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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範例7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房屋合同7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合同【範例7篇】

房屋合同 篇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座落於崇陽縣天城鎮_____________________,經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測定的'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

2、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房屋四至界限:東至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以房產證為準)

第二條 房屋轉讓價格

按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總金額___________元,大寫____拾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_______項以現金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天內,乙方一次性將購房款支付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交房方式:

甲乙雙方約定採用下列第_____種方式交房: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甲方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手續。乙方負擔所有經費。

第六條該房屋轉讓交易發生的各項税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房屋轉讓,該房屋所屬土地使用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隨之轉讓。

第八條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簽訂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各方所執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 乙方代理人(簽章)

簽定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合同 篇2

業 主 方: (簡稱甲方),住址: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

承 包 方: (簡稱乙方),住址: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

甲方在位於 省 市 區 鎮 村 社擬建房

屋一幢,經甲乙雙方協商,由乙方負責承攬施工。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該工程具體情況,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確保建房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質量、工期、工程款支付等,經雙方充分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 承包方式:

本工程採用甲方提供建築材料,乙方組織施工人員、機械設備、工用具、腳手架、架板、模板、臨時水電管線、安全防護用品等除建築材料以外的全部施工所需的人員及設備物資進行承包施工,既:包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工期的承包方式進行承包。

二、 計劃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20xx年 月 日,計劃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工期 (日曆)天。

三、 承包範圍:

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承包範圍包括:基礎土方開挖及回填、基礎工程、主體工程、樓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室內室外抹灰及面磚粘貼,-外散水工程、給排水及強弱電安裝工程等,既:除室內乳膠漆、門窗安裝、樓梯扶手安裝以外的全部施工內容均由乙方負責。

四、 承包單價:

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元(大寫 元整)進行造價計算,該單價包括人工費、機械費、工用具使用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措施費、勞動保護費、保險費等除甲方材料費以外的全部施工費用。

五、 付款方式:

按工程進度付款:一樓主體完成後支付 元,全部主體完工屋面斷水後支付 元,全部工程完工經甲乙雙方驗收合格後,甲乙雙方按照實際竣工的建築面積進行總價計算,本次支付至總價款的95%,留5%作為工程質量保脩金,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滿後無質量問題,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尾款,保脩金不計息。

六、 施工安全

1、乙方在組織工人施工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安全,杜絕一切安全事故的發生,並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管理不力等造成的事故責任和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如有此類情況出現,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如果施工人員需要參加生命財產、機械設備、意外傷害等方面的保險,則由乙方負責辦理並支付一切保險費用。

2、乙方的施工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乙方負責人必須對所有施工人員和出入工地的其他外來人員進行施工安全教育、安全告知和安全監督,控制好各種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消除安全事故的隱患,隨時對工程安全、進度、質量三大要素加強全面檢查和督促,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3、乙方應加強對其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管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安全文明施工。乙方人員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4、乙方須具有從事房屋建設的成熟經驗,負責施工建設並交付建房成果。當事人明確,雙方不存在僱傭關係。

七、 施工要求:

1、甲方將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乙方建築。

2、甲方負責提供紅磚、水泥、砂石、鋼材等建築材料。根據施工進度,乙方應提前3 天通知甲方購買所需材料。

3、乙方自帶建築所需的一切工具,包括攪拌機、震動器等施工機械以及模板、腳手架等,費用由乙方自理。

4、所有工人的吃飯、住宿、抽煙等問題由乙方自己解決,費用由乙方自理。

八、 工程質量:

1、乙方必須認真按照甲方提供的圖紙施工,並隨時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人員的督查。

2、乙方施工時要按照施工圖及建築施工規範進行施工作業,確保施工質量符合《建築施工質量驗收規範》要求,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3、如果乙方因為自身水平原因達不到工程合格條件的',乙方應該按照甲方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進行修改或返工;返工修改後仍不能達到約定使用條件的,乙方應當承擔工程質量違約責任。

4、房屋建成後,因為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仍由乙方承擔修理返工或重建的責任,並由乙方承擔所需的費用,並賠償甲方的相關損失。

九、 工期延誤:

工期從20xx年 月 日開始建設,工期為 (日曆)天。無正當理由,乙方不得延誤工期。由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延誤,經甲方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

