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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商品房買賣合同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熱)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甲方按照《_________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通過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_________,現已具備規定的預售條件,經_________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預售,_________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

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的_________房屋,甲方已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到乙方預購房屋的定金_________元。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預售預購事項,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土地使用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户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上述面積為甲方暫測面積,房屋竣工後以房地產管理部門實測面積為準。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房屋竣工後,第一條載明的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誤差在_________%以內的,不再結算;誤差超過_________%的,超過部分按房屋售價進行結算。付款方式見附件二,乙方按期將購房價款匯入甲方指定銀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_________元,在乙方最後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甲方須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主未按期將房屋交給乙方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房屋應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約的終止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並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第四條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契約約定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五條甲方交付房屋時,應提交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竣工核驗證書》。甲方交付的房屋經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不合格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契約,甲方應在契約終止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並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和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利息計算同第五條)。甲方交付房屋的裝修、設備未達到本契約附件一規定的裝修、設備標準的,甲方同意按未達到部門的.雙倍差價向乙方補償。

第六條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七條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認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條本契約由雙方簽字,在辦理房屋預售預購登記後生效。預售、預購登記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由雙方共同到_________局交易管理部門辦理。

第九條本契約生效後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轉讓所預購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轉讓,須報_________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

第十條雙方同意房屋交付後30日內共同到預售登記的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立契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

第十一條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税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

第十二條本契約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本契約未盡事項,在不違反本契約的前提下,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契約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契約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份,交房地產管理部門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2

合同編號:

需方: (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供方: (簡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民法典》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並信守下列條款,共同嚴格履行:

一、產品價格

二、合同金額與付款方式

1、合同總金額為(大寫)人民幣 元,(小寫) 元。

2、合同產品的運輸、保險費由 方承擔。

3、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應按合同款的%向乙方支付預付款(即人民幣 元整),餘款應在乙方發貨前,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即人民幣 元整)。 上述款項由甲方匯入乙方指定的如下賬户: 開户行: 户名: 賬號:

三、產品的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及交(提)貨期限

1、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2.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 。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10天通知乙方;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承運人辦理交接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承運人的責任。)

3、交貨時間:本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乙方應向甲方交齊合同附件所列的相關產品。

四、產品的包裝標準 乙方所提供的ED照明亮化產品為原廠包裝,包裝標準按業務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五、產品的交付與驗收 合同中產品在交貨前的風險由乙方承擔,在交貨之後的.風險由甲方承擔。甲方在收到產品 天內應進行到貨驗收並向乙方提供驗收單,驗收以合同附件所列產品清單為準,逾期未進行驗收或未向乙方提供驗收單,視為驗收合格。甲方驗收人為 ,以其簽字為準。

六、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質量不合規定,應妥為保管,並於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問題的,乙方不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責任。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於____日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採取退換貨修理折價等措施負責處理。

七、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 乙方保證交付甲方的產品均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範。乙方對合同所列產品實行年包換,年售後有償維護。產品本身無質量問題的,不予退換。

八、產品所有權和保管風險 在甲方未付清全部貨款前,本合同所列產品所有權均歸乙方所有。從本合同生效起,到乙方將產品交付甲方止,本合同所列的產品的保管風險由乙方承擔。在乙方將產品按本合同所定的交貨地點交貨後,產品的保管風險自動轉移至甲方。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3、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2、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十、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糾紛的解決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後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事宜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2、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必要時可簽訂補充協議。

3、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方:

代表(簽字蓋章):

代表(簽字蓋章):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商品房買賣合同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自有房屋一處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瞭解,願意購買該房,特制訂本合同如下:

1、此房坐落於______________,產權所有人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___㎡,使用性質:_________。

2、該房價為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先交付______元定金,其餘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證時結清,公證時應再付剩餘房款______萬元,同時甲方交鑰匙交房,現場交接,房款兩清。

3、甲方保證在交接前對該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如簽約或交接後,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4、室內外設施以看房時為準,不得轉移,更換或更改,交接驗收時也應該按合同驗收,簽署房屋交接單,並需驗看水錶、電錶、煤氣表是否有損壞,如有損壞甲方負責維修

5、甲方需結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費用,如:房費、暖氣費、煤氣費、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費等。

6、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户事宜的.相關手續,辦理過户手續所需費用由______方承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不得違約,如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負責,乙方違約定金不退,甲方違約雙倍賠款。

