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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服務合同範文6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服務合同6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服務合同範文6篇

服務合同 篇1

合同編號:116296

甲方(委託人):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居間人):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甲乙方為了發揮雙方的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間服務費合同法》,經雙方充分協商,依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負責就收購成都XX(以下簡稱公司)100%股份,引薦甲方和公司單位直接洽談,向甲方提供公司的重要信息,並最終促成甲方與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2、“居間成功”是指完成本條所列全部委託事項。甲方與公司單位未簽訂書面的股份轉讓居間服務費合同,視為委託事項未完成。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有關公司的有關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現有主要資產情況(主要資產有:)、股份轉讓價格為元,大寫:元等。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對公司進行實地考察。

2、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關於公司的上述信息真實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乙方無權取得居間報酬。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現有主要資產情況,必須完全能夠成為甲方與公司單位所簽訂股份轉讓的組成部分。否則視為乙方沒有完成委託事項,無權取得居間報酬。

4、乙方應保證公司及其主要資產情況真實可靠、各種手續齊全。否則,視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實,按照本居間服務費合同第二條第2款執行。

5、乙方在甲方與公司單位進行居間服務費合同談判期間,應盡到作為居間人的慎謹和誠實義務。促成公司將100%股份轉讓給甲方。

三、甲方義務

1、甲方負責提供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負責和公司單位進行居間服務費合同談判。

2、如果居間成功,則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公司單位所簽訂的股份轉讓居間服務費合同。甲方因履行股份轉讓居間服務費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與乙方無關。

3、如果居間成功,則甲方應按本居間服務費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

四、居間報酬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1、本項目居間報酬為萬元。

2、本協議簽訂後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萬元,存入或者轉讓乙方名義開設的甲乙雙方共管賬户。待甲方與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2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為甲乙雙方共管賬户解除由甲方掌控的賬户密碼或印鑑,此款歸乙方所有並可自由支齲

3、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萬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乙方沒有促成甲方與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視為乙方居間不成功,乙方應將居間報酬萬元退還甲方。

4、甲方可以轉帳或現金的方式存入或者轉讓乙方名義開設的甲乙雙方共管賬户。雙方約定:甲方負責保管賬户的法人專用章,乙方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在甲方保管印章期間,甲方不得將印章用於其他任何活動;在乙方未完成居間任務之前,乙方不得對法人專用章進行掛失處理。

5、乙方在甲方將前述款項存入或轉入以乙方名義開設的甲乙雙方共管賬户後,應當為甲方出具收條;乙方完成居間任務,實際取得居間報酬後,須向甲方開具有效的税務發票,相關的所得税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居間報酬的承擔

居間報酬是指乙方為完成委託事項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乙方無論是否完成本居間服務費合同所包含的委託事項,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擔居間活動費用。

六、誠信原則

1、如果甲方與公司在本居間服務費合同委託期內,未能達成股份轉讓協議,沒有徵得居間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應再與公司進行協商並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否則居間方有權請求甲方按本居間服務費合同第四條支付居間報酬。

2、如果甲方以相關企業或在四川當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轉投資公司的名義與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居間服務費合同,居間方有權請求甲方按本居間服務費合同第四條支付居間報酬。

3、本居間服務費合同的有效期(委託期)為20個工作日(自甲方將居間報酬轉入乙方賬户之日起計算)。居間方在此期間必須積極推動公司與甲方進行實質性洽談,並協助甲方和公司達成實質性成交居間服務費合同。

七、本居間服務費合同解除的條件

1.當事人就解除居間服務費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居間服務費合同目的;

3.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居間服務費合同目的。

八、居間服務費合同終止

1、本居間服務費合同簽字生效後,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萬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乙方仍未完成居間任務促成甲方與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的,本居間服務費合同自動終止。

2、如果居間成功,本居間服務費合同完全履行完畢後終止。

3、甲乙雙方協議解除居間服務費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項時,本居間服務費合同終止。

九、爭議解決方式

如發生居間服務費合同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居間服務費合同簽訂地法院處理。

十、保密事項

1、甲乙雙方均應充分保守本協議所涉及的商業祕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間過程中獲取的甲方商業祕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為,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的居間報酬。