1、因停電或停水造成停工。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冰雹等。

3、甲方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須由甲方簽字同意的情況説明)。

十、 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

1、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要求的,乙方要進行返修;造成損失的,乙方要賠償所有損失。因乙方原因有其它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情形的,乙方要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乙方若無視甲方的合理要求,或者採取消極怠工和延誤工期等做法為難甲方,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只需支付按照已完工的工程量計算人工錢的50%給乙方。

3、在乙方無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甲方若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錢,在工程相應進度完成五天後,則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按照延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三償付乙方賠償金。

4、因乙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5 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並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在工程驗收合格,質量保修期滿後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後,該合同自動失效。

十二、 其他:

以上合同條款,雙方必須共同遵守。若有變更補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按手印): 乙方簽字(按手印):

合同簽訂日期:

20xx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開發公司

乙方(賣方):開發公司法人(預售房產登記人)

丙方(買方):

丁方(擔保人):

經以上各方協商,就丙方購買甲方開發的房產(房產的具體情況:)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開發的上述房產已與乙方簽訂預售協議並在房管部門辦理登記。

二、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單價 元/平方的價格將上述房產出售給丙方,房屋總售價 元,以房管部門核准的房產面積結合單價計算的總價為準。

三、如該房產能直接在房管局更改合同則由甲方負責辦理房產及土地證;如不能直接更改合同則由乙方負責辦理房產及土地證的過户手續。為確保丙方能夠購得上述房產,甲方及乙方均應與丙方就該處房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同時甲方及乙方對兩份合同中的出售方互負連帶責任。

四、該房應於 年 月 日前上房。

五、如非因丙方責任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如期上房或不能在上房後 日內無法辦理房產及土地證,則丙方有權終止或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及乙方連帶償還丙方雙倍購房款。

六、丁方自願以其自有房產(房產具體情況、房產證號)作為對甲方及乙方履行交付房產的`擔保,並應到房產及土地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丁方擔保範圍包括所有甲方及乙方應對丙方履行的全部義務。

七、丙方應支付的房款在丙方辦理完上述抵押登記後一次性交付給甲方或乙方。

本協議一式四份,各方各執一份,自各方簽字(章)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房屋合同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定,甲、乙兩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無償給乙方使用,甲乙兩方通過友好商量,就房屋無償使用事宜達到如下協議:1、房屋基本情況乙方無償使用甲方坐落在的房屋,建築面積為平方米,用於辦公。2、使用時限使用時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3、甲方的權利義務3.1乙方在使用期間,應當妥善保管房屋,按照商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進行違法活動,否則甲方任意能夠解除本協議。3.2使用期內出現房屋質量問題,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應當及時維修。3.3乙方服務人員的暫住等生活上所需解決的`手續,由甲方幫助與當地有關單位聯繫解決。4、乙方的權利義務4.1使用期內,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屋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合法税費由乙方承受。4.2使用期內,乙方所用的水、暖、電熱水、通訊、室外環衞、房屋修繕、綠化維護等由甲方統一管理,發生的花費由乙方承受。5、協議解除5.1在使用期內,甲方將乙方使用的房屋出租(賣)給第三人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5.2在使用期內,甲方解除本協議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6、爭議解決甲乙兩方如在執行本合同經過中發生爭持,應首先通過友好商量解決,如兩方不能達到一致意見時,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7.其它

7.1本合同壹式貳份,共貳頁兩方各執壹份。

7.2本合同兩方簽字蓋章後奏效。本合同未盡事宜兩方另行商定。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房屋證號: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房屋合同 篇5

一、引言

隨着人們對居住環境要求的提高,物業管理公司的作用愈發突顯。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1條的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與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書面合同。由於辦理房屋產權證需要一定時間,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物業服務費用通常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中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而這一面積往往與房屋產權證載明的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略有差異,而實踐中,當事人爭議的物業服務費用與房屋面積的認定有密切關係。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分類

從我國立法和實踐的角度考慮,可以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大致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條例》第21條規定的,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雙方簽訂的前期合同。結合《條例》第25條規定“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作為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業主在接受房屋買賣合同的同時,也須承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

第二類是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前期合同。這類物業合同在實踐中並不常見,在《條例》中也沒有體現。