甲方:

乙方: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註冊地址: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

郵政編碼: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職務:_____

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

職務: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

註冊地址: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

郵政編碼: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職務:____

聯繫電話: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

國籍:_____

電話: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如下協議,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座落在。

第二條:乙方所購買房屋的基本情況為,現房、普通住宅、建築面積平方米。室內所有裝璜不變,為乙方所有。

第三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萬元整,RMB元。

第四條:付款時間與辦法,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幣萬元整。在日內辦理過户,房屋過户後,購房餘款萬元整一次性付完。

第五條:甲方於乙方將房款全部付清後日後將交易的房產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六條:税費分擔:甲方承擔税,其餘税費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房屋過户時於房產部門簽訂的合同僅作過户時使用,與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為準。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總房價的30%作為違約金。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方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如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均可向連雲港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若供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約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內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貨物或提供服務、補足或更換貨物且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任何其它義務時,需方有權直接向供方發出違約通知書,供方應按照需方選擇的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承擔賠償責任及違約責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交付全部貨物、提供服務並承擔由此給需方造成的直接損失及需方因此產生的對第三方的責任。

(2)在需方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本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完成相應的更換及修理以達到合同規定的.各項要

求,供方應承擔由此發生的各項相關費用並承擔由此給需方造成的損失及需方因此產生的對第三方的責任。此時,相關貨物的質量保修期及相關的其它期限也應重新起算。

2、如供方延期交貨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違約方應按延期交貨所摺合的金額或延期付款金額每天2‰的比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該違約金累計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 ;

3、如任何一方無故解除合同或有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情形均屬於違約行為,違約方應就每一單項違約向對方支付合同總金額5%的違約金。

4、若貨物為假冒偽劣產品,供方應按照合同總金額的2倍向需方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且並不當然免除其依法應受的其它處罰。

5、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約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3天內向對方有效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或雙方諒解並書面確認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允許延期履行、修訂或終止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乙方:

1、乙方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本合同簽訂地點:河北省石家莊市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5

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成交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須向乙方提交____________平方米的購房計劃。

三、房屋交付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雙方協商房屋單價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氣管道費每户____________元,電視天線費每户____________元。

六、預購付款結算辦法

1.簽訂協議時,甲方必須向乙方交納購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協議,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協議,應當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協議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2.自簽訂協議後,甲方應在10日內預付第一次購房價款。工程主體完工後預付第二次購房價款。工程竣工移交時結清購房價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滯納金。

七、乙方如因計劃、設計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應提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協議。乙方在___日內返還預收房款,不計利息。

八、本協議自雙方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後正式生效,至乙方給甲方鑰匙之日起失效。

九、從交付房屋鑰匙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發現因施工質量影響生產、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內負責維修。

十、產權歸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協議擔保書,作為本協議附件。

十二、解決協議糾紛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協議正本二份,副本_______份。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章)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6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甲方如有多個產權人,必須全部產權人共同簽訂,否則合同無效)

甲乙雙方經過有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

(注:面積必須嚴格按照房產證面積填寫,贈送面積在其他條款註明)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見房產證;

(注:四至房屋東南西北四個方向牆體的位置或坐落)

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出賣人還應當將附屬於該房屋的陽台、走道、樓梯、電梯、樓頂、裝修、衞生間、院壩、其他設施、設備,轉讓給買受人,其轉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第二條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建築面積計算價款,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房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為: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款的調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後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

(注: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不能超過總房價款________%;如買方違約,定金不予退還,如賣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第四條房屋價款乙方分________期付給甲方:

第一期: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二期:在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過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款______萬元。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______萬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後出具收據。

第五條房屋交付

1、甲、乙雙方定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2、雙方定於______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3、甲方應在______前將其落户於該房屋的户籍關係遷出。

4、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過户手續。

在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移轉過户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過户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辦理過户登記,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並按本合同第________條承擔違約責任。並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按下列約定辦理: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其土地使用權證證載權利和相關出讓合同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乙方。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根據有關規定,其轉讓需交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雙方約定,該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除本條第二款已有約定外,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税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第八條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房產過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____天按房價的總額________‰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第九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________‰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__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甲、乙雙方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則雙方提出申請的時間為該房屋所有權按的轉移時間。

第十一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十二條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________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自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7

