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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的優先購買權解讀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賃物的一方為出租人,接受租賃物的一方為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財產即為租賃物,租金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納的使用租賃物的代價。

租賃合同中的優先購買權解讀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承租人基於租賃合同,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只存在於房屋租賃中。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利。

(1)僅限於房屋租賃場合;

(2)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賠償損失;

(4)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衝突的,前者優先於後者.

形成權

承租人以同樣條件聲明承租者,出租人有出租之義務,即優先承租人依其一方的意思,無須義務人(出租人)的承諾即可形成與原協議條件相同的租賃內容之契約。

附限制條件的物權

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本應享有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但在優先承租權存在的情況下,所有權人行使權力反受沒有所有權人的承租人的限制,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保護弱勢羣體承租方的利益。

優先條件

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按照房屋優先購買權產生原因的不同,可將其區分為法定優先購買權和意定優先購買權兩類。前者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僅特定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之人才能夠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後者則是指在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等法律行為而設定的優先購買權。准此以觀,中國《合同法》所規定的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顯然是一種法定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