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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勞動合同模板彙總7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華】勞動合同模板彙總7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性別_____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合同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範圍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或按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_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元或按____執行。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一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二條乙

第十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一)乙方患病後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合同:(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二)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的;(三)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在甲方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六)建設徵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七)義務服兵役期間的;|(八)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二十三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已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期限界滿後,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一)合同期限屆滿的;(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乙方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並及時辦理續訂手續:(一)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後,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係,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出現本條第(二)項情況,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2

編號: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

第一條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年(月)。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擔任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二、工作時間

第四條乙方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個小時,具體日工作時間由甲乙雙方約定。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甲方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及勞動保護用品,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六條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從事技術工作崗位的,乙方應持證上崗。

第八條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漠視乙方安全健康和不道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乙方的小時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甲方每週星期_________以法定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

第十一條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於乙方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報酬。

五、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甲方支付的小時工資中已包含其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乙方可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自主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三條甲方依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為乙方辦理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負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相關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在任何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_________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本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本合同期滿後,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係,雙方應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或延續手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一條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給對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因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金_________元。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勞動者)

單位名稱姓名

經濟性質性別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委託的代理人)家庭住址

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鑑證機關 鑑證人

(蓋章) (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 (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

完成之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具體工作內容和要求是: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辦法。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並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或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單位實際,自主確定工資分配形式和工資水平。

(二)甲方根據其生產經營特點和乙方的崗位,確定對乙方實行 工資制。乙方度用期月工資標準為 元;試用期滿為

元。以後,按企業工資制度工資。

(三)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乙方工資,不得剋扣和無故拖欠乙方工資。

(四)乙方在探親似、病假、婚喪假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支付工資。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乙雙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甲方對乙方進行勞動

安全衞生教育,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必須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

(二)甲方努力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獎懲。

八、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如下:

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抑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並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經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或按本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he的;

5.用人單位剋扣、無故拖欠職工工資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有本合同第九條(三)項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應當將期限頗延至下列情形規定的到期時間: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或甲乙雙方約定的

一定的工作達到完成標準,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十、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的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或一方違反本勞動合同的規定,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還應分別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甲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的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

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存乙方檔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 篇4

在勞動合同中,都有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約定。從目前的狀況看來,多數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都是兩年或三年。當然,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延長或縮短。那麼實踐中究竟該如何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在《勞動合同法》下,勞動合同期限選擇是否科學、合理,對於企業影響很大。比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的出現,企業無法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則可以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再如,如果企業與所有員工都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那麼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後,再次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就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因此,三種勞動合同期限,即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應該合法設置,經濟設置。

根據崗位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不同的崗位,應簽訂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來説,企業應根據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結合崗位的特點以及勞動者的年齡、性別、身體狀況、專業技術等因素,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1)對於保密性強、技術複雜、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可以選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中長期的勞動合同期限,以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帶來的損失。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選擇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①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②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③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④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工作性質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選擇簽訂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相應的試用期。

(1)中高級管理人員和中高級技術人員是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證,而且他們的經驗也是一種寶貴的資源。在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連續簽訂2次中長期合同(如五年),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基層人員中大多數是剛畢業不久或工作不久的員工,他們需要熟悉企業的情況並積累工作經驗。對於這部分人員,可以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第一種是技術人員。由於技術人員需要考察的時間週期較長,可以採取第一次簽訂長期合同(如3-5年),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這段時間便於對他們工作能力進行考察,也利於崗位輪換,熟悉不同崗位的工作內容,同時避免由於工作的變換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的風險。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合適的可以續簽5年的勞動合同,再籤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第二種是管理人員。由於管理人員需要考察的時間週期較短,可以採取第一次簽訂短期合同,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這段時間可以瞭解他們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合適的可以考慮續簽5年的勞動合同,再籤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勞動合同 篇5

網友提問: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不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籤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麼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佈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要怎麼辦

不管在什麼時候,員工拒籤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於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本文就為大家帶來一起具體案例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分析。

應當説這個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作用是很大的,現在可以説在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上,企業和員工的地位轉換了,用人單位現今都是很積極的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會不會存在員工拒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以此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情況呢?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一般是有事實依據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實但卻看似有理有據的情況,因為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員工雙倍工資賠付的訴求通常都能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持。所以不管在什麼時候,員工拒籤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於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這也就使得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後,有關勞動者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一度成為熱點問題。我們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因員工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卻向單位主張雙倍賠償,但最終法院判決單位給予賠償的'比較典型的案例。

【基本案情】

韓某在寧夏大廈工程部任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4月3日至20xx年4月2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但韓某一直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12月22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後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寧夏大廈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20xx年9月份的工資。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寧夏大廈向韓某支付20xx年9月的工資1104.51元,以及20xx年5月3日至20xx年12月2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寧夏大廈不服該裁決書,認為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主要原因系韓某拒絕,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被告韓某辯稱:雙方所籤勞動合同到期後,寧夏大廈從未找他續簽過勞動合同。寧夏大廈申請證人劉某、宋某出庭作證,證明在20xx年6、7月間曾經接到過寧夏大廈人事部的電話,通知韓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籤合同,並將此通知轉達給了韓某。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系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應由誰負責。寧夏大廈與韓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雙方應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證人雖證實寧夏大廈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對於韓某不予續簽的情況,寧夏大廈仍應負有提示韓某續簽的義務。可直到20xx年12月2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寧夏大廈未採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所以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寧夏大廈承擔,其應依法支付韓某二倍工資差額。