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的申報材料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申請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商品房分層分户平面圖、銀行進帳憑證、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預購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提交法人登記證書或者授權登記文件及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預購人是個人的提交身份證明、所購房屋是現房的須提交《房地產權證》、預購人是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提交經重慶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審批辦公室審核同意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原件。

收費標準:

住宅:轉讓手續費3元/平方米;

非住宅:轉讓手續費按成交價的2%計費。(轉讓雙方各承擔50%)

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

涉外商品房買賣中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需提供的資料:(資料請自留複復印件)

1、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2、商品房買賣事同示範文本;

3、商品房銷售專用發票;

4、進户通知單;

5、商品房結算單;

6、住宅使用説明書較驗原件;

7、工程質量保證書較驗原件;

8、單户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9、涉外人員公民護照較驗原件提供複印件;

10、涉外公證部門的公證書;

11、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若委託辦理還需提供:

(1)委託人,受託人均為個人,提供委託公證書原件和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校驗原件;

(2)委託具有中介資質的房地產中介公司辦理,需提供書面委託書原件。

商品房買賣合同8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範圍的限制,並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範與效力規範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基於此類問題的複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集體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隨着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湧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並未把佔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範圍,不能不説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於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着於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築於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築於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並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於向社會銷售並移轉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於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於經濟學,其着眼點在於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係上,普遍採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歸屬於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並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説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着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着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湧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於農用地。其三,國家徵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後,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並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可以説,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並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並不斷髮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於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其實質仍擺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徵為國有後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説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並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麼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於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並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後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

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於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於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對於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説認為,由於《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一)合同無效論的依據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於《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裏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於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説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願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基於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二)合同有效論的依據

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後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裏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裏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定了土地徵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説,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於“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法律規範可以區分為任意法規和強行法規,而強行法規又可以區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二種。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並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後者系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於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屬於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並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於違反效力性規範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並不必然無效,只是屬於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範圍而已,但此種結果並不必然及於私法。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捨。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第一章總則的規定得到説明。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同時,該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説,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農業的穩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穩定,才會有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是在現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並不構成影響,那麼,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衝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法律的正式淵源並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揮其創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範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願。實現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於《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雖然主要目的是用於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後的房屋才被用於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説,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羣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展城市低收入人羣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並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於行政機關的執法乏力,在集體土地上進行的商品房開發已經在全國各地廣泛出現,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問題。如何處理這類商品房的買房者與賣房者的利益,就成為一個直接關乎社會穩定的政治問題。確認合同無效,必然導致退房退款,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將所收房款用於房屋開發或者其他支出,不可能退還出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買房者關心的更是有房住,如此一來買

者與賣者都將遭受巨大損失。那麼,國家如果調整法律、確認此類合同有效又會失去什麼呢?國家要求集體土地必須徵用後由使用者支付出讓金才能用於商品房建設,這一前提是國家要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徵地補償費,如果補償費高於出讓金,則國家就會遭受損失,如此一來國家就要“賠錢”;如果補償費低於出讓金,則意味着國家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也就是農民處獲得了額外的利益,農民就遭受了“盤剝”。也就是説,補償費無論是高是低,都缺乏合理的依據。而如果確認合同有效,開發商品房使用集體土地而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不會有“賠錢”或是“盤剝”的出現,國家只要加強對土地用途的監管就可以了。目前實踐中出現的障礙主要是無法為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商品房辦理權屬證書,而這完全是由於國家法律政策造成,對國家而言輕而易舉毫無損失,對房屋的買賣者則是利益巨大。這也就是為什麼此類合同在國家法律上存在障礙,而實踐中有大量出現的根本原因。

從法律演變的歷史原因看,國家之所以調整《土地管理法》,禁止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主要是為了有力遏止1992年之後出現的開發區熱、房地產熱對新興土地市場的過度衝擊,改變耕地大量閒置、用地結構失衡的惡性局面。但是,“社會現象日新月異,立法者有非萬能,苟發生立法當時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價值判斷之各種變化,以探求立法者於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始能掌握法律的‘一般妥當性’”。經濟的發展,現實的需要,都要求國家調整立法政策,對需求作出合理的反映。“太陽、月亮和星星今天看上去一如幾千年以前;玫瑰仍像在伊甸園裏那樣開放;但法律從來是另一回事。婚姻、家庭、國家、財產經歷了最多種多樣的形態。”如果一味地因循守舊固守現有法律不變,實在不是明智之舉。