十一、其他事項

1、乙方不得將本居間服務費合同委託事項進行轉委託。

2、本居間服務費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居間服務費合同簽訂地: 居間服務費合同簽訂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務合同 篇2

【案情介紹】

20xx年9月1日,某外資IT公司招聘林先生為本公司的技術開發人員,簽訂了為期5年的,試用期為半年。9月20日公司送林先生到英國培訓3個月,並與林先生簽訂了培訓協議。協議約定6萬元的培訓費用由公司承擔,林先生應在培訓結束後為公司服務5年。但是如果其中途離開公司,須按服務年限承擔相應比例的培訓費。3個月後,林先生培訓結業回國,想辭職另謀高就,但考慮到如果是自己提出辭職的,須支付高額的,便開始不認真工作。他在工作期間不遵守勞動紀律,時常曠工和與其他職工吵鬧。20xx年2月,公司鑑於林先生違紀嚴重,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並要求林先生按協議規定支付違約金5萬元。

林先生不同意賠償,他認為協議約定如果是他提前辭職的才應該支付違約金,但是現在是公司將他辭退,所以不應該由他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公司則認為,即使是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因為林先生存在嚴重的違紀行為,所以公司才不得不作出這樣的決定。

【主要問題】能否以此要求林先生承擔培訓費,培訓費的數額是否合法?

【專家點評】

第一、分析該公司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林先生解除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案例中的林先生“在工作期間不遵守勞動紀律,時常曠工和與其他職工吵鬧”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因此公司在試用期內與林先生解除勞動關係是合法的。

第二、分析公司與林先生訂立培訓協議是否有效,即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關於“專項培訓費用”的範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據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它直接費用。案例中的林先生是公司的技術開發人員,其所接受的培訓性質理當屬於專業技術培訓,所涉及的培訓費用6萬元屬於專項技術培訓費用。因此,公司與林先生訂立的培訓協議是有效的,該服務期協議對林先生有約束作用(公司應保留好培訓費用支出憑證)。

第三、分析林先生在試用期內被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是否要承擔培訓費。

【參照下面兩條法規】

1、1995年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第三條“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根據這兩條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有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故其在試用期間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不用支付培訓費用和違約金的。但是案例中的林先生並沒有行使任意解除權,即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而是“在工作期間不遵守勞動紀律,時常曠工和與其他職工吵鬧”,是故意製造可被解僱的事由“誘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達到規避服務期約定的目的。這也違背了誠信原則。所以案例中的林先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勞動者提前辭職不屬於違約的情形,而是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的勞動者被辭退屬於違約的情形,即林先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第26條第2款規定。因此林先生屬於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辭退,應承擔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和違約金、賠償損失(違約金不等於培訓費)。

第四、分析林先生應承擔多少違約責任,賠償多少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違約金=(培訓費用總額÷約定的服務年限)×未履行的服務年限)。因此,林先生不用承擔培訓費,而是應該支付違約金。如果以20xx年9月1日計算到20xx年2月,林先生履行的服務年限為0.5,所以應支付違約金54000元(60000÷5×4.5),因此,公司所要求的應該林先生支付的是

違約金,而不是培訓費,違約金不得超過54000元,案例中5萬元這個數額事合理的。

綜上,通過分析《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上述案例中,雖然林先生被單位辭退,但是由於林先生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被辭退,所以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不超過5萬4千元的違約金。

服務合同 篇3

借款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居間人(乙方):

甲方因正當合法經營臨時性資金短缺,需要銀行貸款以解資金週轉困難問題,據此,特委託乙方提供辦代為理銀行貸款業務的相應服務,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託。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條款,雙方需共同遵照執行。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 委託事項及要求

甲方需對外借款人民幣¥ (大寫: ),特委託乙方為其尋找貸款人,並提供代為辦理借款業務的相關服務。借款利息應控制在月利率 %以下(包含本數),所借款項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賬户(開户行: 户名: 賬號: );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該借款業務,需提供與借款金額相當的財產為借款提供擔保,且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將辦理貸款所需身份證、户口薄,婚姻證明,收入證明,銀行流水提交乙方,向乙方交付擔保物或提交財產權屬證書,並保證其提供的財產不存在法院查封,設有他項權利等情形。

