修,裝飾,工具,設備{包括}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

第四條 乙方在 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預付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上述費用包括甲方交給乙方,第三條所述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如乙方能正常經營到 年 月 日剩餘租金由乙方全部歸還給甲方。

第五條 經營期內由乙方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 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交付轉讓費的.30%的違約金,逾期3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房東的同意轉讓店鋪,如由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按甲不按時交付店鋪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下令撤遷店鋪,甲方退還乙方全部的轉讓費,如果合同簽訂後國家命令撤除店鋪,使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餘 元轉讓費

第八條 合同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6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場地轉讓達成下列協議,並共 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於 年 月日將位於 項目及場地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 有效期到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協議簽訂後該場地現有設施、設備及車輛全部無償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上述費用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設施、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 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場地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 乙方接手經營後該場地所涉及的一切安全及經濟責任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七條 遇國家徵用拆遷場地,有關補償歸乙方。

第八條 如果合同簽訂之後政府明令拆遷場地,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所有補償款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設施、設備移交清單。

甲方(簽字):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間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7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説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脱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説《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説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説,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户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税和契税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税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税。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税的納税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税?未繳納契税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税,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税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税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税,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税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税,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税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税”,其第四條規定:“契税的計税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税的納税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税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税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税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税。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税,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税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税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税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税與否是納税人和税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税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税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税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税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税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税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税等其他税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税和其他税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説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税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説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關轉讓合同8

甲方:__________(買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賣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乙方將一輛小客車指標一次性轉給甲方。轉讓價格為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 元小寫人民幣__________ 元。此指標,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乙方將身份證原件放在甲方手中,做為以後車輛過户使用,甲方確保身份證只做本指標名下的'車務事項使用,甲方不用此身份證做任何違法事宜。

如有違反規定條款,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在此期間本指標名下所有車輛出現的任何違章及交通違法事宜均由甲方自行承擔同,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遇到國家政策對小客車指標有所變動,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均由買方自行承擔,轉讓方保證此指標真實。

甲方以後如不在北京用車工作,乙方無條件配合甲方給車牌照轉讓他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9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鑑於:

1.甲、乙方同意轉讓,丙方同意受讓甲、乙所持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_)股權共計_______萬股;

2.甲、乙方同意以每股__________元人民幣的價格,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分期向丙方轉讓所持_______股權共計__________萬股,總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

3.如果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選擇受讓全部__________萬股股權,並支付所有轉讓價格,則轉讓價格為每股__________元人民幣,總價款為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4.丙方同意以上述方式、價格和數量受讓__________股權。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方的義務

1.1 甲、乙方保證其擁有全權(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內部授權)簽訂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2 甲、乙方同意採取積極行動,以促使本合同項下股權轉讓事宜的順利完成。

1.3 本合同生效後即構成對甲、乙方合法有效的約束;甲、乙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全面、及時履行有關義務。

1.4 甲、乙應積極配合丙方與質權人接洽,並儘快達成解除質押的有關約定,保證本合同項下股權的順利轉讓。

1.5 甲、乙方保證其提供給丙方的文件中未有對與本合同有關的重大事實的錯誤陳述、重大遺漏或重大誤導。

1.6 在本協議簽署後至股權轉讓全部完成前,甲、乙方應保障本合同標的__________股權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在丙方履約的前提下,未獲丙方書面同意前,甲、乙方應保證其與質權人不將上述股權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給除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7 丙方在將要匯出各期轉讓價款前七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甲、乙方,並簽訂每期轉讓的協議,甲、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提供整套解除質押所需材料,並補足向銀行解除質押所需要的差額資金;當丙方人員向銀行解付自帶匯票並支付到甲方在質押銀行所開設的帳户內時,甲、乙應交付丙方所付資金對應的股權解除質押和辦理股權過户所需要的全部文件,並協助丙方辦理過户手續。

1.8 本合同標的股權對應的銀行貸款的利息由甲、乙全額承擔。

1.9 如甲、乙方的上述保證與事實不符或甲、乙方違反上述保證給丙方造成任何損失,甲、乙方將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條 丙方的義務

2.1 丙方保證其擁有全權(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的內部授權)簽訂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2 本合同生效後即構成對丙方合法有效的約束;丙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全面、及時履行有關義務。