最後還有一個因素,但並非是最不重要的,就是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其邏輯的必然結果是退房退款,而事實上的失控已使數量眾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個人、城市居民捲入到此類合同中來,退房退款必將極大影響他們的切身利益,極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與其硬性取締,不如調整政策而疏導之,畢竟國家的政策要以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歸依。

綜上,基於對上述兩種觀點的利益衡量,筆者認為,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的觀點在現階段更為可取。

五、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處理

基於對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可以採取一種更加靈活務實的策略來對待這一日益突出的問題,具體的可以採取以下處理方法:

第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保護基本農田的前提下,使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轉讓享有與國有土地同等的待遇。這是一種最直接、最簡單的辦法。《憲法》的原則性規定看,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都是可以依法轉讓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是使具體法律與《憲法》的根本意旨相符合。從財產權的性質看,無論是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國家,還是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性質上,都是土地這種特殊財產的財產所有人,它們在私法上的地位應當是平等的,所有權具體權能的內容應是無差異的,即都應包含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雖然由於土地資源具有稀缺性的特點和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對土地的用途應從法律上作出統一規定,但是在合理使用土地和確保耕地數量的基礎上,應當允許土地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的所有人所能享有的財產權內容相同的權利,其中當然包括用益物權的設立,此時的制度設計可以傳統的地上權制度為藍本。

第二,貫徹兩權分離,規範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要堅持和維護國家就土地所有制問題上的基本原則不動搖,確保土地所有制上的公有制度,在此基礎上實現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使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源在市場上合理流動。在這一過程中,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從土地用途管理和國家總體規劃入手,保護耕地、節約耕地,通過集體存量用地的流轉減少建設用地增量的增加,減少閒置土地數量。目前,廣東在這一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正式出台了《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在土地總體規劃中確定並經批准為建設用地用途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從而在國家土地一級市場外全新生成一個區域性的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在我國集體土地管理改革進程中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被稱為土地管理“二次創業”。為有力支持這一改革,廣東省在堅持佔補平衡、切實保護耕地,全面進行農村土地產權登記調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服務系統及建立以農村土地交易為核心的有形土地市場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為農村集體土地這一“農民的資產”正式進入可經營範圍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第三,以上兩點主要是對今後立法提出的一點建議,但立法的修訂總是需要一個週期,如何在現有法律條文修訂前處理實踐中出現的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是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迫切問題,這也是我們司法實務工作者義不容辭的義務。

根據上述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的分析,筆者提出一個大膽的處理意見,僅供參考,即確認此類合同有效,但賦予購房者以選擇權。這裏的選擇權的具體內容包括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維持使用房屋的現狀,如果購房者要求辦理相關證件,則可以辦理“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並待國家政策調整後再作出進一步處理。

下面進一步闡述一下筆者提出上述建議的理由。

1、解除合同。雖然通過對合同效力的分析,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由於目前實踐中的現狀,比如產權證照辦理不能,對購房者權利的保護措施仍然不健全,其權利處於一種不能完全行使的狀態,因此,應當設立一種相應的救濟途徑以示公平。同時,由於目前經濟的持續發展,商品房市場的走勢良好,房價不斷攀升,而這種房屋的購買者又往往住房條件差、急需購房。在這種條件下,解除合同的做法其實是由購房者自己選擇,是否讓自己失去已得利益或可得利益,這種當事人自願放棄利益的行為法律自然沒有必要強行干預。在這種房價持續上漲的狀況下,也不宜賦予開發商以解除權,因為那樣一來,對開發商有利而對購房者不利,容易助長開發商追逐利益的恣意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的情況下,所退房款應當只是房屋價款的本金,而不應當包含利息。

2、履行合同。在購房者未選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由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則雙方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購房者交納購房款,開發商交付房屋。只是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目前體制上和行政管理上的問題,可能在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上會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到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和今後房屋的再次轉讓等方面,但這是一個需要協調各方面的系統工程,又涉及到前文對立法方面的建議了。

商品房買賣合同9

甲方(出讓方)

身份證號:

乙方(買受方)

身份證號:

協調説話人: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房產轉讓於乙方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共同履行。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在 , #樓 單元 層 室(東户) 經濟適用房轉讓給乙方。房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攤面積為 平方米,該房屋土地使用期限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徵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併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乙方對上述房屋已經充分了解,同意購買上述房屋。