第二條 委託期限 委託期限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在此期間,甲方不得再另行委託他人辦理。在委託期限屆滿後,仍不能辦理完畢的,雙方可協商延長辦理期限,甲方也可另行委託他人辦理。

第三條 居間服務費的計算

2.1乙方促成甲方與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出借人將借款支付甲方後,乙方的居間服務即履行完畢,甲方應按借款金額的%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如因甲方原因導致《借款合同》未實際履行的,甲方應按約定借款金額的%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如出借人與甲方協商

一致,不再履行《借款合同》的,甲方也應按約定借款的 %向乙方支付辦理借款業務產生的'合理費用。

2.2委託期限內

2.3 乙方促成甲方與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後,

第三條 借款居間業務有關事項的約定

3.1甲方應當保守出借人和乙方的商業機密,不得向借款業務無關的第三人泄露出借人和乙方的業務情況。

3.2乙方應當保守甲方借款的機密,不得向與交易無關的第三人泄露;但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應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提供甲方的相關信息者;乙方協助出借人維護和追索其債權者例外。

3.3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借款項目的權益要件,如有丟失、毀壞應承擔補辦責任。

3.4甲方借入出借款後,在借款屆滿後因臨時性困難要求展期,向出借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的,乙方審查其理由正當並經出借人同意展期並與出借人簽訂《借款展期合同》的,甲方應向出借人支付展期期間的出借款利息,並按展期前的付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展期後的居間服務費。

3.5

3.6甲方借入出借款後,因意外情形確需提前歸還而《借款合同》尚未到期者,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補足應付居間費,乙方已收取的居間費不予退還。

3.7甲方簽訂《借款合同》及其從屬於該《借款合同》的擔保合同和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服務沒有異議。

3.8甲方對使用借款的合法性完全負責,乙方不因甲方用借款從事非法經營或其他用途所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4.1甲方違約責任:

4.1.1 違反3.1項約定,向任何無關第三方泄露乙方和借款人機密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1.2 甲方違反3.5項約定,不按借款展期約定支付借款利息或居間費,乙方拒絕協助辦理展期手續,借款因此逾期的,甲方按《借款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1.3甲方以本合同約定方式認可乙方服務後反悔或違反3.5、3.6、

3.8項約定,乙方有權除拒絕退付已收居間服務費外,可委託出借人依據《借款合同》依法向甲方追索應收費用並停止對甲方的後續服務;

4.1.4 甲方違反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造成出借人資金損失的,應承擔足額賠償的責任;

4.1.5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項下有關約定,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有權按該條項下有關約定標準的2倍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

4.1.6甲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後,因甲方原因導致出借款人不能實際按約定成交者,甲方應按第二條約定標準或雙方以其他方式約定的付費標準的2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4.2乙方違約責任:4.2.1除依法律規定或國家規範性文件要求向國家有關管理機關提供甲方有關信息外,向任何與業務無關的第三人泄露甲方機密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2.2 經甲方申請,出借人同意展期而乙方不提供居間服務者,甲方有權從乙方拒絕提供服務之日起拒絕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若部分出借人同意展期而另一部分出借人不同意展期者,乙方則只辦理同意展期的出借人的居間服務,甲方應立即歸還不同意展期的出借款本息;4.2.3 乙方須妥善保管甲方借款項目的權益要件,如有丟失、毀壞導致應承擔補辦責任;4.2.4乙方製作合同應當保障文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因合同約定違法導致甲方權益受損,否則,應承擔對甲方的損失賠償責任;4.2.5 借款項目債權債務結清後,乙方應協助出借人並配合甲方辦理解除手續。否則,引發的糾紛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 爭議及解決5.1本合同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應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六條 附則6.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至債權債務結清之日終止。6.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確認:甲、乙雙方已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進行了充分協商,借款人已認真閲讀並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理解完全一致,對合同內容無異議。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約地點:

服務合同 篇4

甲方: (購買方)

乙方: (服務方)