第三類是開發商自行指定的物業管理人與業主簽訂的前期合同。這類前期合同規定了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的權利義務關係,這類糾紛在實踐中最為常見,通常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對物業服務費用的爭議。

三、我國關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制

《條例》對於物業管理方式僅推行了“市場型專業化管理模式”,即單一的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各省、市、自治區大都以《條例》為基礎,根據實際狀況制定並實施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及地方行政性文件。因此在現有的物業服務管理模式下,關於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的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合同混合了委託、僱傭、保管等法律關係,雖然《條例》中21次提及“物業服務合同”,但並沒有對合同的訂立、效力等方面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筆者認為,從適用性的角度出發,只能將條例規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擴大到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視為業主委託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一)承擔主體

就主體而言,各省、市、自治區大致都以某時間節點為限,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由建設單位轉移給業主。例如《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汕頭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唐山市物業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均以竣工後出售或交付物業買受人為時間節點《威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辦法》則規定以業主入住為時間節點。

(二)計算標準

《條例》對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的計算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絕大多數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均規定,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的計算以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內容為標準。在單價一定的情況下,物業服務費用的高低與房屋面積的多少成正比,因此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對於物業服務費用爭議的解決至關重要。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故合同約定的房屋面積與購房合同中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一致。然而當房屋建築面積發生變化時,物業服務合同又該如何履行?此時的物業服務費用怎樣計算才公平合理?

四、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房屋建築面積關係到物業公司的服務成木,即業主需要支付的對價。假設某建設單位與甲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物業服務費用按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為標準計算。乙(自然人)購房後與甲物業公司簽訂承諾書,同意繼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後因乙對甲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甲公司多次催繳未果提起訴訟。在此期間,房屋產權證辦理完畢,其載明的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多於合同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

筆者認為,要合理的認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房屋建築面積,就要對以下方面有一定的`認識。

(一)認定面積的標準

1.促進效率

標的的數量和質量是合同履行必不可少的要素。甲物業管理公司與乙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但此時房屋產權證尚未辦理完畢,業主和物業公司無法準確測量並確定房屋實際面積。若待產權證辦理完畢才簽訂物業服務協議,不僅會影響物業公司盈利,還會影響業主對房屋的使用權,故合同標的面積只能以乙購房時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載明的房屋面積為準,使雙方得以及時履行合同,既符合各方利益,又使合同更有效率。

2.考慮合同雙萬的真買意思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行使權利。約定的基礎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真實,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業主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為所購房屋提供物業服務,且定期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顯然,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成木以房屋實際面積為基礎,業主也希望物業公司的服務範圍涵蓋其所購房屋實際面積的每一平米。上例中,房屋的實際面積大於合同載明的房屋面積,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的利益容易受到損害:相反,若房屋的實際面積小於合同載明的房屋面積,業主作為弱勢一方,利益更加容易受到損害。因此,應當認為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以房屋的實際面積為物業管理費用的計算基礎。

(二)變更標的房屋面積的時間節點

對時間節點的認定關係到雙方爭議的金額。在此,筆者提出以下四種認定標準加以比較。

1.以房屋產權證載明時間為準

這種認定標準相對比較權威和準確。房屋產權證上載明的時間精確到日,並且有公信力,雙方當事人比較容易認可。然而,房屋產權證為業主所有,若業主為少繳物業費用故意隱瞞物業公司,則物業服務合同標的的面積無法變更。

2.以業主收到或應當收到房屋產權證時間為準

這種認定標準考慮到房屋產權證送達業主的時間相對於辦理完畢時間往往會有延遲。業主知曉房屋實際面積變更後再進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變更有利於保護弱勢的業主方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其他證據證明業主收到或應當收到房屋產權證,例如郵寄憑單等。且不能排除因不可抗力致使業主沒有收到房屋產權證的情況,這時對事實的認定就更加困難。

3.以業主告知物業公司房屋產權證載明的房屋實際面積的時間為準

這種認定標準考慮了物業公司和業主雙方的知情權,對雙方都相對公平。然而,這種標準使業主負擔了告知義務,而告知的主動權在業主方,故需要在合同中明文規定,否則該標準無可行性。

4.以雙方變更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時間為準

這種認定標準充分尊重了雙方的意思自治,將時間節點體現在合同中使得該標準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標準可行的前提是業主如實履行告知義務。