第二條 房屋轉讓價格:甲方同意以 元/建築平方米將房產轉讓於乙方,

乙方認可現有建築面積,當測繪面積與現有建築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不再追究,轉讓金總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

第三條因該房產關係為“經濟適用房”,在該房產未過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權轉讓金的同時,甲方應將該房交於乙方使用,並且購房合同由甲方交於乙方保管;由於房產證尚未辦理,甲方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房產證,並且交與乙方保管。在該房產滿足過户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購買時間超過5年以上)時,甲方應按乙方指示將該房產過户至乙方名下;若該房產過户手續費用過大,乙方可以不辦理過户手續,並且甲方無條件同意乙方享有該房產的一切權利。

第四條若過户時相關機關要求甲乙雙方提交該房產轉讓協議,則甲方應配合乙方簽訂房產轉讓協議(該協議僅供過户之用,不實際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該房產轉讓款和相關費用)

第五條若過户時因政府優先回購或甲方違約從而導致乙方失去房產所有權,甲方應退還乙方的使用權轉讓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轉讓金之日起計算)及房屋的增值價值外,還要承擔乙方添加的附屬設施及房屋裝修費用(不折舊)

第六條 在該協議生效之後,若因政府等其他單位拆遷該房或其他原因,向該房產支付賠償的相關價款,甲方應以自己名義領取後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八條在該權屬未變更之前,甲方僅為該房產名義上的權利人,甲方不得再將該房產進行買賣、抵押等處分行為;乙方為該房產的實際權利人,該房產的一切權利由乙方行使,一切義務由乙方承擔。除上述所述購房手續外,乙方在使用、處分房產時需要甲方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的,甲方有義務予以配合。

第七條甲方保證該房屋權屬清楚,確保該房無抵押貸款等經濟問題,並且保證已結清該房的全部房款,若發生該房屋權屬糾紛及債權債務等,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責任,與乙方無關。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若致使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兩種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住址:

住址:

工作單位:

工作單位: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説話協調人:(簽字)

甲方家庭成員簽署:

聲明

聲明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系 的配偶。

上述聲明人聲明如下:

聲明人認可 與 於20xx年 月 日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本人同意將該房產的產權按《房屋轉讓協議》約定條件轉讓給 .

特此聲明

聲明人簽字、指模:

201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10

抵押人:

地址: 抵押權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年 月 日簽訂的《xx合同》同時簽訂本抵押協議書(以下稱“協議書”)。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記

本項抵押物為抵押人位於 幢 房產證號

抵押人已於__年__月日與____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並據此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

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辦妥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權人執管。

二、抵押人義務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實際存在,無產權爭議,抵押人合法擁有。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抵押人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不得以任何違法方式轉移抵押物,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沒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轉讓,且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擅自將抵押物出售、轉讓、贈與、託管、再抵押、

重大改裝增補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抵押物。

4.抵押人若將所提供的抵押物出租,需要事先通知抵押權人,且出租合同不得對抗本抵押協議,所得收益優先向抵押權人支付合同款項。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檢查

1.本協議項下的抵押房產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對所使用的房產應負保護和管理的'責任並按時繳付因使用該房產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2.抵押權人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抵押房產檢查,抵押人應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險

1.抵押人須按抵押權人所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險種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抵於抵押物的總價值,投保期應長於購銷合同款期1-3個月,保險單正本必須註明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

2.在購銷合同款沒有支付之前(購銷合同履約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依法不予賠償或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款項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權人所認可的抵押物予以補足,否則,抵押人須提前償還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支付抵押權人的一切款項,方可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抵押權人將執管的有關憑證和文件退還給抵押人。

六、抵押權的行使

1.按照“購銷合同”有關規定,當抵押人發生違約事件時,抵押人在抵押權人發出歸還欠款的書面通知六十天後,仍不履行還款義務,抵押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抵押物。

2.法院強制執行抵押物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拍賣、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所得款項優先償還本金和付息。若有結餘,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清償債務時,其不足部分應由抵押人繼續負責清償,直至全部償清為止。

七、適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按其解釋。

2.本協議是《購銷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購銷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_____份。