【案情分析】

該案件中寧夏大廈已經證實了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法院仍然認為其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那麼企業在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方面該如何做才能盡到應盡的義務呢?如果未籤書面合同的責任確在勞動者一方,則用人單位企業不需支付雙倍工資,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中無法證明的事就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本案當中,寧夏大廈正是因為沒有能夠有效證明自身履行了法定義務而最終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因此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盡到以下義務: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當面向勞動者送達通知被拒絕後,可以採取快遞、掛號信等可以保留憑證的方式,以備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明之用。該通知應當明確表達要求籤訂合同的意思表示,並寫明要求籤訂合同的截止日期,並可附勞動合同文本或主要條款。

其次,通知送達後勞動者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立即完成簽訂合同,如果勞動者表面上同意簽訂但以合同個別條款有異議等理由拖延時,用人單位應當也與勞動者簽訂一份書面證明,寫明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已經送達,因勞動者原因暫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事宜,並讓勞動者簽字確認。

再次,如果勞動者無任何理由拒不簽署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以上的通知也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説,用工一個月後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選擇是,或者立即簽訂完成,或者繼續雙倍付薪,或者終止合同。只能選擇其一。

所以,勞動合同應當在一個月之內簽訂,這樣企業一方的風險就會減小。那麼什麼時候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最佳時間呢?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前,單位有足夠的時間和籌碼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取消用工即可,勞動關係尚未建立,單位無需承擔任何的責任。如果辦理入職手續的第一件事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才開始辦理其他手續,則單位一方因不簽訂勞動合同被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就降為零。如果用工開始以後才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關係已經建立,萬一雙方對合同條款存在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或員工故意拖延不籤,那企業就會比較被動。單位為了不至於拖過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可能不得不接受較為不利的合同約定,當然單位也可以通知終止合同。

對於企業來講,首先應當儘快的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及時通知才能及時止損,其他的細節事宜等合同終止後再討論也不遲,但不管怎麼樣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態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其次,百密總有一疏,如果企業因某些人工作差錯在用工過程中發現有漏籤勞動合同的情況的,應當立即補籤,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可將簽訂的日期補寫為員工入職之日,以絕後患。如果一個企業有規範的管理機制,良好的工作環境,對員工也會有吸引力,當發生一些漏洞或工作失誤時,員工也會理解,不會無理取鬧吹毛求疵的。

再次,企業在用工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員工的勞動合同,因為每份合同的價值最高相當於11個月薪資。企業應當將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保存兩份,分別由不同的人員管理,派專人定期檢查勞動合同看是否每位員工都有簽訂,並查看是否有員工合同即將到期,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什麼

一、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從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係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二、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後,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三、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四、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培訓才能與職工簽訂服務期條款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將來可由各地方予以細化。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幹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勞動合同 篇6

 一、解除合同的形式

從主體的角度區分,勞動合同解除包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以及雙方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又可細分為過錯解除、非過錯解除和經濟性裁員。

過錯性解除,是指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制度,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非過錯性解除,是指在勞動者無主觀過錯但基於某些客觀原因,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制度,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四十條。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下,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裁減成批人員的制度,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包括主動辭職和被動辭職兩種。

主動辭職是勞動者提前三日(試用期內)或者三十日(試用期滿後)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被動辭職是指在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無需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提出動議,並與另一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的解除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二、勞動者的解約權

在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或勞動者的人身受到威脅、迫害的情形下,勞動者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辭職的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一定要採取書面形式,並保留副本,建議要求單位簽收。如果單位不簽收,則通過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再向單位郵寄一份。

2、通知期內要正常上班,不可曠工。

3、要與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保留交接清單。

 三、解僱員工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勞動者無主觀過錯但基於某些客觀原因,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存在以下幾種情形時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實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哪些情形不得解僱

《勞動合同法》在賦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同時,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限制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對勞動者實行解僱保護,即不允許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過,即使有上述六種情形,勞動者如果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受此限制。

四、解約的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實行過錯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解除通知送達勞動者即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實行非過錯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以裁員。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還有一個工會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哪些情況無須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等六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補償金的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按照勞動者本人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六、違法解除的後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從該條可以看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在不選擇恢復勞動關係或客觀上不能恢復勞動關係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時適用的法律概念,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時適用的法律概念,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從用工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 所:

性 質:

法定代表(主要負責人):

電話號碼: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 別: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

電話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各項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1—3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地點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位工作,乙方工作地點為本幼兒園。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乙方每週工作五天,工作時間參照具體作息時間表。

第四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保護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六條:甲方應重視乙方在園內的安全。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元/月。

第九條:乙方試用期滿後,乙方的工資標準為/月。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績效工資:領導力與執行力 元/月,班級管理 元/月,遵守園規/月,業務考核(包括教學質量獎,含備課) 元/月。 目標獎:安全獎 元/月,滿勤獎 元/月,出勤獎元/月,家長評價獎/月,班級效益、貢獻獎元/月。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條: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勞動紀律,履行崗位職責,全心全意為幼兒服務。

第十一條:甲、乙任何一方要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並寫出書面辭職報告,否則作違約處理。

第十二條:甲方繼續聘用乙方,應續簽勞動合同。

七、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1、乙方須嚴格遵守園紀、園規,並按本幼兒園教職員工獎懲方案執行獎懲。

2、各教職員工簽訂本合同後,需交納押金800元/人,如

無違約,合同期滿後退還,如續簽可不退(雙方自願)。如違約扣除乙方所交押金。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仔細閲讀,雙方簽字後即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簽名:

簽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