五、完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建議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房屋建築面積認定困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卻因為物業管理費用的單價較低容易被忽略。鑑於業主對房屋的使用權相對持久,如不能合理認定房屋面積,會給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帶來隱形的損失。

不同情況下對房屋建築面積的測量標準可能不同,因此,類似的差額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能夠完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考慮到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種種情勢變化,就能有效規避由此引發的糾紛。

建議購房者在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增加條文,約定“物業服務費用的計算依據以政府部門文件載明的面積或面積衡量標準為準”。同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業主在房屋面積實際面積變更後的及時告知義務,具體的變更時間節點可由雙方自行商定,可以依據房屋產權證上載明的時間,也可以依據雙方變更服務協議的時間,但應當適當傾斜於業主作為弱勢方的利益。如此,合同各方就可以在標的房屋實際面積與約定面積不符時,公平誠信的繼續履行合同,有效的避免因變更合同或啟動訴訟程序帶來的低效交易。

房屋合同 篇6

甲方(房主):

乙方(施工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繫方式:

上述各方經平等自願協商,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作內容

房屋基礎及牆身砌築、混凝土澆築、封頂等各項工作內容,並滿足規範和甲方要求。

二、工程價款與支付方式

1、工程價款:

2、該房屋建築工程為包工承包方式。

3、工程結算以乙方施工進度進行計算,第一層完工後支付%,第二層完工後支付%,工程竣工以後支付%,%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缺陷責任期為兩年。

三、甲乙雙方義務與權利

1、甲方定期查看乙方的進度及修建情況,但不對乙方的施工進行指導,甲方只驗收乙方的修建成果。

3、工程質量: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圖紙,嚴格按規範進行施工,如果因乙方在施工中違反規範、規程而留下質量隱患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權利制止繼續施工,並責令其返工,直到符合要求為止。

4、乙方負責所完成工程的施工及質量缺陷責任期的維修保養工作。如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乙方不進行缺陷修復,甲方扣除質量保證金,兩年缺陷期滿無質量問題,將退還乙方%的保證金。

5、工程安全:相關法律規定修建農村二層以下的自建房屋不需要施工資質,但是乙方依然要重視安全問題。乙方負責對乙方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及培訓,自行負責施工人員的安全,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6、工程進度:乙方根據甲方的.進度要求,組織相應的人力、物力確保工程進度。

7、治安管理:乙方施工人員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條例,不得打架鬥毆,發生糾紛和矛盾積極與甲方聯繫,通過正當方式解決。

8、乙方應按時結清工人工資,避免糾紛影響房屋修建進度,凡是與乙方相關的債權與債務均歸乙方承擔。

四、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蓋手印後生效,在工程竣工驗收及質量缺陷責任期工作完成,乙方對內、外債務結清完畢後自行失效。

3、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署時間:年月日

房屋合同 篇7

1.某房屋買賣合同規定,出賣人須於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後15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向某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出賣人和買受人共同辦理房產證,如買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領取《房地產權證》,從出賣人取得房地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情況是,出賣人於1998年9月28日領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自該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賣人應當在此前為買受人辦理好所買賣房屋的過户登記手續及《房地產權證》。實際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買受人仍未取得所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當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户登記手續及交付《房地產權證》時,出賣人可否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為由,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户登記手續,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2.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等規定,出賣人移轉所售房屋的佔有和所有權為其主要義務。儘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佔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佔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場合,就屬於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據此觀點,上述案件中,出賣人有權援引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抗辯,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户登記手續,並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有的專家不贊同上述觀點,認為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就是出賣人履行了主給付義務,至於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只是出賣人未履行從給付義務。在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從給付義務不得單獨適用訴訟時效,以真正發揮從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佳實現的功能。因而,在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的情況下,即使出讓人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自合同規定辦理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已經超過了2年期間,受讓人也有權請求出賣人繼續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其原因在於: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條文的規定,出賣人所承擔的主給付義務為移轉房屋的佔有,尤其是移轉房屋所有權。出賣人僅僅把房屋交給了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屆滿時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户登記手續,就是沒有履行移轉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了違約,訴訟時效的期間應該起算。