2.3 丙方保證其提供給甲、乙方的文件中未有對與本合同有關的重大事實的錯誤陳述、重大遺漏或重大誤導。

2.4 如丙方的上述保證與事實不符或丙方違反上述保證給甲、乙方造成任何損失,丙方將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5 丙方保證將按本合同規定及時履行有關付款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 股權過户方式

3.1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過户轉讓__________萬股;

3.2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批過户__________萬股,每批過户不少於__________萬股,具體過户時間由丙方確定,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乙方,並另行簽訂每期股權轉讓的協議;

3.3 就每期過户的股權和每期支付的轉讓款,甲或乙方與丙方(或與質押銀行)將按本協議確定的原則,分別簽訂每期股權轉讓的協議,以便各方履行;

3.4 如果丙方能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轉讓款,則甲、乙方按每股_____元人民幣轉讓全部_____萬股股權。

第四條 轉讓價款的支付

4.1 本次股權轉讓(分期轉讓)的.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萬元。

4.2 本協議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丙方向甲、乙方匯出定金人民幣_____萬元;其中:付給甲方_____萬元,乙方_____萬元。

4.3 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甲、乙、丙方將簽訂首期轉讓的 萬股的協議,並按本協議和首期轉讓協議的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和進行股權交割。

4.4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丙方按每次交割過户股權數量支付相應價款,甲、乙方切實保證丙方受讓股權的過户後,丙方所支付的定金_____萬元衝減最後一期轉讓價款申的等額部分。

4.5 在各期股權過户手續辦理完畢前,丙方匯入甲、乙方指定帳户的價款應首先用於償還股權質押項下的貸款本金,直至股權質押項下貸款本金清償完畢為止。

4.6 如果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在首期轉讓款和定金的基礎上,補足全部轉讓款,則丙方只須支付總額為___萬元的轉讓款,已支付的定金和_____萬股中多支付的每股_____元人民幣應衝抵等額的轉讓款。

4.7 甲、乙方在收到丙方文付的每期轉讓款後,應協助丙方辦理股權過户的有關手續。

4.8 本次股權轉讓所涉費用(如印花税、過户費)由甲、乙方和丙方各承擔_____%;其餘税、費由甲、乙、丙方依法各自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或經雙方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應承擔對方為履行本合同義務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並賠償經濟損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導致股權轉讓失敗(無論首期或其餘各期),甲、乙方應在收到款項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定金和當期價款(如已支付)返還給丙方,本協議或分期協議終止執行;協議已履行完畢的部分,各方不予返還。

5.3 如因甲、乙方過錯導致股權轉讓(無論首期或其餘各期)失敗,甲、乙方應向丙方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經濟損失;具體計算方法為:賠償金額=未過户的股權數額×l元/股。

5.4 如因丙方過錯導致股權轉讓失敗,丙方不得要求甲、乙方返還定金並應賠償甲、乙方經濟損失,具體計算方法為:賠償金額=未過户的股權數額×l元/股。

5.5 如守約方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金額時,上述約定不妨礙守約方向違約方行使要求除賠償違約金之外,補足其實際損失的權利。

第六條 股權的託管

6.1 在本協議簽訂的同時,甲、乙方向丙方書面承諾將首期轉讓的_____萬股股權之外的共計_____萬股股權,委託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管理,託管期限自本協認簽署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6.2 託管期內,丙方的託管權限為除有限制的最後處置權以外的全部權限,包括但不限於收益權(含紅利、送股和轉贈股本等)表塊權、提名權、提案權等。

6.3 託管期間,丙方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約的有關規定,並不得使用於損害甲、乙方合法權益的行動中;如丙方違反前述託管使用權的規定和約定,甲、乙方有權提出終止股權託管,並要求丙方賠償甲、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6.4 託管股權數量依股權過户交割行為的實施而等額減少。

第七條 合同的效力

7.1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7.2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補充。

7.3 本合同一式九份,協議各方各持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保密義務

甲、乙、丙各方對本協議所涉事項承擔同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許可不得擅自將有關信息、資料披露給第三方

(根據法律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除外);如因違反本保密義務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協議各方應以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股權過户地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轉讓合同10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場地概況

場地位於 場地用途限於:和場地所在項目業主或租賃商户有各種相關聯繫的企業或自然人用於進行宣傳介紹、招商諮詢、活動組織、搭台營銷、活動舉辦、銷售等等。

第二條:使用期限期限:由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計個月。

第三條:場地管理費的交納

1、乙方交納的場地管理費標準每月 元/㎡,每月管理合計 元。

2、場地管理 費為每個月為一期交納。首期場地管理費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向甲方交納 元。

