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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集體土地合同四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集體土地合同4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實用】集體土地合同四篇

集體土地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產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於 的房產出售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產已作了充分了解,願意購買該房產。甲方出售的上述房產基本情況為(1)混凝土基礎結構辦公室三層,總建築面積為400平方米;(2)星棚結構5個:生產車間、宿舍總面積5xx年 月 日將該房產交付給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產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五、甲方決定中途不賣或逾期10天仍未交付房產時,作甲方中途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賠償人民幣伍萬元整的違約金給乙方。

六、辦理上述房產所需繳納的税費,均由甲方繳納。

七、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合同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

十、本合同於20xx年xx月xx日在 簽訂。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集體土地合同 篇2

[摘 要]文章介紹了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法律效力認定相關內容,簡要分析目前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多的起因及其特點和法律效力認定原則。

[關鍵詞]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起因;特點;法律效力認定

由於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識存在差異,因而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有的認為,農村房屋建造的基礎是宅基地,宅基地系集體土地,其轉讓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有的認為,只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就應認定合同有效,以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本文就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的起因及其特點和法律效力認定進行簡要分析。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多的起因及其特點

集體土地上房屋交易是在城鄉流動加大、居住區域界限打破和城鄉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而在農村,農民外出打工的數量是日益增多,新生代農民的就業意識的轉變,農民遷往城鎮的日益增多,農村賣房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但是近年來,賣房多年的村民,因為隨着城鎮的擴張,農村土地增值,拆遷補償費用遠遠大於房屋買賣價格,出於利益的驅動而反悔,有的主張要求與買受人共享拆遷利益,有的主張收回已經交付的房屋,為此糾紛不斷,成為社會不和諧的隱患之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否允許轉讓,對此問題司法實踐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農村房屋買賣事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我國法律禁止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不能轉讓。另一種意見認為,“法無禁止即可行”,我國法律沒有禁止農村房屋買賣的明文規定,只要雙方協商同意,農村房屋就可以轉讓。從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關於“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可以看出,國家還是肯定農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沒有要禁止和干涉農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權的立法意圖。而且,依據我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的規定,既然農村房屋是農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財產,那麼作為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的農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對其房屋行使包括處分權在內的所有權。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可以轉讓的。正是由於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對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識存在差異,再加上隨着城鎮的擴張,農村土地增值,拆遷補償費用遠遠大於房屋轉讓價格,出賣人出於利益的驅動而反悔從而引發此類糾紛頻發不斷。司法實踐中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的主要特點有:1.從買賣雙方身份來看,出賣人為農村村民,買受人主要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況;2.從交易發生的時間看,多發生在起訴前兩年以上;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給付了房款併入住),但多未辦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4.從起因看,多源於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因素,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於原房屋買賣價格,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起訴;5.從標的物現狀看,有的房屋已經過裝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為。

二、根據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的主體不同而認定合同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該條款

篇五: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

房 屋 買 賣 合 同

鑑於: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且其對該房屋的處分已徵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方願意將房屋出賣給乙方;

3、乙方願意購買上述房屋; 4、本合同項下房屋現屬於集體土地,暫時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並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以後集體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時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時,如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所有相關手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相關手續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乙方的購房款及房屋升值後收益款 。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轉讓。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仟元整給甲方;

第五條 特別約定

房屋交付後,如發生房屋徵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六條 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2、乙方承諾:真實地願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見證人:

日期:

集體土地合同 篇3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的主要形式

(一)買賣

未經國土部門批准使用的集體土地轉讓給個人或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村辦企業將建在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賣給個人或單位;村民將取得的宅基地或者連同建築物轉讓給個人或單位,受讓方支付轉讓費後,自由使用該幅土地。

(二)聯營

由集體經濟組織、村辦企業與個人或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村辦企業負責提供土地,但不參與經營,也不承擔任何風險,固定收取利潤,即土地轉讓費。

(三)合作

集體經濟組織報批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提供土地與他方合作建房,進行房地產開發,房屋建成後,部分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部分歸帶資承建的出資者所有,由其出售,因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許可證,故大部分購買房產的買主,無法辦理房產證,但也有部分以分配給村民作為“人口樓”的方式,辦理了房產證。

(四)出租

集體經濟組織將農用地出租或以承包的名義出租,承租(承包方)在承租土地上進行廠房,倉庫等建設後自用或再出租。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案件的類型及特徵