有專家説,在實務中,由於種種原因,許多情況下是出賣人(基本上為發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權的過户登記手續遲遲未辦下來,同時因購房人(大多為小業主)的法律意識不強而往往未於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辦理過户登記手續。按照訴訟時效完成處理這些問題,顯然使已經交足了房價款的小業主遭受了重大損失。實際上,小業主恰恰值得同情,進而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若保護,就不應認為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於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於訴訟時效。

就我個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業主,但仍然痛苦地堅持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於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於訴訟時效的觀點。其道理在於:其一,小業主完全有機會、有能力及時向發展商主張辦理過户登記手續,造成訴訟時效中斷,從而使其債權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小業主卻躺在權利上睡眠,於是,就沒有充分的理由對小業主再予以優惠的保護。其二,把發展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定為違約,意味着賦予了小業主追究發展商違約責任的權利,並且,發展商逾期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給小業主造成嚴重損失時,小業主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以便儘快甩掉包袱,進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確定,也是雙刃劍,即,使小業主獲得較大數額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額,因為把發展商的違約時間定得越早,其所負違約金的累積或者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就越多。

3.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佔有、使用,並且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也辦理了過户登記手續,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一直未交付,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房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給了受讓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從給付義務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系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它只起證據的作用,已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因該證件的有無而發生改變。既然如此,在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至今已經超過了2年,購房人一直未請求出賣人辦理該手續的情況下,如果對該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使出賣人有權抗辯,仍然拒絕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反倒是人為地製造麻煩。如果聯繫到房屋所有權人遺失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還可以補辦的現狀,罹於時效的觀點更顯得失去權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説“儘管債權證書是動產,但是它的所有權卻不能獨立轉讓。該所有權與債權不可分離,歸各自的債權人所有。”(曼弗雷德。沃爾夫:《物權法》,吳越、李大雪譯,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頁)那麼,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同樣應與房屋所有權聯繫在一起,二權不得分離。若對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恰恰會造成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分離的結果,所以,對於此類請求權不宜單獨適用訴訟時效。

4.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除非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此處所謂約定的期間或者基於法律規定而確定的期間,簡稱為質量異議期間。一種觀點認為,它屬於短期時效。筆者對此持有不同意見,認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期間。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表現為約定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為法定期間。其二,質量異議期間適用對象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中所謂請求權,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包括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修理、重作、更換標的物的權利,買受人請求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權利(有學説認為這是形成權),在解釋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後段所謂“等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後段規定的“退貨”的救濟方式,一般情況下為解除合同,有時轉為更換,有時轉為重作,個別情況下可以轉換為代物清償。為了把退貨同修理、更換、重作相區別,不宜將它解釋為含有更換、重作的類型。從權利的角度着眼,解除合同的.權利顯然屬於形成權。正是因為質量異議期間適用的對象包括請求權和形成權,就同僅僅適用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區別開來了。其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不消滅權利本身,質量異議期間屆滿則消滅權利本身。其四,於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轉換為訴訟時效期間的進行;若為訴訟時效期間則不會發生這種現象。其五,質量異議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與訴訟時效期間不同。其六,質量異議期間的起算點,在該期間為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場合,自約定的第一天開始起算;在無約

定場合,自能夠檢驗貨物時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條),或者説自發現或應當發現標的物存在瑕疵時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若有質量保證期,自規定的質量保證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後段)。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正因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屬於短期訴訟時效,所以,只要買受人在質量異議期間內將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了出賣人,質量異議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於訴訟時效制度。該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屆滿的次日。

附帶指出,質量異議期間也不同於除斥期間,其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為約定期間,無約定時才依據法律規定的方法予以確定;而除斥期間原則上為法定期間,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間的客體為形成權,而質量異議期間制度的客體包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三,在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質量異議期間便完成使命,訴訟時效粉墨登場。其四,如果買賣合同規定有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為當事人約定期限的開始之日;如果買賣合同未規定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有時為買受人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有時為買受人收到標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中段)。與此不同,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則比較複雜。合同法規定,在可撤銷的合同場合,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起算(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場合,追認權的除斥期間自相對人催告確定的開始追認的時間起算(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相對人的撤銷權在除斥期間的長短方面不確定,只有

最後限定,即追認權行使之前,起算點應為合同成立之時(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在債權人撤銷權的情況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在債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條)。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起算之日開始計算,無此規定或者約定的,自債務人催告確定的開始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