3、乙方所用的水電費由甲方承擔。乙方另向甲方交納保證金 元整,待合同期滿後,甲方退給乙方。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的場地應盡到相應的管理和服務。對於乙方提出的問題給予解答和協調解決。

2、乙方在使用場地的過程中,應做到合法合規,不得有任何違法行為,同時不影響相領和業主其它場地使用人。

3、乙方在使用過程中,與任何第三方發生的`糾紛、訴訟、賠償等問題及違法犯罪的行為由乙方自行處理並自行承擔一切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並不得由此牽扯甲方。

4、乙方在使用場地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完善各項法律手續併合法經營。

5、乙方在使用此場地的過程中,不得損壞甲方的裝修和相關設施。

第五條:違約責任

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按時交納租金。不得違約,如逾期未交,按總金額的 向甲方交納違約金。逾期超過十五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收回場地,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本協議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加蓋公章(如乙方是自然人,則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甲方收到保證金後開始生效。使用交接清單及裝修圖紙及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簽約地點:

年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11

甲方(賣方):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轉讓給乙方攤位事宜,訂立本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1、 甲方同意將座落在__________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轉讓攤位已充分了解,願意轉讓其攤位。

2、 甲方雙方同意上述攤位的.成交價為人民幣53000元(伍萬叁仟元整),轉讓款一次付清。當甲方收到乙方攤位款後,即刻將該攤位的交款發票交付給乙方。

3、 甲方需協助乙方辦理該攤位的過户手續,若本攤位的原因不能正常過户,由甲方退轉讓攤位款53000元(伍萬叁仟元整)給乙方。

甲方(簽章):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12

甲方(出售方):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

乙方(購買方):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

甲方現有一輛色車,車主,車牌號,

發動機號(後六位)車架號碼(後六位),登記日期,乙方已現場核對一致,於__年__月__日時有償轉讓給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本車價款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元)成交。

二、乙方支付定金(大寫)元。餘下錢款在__年__月__日車輛過户後付清。

三、本車使用性質,隨車交付證件(產權證書、附加費,購置税(費)證,行駛證正、副本,身份證複印件,路費收據,機動車輛登記證書等)。由乙方現場過目清點確認後交接。

四、甲方需對以上所有證件費用的真實性,合法有效性負全部責任,如因來歷不明或被抵押、查封等其它甲方因素而給乙方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全額承擔。

五、自簽字成交時間(__年__月__日時分)前與此車有關的'一切事宜(含交通違章、事故、債務糾紛等)由甲方負責,成交後一切事宜(含交通違章、事故、債務糾紛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自乙方驗車無誤向甲方交付定金後,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約,否則將追究違約責任,以定金的雙倍收取違約方的違約金。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時起生效即成。

八:過户費用由方承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1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簽訂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xx鄉(鎮)xx村xx組xx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後)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xx(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xx年,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xx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xx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xx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xx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xx.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xx.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年xx月xx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xx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方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税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並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xx.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xx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xx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並經xx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鑑證)後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xx 乙方代表人(簽章)xx

身份證號:xx身份證號:xx

住址:xx住址:xx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發包方(簽章)xx 鑑證單位(簽章)xx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xx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有關轉讓合同14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期遵守.

第1條 技術名稱,資料

1.技術名稱,權屬:

2."技術文件資料"的定義,範圍及交付:

(1)1般技術資料包括:

(2)產品設計圖紙:

(3)生產技術資料:

(4)資料的修改:

(5)資料的提供方式:

a.對1般技術文件應提供3份藍圖或同等數量的清晰的複製圖;

b.對產品設計圖紙應提供1份生產底圖及兩份藍圖;

c.對生產技術資料應提供兩份藍圖;

d.對已提供過的完全相同的'重複資料,可免於提供,但需在清單中予以註明.