抵押人(簽字):_________抵押權人(簽字):_________見證律師(簽字):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1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自有房屋一處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瞭解,願意購買該房,特制訂本合同如下:

一、此房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權所有人_____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__㎡,使用性質:_______________。

二、該房價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先交付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定金,其餘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證時結清,公證時應再付剩餘房款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同時甲方交鑰匙交房,現場交接,房款兩清。

三、甲方保證在交接前對該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如簽約或交接後,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四、室內外設施以看房時為準,不得轉移,更換或更改,交接驗收時也應該按合同驗收,簽署房屋交接單,並需驗看水錶、電錶、煤氣表是否有損壞,如有損壞甲方負責維修。

五、甲方需結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費用,如:房費、暖氣費、煤氣費、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費等。

六、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户事宜的`相關手續,辦理過户手續所需費用由______方承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不得違約,如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負責,乙方違約定金不退,甲方違約雙倍賠款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12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公平守信的原則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_區______幢層_________號房,產權面積暫定為㎡(實際面積以驗收前房管局實測面積為準)。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商業】【住宅】。

第三條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方式結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元/平方米,總金額(¥)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寫:元)。出賣人與買受人必須按照以下方式付款:

(1)、買受人認購簽訂合同後三天內交總房價的30%;

(2)、買受人主體結頂交納總房價的50%;

(3)、買受人竣工驗收後交納總房價的10%;

(4)、買受人剩餘的10%房款在出賣人辦理產權登記時一併結清;

(5)、買受人交定金報名後不認購的,出賣人在5天內退回報名押金(不計利息);

第四條

簽訂合同後,三天內不交購房款的,出賣人收取購房者的滯納金(十五天內月息5分),超過十五天的視購房者自動放棄,合同作廢,定金由公司沒收;

第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温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產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本合同為認購合同,在辦理產權登記前需簽訂最終購房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共______頁,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______份,買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______份。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買受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簽章) (簽章)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13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房屋買賣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乙方購買甲方合法擁有的房屋坐落於德州市德城區_____________________樓單元號,該房屋產權證尚未辦理開發商為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附屬設施為:____ 。

第二條:付款方式

1.雙方議定上述房產出售價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房原價款為元,甲方已經向開發商繳清{見附件},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負責去開發商處辦理乙方與開發商的換名手續。

2.協議生效後,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_____________元整,5日內甲方為乙方辦理與開發商的更名手續,屆時乙方享有甲方初始購房的一切權利。

3.甲方如不能辦理初始購房變更手續,在本協議生效10日內返還乙方首付款。

4.餘款__________元整,甲方在辦理初始購房變更手續改為乙方名字後經乙方核實,由銀行直接劃撥至甲方賬户。

5.買賣上述房產因甲方未經房產局辦理網籤交易手續,因此過户歸乙方的程續中不產生費用,如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繳納,乙方不承擔房屋開發商處甲方應繳納未繳納的`任何費用。

第三條:房屋交易中的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均應積極配合辦理開發商的過户手續,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賠償守約方,交易完成後半年內雙方任何乙方不得將交易情況泄露給第三方,如有違反導致另一方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義務。

第四條: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出售房產符合國家房產上市的規定,並保證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和任何糾紛,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不含虛假內容,若有違反上述約定造成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應在條件具備後的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該房產鑰匙交付乙方。

3.甲方結清該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費用,交接後發生的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若需變更合同內容,應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簽訂變更協議,否則造成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不得違約,如違約承擔守約方全部損失。

第七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第八條:本合同共____頁,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簽字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年___月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14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有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它們解除權的行使都有相關的期限規定。那麼,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超過解除權的期限還有效力嗎?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我國《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由此可見,解除權應在上述法定期限內行使,否則將會導致該權利的'消失。且解除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應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雖然從僅條文的語境來看,該規定似應理解為逾期付款或逾期交房情況的解除權行使期限。但綜合來看,該款對於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應適用於所有的法定解除權情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口頭或書面均可。如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一旦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於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於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確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15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買房(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其位於___________縣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幣_____拾_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___收據)

二、房屋的基本情況:

該房屋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廳,所在____層(共____層),室號______,房屋用途為______。(含樓前車庫一間)

三、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該房屋的`相關權益(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隨該房屋一併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後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協議簽訂後,甲方不得就房屋再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四、本協議簽訂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户條件。等過户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户手續。其他税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五、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六、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見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