法院受理的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的訴訟的案件類型的較多,既有集體經濟組織訴請受讓方、承租方、聯營方繼續履行合同,支付轉讓款、交付租金、支付聯營利潤的,也有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訴請確認轉讓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並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有受讓方或合作方訴請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權,辦理相關權屬證書過户登記的;還有受讓方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轉讓費的。該類非法交易涉及面廣,幾乎每個村居都有,特別是鎮、街道所在村居更普通存在。一旦發生糾紛,由於牽涉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承租方,受讓方等多方的切身利益,各方常採用組織羣眾集體上訪,通過新聞媒體作片面、主現或傾向性報道,向黨政部門或法院、國土、規劃等執法、行政部門施加壓力,對社會的穩定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嚴重影響、干擾黨政、執法、行政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處理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案件的對策

(一)行政執法的對策

1.國土部門要對未經審批擅自將集體土地轉讓進行非農建設的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示補辦用地

手續,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建築物,恢復農業用地。 對經批准為建設用地,但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建設的閒置用地,堅決按規定收回。對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按規定繳納閒置費;或由人民政府作出無償收回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對未經批准改變土地使用權權屬的,如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通知》規定條件的,責令依法補辦變更登記手續,繳納有關税費、轉讓用地使用權有增值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暫行條例》的標準繳納土地增值税。對不符合規定條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限期改正,並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報建項目審批時要審查建設用地的來源,發現用以建設的土地是通過非法交易所得的,要停止審批手續,並及時通知國土部門,由國土部門依法處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對企業股東股權轉讓,特別是私營企業股東股權全部轉讓的變更登記加強監管,發現轉讓的股權中含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要及時通知國土部門,防止企業以增加新股東等方式,變相轉讓土地使用權,逃廢正常土地使用權轉讓應依法繳納的税費。

(二)司法審判的對策

1.關於法院受理的問題。有觀點認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發生糾紛,不管是非法的,還合法的,均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權糾紛,

屬民法調整的範圍,對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沒有理由和依據不予受理。對於非法用地,土地行政機關有處理的職能,這屬於行政法律關係,而法院受理的是民事法律關係,二者並不牴觸。我們認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產生的糾紛,如上所述,一般都涉及到違法用地或非法建築物的問題,違反了《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的違法用地或非法建築物進行處理後,當事人才可以就履行合同而發生的財產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而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應裁定不予受理。這一原則已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集體土地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所確認。

2.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有觀點認為,依合同自由原則,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當事人已按合同約定實際履行了,人民法院就不應予干預,如認定轉讓行為無效,將不利於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我們認為,對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效力,應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從嚴掌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該條規定顯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行為應認定合同無效,這也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干預的體現,即使當事人的

意思表示真實,也因其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自始無效。除非集體土地的出讓、轉讓是用於農業用途或因企業破產,被兼併等情形而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連同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的,方可認定有效。

3.對違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進行民事制裁的問題。有觀點認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拆除或沒收地上建築物是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不屬於法院審理案件該解決的問題,而且,即使作出制裁決定,制裁往往也較難實現。我們認為,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中,發現違法行為,應按《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制裁。如不採取制裁措施,既不利於維護法律的尊嚴,也會在客觀上默許,甚至放縱非法交易行為。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多為故意且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對此種故意違反法律的行為予以制裁,既有必要,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即為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的依據和權力。 故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發現存在對該類違法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因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而取得的財產上繳國庫。若不依法採取制裁措施,僅認定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無效,當事人仍然可以達到合同的預期目的,即出讓方可以通過出讓集體土地取得約定的土地使用費,獲得利益,而受讓方可以廉價地使用土地,如此無異於保護了非法利益,降低違法成本,起到變相鼓勵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作用。

四、建議

集體土地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為充分利用XX鄉冬閒田,發展經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將甲方水田的冬季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種植澤瀉,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

甲方將位於XX縣XX鄉XX村的水田xx畝的小春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用於種植澤瀉。

二、合同期限

從20xx年9月20日起到20xx年3月20日止。

三、轉讓價格及結算方式:

按每畝100元,共計19200元,以現金一次付清。

四、義務

甲方負責做好所涉及的農户工作,並造具花名冊由各農户簽字認可後交乙方存檔。

五、權利

甲方在大春收完水稻後不能把水放掉,小春季節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權利,但不能改變土地用地性質。

六、違約責任

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