(6)資料的交付進度:

a.根據資料定義的規定,在簽訂合同後30天需交付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

b.根據資料定義的規定,在簽訂合同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需向________交付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

有關轉讓合同15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企業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廠(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上海________廠房地產出讓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標的

甲方遵從本協議約定,向乙方出讓上海________企業有限公司下屬的上海_______廠位於XX市XX區通北路號的房地產,幷包括該廠區內的建築物附屬及配套設施。

該出讓的房地產權為甲方所有,房地產權證號為滬房地楊字()第________號。整個產權佔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房地產權證中為新建廠房已被拆除的3、4、8、10、11、12、13、14、15、18、19、22幢除外,現有實際建築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和在建廠房________平方米(共三層,結構已封頂)。(權證是否房地合一)

附屬及配套設施包括:電、水、煤氣、通訊、排污等用房和設備,同時包括廠區內所有地下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

第二條產權基本情況

乙方受讓的上海________廠房地產,主要由辦公樓(共地面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層,約________平方米,建於________年)、老廠房(________層,約________平方米,建於________年)、在建廠房(________平方米,結構封頂)、以及機房、鍋爐房、配電房、工房、堆煤場等組成(具體詳見協議附件中的產權平面圖),為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項目標的。

乙方受讓房地產權的實際建築面積為17375平方米。已完成結構封頂的在建三層廠房________平方米。其中,已經完成三層結構封頂的在建廠房,按原規劃部門的批准的建築面積增容到________平方米(增至共________層)。由乙方另行投資並繼續以甲方的名義建設至項目竣工。在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許可證號為滬規建()________號,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號。

第三條轉讓價格及承擔費用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上海________廠全部房地產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整(¥________________萬元)。

2.房地產產權買賣的相關税、費等按政府的現行規定各自承擔,土地出讓金由乙方承擔,房地產評估費用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如無具體規定的其他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3.配套設施中的水、電、煤氣、通訊等,在辦理產權轉讓的同時,甲方協助乙方辦理過户手續(或重新申請),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廠房交付前的水、電、煤氣、通訊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支付;廠房交付乙方後則由乙方負責承擔。

第四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本協議約定的建築面積和佔地面積與產權登記證有差異,則以產權登記證上的實際有效面積為準。(實際有效建築面積應該除去已經拆除的房子)

產權過户後登記的面積與第一條所述面積發生差異(不包括新廠房),差異部分應按相應的比例予以找補。(新、老廠房,辦公樓,附屬建設等,按各自在轉讓總價中所佔比例計算找補金額)

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將轉讓款項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

甲方指定的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____

1.首期付款:自本協議生效起的________________周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協議轉讓總價的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萬元)。

2.二期付款:在建廠房建到五層封頂時,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金的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_萬元)。

3.三期付款:在雙方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原則,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交XX市XX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正式交易手續。在交易中心出具房地產買賣受理單後,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總價的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______萬元)。

4.四期付款:在XX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核發過户後新的房地產證後,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總價的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____萬元)。

5.最終付款:本協議簽訂生效起十個月內,乙方支付最後一筆款,即轉讓總價的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_____萬元),甲方收到乙方最後一次付款後的三天內,向乙方移交全部廠房、場地及相關設施。

第六條產權交付及產權登記過户

1.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付款後的一週內,向乙方交付在建廠房的有關項目資料複印件,雙方另行簽訂在建項目的.交接協議書。

2.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的三天內,向乙方交付相關的全套資料。

3.甲方收到乙方最後一次付款後的三天內,向乙方交付全部的所有房產。

第七條雙方的違約責任

a.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按逾期時間,分別作違約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天以內,自本協議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本協議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天后,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甲方解除本協議的,乙方按總轉讓款項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願意繼續履行協議,經甲方同意,協議繼續履行,自本協議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項指依照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項的差額。

b.甲方逾期交付房地產的違約責任:

甲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交付房產或相關手續的,按逾期時間,分別作違約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30天,自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產權轉讓款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天后,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乙方解除協議的,甲方應當自乙方解除協議通知到達之日起5天內退還全部已付的款項,並按協議總轉讓價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要求繼續履行協議的,經乙方同意,協議可以繼續履行,自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款項萬分之二的違約金。第八條其他責任

1.甲方保證轉讓的上海________廠房地產權利沒有糾紛,轉讓前的所有債務由甲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或發生其他債務糾紛等,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作相應賠償責任。

2.乙方保證受讓上述房地產而支付的資金為乙方正當合法所有,並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由於不可抗拒原因(如政策因素等)而不能按本協議辦理房地產權利過户登記手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經支付的房地產轉讓款和廠房建設款。

第八條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其他

1.本協議如與房屋買賣合同有牴觸,以本協議為準。

2.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協議的附件、補充協議及買賣合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包括:所轉讓的上海________廠廠區平面圖、房地產權證複印件、雙方營業執照、企業結構代碼證。

第十條本協議及附件共頁,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標籤:轉讓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