丙方: 上海市靜安區社會組織聯合會 (見證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社會組織參與社區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為保證所購買服務的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內容

第二條 服務項目及要求

(項目標準、量化指標、時間節點)

1、

2、

3、

4、

5、

第三條 項目經費使用原則及支付方式

項目經費確保專款專用,支付方式:

A.分段劃撥( ) B.按月劃撥( )

C. 按季劃撥( ) D.項目完成結算( )

1、合同購買服務價款總額為:(大寫)

2、第一次劃撥時間: ;金 額:

第二次劃撥時間: ;金 額:

第三次劃撥時間: ;金 額:

第四次劃撥時間: ;金 額:

本合同預留價款金額:

合同終止後根據績效評估及合同履行中的過錯或過失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進行清算後支付。

第四條 合同期限與終止

1、合同期限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的終止

(1)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的;

(2)乙方服務能力喪失,致使服務無法正常進行的;

(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現乙方在合同簽訂前未如實按《靜安區社會組織聯合會關於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社會組織資質標準》告知其承接能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五條 項目績效評估

乙方承接服務項目以後,由丙方和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程跟蹤和監督。項目完成後,丙方會同相關部門和社會評估機構對項目的工作績效、服務對象受益情況、公眾滿足等進行評估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六條 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項目為年度內實施,甲方每季度瞭解掌握項目工作進度及資金運作情況,每半年對乙方資金的使用情況審核一次。

2、協調乙方在提供服務過程相關的政府部門和單位。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撥付項目經費。

2、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務項目的資金,其溢出部分主要應用於乙方的再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得將服務項目委託給第三人,應按本合同如實報告項目進展情況,按時、按標準完成項目任務。

第七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違約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區財政局各執一份,在丙方見證下,經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附件:(簽定具體合同時,若有附件應註明,並註明附件名稱)

1、

乙方(公章)

甲方(公章)

2、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服務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就_____________進行環境檢測鑑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鑑定要求:

1.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進行鑑定。

2.乙方對甲方開發的___________進行環境技術鑑定,具體鑑定項目與內容見附表。

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1.本合同從雙方簽字之日起,至項目結束為止。

2.本合同履行方式:對甲方提供的技術鑑定業務,乙方應在_______日內根據__________要求進行鑑定,____________日內出具正式的鑑定報告,一式______________份。

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1.本項目鑑定費:本工程環境鑑定費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乙方需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及出鑑定報告等。

2.支付方式:鑑定工作完成,乙方提交該棟樓的最終鑑定報告後______________天內,一次性付清該棟樓的鑑定費。

四、甲方的責任:

1.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部技術規範、標準、要求進行施工;

2.為乙方現場鑑定提供條件,便於乙方順利開展工作;

3.按合同規定支付技術鑑定費。

五、乙方的責任:

1.乙方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和發包人的任務委託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測試,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正式的鑑定報告,並對鑑定報告內容負責。

2.因鑑定結果無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工程事故時,乙方除應負法律責任和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檢測費外,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實際損失的________%。

3.在現場工作的乙方人員,應遵守甲方的安全保衞及其它有關的規章制度,承擔其有關資料的保密義務。

六、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乙方有責任對承擔該工程相關資料的保密義務。如乙方不切實履行保密義務,須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本條款不因合同變更、解除、終止而失效)。

七、違約責任:

1.由於乙方原因造成鑑定結果無效,不能滿足技術要求時,其返工鑑定費由乙方承擔。

2.由於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提交檢驗報告,每超一日,應減收鑑定費的_____%,逾期超過___________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________%的賠償金。

八、爭議解決辦法:

在本合同執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友好協商予以解決。經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武漢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未詳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服務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消費者姓名)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會員編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聯繫電話:_________

入會費:人民幣_________(大寫)(非會員免填)

乙方:_________(提供美容服務機構名稱)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

職員:_________

甲乙雙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合同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 瘦身美容的定義

本合同所謂瘦身美容,是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健美,所實施的綜合指導措施的非醫療行為。瘦身美容項目包括:

(一)體型、重量的控制、調整;

(二)肌膚保養;

(三)身體油壓;

(四)臉部美容、化粧;

(五)脱毛;

(六)美容諮詢及其相關商品的出賣。

第二條 權利義務的依據

甲乙雙方關於本瘦身美容的權利義務,依本合同的約定;本合同未約定的,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的廣告及本合同當事人間的口頭約定,均為本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甲乙雙方的其他特別協議事項,其效力優於本合同條款。

第三條 未成年人的訂約

甲方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須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或承認,本合同始為有效。

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條 會員權利義務的説明

甲方如有需要,可申請成為乙方的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的規定(見附件)。

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的權利義務,在訂約時向甲方作明確説明。如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甲方填寫申請書後,應無償製作補發新卡。

第五條 課程及附屬商品的説明

乙方應將甲方接受瘦身美容實施的條件以及甲方所選擇的瘦身美容的項目、對價、次數、期間、課程數、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以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須購買的相關商品的內容、性質、效用及其價格,於訂約時向甲方作充分明確説明,並提供相關的畫面。

乙方應將為甲方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留作記錄,並予甲方簽名確認,且於記錄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甲方可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的紀錄影本。

第六條 業者的詢問及處置義務

乙方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美容的事項。甲方對於乙方的詢問應誠實告知。

甲方於接受瘦身美容期間,任何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的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告知他方。乙方應立即中止實施,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療等適當的處理措施。但甲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的原因,如非乙方的實施行為所致,甲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處理措施的相關費用。

關於診治醫師的選定,應尊重甲方的意見。在甲方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瘦身美容合同的期間應予延長。

第七條 收費標準

本合同的瘦身美容課程費用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因參加課程所需的用品的費用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其細目見附件。

第八條 付款方式

甲方可全額或依課程進度分期給付對價。

第九條 卡券的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的憑證,應向甲方説明卡、券的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有效期間等項目,並應將該等項目載明於卡、券上。

上述所謂有效期間是指瘦身美容服務預定開始日起_________年(月)內。但以後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期限的,不在此限。

終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時,乙方應收回卡、券。關於退費及賠償的標準,該卡、券除依訂約時的原價折算外,還應依本合同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等規定辦理。

第十條 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合同的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應依下列計算標準,於一個月內將已收取的費用退還於甲方。該退還金額等於價金總額扣除解約手續費。

前款解約手續費是指本合同價金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價金總額的10%)。

第十一條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合同的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依下列計算標準,於一個月內將已收取的費用退還於甲方。該退還金額等於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的費用,並扣除已拆封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合同手續費。

前款終止合同手續費,是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的費用,及已拆封附屬商品的剩餘金額的百分之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超過上述剩餘金額的20%)。

已接受服務及已拆封附屬商品的價格,皆以訂約時的原價為準。第十二條 實施前,業者任意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

乙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本合同的,應於一個月內退還。甲方已繳費用,並賠償甲方的損失。

前款甲方的損失,是指本合同金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其百分比應與第十條規定的百分比一致)。但甲方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金額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業者可解除或終止合同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時,可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一)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的。

(二)甲方的性別、年齡不符合乙方實施瘦身美容的條件,且為乙方於訂約時非因過失所不知的。

(三)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難以完成本合同的課程的。

上述情形,乙方應依本合同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退還費用於甲方。但前款第一項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續費。

第十四條 終止合同後業者的附隨保護義務

甲方於實施瘦身美容課程後終止本合同書,乙方就甲方的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相當期間內仍有義務為必要的告知或協助。

第十五條 解除合同或終止合同的方式

甲乙雙方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他方為解除合同或終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以書面解除合同或終止合同時,其樣式參照附件。

第十六條 擔保條款

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十七條 消費者的變更

甲方經乙方同意後,可將其依本合同所應承受負擔的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人。

前款規定的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時起,承受負擔甲方依本合同的一切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業者的變更

乙方經甲方同意後,可將依本合同所生的權利義務讓與其他瘦身美容業者。

前款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可解除或終止合同,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如另有損害,可請求賠償。

第十九條 合同代為履行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委託其他瘦身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時,甲方可解除或終止合同。

乙方經甲方同意後,就本合同的履行,該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乙方的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可解除或終止合同,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如另有損害,可請求賠償。